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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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x政发〔2014〕38号)精神,为切实开展好我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次地名普查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任务目标

查清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基本情况、标准名称、别名、简称、地名读音、罗马字母拼写、少数民族语书写、使用时间、地理位置、地名含义、来历、历史沿革、地理实体概括、语种、密级、多媒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和相关属性信息。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县地名基础信息资料和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完成对重要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做好普查成果验收上报,为履行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供重要依据。

二、普查范围

本次地名普查共涉及11大类:

(一)行政区域名称(乡、镇);

(二)非行政区域名称(矿区,畜牧场、林场,工业区、开发区);

(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居委会);

(四)居民点名称(城镇、农村);

(五)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公路、街巷、汽车站、桥梁);

(六)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井、水库、水渠、堤坝、发电站);

(七)纪念地和风景点名称(自然保护区、纪念馆、烈士陵园、革命纪念碑、古迹、寺、庙、教堂、公园、风景区);

(八)建筑物名称(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

(九)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军事单位、其他:如公检法);

(十)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水库、泉);

(十一)陆地地形名称(平原、山、山峰、丘陵、洞穴)。

三、时间安排

根据上级部署,我县地名普查工作从2014年9月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14年9月—12月)

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普查(2015年1月—2015年12月)

完成地名总录调查,并按操作规程完成搜集、考证、整理、汇总辖区内各类地名相关资料等内、外业工作。

(三)信息处理(2016年1月—2016年9月)

制作最终普查成果,完成各类地名设标工作,完成地名普查成果自检自查、验收和上报。

(四)检查验收(2016年10月—2017年6月)

向市地名普查办上报普查进度和工作情况,根据市地名普查办的意见向县地名普查办报请检查验收,做好相应整改完善。

(五)整改上报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6月)

1.根据国家地名普查办的验收和整改意见,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对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整改,完成全县地名普查成果的整改完善、图幅修饰、打印装订和汇总上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2.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地名普查档案的补充、更新和完善机制,组织开展普查成果升级开发和推广应用,适时进行总结表彰。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乡镇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备案。各成员单位确定本单位地名普查工作联络员,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备案。

(二)培训人员。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各乡镇、有关单位地名普查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地名管理和地名普查相关文件。

(三)收集资料。按照工作规程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物考古、边界书画、统计等资料及有关地名志、录、

词典、图、碑刻和政府机关、专业部门下发的有关地名方面的文件、通告、简报、年鉴等。

(四)实地踏勘。到实地现场标绘或测量地名的地理位置、范围,修测、调绘变化的地形地物,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现地名的相关信息,查清有地无名的地理实体情况。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县地名管理规定》等要求,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地名规范和地名命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地名命名的权限和程序,重点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等城镇新增街路及其他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正名。

(七)设立地名标志。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据《地名标志》(GB17733-2008)等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对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国家标准制作的地名标志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

(八)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九)整理资料,制作成果。根据各乡镇、有关单位上报的普查成果,制作一式四套。包含以下内容: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含音像视频),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十)检查验收。县地名普查办对各乡镇、有关单位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自治区地名普查办验收,自治区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县地名普查办将对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不定期进行检查。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地名普查成果分别报国家、自治区、市保存(含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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