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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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广东省这片繁荣的土地上,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保护我们的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的健康,广东省制定了严格的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这一标准的出台,对于控制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简单来说,就是规定了各类污水中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浓度或排放量。

它就像是一道“红线”,企业和单位在排放污水时不能越过。

这个限值的确定并非随意为之,而是经过了深入的研究和科学的论证。

首先,它要考虑到广东省的水环境状况。

不同地区的水体自净能力、水资源的用途以及生态环境的敏感性都有所不同。

比如,珠江流域的水环境容量相对较大,但一些支流和小型河流的承受能力可能就比较脆弱。

因此,在制定标准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水域特点来确定合适的限值。

其次,还要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污染物产生情况。

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所产生的污水成分和浓度差异很大。

像化工行业可能会排放大量的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而食品加工业则主要是有机物和悬浮物。

因此,对于不同行业,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排放限值。

此外,科技水平和治理成本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随着环保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污染物的处理变得更加高效和经济。

但同时,也不能让企业因为过高的治理成本而难以生存。

因此,排放限值的制定需要在保护环境和保障经济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涵盖了众多污染物种类。

常见的有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氨氮、总磷、总氮等。

这些污染物对水体的危害各不相同。

化学需氧量(COD)反映了水中有机物的含量。

过多的有机物会消耗水中的氧气,导致水体缺氧,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

生化需氧量(BOD)则是衡量水中可生物降解有机物的指标,它与 COD 一起,能更全面地反映有机物对水体的污染程度。

氨氮是水体中的一种营养物质,过量的氨氮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藻类大量繁殖,破坏水生态平衡。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的通告-穗府[2009]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的通告-穗府[2009]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的通告(穗府〔2009〕14号)建立城市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是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按照《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的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我市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辖区范围内新建项目排水工程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进行建设。

现状雨污合流制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二、新建项目的雨污分流工程由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实施。

中心城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市政雨水管网由市水务投资集团负责建设,社区及支管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由各区政府负责实施,厂矿厂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由各厂矿企业负责实施。

三、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含有排水雨污分流专题内容,未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均应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不符合雨污分流设计要求或者相关技术标准的,各级规划、水务、建设部门不予审批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设工程的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并将含有雨污分流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当地建设部门和水务部门备案。

四、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雨污分流专项设计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满足雨污分流排水设施的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雨污分流排水设施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2日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3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河涌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充分发挥河涌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河涌,是指用于防洪、排涝、排水、航运的天然河道(珠江干流、流溪河除外)、人工水道、人工湖泊。

本规定所称河涌附属设施,是指水闸、截污栏、护栏、渠箱、泵站等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河涌管理、整治、利用、保护等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涌的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府的分工,对市辖区范围内的荔湾涌、司马澳口涌、沙基涌、马涌、新河浦涌、东濠涌、猎德涌和沙河涌(天平架桥到珠江段)及人工湖泊实施代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辖区内河涌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本市河涌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区域防洪排涝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河涌应实行有计划整治,整治计划应当按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水及水污染防治要求。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河涌管理范围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确定。

对尚未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河涌,管理范围按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6米之间的全部区域确定;没有堤防的,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广州市“洗井”“洗管”工作实施细则

广州市“洗井”“洗管”工作实施细则

广州市“洗井”“洗管”工作实施细则一、目的为保障广州市城市水安全和改善水环境,提高排水系统的运行质量及效能,校核排水管网资料,核查排水管网现状,摸清现存的功能性和结构性缺陷,排查雨污混接、偷接偷排、排水口违规排放等问题,然后实施靶向式整改并建立全过程档案,根据《广州市“洗楼、洗井、洗管”行动及排水单元达标创建工作技术指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排水单元和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的187条河涌(详见附件1)流域范围内排水管网系统的“洗井”“洗管”活动,其他“洗井”“洗管”活动参照本细则实施。

三、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广州水务一体化平台”排水管网图的基础上,采用QV、CCTV、声纳或其他检测方法,按流域分片区(必要时可延伸至流域外的下游污水系统干管或污水处理厂),从河涌排水口到排水户接驳井或污水处理厂,对排水管网及其雨水口、检查井和排水口等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摸查,查清管网的功能性缺陷、结构性缺陷、雨污混接、偷接偷排,排水口错混漏接等问题,同步核对并完善“广州水务一体化平台”管网基础信息,然后实施问题分类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四、工作流程“洗井”“洗管”应采用以下流程:1、资料收集,2、现场踏勘及资料校核,3、排水口摸查,4、检查井摸查,5、管渠摸查,6管网评估,7、管网修补测,8、编制报告9、资料入库,10、问题整改,11、整改复查,12、成果应用(详见附件3)。

(一)资料收集对拟开展摸查的流域,收集以下资料:(1)“广州水务一体化平台”中相关管网资料;(2)“排水设施巡检”APP新增的窨井资料;(3)其他已有的管网资料;(4)已有的管网检测资料;(5)调查区域的排水户情况(数量、业态、排水许可证办理情况等);(6)其他相关资料。

(二)现场踏勘及资料校核在摸查前,应组织工作人员现场踏勘,初步察看以下内容:(1)确定拟摸查流域汇水区和子汇水区边界,明确摸查范围。

广州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告-

广州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告-

广州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的通告
正文:
---------------------------------------------------------------------------------------------------------------------------------------------------- 广州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土保持
方案”编报工作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告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促进水土资源管理和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为造成水土流失,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开发活动,凡会造成或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到各级水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并按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广州市水利局负责审批市区(白云区除外)生产建设、资源开发活动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白云区、县级市水利局负责三辖区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三、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凡会造成或已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单位,必须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逾期不办,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结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20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20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的通知(2006年11月24日深府办〔2006〕207号)《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为推进城市管理年工作深入开展,强化排水管理,完善排水系统,实现雨污分流,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我市排水治污工作的实际,市政府决定在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四区开展排水管网清源行动(简称清源行动)。

宝安、龙岗两区在有条件的城区参照执行。

一、行动目标以“科学、严格、精细、长效”城市管理八字方针为指导,以建设排水达标小区为手段,发扬攻坚克难精神,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对深圳市排水管网的正本清源,实现源头排水用户、小区排水、市政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有效解决排水系统现状存在的雨污混流、雨污合流、错接乱排问题,截断直接排放河流海域的城市污水,改善城市水环境。

二、工作要求清源行动由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分工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彻底排查从排水户到雨污水排放口的排水管网,精梳细理,不留盲点,排查一片,公布一批污染源整改名单;通过执法整改和工程措施双管齐下,彻底纠正雨污水错接乱排和促使雨污分流,全面建设排水达标小区;通过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有条件的小区在开展清源行动时要和中水回用、发展循环经济相结合;清源行动要与建设数字化城管结合起来,利用城管网格化管理资源加强排水管理;清源行动要和治理水土流失结合起来。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已经201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2014年9月12日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雨水径流量,提高城乡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雨水径流控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源头控制、低影响开发的原则,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四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绿化、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雨水径流控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 排水总体规划、排水详细规划应当合理规划雨水滞渗、收集、调蓄、储存、利用、排放等设施,减少不透水面积,提高雨水调蓄与滞渗能力,减少雨水径流量。

第六条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是其排水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技术指引,经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后实施,指导相关单位设计、施工和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同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前雨水径流量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根据原始地块1∶500或1∶2000地形图,通过统计建设不同下垫面对应的雨水径流系数表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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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水法规[2017]1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7.09.27
【实施日期】2017.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穗水法规〔2017〕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
2017年9月27日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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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打击违法排水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参与我市
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例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负责受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内违法排水行为的举报并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
励。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核实、查处市河长办移交的举报线索,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河长
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排水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
自然水体和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本办法规定有奖举报的涉嫌违法排水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管网、河道、湖泊、水库等倾倒排放垃圾、粪便、废渣、
施工泥浆水、施工废弃物、生活污水、餐厅污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未经处理的养殖
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废液、固体废物、工业污泥的;
(二)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
要求向市政管网、河道、湖泊、水库等排放污水的;
(三)擅自停止运行、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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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畜禽禁养区内非法养殖的;
(五)其它对市政管网、河流、湖泊、水库等造成污染的。
因三防、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排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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