闲置廉租住房重新分配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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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廉租住房重新分配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区、打造幸福美好”的梦想目标,把解决特困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内容,切实改善特困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廉租住房房源情况

区保障房项目为民乐小区和城建世纪佳园小区,2009年区政府建设民乐小区保障性住房1038套,其中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廉价房)838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200套。于2012年分配完毕。2011年区政府购买城建世纪佳园小区65套廉租住房,于2015年分配完毕。

按照《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房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核查,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组织清退工作,收回已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经请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已收回的廉价房可参照《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购房不满5 年的,保障对象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交易的,由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所回购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执行。

综上所述,本方案涉及的房源为城建世纪佳园和民乐小区收回的廉租住房及廉价房转为廉租住房的房源。

三、申请条件及材料

按照《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按照优先解决特困家庭住房困难的原则,此次申请家庭范围为本方案正式下发日前纳入分散供养的城镇特困家庭。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满2年以上的城镇家庭(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2、申请家庭无住房。

3、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的认定原则上依据户口簿。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4、当户口簿上存在上述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时,只核查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各审核部门做好资料登记备案。

5、已婚家庭成员的配偶,与主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也必须一同申请(配偶已去世者除外)。

6、离婚人员,需离婚满2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离婚前所在家庭是特困无房户的除外)。

7、未满18周岁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街道出具的特困家庭证明及特困证复印件;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入户情况、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4、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5、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等);

6、《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

7、依据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住房认定

申请廉租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房家庭:

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2、有自有住房的。

3、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遗留的私产或者公产房,虽未更名过户但是在该房屋内居住的。

4、申请前5年内将公产或私产房出售的,出售房屋用于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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