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内商服贸字〔2019〕735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商务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9〕269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服贸函〔2019〕254号),为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分步实施、强化应用”的原则,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家政服务员、家政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已建立信用记录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

到2020年底,实现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比例达到100%,其所属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档案的比例达到100%;实现全区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完整度达到85%,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完整度达到85%;使用过家政服务企业或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消费者对家政信用体系建设满意度达到80%。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商秩字[2016]83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发布日期】2016.08.03【实施日期】2016.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商秩字〔2016〕837号)各盟市商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要求,我厅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2016年8月3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优化服务,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督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运用随机抽查的科学方法,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逐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杜绝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合理确定随机抽查事项各责任处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监管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当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的,各责任处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进行及时调整。

各责任处室将制定的随机监管事项清单及时交市场秩序处公开。

(二)依法确定“双随机”抽查主体1.确定随机抽查的市场主体。

由各责任处室负责建立所监管对象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分行业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1•【字号】内商运字〔2022〕573号•【施行日期】202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3号),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条件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四章申报和评定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3号)文件精神,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首店和首发活动主要围绕零售、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首店和首发活动的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店分品牌首店、旗舰店。

品牌首店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开业,综合体现品牌形象或为满足品牌产品的概念展示、顾客体验、商品定制、商品销售等特定功能的品牌店。

旗舰店是指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通过创新经营业态和模式,首次以旗舰店名义充分展示品牌文化主张的实体门店。

首发活动是由品牌方授权、事先向盟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备案,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上市新品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内商流通字〔2017〕366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满洲里市商务局,二连浩特市商务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商务领域下放部分行政权力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世贸法规字[2016]626号),商业特许经营后置备案行政权力已下放盟市。

请各盟市按照要求做好承接和落实工作,确保不出现管理空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事项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由企业注册地盟市商务局承担;对跨自治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初审(网上审核)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盟市商务局承担,其它工作仍由自治区商务厅承担。

二、委托备案程序和内容(一)申请。

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注册,填报电子版信息。

(二)受理和审核。

盟市商务局对提交的电子版信息进行线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通过特许人的注册申请。

(三)网上备案。

企业凭系统自动发送至企业联系邮箱的登录号及初始登录密码进行网上备案。

(四)网上审核和公告。

盟市商务局对特许人网上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企业通过系统内置功能打印带有备案专用标识的纸质版材料(不再需要提交原件)寄送至盟市商务局存档。

盟市商务局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发布公告。

(五)特许人后续合同年报、资料变更审核、备案撤销等事项由盟市商务局负责。

(六)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对盟市商务局备案情况进行调研、指导、检查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内商运字〔2018〕714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商务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以及商务部“消费升级行动”工作会议部署,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帐,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请于7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实施方案(纸质版通过传真发送,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9月20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台账明细,12月20日前报送年底工作总结及工作台账明细。

要注重收集整理各项工作相关资料,厅里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联系人:商务厅市场运行处张扬电话(兼传真):************邮箱:***************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一、工作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以及“消费升级行动”工作会议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实际,统筹落实各类消费政策,实施消费升级行动。

在“强基础、补短板、促转型、抓重点、优服务”上下功夫,以推进流通领域供给侧改革为主线,以扩大商品和服务供给满足新需求,以消费环境改善释放新空间,不断完善和创新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为我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动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2018年通过实施消费升级行动计划,推动我区流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消费软硬环境持续优化,便民消费、中高端消费、绿色循环消费进一步发展,消费规模持续扩大,不断满足我区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内财贸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商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商务局:为促进我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2021年9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式和方向第三章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发展、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共同管理。

财政厅、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商务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二)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支持重点及绩效目标建议;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拟支持项目原则上从入库项目中择优选取。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内商秩字〔2015〕947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13〕434号)精神,深入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中编办确定在部分城市开展商务等领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虽然我区未被列入试点,但希望各盟市商务局把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为推动建立权责统一和高效行政执法体制做出有益探索。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贯彻实施《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违法执法现象。

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逐步实现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办案结果四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开展专项整治,要重点抓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成品油市场等领域整顿治理,有效打击非法违规行为。

三、重视中心建设,发挥中心作用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是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窗口,对于提高商务执法队伍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能否发挥好中心的功能和作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成败。

各盟市商务局要完善12312举报投诉机制,探索创新信息化监管方式,规范服务程序,拓展服务功能,提高举报投诉办案效率,确保12312举报投诉服务畅通。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商务和口岸领域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商务和口岸领域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商务和口岸领域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6.08•【字号】内商流通函〔2017〕490号•【施行日期】201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商务和口岸领域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的函自治区政府督查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我厅结合自治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特点,自觉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职责,以“传统节假日”、“自然灾害突发期”、“专项集中整治期”等重要节点,统一组织、部署商务和口岸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行业平稳运行。

按照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关于对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2017〕21号)督查内容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厅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安全生产的指示批示以及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对自治区安全生产的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历年特重大安全事故教训,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针对不同行业和重点,明确商务领域商业网点及设施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方式,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商业网点及设施安全大检查主要以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住宿场所、商贸物流园区、油库、加油站、商贸领域中的渉氨制冷流通企业(冷库)以及商贸展会、洽谈会、促销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采取企业自查、盟市商务部门检查、自治区商务厅抽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积极落实督促、指导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住宿场所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职责;积极主动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成品油、油库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2.09.20
•【字号】内商人字〔2022〕699号
•【施行日期】2022.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培训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口岸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0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及《内蒙古自
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商务厅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商务部等工作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培训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履职能力为目标,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培训计划管理,科学整合资源,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人事处归口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编制培训计划,审核各处室培训计划和方案,督促培训计划落实;规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培训经费预算、支出和绩效评价;各处室负责培训计划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设定培训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各事业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对其主办培训的学员管理、经费使用、预算执行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计划编制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处室于每年第四季度提交下一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分管厅领导审签,由人事处审核汇总,规划财务处审核经费预算、明确资金来源后,提交厅党组会议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六条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临时增加和调整培训项目的,由相关处室提出培训方案,经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审核会签,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请厅长审批,纳入计划管理。

涉及预算追加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凡抽调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培训,承办处室需提供《抽调盟
市、旗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举办专题培训班计划申报表》和经费预算报告,由人事处在每年1月10日前集中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进行申报,未申报或未通过不得组织培训。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处室负责培训计划拟定、培训对象确定、培训课程设置、授课人员聘请、培训组织、报销结算、培训总结等具体事宜。

培训前制定培训工作方案,经人事处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培训结束后将培训工作方案、培训通知、培训手册等报人事处。

第九条培训实行自治区和盟市分级管理,各处室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旗县(市、区)及以下。

第十条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自行举办的培训应按规定选择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第十一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培训结束1个月内,主办处室将培训总结(培训情况、资金使用、培训效果和绩效自评报告等)报人事处和规划财务处。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培训费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其他费用(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
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未列入培训计划、未履行审批程序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总额控制。

区内三类培训(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定额标准为400元/人·天,区外培训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五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及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承担。

第十六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培训纪律
第十七条组织培训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关于学风建设有关规定。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八条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
研、考察、参观。

第十九条加强培训监督管理,人事处、规划财务处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规定行为,责令改正,并视不同情节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参加商务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等部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按具体通知要求执行,履行审批程序并报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组织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