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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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改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和对策探究

新税改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和对策探究

新税改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和对策探究作者:韩莹来源:《中国民商》2022年第07期摘要: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初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我国个税向完全综合征税迈进的必经之路。

新税改在个人所得税中加入专项附加费用扣除,使得消费结构不断优化,提高了人们对教育以及医疗方面的倾斜,同时税负的结构调整提高了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

现阶段是新个人所得税税改实施的初期,行政事业单位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尚存在较多问题,如纳税人对个税的预扣预缴以及汇算清缴认识不足,个人所得税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申报审核系统仍需要不断完善。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顺利衔接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降低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探究相应对策,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管理水平。

关键词:新税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近年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政策不断调整完善,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同时对中等收入人们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调节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

我国进行税制改革考虑到了多方面的因素,提高了人们的消费水平,推进经济效益的提升。

随着税制的改革的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的个税征管过程中遇到较多问题,对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预扣预缴等方面需要进行调整改进,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予以重视,不断提升税务管理水平。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及新税改的意义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始征收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改革,初期是内外两套税制,对内实行多税种、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

1994年实行内外统一的制度,经过不同时期的多次修订,2018年8月3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2019年1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支出作为专项附加项目予以扣除;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对税率和税率级距也进行了适度调整。

浅析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

浅析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

浅析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减少企业负担,国家出台了支持“灵活用工”相关的鼓励政策,由于灵活用工的边界容易被扩大,甚至曾出现过涉及虚开发票、对私转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准确了解"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实质和风险,笔者分析灵活用工平台的特点,帮助采购灵活用工平台服务的企业对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内容和税收风险有更清晰的认知。

一、背景为支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行业税收风险,进一步营造创新环境和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顺利落户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精神),某些税务机关出台了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内容,灵活用工平台的服务内容主要是为企业提供零散劳动力的人力资源服务,采用“互联网+”概念进行操作,解决一些传统企业和各类互联网服务平台招工难,人力成本高等问题。

二、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模式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撮合交易和服务转售两种类型。

采取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税务事项代理人”不参与服务购销。

平台企业可代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服务购买方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中购货单位为服务购买方,销货单位为服务提供方(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

采取服务转售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购入服务再销售商”直接参与服务购销。

平台企业向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购买服务时,可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服务购买方(平台企业自身)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中购货单位为平台企业自身,销货单位为服务提供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平台企业向其他服务购买方进行再销售时,向其他服务购买方自开发票。

公转私的合规操作情形

公转私的合规操作情形

公转私的合规操作情形一、发放工资薪金●公司每月将工资薪金通过公户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且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涉税提示:企业在发放员工工资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3%~45%的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二、支付员工借支备用金●公司员工从公司借支备用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可直接从对公账户汇入私人卡。

●涉税提示:涉及股东从公司借款,即未用于生产经营且年底未还的,视同分红20%个税三、支付员工报销差旅费●公司将员工报销的差旅费通过公户转入出差员工的个人账户,为员工报销。

●涉税提示:符合条件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且已经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涉税提示:①企业需取得合规发票方可税前扣除②个人如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月收入15万元(季度45万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税③企业每次支付劳务报酬时,应按20%~40%的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月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收入-800)×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五、向个体户支付业务款●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对公银行账户,而由投资者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操作。

当公司需要支付给个体户业务款时,可由公司的对公账户直接汇入个体户负责人的个人卡●涉税提示:要求公司与个体户之间必须签订正规的业务合同且开具增值税发票六、向自然人采购●公司向自然人采购物资或租赁房屋、土地等,且取得了合规发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公户转账给销售方个人●涉税提示:公司需取得合规发票方可税前扣除七、归还个人借款●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归还个人借款,包括股东或其他自然人的借款●涉税提示:如果有借款利息,公司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合规发票方可税前扣除,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需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个人去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①增值税,缴纳3%的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税额需由个人(债权人)先行缴纳环 球 网 校②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代扣●风险提示:公司长期借股东钱未还,有账外资金回流的嫌疑,一旦被稽查,会被怀疑有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建议及时清理八、向个人支付赔偿金●公司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书,通过公户向相关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涉税提示:如果是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销售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九、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将税后利润以分红的形式打给股东个人,且已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涉税提示:公司支付分红款时需按“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十、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个人独资企业将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涉税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先按5%~35%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环 球 网 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实务及风险防范(2022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实务及风险防范(2022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2 残疾孤老烈属优惠政策
以四川为例:川府发〔2019〕26号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3.1 全年一次性奖金
您的年终奖 是单独计税? 还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3.2 残疾孤老烈属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
级数 1 2 3 4 5 6 7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6 000元的
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 000元至420 000元的部分 超过420 000元至660 000元的部分 超过660 000元至960 000元的部分
超过960 000元的部分
税率(%) 3 10 20 25 30 35 45
速算扣除数 0
2 520 16 920 31 920 52 920 85 920 181 920
2.3 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个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
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了我国一般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

在现实中职工虽然退休但是与企业依然有无法割舍的关系,有的企业也会定期发放一些补助,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另外,现在越来越多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并不适应突然赋闲在家的生活,而是选择受聘回原单位或者新单位继续发挥余热,对于企业支付的返聘人员的工资又当如何处理?下面笔者将就这两种情况根据现行政策进行简要分析:一、离退休人员的补贴、补助等的税务处理(一)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取得的补贴、补助等在个人所得税上分两种情况:1. 取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 取得除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有的企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上述支出外,还另外发放其他补贴,如报销医药费、书报费、逢年过节发放福利等等。

离、退休人员取得这类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筑公司涉税法律规定(3篇)

建筑公司涉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建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众多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为了规范建筑公司的税收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公司的涉税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筑公司涉税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增值税1. 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 税率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建筑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3. 税收优惠政策(1)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1. 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税率建筑公司作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3. 税收优惠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1. 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02
在“甲供材料”模式下,甲方负 责购买材料并将其交给乙方,乙 方则负责使用这些材料完成工程 任务。
“甲供材料”的常见场景
01
02
03
建筑工程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 通常会提供一些主要的建 筑材料,如钢筋、水泥、 砖石等。
装修工程
在装修工程项目中,甲方 可能会提供一些装饰材料, 如地板、墙纸、灯具等。
详细描述
该建筑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对甲供材料进行税务处理。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甲供材 料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材料的供应范围、价格、质量等条款。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防范涉税风险。
案例三
总结词
强化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
详细描述
该大型企业针对甲供材料的涉税风险,强化了内部控制和规范操作流程。企业制定了详细的甲供材料管理制度和 操作流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审批权限。同时,加强了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合同管理,确保甲供材料的合规 性和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风险与防范
总结词
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涉及“甲供材料”的成本核算问 题,防范措施包括准确核算成本和加强内部控制。
详细描述
在“甲供材料”业务中,甲方负责提供材料,这可能导 致乙方在核算成本时出现误差。如果乙方未能准确核算 “甲供材料”的成本,可能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出 现偏差。因此,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成本核算流程, 确保“甲供材料”的成本能够准确计入乙方产品或服务 的成本中。同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确 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承包商角度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入库验收
承包商应对甲供材料进行验收,并按 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规格进行入库。
甲供材料领用出库
甲供材料结算付款
承包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甲供材料的结 算和付款,并确保结算和付款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

涉法涉诉涉税风险预警应急文件及相关内容

第 1 页 共 5 页 感谢百度文库让我们在这里与你相见,您的下载就是我们最大的动力。 涉法涉诉涉税风险预警应急文件及相关内容

一、涉法涉诉涉税风险预警应急文件的重要性 哎呀,咱们得好好聊聊涉法涉诉涉税风险预警应急文件这个事儿呢。你想啊,在生活里,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能会碰到法律、诉讼或者税务方面的问题。就像走在路上,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遇到个小坑洼,如果没有提前准备好应对的东西,那就很容易摔跟头啦。

对于个人来说,可能会因为不懂法,不小心签了个不合理的合同,或者在税务申报的时候出了差错,这时候要是有个风险预警应急文件在,就像有个小助手在旁边提醒你一样。企业就更不用说了,那些复杂的法律法规,还有各种各样的税务规定,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到时候损失可就大了。所以这个文件的存在,就像是给我们穿上了一层保护衣,让我们能在这些复杂的事情面前有个应对的办法。

二、涉法涉诉涉税风险预警应急文件应包含的内容 1. 涉法方面 法律知识普及:要把一些和我们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写进去。比如在合同签订方面,得知道什么样的合同条款是合理合法的,什么样的是有陷阱的。像租房合同,要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房屋的维修责任等条款。要是碰到一些霸王条款,就得知道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还有在劳动法律方面,自己的权益有哪些,加班工资怎么算,这些都是大家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第 2 页 共 5 页

感谢百度文库让我们在这里与你相见,您的下载就是我们最大的动力。 法律咨询渠道:要列出一些靠谱的法律咨询渠道。可以是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这些地方通常会有专业的律师为大家免费或者低成本地解答法律问题。也可以是一些口碑好的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方式,这样当我们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能够及时找到专业的人来咨询。

法律风险预警机制:要建立一种机制,能够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比如在企业中,对于新签订的合同,要有专门的法务人员或者懂法律的人员进行审核。在个人方面,当要进行一些重大的决策,比如购买大额的房产或者投资的时候,要先考虑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代付款证明”的潜在税务风险及风险规避

“代付款证明”的潜在税务风险及风险规避引言概述:在商业交易中,代付款证明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

然而,代付款证明可能存在潜在的税务风险,需要注意和规避。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代付款证明的潜在税务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方法。

一、代付款证明的潜在税务风险1.1 逃税风险:代付款证明可能被用于逃避税收,特别是在跨境交易中,通过虚构费用或转移定价来减少应纳税额。

1.2 跨国税收合规风险:代付款证明可能导致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间的税收合规问题,如避免双重征税和确保合理的定价策略。

1.3 不合规交易风险:代付款证明可能被用于非法交易或洗钱活动,从而引发税务机构的调查和追踪。

二、风险规避方法2.1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审慎审核代付款证明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所有交易都符合税务法规要求。

2.2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代付款证明可能存在的潜在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

2.3 寻求专业税务咨询: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咨询机构的帮助,以确保代付款证明的合规性和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三、合规性文件的保留和备案3.1 保留相关文件:企业应妥善保留与代付款证明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以备税务机构的审查和核查。

3.2 建立备案制度:企业应建立代付款证明的备案制度,将相关文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备案,以确保合规性和便于税务机构的查验。

3.3 定期更新备案文件:企业应定期更新备案文件,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应对税务机构的审查和核查。

四、合规培训和意识提升4.1 员工培训: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代付款证明税务风险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

4.2 内部宣传和沟通:企业应通过内部宣传和沟通,向员工传达税务合规的重要性,提醒员工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4.3 外部合作伙伴的合规要求:企业应与外部合作伙伴建立合规要求,确保合作伙伴也遵守税务法规,减少代付款证明的风险。

付款委托书税务风险(3篇)

第1篇在当今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付款委托书作为一种常见的付款方式,在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本文将从付款委托书的定义、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付款委托书的定义付款委托书是指一方(委托方)授权另一方(受托方)代为支付款项的书面文件。

在委托付款过程中,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授权,将委托方应支付的款项转交给收款方。

二、付款委托书的税务风险1. 委托方税务风险(1)委托方未履行纳税义务:若委托方未按时缴纳应缴税款,受托方在代为支付款项时,可能会被认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委托方虚开发票:若委托方虚开发票,受托方在代为支付款项时,可能被牵涉其中,导致企业面临税务处罚。

2. 受托方税务风险(1)受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若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受托方虚开发票:若受托方与委托方串通虚开发票,受托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防范措施1. 委托方(1)加强内部控制:委托方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税务合规。

(2)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核实受托方资质:委托方在委托付款前,应核实受托方的税务合规情况,确保其具备代为支付款项的资格。

2. 受托方(1)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受托方在代为支付款项时,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缴纳。

(2)加强风险管理:受托方应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因委托付款而带来的税务风险。

(3)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受托方与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总之,付款委托书在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企业和个人在签订付款委托书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税务法规,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强对付款委托书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第2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付款委托书作为一种常见的财务处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于企业间的资金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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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涉税风险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企业委托个人提供劳务服
务的情况。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有很多做法都不正
确,属于不经意间给自己挖下大坑,将自己置于涉税风险中。
第一种坑: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既不索要发票,也不
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直接列支费用。
有些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只是简单的做了一个
《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相关人员签字后进行发放并列支
相关费用。
这种处理方法是严重错误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
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无论金额大小,都应该在纳税申报
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工作。
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
申报表,项目选为“劳务”,人员选“非本单位”即可。
第二种坑: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在完成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义务后,不索要发票,直接将支付的费用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列支。
很多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不要求取得劳务费的
个人向企业提供正式发票。只是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按照
相关规定完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然后直接列支
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这种做法正确么?
我们知道,企业支出的相关费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关
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
的管理和开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
开具发票。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没有取得发票,属于没有取得
符合规定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四章“发票的管理和开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
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只完成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而不索要正规发票,相关的支出不
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以上做法会给企业留下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第三种坑:支付劳务报酬时,凭借个人出具的税务机关
代开的发票,不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工作,直
接列支费用。
很多企业在支付给其他个人劳务报酬时,会要求个人到
税务机关代开相关费用的发票,并据此入账,这种处理方法
有没有涉税风险?
针对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的涉个人所得税纳税
义务问题,很多省市都出具了相关的文件。譬如: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
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
问题的公告》等等。
这些地方税务机关的文件,都规定了关于个人临时代开
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其中:
山东省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
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
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
发票金额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
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
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
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甘肃省规定: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甘肃省国家税务
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
纳税人(个人),按次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
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
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
内蒙古规定:内蒙古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内蒙古国家税务
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
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
代内蒙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
很多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按税局相关文件中规
定的个税代征率缴纳了个税后,开具了发票,并到企业顺利
领取了劳务报酬。
企业取得了个人出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报酬发票
并据此入账报销,存在风险隐患么?
存在风险隐患,存在大大的风险隐患!
上述文件提到的个人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仅
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而言,对于不属于
“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税务机关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只作
为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税款,不免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的义务!
对于此,深圳市和甘肃省等地的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作了
明确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
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
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
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核定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毫无疑问,企业支付的个人劳务报酬,不属于“生产、经
营性质”的个人所得,其开具发票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作
为已缴税款,不免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因此,企业取得的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报酬发
票,如果没有继续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属于没
有完成规定的义务,为企业挖下了巨大的坑--天坑!
财务人员抓紧翻阅一下账务,丈量一下凭证里那些巨额
的劳务报酬支出取得的没有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的代开发票给企业挖下的天坑的深度吧!
企业在委托个人进行相关的服务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好
各种涉税问题,避免掉进不经意间为自己挖好的深坑中!
创业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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