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办法(2016年3月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内商运字[2016]21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办法(2016年3月修订)》的通知(内商运字〔2016〕216号)各盟市商务局:为更好地发挥市场监测工作的作用,引导市场监测工作向质量与数量并重发展,按照商务部近期对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调整和要求,结合目前自治区市场监测工作实际,我厅对《内蒙古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一、样本数量及质量方面1. 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的基础指标分值调整为4分。

2.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基础指标分值增加至10分。

增加对旬报企业规模的考核内容,报送旬报表的零售样本企业销售额占全部零售样本企业销售额比重达到10%的计2分,不足按比例计分。

二、信息泵方面基础指标分值增加至14分,其中样本销售额所占比重的分值增加至6分。

三、商务预报方面基础指标分值调整至16分,其中信息发布量和原创信息量的分值均调整至3分;多渠道发布总分值不变,但每月通过一家媒体发布一期内容的分值增加至1分。

《内蒙古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办法》(2016年3月修订)自2016年4月1日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重点流通企业旬报工作。

附件:《内蒙古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办法》(2016年3月修订)附件内蒙古商务厅2014年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办法(2016年3月修订稿)为进一步提升市场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决策,行业发展、企业经营和居民消费服务,根据2014年商务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当前市场监测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商秩字[2016]83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发布日期】2016.08.03【实施日期】2016.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商秩字〔2016〕837号)各盟市商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要求,我厅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2016年8月3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优化服务,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督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运用随机抽查的科学方法,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逐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杜绝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合理确定随机抽查事项各责任处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监管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当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的,各责任处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进行及时调整。

各责任处室将制定的随机监管事项清单及时交市场秩序处公开。

(二)依法确定“双随机”抽查主体1.确定随机抽查的市场主体。

由各责任处室负责建立所监管对象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分行业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内财购函〔2021〕514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根据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财政部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部署,本着“共建、共享、共用、共管”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建成了覆盖全区的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为确保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和便捷高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采购人电子卖场采购主体责任(一)采购人应建立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的管理机制并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在自主选择采购方式的同时,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权责清晰的电子卖场采购需求,包括采购的品目、数量、限价、技术、商务等要求;应明确未按采购公告要求提供相关产品或资料作出全部实质性响应或恶意低价竞标等行为视为无效报价情形。

(二)采购人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其在电子卖场发布的采购公告相关内容负责。

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采购公告,不得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对供应商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价。

按照电子卖场发布的采购公告要求,认真审查供应商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依据响应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对确认的采购结果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内政办发〔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提档升级的决策部署,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和培育本土品牌,以首店首发经济效应培育新消费增长点,提升特色街区、商圈商业品质,打造消费升级新地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聚焦重点盟市、重点领域,围绕零售餐饮、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创品牌开设首店,鼓励区内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开设全新旗舰店,鼓励承接知名品牌首发等活动,2022年至2023年,力争推动各类品牌首店落户内蒙古不少于100个,以点带面打造集聚化、特色化首店经济圈,发挥商业集聚和辐射作用,为实现自治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加大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政策扶持力度本政策措施中的国际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旗下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知名度、美誉度较高,产品服务辐射全球的品牌;本土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旗下品牌,在国内市场上知名度、美誉度较高,产品服务辐射全国的品牌;旗舰店指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本品牌其他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新品首发活动是由首店品牌方授权、事先向盟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备案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内商运字〔2018〕714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商务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以及商务部“消费升级行动”工作会议部署,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帐,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请于7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实施方案(纸质版通过传真发送,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9月20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台账明细,12月20日前报送年底工作总结及工作台账明细。

要注重收集整理各项工作相关资料,厅里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联系人:商务厅市场运行处张扬电话(兼传真):************邮箱:***************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一、工作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以及“消费升级行动”工作会议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实际,统筹落实各类消费政策,实施消费升级行动。

在“强基础、补短板、促转型、抓重点、优服务”上下功夫,以推进流通领域供给侧改革为主线,以扩大商品和服务供给满足新需求,以消费环境改善释放新空间,不断完善和创新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为我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动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2018年通过实施消费升级行动计划,推动我区流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消费软硬环境持续优化,便民消费、中高端消费、绿色循环消费进一步发展,消费规模持续扩大,不断满足我区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内政办发〔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电子信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部署安排,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全区电子商务加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一)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投资力度。

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对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重大带动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专项产业发展基金,或者鼓励企业通过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平台。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化工业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

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建设(三)加快建设一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示范园区。

鼓励各盟市(含开发区)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合理规划和布局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空间,通过改造、新建等方式,聚合优势资源,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产业配套齐全、多功能、多业态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示范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子商务【发文字号】内商流通字[2015]52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06.08【实施日期】2015.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示范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15〕527号)呼和浩特市、通辽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商务局、金融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及自治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进一步促进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拟在我区部分地区开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试点工作。

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示范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2015年6月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示范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4〕41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2014-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加快推动电子商务在农村牧区的推广和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通过“政策引导、部门推动、市场运作、创业主体参与、传统产业互动升级”的推进模式,建设覆盖农牧业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和农牧民日常生活消费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农村牧区的物流配送网络,解决农牧民日常生活消费品“引进来”和农村牧区绿色鲜活产品“走出去”难题,促进电子商务在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城镇化进程、方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内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3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发〔2016〕78号)精神,进一步适应和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经济发展新方位,加快推进我区实体零售创新转型,释放发展新活力,增强发展新动力,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实体零售是国民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商品流通的重要基础,是引导生产、扩大消费的重要载体,是繁荣市场、保障就业、连接产品与终端消费的重要渠道。

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对于破除体制机制束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战略变革、模式再造、服务提升和优势再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需求引领、创新驱动基本原则,以体制机制改革构筑发展新环境,以信息技术应用激发转型新动能,加快实体零售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到2020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9840亿元,年均增长10%左右,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进一步提升;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超过5%,年均增长26%左右;实体零售基本实现从销售商品到引导生产和创新生活方式的转变,从粗放式发展到注重质量效益的转变,从分散独立的竞争主体到融合协同新生态的转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1•【字号】内商运字〔2022〕573号•【施行日期】202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3号),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条件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四章申报和评定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3号)文件精神,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首店和首发活动主要围绕零售、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首店和首发活动的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店分品牌首店、旗舰店。

品牌首店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开业,综合体现品牌形象或为满足品牌产品的概念展示、顾客体验、商品定制、商品销售等特定功能的品牌店。

旗舰店是指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通过创新经营业态和模式,首次以旗舰店名义充分展示品牌文化主张的实体门店。

首发活动是由品牌方授权、事先向盟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备案,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上市新品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第四条经本办法评定的品牌首店、旗舰店和首发活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3号)相关规定,具备享受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奖补的资格。

第二章评定条件第五条首店首发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质量控制、引领带动,突出区域特色,兼顾行业分布特点。

第六条申请首店首发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经营、服务、管理范围以零售、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生活服务业为主。

(二)申报主体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落实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主体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1.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3. 近3年内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有违诚信经商的情况。

第七条申请评定为品牌首店、旗舰店,应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性质或者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品牌首店、旗舰店。

(二)至申报日持续经营满6个月,签订2年(含)以上入驻(租赁)协议或自持物业。

品牌首店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品牌首次在自治区开业;旗舰店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业。

(二)申报主体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已运营3年以上,美誉度高,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

(三)按照自治区首店评价体系,评价总分值达到60分以上,单个一级指标得分需超过对应分值的60%。

第八条申请评定为首发活动,应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活动举办时间自2022年1月1日之后,活动产生影响力;(二)活动举办方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独立法人性质企业,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产品品牌为引领性品牌,美誉度高;(三)产品已经具备流通条件,即将发售(新品发布时间距离发售时间不超过3个月);(四)产品符合国内相关标准要求,在同类市场具有明显的领先性和趋势代表性;(五)按照自治区首发评价体系,评价总分值达到60分以上,单个一级指标得分需超过对应分值的60%。

第九条申请评定为首店引进方应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同时是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

第十条获得其他首店首发类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自治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主体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十一条申请评定首店首发须提交以下基本申报材料:(一)申报主体法人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报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index.html)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截图;(二)1500字以内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围绕内蒙古自治区首店评价体系阐述店铺在品牌、环境、运营等方面的相关情况,或者围绕内蒙古自治区首发活动评价体系阐述活动在品牌、产品、影响力方面等方面的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申请评定为品牌首店、旗舰店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内蒙古自治区首店评定申请表(附件3)。

(二)申报主体可提供以下佐证材料,作为评定首店的支撑材料:品牌注册和运营信息,品牌持有方或授权方出具的关于店铺类型说明(或品牌官方发布的开设首店或旗舰店的新闻报道),品牌具有国际质量、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等标准化认证文件,品牌研发能力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品牌所在的排名榜单或者在细分市场占有率,品牌在全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上海、北京、广州、天津、重庆)的门店地址和照片;店铺内照片以及设计、装修、陈列说明,店铺周边环境配套设施信息和照片;店铺开业后前6个月税务申报的材料以及其中任意3个月的流水账单;店内服务制度或服务规范化手册;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三)申请装修补助、或租金补助的单位,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基础上,同时提供装修合同、或租房合同以及相关发票。

将传统门店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旗舰店且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成本超过100万元的,由门店所在盟市核定实际装修成本企业支付部分,装修补助按照首店装修补助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申请评定为首发活动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内蒙古自治区首发活动评定申请表(附件4)。

(二)首发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含活动完成情况、现场照片等)。

(三)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费用明细表以及支出凭证。

(四)申报主体可提供以下佐证材料,作为评定支撑材料:品牌注册信息,品牌具有国际质量、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等标准化认证文件,品牌研发能力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品牌所在的排名榜单或者在细分市场占有率,新品生产材料、技术和工艺领先性证明材料(专利技术、新型材料应用等),报道活动的媒体名称、新闻标题、新闻截图及网页链接清单以及截至申报日的阅读量截图;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评定为首店引进方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内蒙古自治区首店引进方评定申请表(附件5)。

(二)2年及以上的引进协议或租赁协议。

(三)申报主体可提供以下佐证材料,作为评定支撑材料:品牌注册和运营信息,品牌持有方或授权方出具的关于店铺类型说明(或品牌官方发布的开设首店或旗舰店的新闻报道),品牌在全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上海、北京、广州、天津、重庆)的门店地址和照片;店铺内照片以及装修、陈列、设计说明,店铺周边环境配套设施信息和照片,店内服务制度或服务规范化手册;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五条申报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各项建设手续合规。

第四章申报和评定程序第十六条自治区首店首发申报和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2022年和2023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首店首发评定工作。

(二)申报申报主体填报申报材料一式3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PDF电子版一并提交),向所在盟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

(三)评审1.盟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出具评审意见。

对初步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2.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管理、财务审计、质量监管、品牌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首店首发评价专委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评价体系评分,依据得分提出评审意见,提请自治区商务厅专题会议审定。

(四)公示经审定符合条件的拟评定名单,在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评定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商务厅正式公布名单,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首店首发评定工作的统筹指导工作,各盟市商务牵头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首店首发申报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申报主体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

第二十条坚持依法依规,立足事实,从严把关,已评定的首店、首发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已获得的支持资金须全部退回:(一)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伪造、提供虚假材料、严重违法违规等现象的;(二)政策执行期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二十一条申报企业应承诺获得财政资金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1年内有拆迁、停止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应退回全部奖补资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首店评价体系2.内蒙古自治区首发活动评价体系3.内蒙古自治区首店评定申请表4.内蒙古自治区首发活动评定申请表5.内蒙古自治区首店引进方评定申请表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首店评价体系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首发活动评价体系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首店评定申请表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首发活动评定申请表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首店引进方评定申请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