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有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分析汇总(收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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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咋认定

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咋认定

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咋认定作者:谢炳城来源:《人力资源》2019年第03期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这一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有以下五个要件:1.受伤害者为职工;2.职工是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受到伤害;3.受到交通事故伤害;4.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5.非本人主要责任。

这五个要件组成“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整体,同时满足第1、2、3、5点或1、2、4、5点时,应当认定为工伤,否则不得认定为工伤。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2003年版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我们现在看到的是2010年修订后的规定,与旧版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鉴此,本文仅就修订后的新版条例进行探讨。

那么,如何对上述五个要件进行理解呢?这一要件强调的是工伤认定的主体适格问题。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给出了明确定义,工伤认定的主体必须为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何谓职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前者泛指一切职员和工人,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与用人单位或非用人单位的各类组织建立劳务关系的劳务人员,《现代汉语词典》对职工的解释是“职员和工人”,即是广义概念。

后者则单指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78年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四种情形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四种情形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四种情形针对上下班途中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的问题,很多人都分不清楚细则,现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规定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下面就和一起来了解一下上下班途中的具体详情。

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根据我国《法》和《》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什么是合理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什么是合理路线?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

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

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弹性职业工伤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

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上下班途中工伤法条

上下班途中工伤法条

上下班途中工伤法条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法条通常指的是工伤保险法中的上下班途中工伤,下面是对该法条的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视为工伤。

该法条首先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情况。

所谓上下班途中,指的是从工作场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程,包括通勤途中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

在这个范围内,一旦发生工伤,就可以视为工伤事故。

其次,该法条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视为工伤。

这意味着,雇主应对此类工伤进行工伤保险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工伤保险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工亡抚恤金等。

此外,受害人还享有康复医疗、康复职业培训等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未对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工伤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必须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和途中。

二是受害人的行为必须与工作有直接的关联,即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三是受害人的行为不能涉及明显的私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总之,上下班途中工伤法条是为了保护雇员的权益,使其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雇主也应
该加强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立法者和相关部门也应对该法条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雇员的权益。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咱打工人每天上下班,这路上要是出点啥事儿,能不能算工伤呢?这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你想想啊,上班咱是去给老板干活儿挣钱,下班也是完成工作后回家休息呀。

要是这路上平白无故遭了灾,那多冤呐!那到底啥样儿算工伤认定标准呢?比如说,你正常走在上班的路上,突然一辆车不长眼,把你给撞了,这肯定得算工伤吧!毕竟你是在去上班的路上,又没干啥别的。

但要是你走着走着,自己去追一只蝴蝶,不小心摔了一跤,那可就不好说了哟。

再比如,你坐公交车去上班,车子突然出故障,把你给伤着了,这也得算工伤呀!但要是你在车上跟人吵架,气急了自己把自己弄伤了,这能怪谁呢?还有啊,要是遇到极端天气,刮大风下大雨的,你被吹倒了或者滑倒了,这也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纯粹是天气原因,那可能能算工伤;但要是你非得在大风天打把伞耍帅,结果被吹跑了受伤,这就有点悬乎了吧。

咱得明白,工伤认定标准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这就好比是一个天平,得两边都平衡了才行。

公司那边也得讲道理呀,不能说啥都不算工伤。

咱工人也不能随便找个理由就说是工伤,得有真凭实据才行。

你说要是每个人都随便说在路上受伤就是工伤,那不乱套了嘛!公司不得亏死呀!但要是真的受了伤,公司又不给算工伤,那咱工人得多委屈呀!所以啊,这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可得好好把握。

咱得自己多注意安全,别去做那些危险的事儿。

同时呢,要是真出了事儿,也别慌,好好看看符不符合标准,该争取的就得争取。

咱打工人不容易啊,每天辛辛苦苦上班,就指着这点工资过日子呢。

要是因为上下班路上出点事儿,还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那得多惨呐!这事儿可大可小,关系到咱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呢。

总之呢,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这事儿,咱得重视起来。

别觉得跟自己没关系,说不定哪天就轮到你了呢!咱得为自己的权益着想,也得为公司的合理运营考虑。

只有这样,才能让咱的工作和生活都更有保障,不是吗?。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近年来,随着都市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职工在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

为保护职工和其家庭,保护企业利益,国家出台了上下班途中出行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一、上下班途中出行工伤认定标准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导致伤病,经当地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者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疾病认定书等材料证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定为伤残,受到上述伤病的职工均可申请工伤认定。

2、伤残等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职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实际伤残等级确定,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3、上下班途中出行的职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可以根据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经当地医疗机构诊断出的病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

二、上下班途中出行工伤赔偿1、一般赔偿:受到上下班途中伤害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额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伤残等级和职工工资对照表计算出赔偿金额。

2、特殊赔偿:一方面,上下班途中出行受到伤害的职工,可以申请特殊赔偿,如医疗费用,家庭护理补助等;另一方面,由于因工伤而损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残疾津贴,特殊补贴等赔偿。

三、工伤认定和赔偿的流程1、职工受伤后,首先应当到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将诊断证明、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好,以供申请工伤认定。

2、后职工持有上述证明材料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除了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工作证、户口本、社会保险证明等。

3、工伤认定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核定赔偿金额并向受伤职工发放赔偿金。

四、总结上下班途中出行受伤害的职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申请赔偿。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研究》范文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研究》范文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上下班途中工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家和地区均制定了相应的工伤认定制度。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相关制度,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的现状目前,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规定明确了工伤的定义、认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然而,由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情况复杂多变,现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的重点内容1. 工伤定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而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则是指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的伤害。

2. 认定标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主要依据伤害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因素。

同时,还需考虑伤害与工作的关联性以及劳动者的责任等因素。

3. 赔偿标准:根据工伤程度和损失情况,劳动者可享受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赔偿。

四、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1. 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由于上下班途中的环境和情况复杂,导致工伤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容易产生争议。

2. 赔偿程序繁琐: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时,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程序繁琐。

3. 法律意识不足:部分劳动者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不足,导致在发生工伤时无法及时申请认定和赔偿。

五、完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的建议1. 明确认定标准:应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标准,包括伤害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因素的具体规定。

2. 简化赔偿程序:简化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3.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4.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认定。

怎么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Never make a major decision without a choi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怎么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1、时间是从离开家门起算上班时间2、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那么在符合条件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认定构成工伤的,此后在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赔偿。

那么实践中,该怎么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1、什么是合理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2、什么是合理路线?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

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

三、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1、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

工伤保险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工伤保险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这事儿。

你说咱上班下班,那也是生活的一部分呀。

这上下班途中要是出点啥事儿,能不能算工伤呢?这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咱先想想啊,要是你每天都规规矩矩地按照平常的路线去上班,那这肯定没问题呀,这就像是你每天都走的那条熟悉的小路,闭着眼睛都能走对。

可要是你突然心血来潮,绕了个大远路,去看了个风景啥的,那这就有点难说了,对吧?这就好比你本来要去东边,结果你非得绕到西边去晃悠一圈,那出了事儿能全怪上班路上吗?还有啊,你要是在上班的路上,被车撞了,那大概率是能算工伤的。

可要是你自己不小心摔了一跤,这就得看情况啦。

要是因为路面太滑,那可能还有点希望;但要是你自己走路不看路,那可就不好说了哟。

这就好像你走路的时候玩手机,不小心撞树上了,你能怪谁呢?再比如说,你上班途中去买个早餐,这算正常吧?但你要是买早餐的时候和人打起来了,这可就不好说了呀。

这就像你本来是去拿个东西,结果自己惹出一堆事儿来。

咱也得说说时间问题。

你总不能说你一大早就出门,然后逛了一天街,晚上才说这是上班路上吧?这肯定不行呀!就像你说你去上班,结果都下班时间了你还没到公司,这能说得过去吗?其实啊,这认定标准就是要合理,要符合咱日常的情况。

不能太死板,也不能太宽松。

要是太死板了,那真正受委屈的人可就倒霉了;要是太宽松了,那可能又会有人钻空子。

所以说呀,咱上下班途中可得注意安全,别给自己找不必要的麻烦。

要是真出了事儿,也别慌,好好想想符不符合认定标准。

咱得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也不能瞎闹呀。

这工伤保险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不就是为了让咱能更安心地上班,更安全地回家嘛!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上下班途中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是否算作工伤,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对此进行一些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那么,根据这一规定,上下班途中是否算作工伤,就要看出行过程中是否发生了工作相关的事故或者伤害。

一般来说,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途中发生的事故与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性,例如是在工作地点附近发生等。

2. 途中发生的事故时间上要与工作时间有一定的连续性,即在出发去上班或者下班的途中发生。

上述条件是对于上下班途中是否算作工伤的一般情况。

但实际工作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因此,在具体案例中,还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综合判断。

此外,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使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或伤害与工作有关,也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

例如,如果员工是自愿离开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并且与工作有一定的距离,那么可能不会认定为工伤。

总之,上下班途中是否算作工伤,需要评估与工作的关联性、
连续性以及具体的法律法规等因素。

如果有类似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相关法律专家或劳动监察部门来进行具体的解答和指导。

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

关于上下班途中⼯伤认定标准如果职⼯在上下班途中发⽣事故认定⼯伤的,⽤⼈单位同样是需要负责的,如果有⼯伤保险的,可以报保险公司理赔。

⼯伤是需要进⾏认定的,那么,关于上下班途中⼯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下班途中⼯伤认定标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民法院应予⽀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作地与配偶、⽗母、⼦⼥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常⼯作⽣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发⽣的交通事故纳⼊应当认定为⼯伤的范围。

注意:“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为上下班⽽往返于住处和⼯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根据社会⽣活的实际情况,职⼯不⼀定只有⼀处住所,因⼯作性质的不同,其⼯作场所也不⼀定只有⼀处,⽽既使住处和⼯作场所仅有⼀处,职⼯往返于两地之间也不⼀定只有⼀条路径可供选择,因此只要是在职⼯为上下班⽽往返于住处和⼯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由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不能理解为最近的路线,不能理解为职⼯平常较多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的上下班路径。

“上下班途中”视为⼯作时间和⼯作场所的⼀种延伸,作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依然是其⼯作状态的⼀种开始或者继续,是劳动者在享有正常的劳动就业权利或者休息休假权利后由⼯作场所到住宿地必然要发⽣的⼀个地点转换过程。

《⼯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发⽣的交通事故纳⼊应当认定为⼯伤的范围,体现了对基本⼈权的尊重,是对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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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有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分析汇总(收藏版)

摘要 我国关于上下班事故的工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二是上下班途中的职工因何受到伤害;三是上下班途中的职工在事故中责任分担。这些规定内容是极其丰富的,为此需要更加复杂的法律适用方法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才能获致合法合理解决。“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需要法律解释中的文义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时间以及上下班路线等因素,并对这些因素的合理性进行社会学解释。而上下班途中职工因何受到伤害及承担责任状况则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缺陷亟需类推和目的性限缩等填补法律漏洞方法予以灵活适用。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事故工伤认定的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导致法律适用极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对“上下班途中”进行规定,再一次引起了讨论。本文结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规定》等有关规定,运用法律适用方法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进行专门讨论。 一、有关上下班途中规定的概况 从我国有关上下班途中法律规范的演变看,原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就上下班交通事故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也非常明确具体,如必须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职工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由道路交通机动车造成的事故。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所变化,适用条件变得较为宽松和原则。一是并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只要实质上是上下班都可以;二是没有明确要求是必经线路;三是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改为机动车事故;四是取消了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既变得严格又有所放松。一方面恢复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而缩小了上下班事故认定工伤的范围;另一方面将“机动车事故”规定修改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又扩大了上下班事故认定工伤的范围。应当说,将上下班事故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是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结果,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使得这些遭受职业意外伤害的人群能够体面的生存,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同时, 在我国有些地方人民法院也制定了适用上下班事故的具体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认定职工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职工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须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理解为既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也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的伤害;既包括发生在城市道路的伤害,也包括发生在其他道路或者区域内的伤害。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不考虑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情况,但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从上述我国关于上下班事故的规定看, 它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 为此也需要更加复杂的法律适用方法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我国关于上下班事故的工伤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二是职工因何受到伤害;三是职工承担责任的状况。这些都需要法律解释中的文义解释、社会学解释以及法律漏洞的填补等法律适用方法予以解决。 二、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在司法实践中,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屡屡对此问题作出批复答复,以明确其适用。但从总体上看,效果并不理想。 “上下班途中”虽然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但不属于我们所说的“专业术语”,而是日常用语而已。这一特征要求我们必须以普通人的观念对待它。从“上下班途中”用语来看,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可以参照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它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空间因素 “上下班途中”的空间指的是,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径。所谓合理路径,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但是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下班受到伤害时,还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绕道的理由。一般来说,理由正当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回家或者日常生活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劳动者绕道的正当理由原则上由职工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对理由不正当承担举证责任。 对“上下班途中”的空间理解,要注意居住地或工作地在不同的情境下,有不同的情形。虽然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解释为“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注1]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143号)第8条第9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但此后针对同一问题,国务院颁布的两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中,仍然只规定了“上下班途中”的条件,并未进一步将“上下班途中”限定为“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因此,关于上下班的路径问题产生较大分歧。笔者认为,不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者是出于何种考虑,毕竟公开颁布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没有对“上下班途中”作出进一步限定,而从“上下班途中”的本意而言,主要还是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地之间的路途,且“上下班途中”的情况又比较复杂,因此,对“居住地”和“工作地”可以作广义的理解。所谓的“居住地”是指单位提供的宿舍、实际居住地、临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等。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2号)认为, 如邹平确系肥城市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而所谓的“工作地”是指一处或者其中一处、固定或者不固定工作地、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外出所涉及的区域 以及本单位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地等等。 (二)时间因素 “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指的是,在居住地和工作地等空间因素确定后, 从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合理时间。所谓合理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情况等因素,以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目前,由于企业普遍不提供住宿条件,而工人又经常加班加点,有些实行计件工资、管理不是十分严格的单位还可能存在工人“私自”加班的情况,甚至职工存在迟到早退的现象, 这些致使《工伤保险条例》所指“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非常困难。“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 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下班途中”的解释是: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 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所以,一般来说,职工加班加点、提前上班、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确是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工作地的途中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在实践中, 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未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擅自迟到、早退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第一种意见认为,迟到、早退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其过错不足以导致其失去工伤保险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险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第二种意见认为,迟到、早退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迟到、早退的途中不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来将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已是对劳动者的扩大保护,将早退定为工伤离立法本意更远,缺乏法律依据;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迟到、早退还要区分两种情形:经过批准的,应当视为上下班,而没经过批准擅自离岗回家的,不视为上下班。笔者认为,上述情况要结合职工在其中的过错,职工无过错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引起的,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职工即使有过错但在不属于极其不合理的,亦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因此,职工因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但原则上并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上下班途中”的时间不仅涉及职工正常工作、加班加点、迟到早退,而且还涉及早到迟退。职工早到迟退涉及的时间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如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是下午5点,而工人没有回家,也没有加班工作,只是一个人呆在单位或者在单位与别人聊天,直到晚7点后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是合理的下班途中;又如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是早8点, 职工早6点就在去单位的线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而平时是7点或7点30分才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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