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2019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2019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安排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内商办字〔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2019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安排的报告自治区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要求,现上报《自治区商务厅2019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安排》,请审阅。
2020年2月25日自治区商务厅2019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安排2019年以来,全区商务口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积极推动商务口岸事业高质量发展,商务口岸运行总体平稳,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一、2019年商务口岸工作运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2019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610亿元,同比增长4.1%。
全区外贸进出口总值累计实现1095.7亿元,同比增长5.9%。
实际使用外资20.61亿美元,同比下降34.75%。
对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8.3亿美元,同比增长5.06%。
口岸进出境货运量9102万吨,与上年度持平。
进出境中欧班列3657列,同比增长28.2%;自治区始发中欧班列318列,同比增长47.2%。
(一)促进消费提档升级。
一是落实商业消费政策。
牵头组织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建立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草拟了自治区落实意见。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意见,督促盟市贯彻落实取消限迁政策。
二是促进企业上规提质。
两次召开全区消费品市场运行情况调度会,帮助各盟市特别是限上企业解决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派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派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内商法规字〔2021〕130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派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派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派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建设工作方案》2021年3月23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派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强商务厅派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以下简称“商务厅窗口”)建设,进一步明确派驻“商务厅窗口”首席代表与各相关业务处室职责分工,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政务服务事项“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提升商务厅政务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切实将“商务厅窗口”建设成商务厅对外服务平台,提高办事效率和便民服务能力水平,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明确“商务厅窗口”首席代表职责1.首席代表是“商务厅窗口”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对“商务厅窗口”及工作人员实施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接受商务厅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双重管理。
全权负责“商务厅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及分工、“商务厅窗口”自身建设。
2.健全完善“商务厅窗口”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完善“商务厅窗口”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制度、业务规范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培训、请销假考勤、廉洁制度、审批事项信息反馈制度、外商投诉受理制度、举报投诉分类处理制度等。
各项规章制度需向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人事处、机关纪委、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备案。
3.全权负责进驻“商务厅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的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商秩字[2016]83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发布日期】2016.08.03【实施日期】2016.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商秩字〔2016〕837号)各盟市商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要求,我厅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2016年8月3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优化服务,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督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运用随机抽查的科学方法,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逐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杜绝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合理确定随机抽查事项各责任处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监管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当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的,各责任处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进行及时调整。
各责任处室将制定的随机监管事项清单及时交市场秩序处公开。
(二)依法确定“双随机”抽查主体1.确定随机抽查的市场主体。
由各责任处室负责建立所监管对象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分行业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内商贸字〔2022〕336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内商贸字〔2022〕336号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切实推动解决我区跨境电商现阶段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促进我区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创新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两平台、六体系”建设,消除障碍、补齐短板,全面开通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B2B出口等各监管模式下业务,全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突破15亿元人民币。
在达成上述目标的基础上,逐年做大跨境电商业务规模,完善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进?步缩?我区与跨境电商发展先进省区市的差距,到2025年,全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争取突破50亿元,综试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建成一批要素集聚、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的跨境电商线下产业园区,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新格局,成为引领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集群。
二、重点工作(一)完善基础建设2022年底前,建成呼和浩特关区跨境电商对接统一版项目并投入运行;建设完善满洲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并上线运行,推动满洲里建设跨境电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完善赤峰跨境电商综试区六体系建设,指导鄂尔多斯启动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内蒙古自治区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出台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和优化营商环境。
以下是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加强行政审批。
推进“一网通办”、创新监管方式,加快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各类审批事项,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和个人办理各项手续。
此外,加强审批机关监管,防止滥用权力,提高审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登记、保护、纠纷解决等机制,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保护服务。
第四,内蒙古自治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推行信用修复机制,减少企业因信用问题而受到的限制和不公平待遇。
鼓励企业主动公开自身信用信息,提高信用透明度,增加企业的社会信用,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五,内蒙古自治区加大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执法力量的培养和建设,依法打击偷税漏税、侵权盗版、虚假广告等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内蒙古自治区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合作。
加强与商务、质监、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相关营商环境优化工作。
加强与各地政府的合作,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综上所述,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体现了加强法治建设,提高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行政审批、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法治宣传教育、信用体系建设、非法经营行为打击和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合作等措施,将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内政办发〔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电子信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部署安排,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全区电子商务加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一)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投资力度。
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对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重大带动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专项产业发展基金,或者鼓励企业通过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平台。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化工业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
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建设(三)加快建设一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示范园区。
鼓励各盟市(含开发区)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合理规划和布局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空间,通过改造、新建等方式,聚合优势资源,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产业配套齐全、多功能、多业态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内财贸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商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商务局:为促进我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2021年9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式和方向第三章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发展、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共同管理。
财政厅、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商务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二)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支持重点及绩效目标建议;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拟支持项目原则上从入库项目中择优选取。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2018年度考核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2018年度考核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内商人函〔2020〕200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2018年度考核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照《关于反馈2018年度考核综合情况的函》,我厅认真对照未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逐一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上报,请审核。
附件:2018年度商务厅领导班子未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2020年5月18日2018年度商务厅领导班子未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一、职能职责方面问题一:全区口岸过货量未完成同比增长6%的目标。
整改情况:2018年,全区口岸货运量9133.56万吨,同比增长4.9%,未完成增长6%的考核指标。
主要原因是按照国家煤炭产能调控政策规定,海关总署以2017年进口煤炭量为基数,对煤炭进口量进行技术性压减,口岸煤炭进口量大幅减少。
为此,艾丽华副主席专门主持会议研究部署,并派出工作组专门向国家外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口岸办等有关部委汇报,恳请对中蒙煤炭贸易予以政策倾斜,组织呼和浩特海关、自治区外办、自治区口岸办、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商讨解决对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考核目标还有差距。
2019年,我厅在推进口岸智能卡口、支持基层口岸货运通道建设、清理整顿口岸收费、提升口岸通关协作水平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最大限度降低煤炭进口调控带来的负面影响。
压减煤炭进口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向自治区政府汇报,货运量不再列入2019年考核指标。
问题二:业务工作应进一步聚焦主业,加大外贸、特别是项目引进工作力度。
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加大稳外贸工作力度。
2019年,连续四周在6个外贸重点盟市举办了全区外贸政策和操作实务千人大培训,帮助外贸企业了解、掌握外贸政策和相关操作实务;继续深化包保责任制,及时掌握各盟市和重点外贸企业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分类指导;以加工贸易产业承接合作的方式引进外向型项目,组团参加了中国加工贸易博览会,推动参展企业和粤港等地的采购商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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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
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1.04.21
•【字号】内商法规字〔2021〕192号
•【施行日期】202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境的若
干措施》的通知
各盟市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口岸办、各中心:
现将《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整体提升商务领域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商务口岸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现“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对未纳入
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确保“非禁即入”。
2.加强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梳理现有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办事程序、申请材料等要素,继续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3.梳理商务领域设定的企业年检、年报事项,分批次推进年检改年报,推动年报事项“多报合一、信息共享”。
4.强化部门联动,推进数据共享,落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备案”等事项“多证合一”改革任务。
5.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拍卖业务许可和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实行优化准入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
6.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二、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7.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修订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8.加强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推进“互联网+监管”。
积极参与跨部门协同监管,配合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
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9.强化对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培训、指导、监督。
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能力建设,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10.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相关工作,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健全成品油市场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1.有序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委托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专家评审机制,自治区商务厅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及时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1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在所组织的展览、展会、洽谈等活动中,严格要求参展企业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党政机关作为展会活动主办方在举办展会活动时,须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三、优化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最大便利
13.落实“掌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和“不见面”审批。
完善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机制。
自治区商务厅管理的16项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实现“一窗受理”。
对需现场核验、签字、领取等环节,推动采取电子认证、“快递+政务服务”方式完成。
14.精简审批环节,将自治区商务厅管理的限制类技术进出口许可、货物进出口许可、拍卖业务许可、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备案(含核准初审)、商业特许经营后置备案(跨省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认定、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等9项行政权力事项全过程授权自治区政务服务实体大厅首席代表办理。
15.完善自治区政务服务实体大厅首席代表会商制度,规范自治区商务厅管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部分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签发、出口商品配额二次分配等5项权力事项的办理流程。
16.健全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受理外商投诉和商务举报投诉、申诉。
做好受理、转办、催办、反馈,保障社会公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17.总结推广疫情防控中服务企业的经验做法,将行之有效、市场主体认可的
做法规范化、制度化。
及时清理取消不合时宜的管理措施和临时性审批事项。
18.贯彻落实国家汽车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任务,推动便利二手车异地迁移,配合落实“跨省通办”举措,鼓励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为消费者提供交易、纳税、登记、保险等“一站式”服务。
四、促进贸易便利化,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
19.深化外贸厅际联席会议和重点企业包保服务机制。
充分发挥自治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平台作用,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指导进出口行业协会进一步提升服务自治区外贸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20.促进外贸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鼓励支持外贸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营销网络(点)、“海外仓”、“边境仓”,培育自主出口品牌。
21.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2.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及时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宜,确保外商投诉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稳定外商投资企业的预期和信心。
23.加强对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公示动态管理,通过内蒙古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平台和收费现场及时公示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清单外不得收费。
24.组织协调口岸查验单位和相关部门、企业,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效,继续保持口岸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50%以上。
25.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支持法律顾问参与跨境法律服务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自治区企业海外维权。
五、依法行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6.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配合案件审理,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27.树立诚信守诺、违约赔偿理念。
在招商引资、引进人才、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加强前置合法性审查,严格兑现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28.健全营商环境专班+会商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联系制度。
根据需要及时会商研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制定或调整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以多种方式征求企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
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及时推动问题解决。
29.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热线“一号响应”制度。
及时回应损害商务领域营商环境投诉,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迅速核实、彻底整改、及时反馈。
做好12312归并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
30.发挥宣传引导作用。
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加大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的总结推广力度,推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互促互进的良好氛围。
31.强化监督检查。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界监督。
驻厅纪检监察组和厅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监督。
自治区商务厅适时组织开展全区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督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