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刑事涉案财物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法律依据整理

刑事涉案财物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法律依据整理张淘律师河南佩里弗迪律师所在实务工作中,笔者在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12条之规定:“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条款处理实务时,被问及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依法”指的是依据的什么法律时,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筛选梳理,笔者认为上述条款中的“依法”是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7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19章第4节)。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参照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最直接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14〕16号)第2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司法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2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的规定,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处理时应当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因为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的司法拍卖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例如扩大了竞拍参与人的范围,降低流拍率,促进标的物的价格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减少暗箱操作,提升司法公信力等。
但是,也并非所有的被执行物都可以使用该方式进行处理,为此,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6〕431号)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作了特别约定:“(二)《网拍规定》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
徒法不足以自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作者:本刊记者陈侃来源:《检察风云》 2019年第11期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该规定中的定义,所谓刑事判决中的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包括了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以及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
《规定》同时还指出,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对于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同样应予追缴。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刑事判决中的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情况如何,其中又有哪些地方值得我们关注?本刊记者近日走访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检察院”),对话该院周红亚副检察长,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3000余万元的赃款追缴去年7月,青浦区检察院在对财产执行监督案件进行梳理的过程中,发现了一起当事人业已服刑,但是对其赃款追缴却依然有2900余万没有执行到位的情况。
在掌握了这一线索之后,该院立即开展对生效判决中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监督,从而开启了追缴赃款的工作。
案件还要从几年前说起。
陈某某是一家服饰公司的法人代表。
2013年,恰逢青浦区某处大范围动迁,陈某某得知动迁补偿款是以土地配套费实际缴纳比例来补偿的,认为其中有利可图,于是与当时负责动迁的谢某及杨某共谋,打算骗取一笔动迁补偿款。
“当时陈某某在该处租赁了一块集体土地作为公司用地,但是她最终却以租赁了两块用地的名义申请了动迁补偿,也就是说她通过另外虚构了一块并没有真实租赁协议土地,最终骗取补偿款高达3091万元。
”不过,三人的不法行为最终还是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在2017年10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其违法所得3000余万元予以追缴。
尽管陈某某随后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2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2010年)5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多选第51题)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
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答案」ACD「考点」罪过「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影响罪过的认定。
选项B说法正确。
甲本想杀人却射中名车,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
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进行定罪处罚。
因故意杀人未遂重于故意毁坏财物既遂,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选项C说法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甲的侵害对象没有变化,都是针对“乙的名犬”,只是由原来的毒害变为了最后的拔刀刺杀,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甲依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选项D说法错误。
疏忽大意过失应预见的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能是其他结果。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多选第52题)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宪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另怖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另怖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刑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岀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警车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页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最高检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下达教师教育管理者国家级研修项目任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使用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等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的紧急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民政部第33 号令:《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其他更多法律法规信息化类文物保护类经济法类经济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新闻出版类广播电视政策法规财务税收类页眉内容财务税收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劳动法类劳动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行政类行政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海洋法规类海洋法规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法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环境保护类环境保护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宗教法禽流感专题医药法规类医药法规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浅谈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求偿权保护

浅谈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求偿权保护作者:李高东季勇超陆志龙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更是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财产侵害。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大多数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求偿权得不到保障。
文章就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减刑;假释;侵财型;犯罪;求偿权一、侵财型犯罪现状及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情况(一)侵财型犯罪现状近年来侵财型刑事案件占总量比重较大,居于各类犯罪之首,且显逐年上升趋势。
据四川某县检察院统计,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8月15日止,该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51件582人,其中侵财型案件194件277人,侵财型案件人数占案件总人数的47.6%;笔者对近两年拱墅区已判决的案件进行了统计,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两年内,该区共收押判决各类刑事案件2449人,其中侵财型案件1279人,侵财型案件人数占案件总人数的50.18%。
侵财型案件约占了刑事案件的一半,且呈上升趋势。
(二)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情况被犯罪行为侵害财产权的被害人,除极少数通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追回财产、或犯罪人本人或家属自愿退回或赔偿财产外,大部分受害者则不能索回所受的损失。
据河南某基层法院统计,该院2011年审判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数量占到了总刑事案件的80%,在财产受到损失的案件中,只有31%的被害人追回损失或得到部分赔偿,且其中的大部分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追回的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的案件。
我国某地区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只有不到5%的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完全从犯罪人处退回款物或获得赔偿。
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退赔财产的比例偏低。
二、法律制度的缺陷是被害人求偿权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0年司法考试新增法律法规汇总

2010年司法考试新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已经公布,共22件,其中,民法7件,刑法4件,刑事诉讼法3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件,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1件,经济法2件,国际私法2件,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件。
2010年司法考试新增法律法规(22件)
学科
2010年司法考试新增法律法规
经济法
国际私法
行政诉讼法
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行政法与
民事诉讼法与
仲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财产刑执行的分析报告

关于财产刑执行的分析报告财产刑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一类刑罚的总称,分为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种。
前者指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后者指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个人享有所有权的特定化的财产,包括部分或全部财产。
由于短期自由刑在威慑力上的作用相对较小,在教育感化和改造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甚至还可能使服刑者感染其他恶习,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弊端显而易见。
财产刑则不必将犯罪人投入监狱,不仅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还可以不割断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从而有利于其复归社会,加之财产刑对一些贪利型犯罪具有特殊预防功能,因而现代各国越来越重视财产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中,财产刑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除罚金和罚没之外还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和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非刑法处理方法。
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①。
新刑法施行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已先后进行了八次修正。
无论是在新刑法的制订还是在历次修正过程中,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都不断受到重视。
财产刑的功能在于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改造犯罪分子和威慑犯罪。
通过对1997年修订刑法进行统计,整部刑法涉及财产刑的规定有257处,其中共有147个条①林繁华:财产刑执行问题及对策,载于/article/detail/2009/10/id/750093.shtml。
文规定了罚金刑,占全部分则条文数(341条)的43%,5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占全部分则条文的17%左右。
其中,有200多个罪名单独或可选择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②。
立法机关重视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资本。
大力运用和切实执行财产刑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
试论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二、 法 院在 财产 刑执 行 中易发 生的 主要 问题
通过 调研与 实践 , 目前法 院在财产 刑执行 中 易发 生的主 要 问
监 督机 制体 系的构建 完善 。 关 键词 财 产刑执 行 检察 监督 制度构 建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1 6 0 — 0 2
作 者简 介 : 史希 宏 , 海淀 区人 民检察 院监 所检 察 处副 处长 , 检 察 员。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 3 文献 标识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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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财产刑 执行 的检 察监 督
史希宏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及最高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明确规定人 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 门负责对
产刑执行活动实施监督,这将对保障我国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 题 , 也 是社 会反 映强 烈 的执 行不 规范 和执行 难 两类 突 出问题 , 具
施, 维 护被执 行人及 相关权 益人 的合法 权益 , 具有切 实 的必要性 。 体表 现 以下三 方面 : ( 一) 审执 合一 , 未依 法移 交 法院执行 部 门执行 但是 , 目前 由于 财产 刑执 行监 督 的立 法还 比较 原 则 , 司法 实践 又
人 民法 院财产 刑执 行 活动 实施 监督 。但 是 。 目前 由 于财产刑执 行监 督 的立 法还 比较原 则 , 司法 实践 又长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存在 对财 产刑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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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0.02.10
•【文号】法释[2010]4号
•【施行日期】2010.06.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4号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第三条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条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第七条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第十条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