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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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收费

临床用血收费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物价局(计委),重庆市血液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血站、市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有关区县中心血站(血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公民临床用血以及成份血供应价格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庆市辖区内所有血站(血库)向医疗机构供应的血液价格含采集、储存、分离以及检验的费用。

二、重庆市各血站和中心血库采集处理后的血液和成份血的供应价格详见附表。

三、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四、医疗机构的配血费仍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文规定执行。

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储血费每袋10元。

六、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

七、如遇特殊情况时的临床抢救紧急用血,并指派专车专人运送,单程超过20公里可向患者收取运送成本费50元/次;单程超过50公里可向患者收取运送成本费100元/次。

八、为了保障血液运输过程中的保存质量和输注安全,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血液中心向临床医疗机构提供一次性专用血箱,供应价格每个5元;一次性输血器每付2元。

九、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血站的血液、成份血供应价格参照重庆市血液中心的供应价格执行。

十、我市无偿献血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继续实行减免,具体范围和比例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各级血站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不得再向患者收取其它费用。

十二、本通知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重庆市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表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表.doc血液成分所有成分血及全血均由中心血站按标准提供,用血量以单位(U)计算,全血200mL为1U,成分血以200mL全血分离制备后成为1U,1U冷沉淀为200ml血浆制备。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本 类 说 明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共计四类86项。

本类编码为1000位费,可根据不同级别医院拉开档次分别计价。

3.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

*4长,并在当地社会有相当知名度的人员中遴选,具体价格在省定指导价格内确定。

报设区市卫生、物价部门批准。

在时间掌握上每两年办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加诊查费。

*6.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察床位费。

7.病房空调降温费(或电房取暖费、病房空调降温费(或电扇)标准及起止日期由各设区市卫生、物价部门确定。

*9.1109床位费。

应配备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情况,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降低。

临时加床按该病区低档床位价格的50%收费:病房设施优于规定基本条件的,如配备提出申请,报经设区市卫生、物价部 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转报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省级医疗机构直接报省卫生、物*11.各级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产院及各级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 传染病床、精神病床、产床、一般烧伤病床,在同间的,每房间每日加收3元。

*12.出生证明按有关规定收费。

*13.急诊观察床位设置低于病房床位条件的价格,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当日计费达到12小时内的,不再收I、II、III级护理及气管地处交通便运输昂贵地区的医疗机构,以及使用工业用氧的氧气吸入价格由各设区市卫生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16.夜间出诊不另收家庭巡诊或出诊费。

*18.凡一般性处置治疗涉及的相对简单的麻醉,不适用麻醉类项目的价格。

*19、为解决医疗机构业务中发生非医疗项目两类。

计四类86项。

本类编码为100000000。

2.一般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住院床、抢救、注射、换药等。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试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试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试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冀医保函〔2023〕108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试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3〕10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探索完善我省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现药学服务技术劳务价值,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和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广福建三明市医改经验的工作方案》(冀医改〔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专家论证、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决定实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产出导向原则。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医疗服务产出为目标,将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临床药学服务作为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传统的处方审核调剂等医院应尽事项,以及属于医院药房内部管理的服务事项,作为公立医院综合运行成本考虑,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防止出现服务内容不充分。

逐步将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涉及药物的检验、配置、使用指导的,梳理完善后集中归类药学类服务价格项目。

二是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原则。

科学把握药学服务项目价格构成要素,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发挥药学人员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规范备案管理原则。

医疗机构对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进行条件审核,并进行备案管理,确保药学服务质量。

二、药学类服务价格项目(一)项目内涵。

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与经济用药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药物治疗服务项目。

河北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指南

河北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指南

40
40
40
120400010
静脉穿刺置管术

20
20
20
PIU导管
1205
5.清创缝合
依据伤口损 伤程度、长 度、深度、
修补难易程 度分大、 中、小
120500001
大清创缝合

120
110
100
创面50cm2
以上,伤口
达15cm以
上,深度达
肌组织
120500002
中清创缝合

80
75
70
刨面30〜
雾化吸人

3
3
3
包括超声、 高压泵、氧 化雾化及蒸 气雾化吸人
药物
*超声加
1元,高压 泵、氧气雾 化加2元
1209
9.胃肠减压
120900001
胃肠减压

2
2
2
含留置胃管
抽胃液及间
断减压
*一次性胃
肠减压器另

1210
0.洗胃
121000001
洗胃

30
30
30
含插胃管及
冲洗
药物和一次
性胃管
使用洗胃机
50
40
12
(二)一般检查治疗
1201
1•护理费
药物、特殊 消耗材料及 特殊仪器
120100001
重症监护
小时
4
4
4
含24小时室 内有专业护 土监护,监 护医生、护 士严密观察 病情、监护 生命体征、 随时记录病 情、做好重 症监护记录 及各种管道 与一般性生 活护理
*按小时计

120100002

河北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河北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挂号,初建病历(电子或纸质病历),核实就诊者信
90
息,就诊病历传送,病案管理。询问病情,听取患者 主诉,病史采集,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进行一般物理
检查,书写病历,开具检查单,根据病情提供治疗方
案(治疗单、处方)等病情诊治和健康指导。
日 60
评估新生儿适应环境能力,新生儿口腔护理,喂养,
54
称体重,脐部残端护理,臀部护理,换尿布,观察排 泄物形态并记录,洗浴,新生儿床位清洁消毒。含新
生儿抚触。
次 4.5

7

9
核对医嘱及患者信息,检查注射器及药物,使用无菌 注射器配制药物,取适当体位,选择并确定注射部 位,皮肤消毒(直径大于5厘米),再次核对患者信 4.1 息,将药物注入肌肉组织,拔针后按压注射部位并核 对患者信息,协助患者恢复舒适体位,处理用物,用 药后观察用药反应,做好健康教育及心理护理,必要 时记录。含注射器。包括皮下、皮内注射。
180
210200012②
磁共振单脏器弥散加权成 像(0.5T≤场强<1T)
300
210200012③
磁共振单脏器弥散加权成 像(1T≤场强<3T)
480
210200012④
磁共振单脏器弥散加权成 像(场强≥3T)
540
19
210200013
磁共振单脏器磁敏感加权 成像

210200013①
磁共振单脏器磁敏感加权 成像(场强<0.5T)
评估患者及穿刺部位等,核对医嘱及患者信息,用无 菌注射器配制药物,连接无菌输液器或避光输液器, 取适当体位使用无菌压脉带,选择穿刺部位,皮肤消 毒(直径大于5厘米),排气,再次核对患者信息,头 皮针穿刺,用无菌敷料进行固定,调节滴速并第3次 8 核对患者信息,协助患者恢复舒适体位,处理用物, 观察输液反应。必要时留置针置管护理、健康教育及 心理护理,记录。如需连续输注几组液体,要核对患 者信息,注意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密切观察输液反 应,协助患者舒适体位。含输液过程中各种药物注 入,含注射器。包括输血。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苏价费[2005]292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92号)省血液中心,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为切实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促进我省采供血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及《江苏省定价目录》,根据我省采供血机构血液采集、储存、分离、运输和检验等成本费用状况,参考邻省价格水平,决定调整、新增血液及血液成分供应价格(详见附件一)和血型与配血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规定的血液及血液成分供应价格为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的供应价格,包括血液采集、储存、分离、运输以及血型、血比重筛选、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梅毒试验等常规检测的初检、复检费用。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复检采用进口试剂的,可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分别加收28元/每单位次和18元/每单位次,(每单位是指200毫升全血或200毫升全血制备的成分血)。

进口试剂价格按《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5]214号)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规定外,采供血机构不得再加价或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服务价格(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单位加收10元。

三、采供血机构有关的免疫血液学检测等服务项目价格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下发不同规格血液制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下发不同规格血液制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下发不同规格血液
制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9.18
•【字号】津卫财[2012]557号
•【施行日期】2012.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下发不同规格血液制品收
费标准的通知
(津卫财〔2012〕557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市局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随着血液中心业务的不断发展,血液制品的规格逐渐增加,原血液制品规格收费远不能满足于现有收费项目,现对最小规格血液制品收费标准重新核定(见部分血液制品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2年9月20日起执行。

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部分血液制品收费标准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物价局2012年9月18日。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使用说明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使用说明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使用说明一、为了能使基层单位全面了解《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试行)》)产生的历史背景、制定价格掌握的原则,以及收费应注意的事项,故将《规范(试行)》的使用说明、分类和项目说明等有关内容,分别全文列示于卷首和相关类别及项目中,以便准确地执行医疗服务价格。

同时结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的具体情况,对各类医疗服务项目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以“*”标记注明,按医疗服务项目分类编码顺序分别列于《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有关分类说明或项目的后面,请一并贯彻执行。

两者不一致的,以我省补充说明为准。

二、《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设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指导价格、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8个栏目。

三、财务分类码采用大写英文字母,A为挂号费、B为床位费、C为诊查费、D为检查费、E为治疗费、F为护理费、G为手术费、H为化验费、I为其他收入。

患者发生的全部费用,随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归类,血费计入其他收入。

四、医疗服务项目。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所列医疗服务项目名称为《规范(试行)》规定的3966项,以及因技术设施分档和使用各种方法的子项目。

其中未列价格的项目为我省各级医疗机构目前尚未开展的项目或使用的方法,医疗机构今后开展这些项目或采用有关方法时,以及申报新增项目时,均应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五、项目编码。

《规范(试行)》按照五级分类法确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为九位数。

由于《规范(试行)》对同一医疗技术服务内容不以使用设备、试剂不同分别立项,以及因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设施的差异,一个项目可分设若干档次计价等规定,因此,有些医疗服务项目需在五级以下增设子项目,我省规定子项目的识别码分别为①、②、③……按子项目数依次列于原项目的后面,编码为十位数,分别列示各自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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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4.26
•【字号】冀价行费字[2001]12号
•【施行日期】200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通知
(冀价行费字[2001]1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和检验费用等)
(一)全血每200毫升220元;
(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40元;
(三)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600元;
(五)血站或血液中心对外开展其它服务收费暂按冀价行费字(1997)第220号文规定价格执行待《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正式颁布后再进行统一规范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
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袋)10元。

三、我省各级血站和中心血库必须按卫生部要求对乙肝丙肝爱滋病等规定项目全部使用有批准文号有批检合格报告及防伪标签试剂进行严格初检和复检对不按规定项目和不使用规定试剂进行检验将据实降低血液检验费材料费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输血量不满50ml按50ml计算50ml以上不满100ml按100ml计算成分血不足单位按1单位计算。

五、本文制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后省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重新核定。

六、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收取其他费用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表:
河北省临床用血具体收费价格
单位元收费项目规格拟调标准备注
全血100毫升110
RH阴性全血100毫升270
血小板1单位240200ml(全血制备) 白细胞1单位240同上
悬浮红细胞1单位240同上
洗涤红细胞1单位2900同上
解冻红细胞(RH阴性)1单位700同上
冷沉淀1单位240同上
冰冻血浆100毫升40同上
机采血小板1人份1600≥25×1011
机采白细胞1人份1600≥25×1011
机采换浆治疗1人次1600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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