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2020年2月修订)

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2020年2月修订)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三同时”制度、举报相关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违法排污行为1.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2.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3.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或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举报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5.反映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的。
以上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信息。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的批复》。
等。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1.举报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未经同意擅自生产。
2.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3.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4.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密封源、非密封源及射线装置。
以上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
对其中属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引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城市排水,保护水环境和人民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包括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与义务、监测与评估、处罚与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2. 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广州市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合法性原则:排水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公平性原则:排水管理应公平、公正、透明。
•环境保护原则:排水应遵守环境保护要求,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全面管理原则:排水管理应包括整个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
•预防为主原则:排水管理应预防水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事后治理。
3. 责任与义务3.1 政府责任政府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制定排水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
•确定排水管理的目标和指标。
•组织排水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监督排水单位的行为。
3.2 排水单位责任排水单位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遵守排水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规范排水行为,确保排水符合排水标准和要求。
•建立排水设施的维护与修复机制。
3.3 监督机构责任监督机构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监督排水单位的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排水行为。
•监测和评估排水单位的排水活动。
•提出排水管理的改进建议和整改要求。
4. 监测与评估4.1 排水监测排水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监测排水水质,包括水温、pH值、悬浮物、溶解氧等指标。
•监测排水流量,掌握排水量的变化情况。
•监测排水设施,包括泵站、管道、渠道等的运行状态。
4.2 排水评估排水评估主要目的是评估排水活动的合规性和环境影响,包括以下内容:•评估排水单位的合规性,包括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性、排水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等。
•评估排水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包括水质污染、水量变化等。
5. 处罚与奖励5.1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排水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对轻微违法排水行为给予警告。
广州市水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广州市水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穗水水政[2005]3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水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广州市水利局穗水水政[2005]32号)第一条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水事违法行为,保证水政执法及时、准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我国公民就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事违法活动向广州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举报人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受理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对有效举报水事违法案件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
对匿名举报的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励条件:(一)水事违法案件必须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查属实的;(二)水事违法案件必须是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知晓的;(三)举报人必须是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五条奖励标准:(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的,奖励100元:1、违法占用河道的;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的;3、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影响水工程运行及危害水工程安全的;4、非法采砂的;5、擅自在江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6、违法取水的;7、破坏水土保持,造成水土流失的;8、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
(二)带领执法人员到现场,协助调查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奖励200至500元。
(三)协助水政执法人员成功扣留违法采砂的挖砂船或运砂船的,每一艘船奖励1000元。
第六条奖金在案件核实查处完后按下列程序发放:(一)举报人向负责查处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二)接到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水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并予以审查;(三)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举报人发放奖金;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四)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领取奖金后,应当在《呈报表》上签名。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行为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穗府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行为的通告穗府规〔2017〕7号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排水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违法排水行为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相关活动的治理。
二、本通告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本通告所称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或者采取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处。
四、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在本通告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限内,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30日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管理工作,提高热线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政府公共服务,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线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整合全市各类非紧急类政府服务专线,以便民、智能、高效为服务理念,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投诉举报、效能监察等公共服务,提高城市治理法治化、精准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市政务办为热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省、市有关热线建设、管理的总体部署,牵头负责热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热线受理中心(以下简称热线中心)组织开展热线具体工作,负责事项的受理、转办、协调、督办、回访、归档、考核、公开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国有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为热线的承办单位,负责事项的接收、办理、转送、回复、检查,更新政务信息,完善热线知识库。
经热线中心同意,承办单位可根据管理权限,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列为下一级承办单位,并加强监督和指导。
广州市排水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广州市排水条例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的《广州市排水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6日广州市排水条例(2021年8月3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内涝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尊重自然、城乡统筹、科学规划、污染防治、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设施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和精细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把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排水工作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排水设施管理奖罚制度

排水设施管理奖罚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排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水污染,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排水设施管理的部门及个人。
二、奖励机制
1. 对于在排水设施管理中表现突出,有效预防水污染事故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提出改进排水设施管理的创新建议,并被采纳实施的员工,根据建议的实施效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惩罚机制
1. 对于违反排水设施操作规程,造成设施损坏或环境污染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记过处分。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排水设施故障,影响生产或造成环境污染的部门或个人,根据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管理职责
1. 设立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的维护、检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2. 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监督与执行
1. 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排水设施管理奖罚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任何员工都有权对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后实施。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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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方法(征求意见稿)》1日起公示,拟对违法排水行为的举报人实施奖励,最高可奖励100万元。
以下是xxx范文小编分享的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方法,欢迎阅读。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打击违法排水行为,鼓舞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参与我市黑臭水体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水办)负责受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排水行为的举报并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核实、查处市治水办移交的举报线索,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治水办。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违法排水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自然水体和公共排水管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本方法规定有奖举报的违法排水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管、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排放垃圾、粪便、废渣、施工泥浆水、施工废弃物、日子污水、餐厅污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废液、固体废物、工业污泥的;
(二)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向市政管、河道、湖泊、水库等排放污水的;
(三)擅自停止运行、拆除、闲置、有意别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设施的;
(四)在畜禽禁养区内非法养殖的;
(五)其它对市政管、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造成污染的。
因三防、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等紧急事情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排水的除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排水,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人能够经过来电、来信、来访或络方式等客观、如实举报,并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照片和录像、文字资料等相关证据。
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能够要求举报人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举报人可经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传真举报。
举报专线电话、传真号码(待定);
(二)来信举报。
来信来函请寄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邮政编码:510640;
(三)微信举报。
经过关注广州水务微信公众号gzsswj举报;
(四)APP举报。
经过下载广州治水APP进行举报;
(五)电子邮件举报。
举报人可将有关举报信息发送至wfpsyjjb@进行举报;
(六)来访举报。
举报人可直接前往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举报。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30号;
第六条提供违法排水行为线索,经认定为有效线索举报的,每次举报奖励300元。
有效线索指提供了违法现象的发觉时刻、发觉地方、违法情形等可供查证违法行为人具体事情的信息。
前款举报符合以下情形的,除上述奖励外,赋予举报人如下相应奖励,奖励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一)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万元;
(二)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的10%奖励;被举报人
未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类,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类行政决定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前述以外的其它种类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并且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多项标准的,对举报人的奖励以数额较大者为准,但别累加计算。
对举报重大排水违法行为的举报人,除赋予物质奖励外,还能够赋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及表彰。
第七条下列情形的举报别予奖励:
(一)城管、环保、水务、农业、属地镇街、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的举报或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单位移送、转送市水务部门或者市治水办的举报;
(三)被举报行为在举报前已为水务部门知悉,正在处理过程中,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
(四)仅反映违法排水现象但未能提供有效线索的;
(五)未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举报。
第八条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同一违法排水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刻为准);
(二)被举报的违法排水行为被查处结案后,再次涉嫌违法排水的,能够举报,经核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三)多个举报人联合举报的,按照一案一奖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四)市治水办与本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
对同一违法行为,举报人并且向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举报的,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市治水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报受理:接到公众举报后,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群众举报事项,填写《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受理表》(以下简称《受理表》),并予以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予以受理,别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交办:受理人员对受理单中的违法排水行为进行分类,依照职能分工填写《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交办表》(以下简称《交办表》),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24小时内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三)现场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交办表》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事情,如事情属实,应当及时处理,别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24小时内反馈市治水办协调处理。
(四)处理结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处理结束或行政处罚结案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治水办,由市治水办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并向举报人通报处理事情。
第十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15个工作日内,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其银行账户到市治水办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别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托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托付书、举报人身份证件、及代领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水务局部门预算,按预算治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市治水办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治理,做到专款专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事情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举报人对案件受理、查处、奖励等有异议的,由市治水办解释,解释后仍然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向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市治水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纪律,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别得泄露与举报事项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别根据本方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任改正、通报批判;情节严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赋予处分。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市治水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情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订的,依照实施事情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