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参加2019(黑龙江)中日经济合作会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2019年全区商务及口岸工作运行情况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2019年全区商务及口岸工作运行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内商规财字〔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2019年全区商务及口岸工作运行情况的通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现将2019年全区商务及口岸工作运行情况通报如下:一、商贸流通2019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去年增长4.1%。
其中:城镇消费品零售增长3.8%;乡村消费品零售额增长6.3%。
按照消费形态分,餐饮收入增长4.9%;商品零售增长4.0%。
运行主要特点:乡村消费品零售额增速快于城镇2.5个百分点。
乡村消费品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2.5%,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
全区商品零售增长4.0%,较前三季度加快0.1个百分点。
粮油食品类、饮料类、烟酒类、服装类商品零售增速分别较前三季度加快1.8%、4.1%、0.8%、3.2%。
2019年,汽车类商品零售比上年下降9.8%。
全区限上石油制品类商品零售额下降1.5%,较前三季度回落4.8个百分点。
从盟市情况看,全区8个盟市增幅达到或超过全区水平,其中赤峰市高于全区2.7个百分点;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等4个盟市增幅低于全区水平。
二、对外贸易据海关统计,2019年,全区外贸进出口总值累计达到1095.7亿元,同比增长5.9%,其中:累计进口额718.9亿元,同比增长9.5%;累计出口额376.8亿元,同比下降0.4%。
按照美元口径,全区外贸进出口总值累计实现159.1亿美元,同比增长1.4%,其中:累计进口额104.5亿美元,同比增长5.1%;累计出口额54.7亿美元,同比下降4.8%。
运行主要特点: 外贸进出口总额再创新高。
2019年,全区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1095.7亿元,同比增长5.9%,进出口增速高于全国2.5个百分点,进出口增速在全国各省市中排第15位。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2019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2019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安排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内商办字〔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2019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安排的报告自治区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要求,现上报《自治区商务厅2019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安排》,请审阅。
2020年2月25日自治区商务厅2019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安排2019年以来,全区商务口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积极推动商务口岸事业高质量发展,商务口岸运行总体平稳,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一、2019年商务口岸工作运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2019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610亿元,同比增长4.1%。
全区外贸进出口总值累计实现1095.7亿元,同比增长5.9%。
实际使用外资20.61亿美元,同比下降34.75%。
对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8.3亿美元,同比增长5.06%。
口岸进出境货运量9102万吨,与上年度持平。
进出境中欧班列3657列,同比增长28.2%;自治区始发中欧班列318列,同比增长47.2%。
(一)促进消费提档升级。
一是落实商业消费政策。
牵头组织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建立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草拟了自治区落实意见。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意见,督促盟市贯彻落实取消限迁政策。
二是促进企业上规提质。
两次召开全区消费品市场运行情况调度会,帮助各盟市特别是限上企业解决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内党办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14〕13号2014年3月25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费用。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和管理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要求各盟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自治区党代会、党委全委会议、纪委全委会议,人代会、人大常委会议,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原则上按照一类会议执行。
二类会议。
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原则上按照二类会议执行。
三类会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在自治区境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在自治区境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内财行[2007]495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在自治区境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财行〔2007〕495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办行〔2006〕25号)精神,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受财政部委托,通过政府采购,对中央国家机关在自治区境内出差、会议定点饭店进行了招标,并报经财政部审核确认。
现将财政部确认的中央国家机关在自治区境内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见附表)通知你们,并结合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1、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的协议,本《通知》印发的定点饭店,同时接待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住宿和举办会议。
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选择本《通知》中的定点饭店住宿。
自治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呼和浩特市以外召开会议的,可选择本《通知》中的定点饭店举办。
2、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饭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并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呼和浩特市地区的定点饭店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其他地区的定点饭店由所在地盟市财政部门负责。
盟市财政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电话要逐项记录在案,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投诉电话为:0471-*******3、中央国家机关在自治区境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情况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内蒙古财政厅信息网(http://)”点击“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内财贸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商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商务局:为促进我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2021年9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式和方向第三章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发展、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共同管理。
财政厅、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商务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二)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支持重点及绩效目标建议;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拟支持项目原则上从入库项目中择优选取。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2018年度考核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2018年度考核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内商人函〔2020〕200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2018年度考核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照《关于反馈2018年度考核综合情况的函》,我厅认真对照未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逐一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上报,请审核。
附件:2018年度商务厅领导班子未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2020年5月18日2018年度商务厅领导班子未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一、职能职责方面问题一:全区口岸过货量未完成同比增长6%的目标。
整改情况:2018年,全区口岸货运量9133.56万吨,同比增长4.9%,未完成增长6%的考核指标。
主要原因是按照国家煤炭产能调控政策规定,海关总署以2017年进口煤炭量为基数,对煤炭进口量进行技术性压减,口岸煤炭进口量大幅减少。
为此,艾丽华副主席专门主持会议研究部署,并派出工作组专门向国家外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口岸办等有关部委汇报,恳请对中蒙煤炭贸易予以政策倾斜,组织呼和浩特海关、自治区外办、自治区口岸办、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商讨解决对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考核目标还有差距。
2019年,我厅在推进口岸智能卡口、支持基层口岸货运通道建设、清理整顿口岸收费、提升口岸通关协作水平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最大限度降低煤炭进口调控带来的负面影响。
压减煤炭进口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向自治区政府汇报,货运量不再列入2019年考核指标。
问题二:业务工作应进一步聚焦主业,加大外贸、特别是项目引进工作力度。
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加大稳外贸工作力度。
2019年,连续四周在6个外贸重点盟市举办了全区外贸政策和操作实务千人大培训,帮助外贸企业了解、掌握外贸政策和相关操作实务;继续深化包保责任制,及时掌握各盟市和重点外贸企业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分类指导;以加工贸易产业承接合作的方式引进外向型项目,组团参加了中国加工贸易博览会,推动参展企业和粤港等地的采购商建立联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厅组团参加展会管理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厅组团参加展会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3.13•【字号】宁商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厅组团参加展会管理制度》的通知宁商办发〔2020〕6号厅机关各处室、电子商务和信息中心:经2020年1月19日第5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自治区商务厅组团参加展会管理制度》印发,请认真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2020年3月13日自治区商务厅组团参加展会管理制度为加强组团参加境内外各类展会管理,规范组团程序,提高参展参会质量和成效,宣传我区营商环境,促进投资与贸易合作,扩大优势特色产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一、展会范围本制度所称境内外展会是指以“招商引资、市场拓展和宣传中阿博览会”为目标,由自治区商务厅组团参加的境内外各类博览会、展览会等综合性、专业性展会。
二、组展原则(一)公开透明,整合资源,提高组织能力和水平。
(二)科学规划,突出投资与贸易促进成效。
(三)厉行节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三、计划制定(一)计划依据与内容。
根据上年度境内外展会促进投资与贸易的效果和下年度工作预期目标及经费预算等,确定展会任务、场次、执行处室及相应经费使用计划。
(二)计划确定。
境内展会由贸易促进处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参展计划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按照厅党组会议及厅务会议规则,报请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相关经费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
境外展会计划由各相关处室结合下年度重点工作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送对外贸易处,对外贸易处与贸易促进处结合年度商务重点工作、出访国别、时间线路统筹提出出访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出访经费使用计划,经分管外事和财务工作的厅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提请厅党组审定并报自治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查自查工作总结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查自查工作总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内商规财函〔2021〕209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查自查工作总结的函自治区统计局:贵局《关于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查自查工作的通知》(内统字〔2021〕34号)已收悉。
我厅对涉及相关统计工作进行了清查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总如下:一、部署清查自查工作我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署,相关处室认真落实,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至各处室和口岸办,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组织各业务处室进行了全面清查自查。
二、清查自查情况按照自查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我厅涉及统计项目有两项。
(一)自治区口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按照自查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我厅外资处按月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有两个:商务部口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和自治区口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商务部口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统计按照商务部外资司统信处的工作要求,由盟市商务部门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管理端(即外资统计系统)录入企业境外流入资金等形式吸收的外资;自治区口径实际使用外资的统计是在商务部口径基础上的扩大口径统计,将外资投资性公司投资、境外融资、利润再投资等形式吸收的外资也纳入了统计,由盟市商务部门通过自制或全区统一表格的形式上报,有关情况如下:统计调查项目:自治区统计口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报表名称:全区实际使用外资统计表报表类别:月报制度: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60号有效期至:2022年5月我厅外资处已和贵局沟通,待贵局确认是否属于本次自查范围和内容。
如属于,外资处负责上报。
联系人:马争艳,联系电话:6945094。
(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情况调查方案按照自查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我厅电商处按审计要求,经过多次与自治区统计局沟通协调,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情况调查方案》及相关文件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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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参加2019(黑龙江)中
日经济合作会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9.07.03
•【字号】内商外资字〔2019〕458号
•【施行日期】2019.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参加2019(黑龙江)中日经济
合作会议的通知
各盟市商务局,各有关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与日本的经贸合作,自治区政府定于2019年7月28日-29日组团参加由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日中经济协会共同主办的2019年中日经济合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日经济合作会议概况
中日经济合作会议自2000年创办以来,已连续举办了17次,在我国东北三省一区人民政府与日中东北开发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取得积极成效,已经成为中日两国经济界进行广泛、深入交流的有效平台。
中日经济合作会议的主旨是探讨相互间资源优势、科技基础、市场发展、消费需求等方面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历年会议紧紧围绕“资源能源、节能减排、环保、建筑、投资贸易、绿色农业、物流”等主题,以开放、合作、务实的态度,采取高峰论坛、专题交流和投资洽谈等形式,推动中日两国东北等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
二、2019年中日经济合作会议主要内容
会议名称:2019(黑龙江)中日经济合作会议
时间:2019年7月28日—29日
地点:哈尔滨国际会议中心(地点:哈尔滨市红旗大街301号)
主题:把握东北全面振兴机遇,推进中日务实经贸合作
主办方:日方:日中东北开发协会、日中经济协会
中方: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参会代表:日方:中央政府及各地方政府、企业、经济团体、研究机构等相关人员,约150人
中方: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企业、经济团体、研究机构等相关人员,约200人
会议安排:
7月28日(星期日)
(一)会议报到
14:00-17:00 华旗饭店一楼大厅设报到处,分发胸牌、会议资料、餐券
(二)高层会见及晚餐宴请
7月29日(星期一)
(一)2019(黑龙江)中日经济合作会议开幕式暨主题演讲(哈尔滨国际会议中心102厅)
(二)午餐
11:40午餐(华旗饭店5楼花园西餐厅)
(三)分科会
14:00—16:00 双方企业分科对接洽谈。
现代农业、制造业及食品加工产业分科会
地点:哈尔滨国际会议中心408厅
旅游观光产业分科会
地点:哈尔滨国际会议中心410厅
健康养老产业分科会
地点:哈尔滨国际会议中心412厅
(四)17:00 会议结束。
7月30日(星期二)
返程。
三、参会要求
中日经济合作会议是我区2019年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请各盟市商务局及各有关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务必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组织与日本有投资贸易合作项目或有意向开展投资贸易、有项目进行对接的企业参加会议,重点组织涉及现代农业、制造业、食品加工、旅游观光、健康养老等相关产业的企业,原则上每个盟市组织企业不少于5家。
(二)各盟市以商务局为联络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各有关园区及企业参会事宜,并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与会期间做好参会企业管理工作。
请各盟市,认真填写《2019(哈尔滨)中日经济合作会议报名表》,务于7月10日前反馈自治区商务厅外资处。
联系人:马争艳************132****8783
董艳春************189****2789
传真:************
邮箱:**************;**************
附件:《2019(黑龙江)中日经济合作会议报名表》
2019年7月3日
附件
2019(黑龙江)中日经济合作会议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