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第107届广交会组团参展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内商流通字〔2017〕483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二连浩特市商务局、满洲里市商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教工作,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全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内安委办[2017]29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2017年6月7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教工作,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全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内安委办[2017]29号),结合我区商务和口岸工作实际,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党中央、国务院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集中宣贯为主线,聚焦改革发展、监管执法、事故预防和安全法规知识普及等内容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凝聚弘扬安全发展理念、支持安全生产的共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筑牢思想基础。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申请第113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申请第113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内商服贸字〔2012〕1338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申请第113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各参展企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业务办公室日前发出《关于第113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申请的通告》,明确第113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申请于2012年11月26日启动,至2012年12月24日截止。
为做好我区参展企业展位申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展位基数及分展区展位数量第113届广交会展览格局、展区布局总体维持第112届广交会不变。
我区交易团展位基数及分展区展位数量也与第112届一致。
请各参展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在认真研究广交会展位网络申请规则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交会展位分配和管理工作意见》的基础上,按要求如期完成网上展位申请,逾期不申报则视为自动放弃。
二、企业申请展位规则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产业和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等实际,总结我区多年广交会展位安排经验,经研究确定我区交易团有意参展的企业申请第113届广交会展位的规定为:(一)企业类型的划分和申请展位范围。
目前广交会参展企业类型统一划分为流通型和非流通型两种。
流通型是指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公司;非流通型是指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含大型生产企业下属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专营本企业自产商品出口且能够出具出口商品增值税发票,对涉及征退税的出口商品在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时实行抵扣的企业)。
流通型企业可申请本企业主要出口商品对应的展区展位;非流通型企业只能申请本企业自产出口商品对应展区展位。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请做好中蒙东部边境口岸联合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请做好中蒙东部边境口岸联
合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0.12.08
•【字号】内政口岸〔2015〕128号
•【施行日期】2020.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请做好中蒙东部边境口岸联合检查
准备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口岸办:
2015年6月4日,在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召开了中蒙边境口岸管理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为落实会议精神,中方内蒙古自治区口岸办李春生副主任带队会同蒙方代表团(名单附后),拟定于2015年8月10日至14日对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阿尔山-松贝尔、额布都格-巴彦呼舒、阿日哈沙特-哈比日嘎等中蒙东部边境口岸进行联合检查,共同研究解决中蒙两国口岸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请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口岸办向当地政府进行情况汇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口岸联合检查工作;
二、做好口岸基础设施、管理运行情况实地检查的准备工作及联合检查团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筹备召开口岸座谈会,参会人员包括口岸所在地政府、联检部门和进出口企业等主要负责人;
四、请提供在口岸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书面材料请于8月6日前报自治区口岸办;
五、请确定此次联合检查工作具体负责人员,于8月6日前报自治区口岸办。
具体时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我省第107届广交会品牌展位方案暨下达各市一般性展位数量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我省第107届广交会品牌展位方案暨下达各市一般性展位数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我省第107届广交会品牌展位方案暨下达各市一般性展位数量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2月26日商务部公布了《第107届广交会品牌展位数量安排方案》,现将我省获得的品牌展位方案予以公布(见附件1),请各地按照商务部要求,在安排一般性展位时对落选企业给予积极考虑。
根据各市上报的一般性展位初步分配方案,结合全省企业申报及品牌展位变化情况,现下达各市一般性展位数量(见附件2),并请各市于3月1日(周一)下午3点前上报具体分配方案(要求加盖公章,上报格式见附件3,展区顺序见附件4)。
请各市商务局严格按照我厅规定的一般性展位安排办法、评分标准及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展位,确保本届广交会成为今年“保份额、调结构、促平衡”的重要平台。
联系人:张书雨,电话及传真:*************、87909903,电子邮箱:*************.com。
附件:1、河北省第107届广交会品牌展位最终方案2、各市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3、一般性展位分配方案上报格式4、一般性展位分配方案展区顺序河北省商务厅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附件2:河北省第107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附件3注:每个展区企业排序时,请将特装企业列在前面,不特装的企业列在后面。
附件4:第107届广交会出口展区分三期情况第一期:(17个展区)1、电子消费品(机电商会)10、小型机械(机电商会)2、电子电气产品(机电商会)11、大型机械及设备(机电商会)3、计算机及通讯产品(机电商会)12、工程机械(户外棚下、露天)(机电)4、家用电器(机电商会)13、工具(机电商会)5、照明产品(机电商会)14、五金(五矿商会)6、自行车(机电商会)15、建筑及装饰材料(五矿商会)7、摩托车(机电商会)16、卫浴设备(五矿商会)8、汽车配件(机电商会)17、化工产品(五矿商会)9、车辆(户外,机电商会)第二期(16个展区)1、餐厨用具(轻工商会)9、节日用品(轻工商会)2、日用陶瓷(轻工商会)10、工艺陶瓷(轻工商会)3、家居用品(轻工商会)11、玻璃工艺品(轻工商会)4、个人护理用具(轻工商会)12、编织及藤铁工艺品(外资协会)5、浴室用品(轻工商会)13、家居装饰品(轻工商会)6、钟表眼镜(轻工商会)14、园林用品(食土商会)7、玩具(轻工商会)15、铁石制品(户外,五矿商会)8、礼品及赠品(轻工商会)16、家具(轻工商会)第三期(17个展区)1、男女装(纺织商会)10、鞋(轻工商会)2、童装(纺织商会)11、办公文具(轻工商会)3、内衣(纺织商会)12、箱包(轻工商会)4、运动服及休闲服(纺织商会)13、体育及旅游休闲(轻工商会)5、裘革皮羽绒及制品(食土商会)14、医药及保健品(医保商会)6、服装饰物与配件(纺织商会)15、医疗器械、耗材、敷料(医保)7、家用纺织品(纺织商会)16、食品(食土商会)8、纺织原料面料(纺织商会)17、土特产品(食土商会)9、地毯及挂毯(食土商会)。
第107届广交会温州市参展企业名单

温州市瓯海娄桥河东路3号(第三间) 成黄恩华 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三期工业区 86356958 138
蔡显静8657767377289 地址:中国夏建忠0577-********
黄松桂86-0577-********
邱建旺 577-85230555 传
胡荣光吴桥工业区吴丰路10号 电话号码:
还没开始投建
池联弟135********,有了解,不需要
徐振武,找不到电话
86523222,产品是灯具,单子很多
林雅(董事)沈朝亮 86 0577 13566
产品:橡皮擦 林志勇 老板
苍南县龙港镇蔡家街168号 138******** 项延儒
张文俊 0577 ******** 瓯海区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路3号保护
何速燕 老板139********,不见面,在电话里面问长问短
黄荣弟0577-********
龙湾
毛利
董事长:陈国月139********,
吕志勇
小
河东路3号(第三间) 成立日期:2008-8-1 电话:135******** 业务联系人:陈洪锡区状元镇三期工业区 86356958 138********
7377289 地址:中国浙江永嘉县瓯北斯多纳三桥工业园
海城
区吴丰路10号 电话号码: 86-0577-********
135******** 电子,医药,保健,健身,按摩保健器材,皮革,辅料,拉链,布料,五金,家具,家电,皮海经济开发区东方路3号
大陆; 北美; 中东;
五金,家具,家电,皮革。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参加第十三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参加第十三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参加第十三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等文件要求,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的第十三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以下简称“加博会”)将于2021年11月在广东省东莞市举办。
为推动我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促进出口产品转内销,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我厅拟组团参加本届加博会。
为认真做好参展筹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届加博会将通过产品展示、现场采购、专题辅导、研讨会、互动交流等形式,充分发挥加工贸易信息发布平台、合作交流平台作用。
(一)展览时间2021年11月25—28日(星期四至星期日),其中25—26日为专业观众日,27—28日为公众开放日。
(二)展览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三)展区设置本届加博会展览面积约8万平方米,主要设置两大板块:1.主题展:包括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商机展、粤港澳大湾区工业设计展、RCEP 国家专题展。
2.专业展:包括国际智能移动终端及电子消费品展、国际潮流服装服饰及鞋帽展、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展、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展、国际特色食品展、国际电子商务及物流展六大展区。
(四)配套活动安排本届加博会将举办开馆仪式、主旨大会、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接交流会等配套活动,充分发挥加工贸易信息发布平台、合作交流平台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展会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展会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内商服贸字〔2016〕215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展会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商务部有关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要求,规范我区在境内举办展会活动,促进自治区会展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在境内举办各类展会(包括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主办的首届展会活动,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多家主办单位的由第一主办单位,下同)归口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二)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首次批准的展会活动再次举办,且展会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由主办单位向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展会名称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按举办首届展会活动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自治区级以下党政机关举办的首届展会活动,由主办单位归口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申请。
(四)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首次批准的展会活动再次举办,且展会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由主办单位向自治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及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规范展会工作专项组(设在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申请;展会名称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按举办首届展会活动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举办首届展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的展会活动再次举办,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首次申请举办展会活动,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请示,包括展会名称(涉外展会活动需提供中英文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主办的,提供共同主办单位书面同意函原件,如中方与外方政府、国际组织或相关机构共同举办的,应提供中外方合作协议。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团参加中国出口商品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团参加中国出口商品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团参加中国出口商品展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外经贸局:为进一步开拓国际新型市场,帮助我区企业在欧洲市场寻求新的商机,促进中波两国及我区与中东欧国家的贸易往来,使波兰及中东欧国家客商更好的了解和认识我区及我区产品,自治区商务厅将组团参加商务部组织的中国出口商品展(波兰)。
现将参展事项通知如下:一、展览概况展览会名称:2011年中国出口商品展(波兰)Chinese Export Products Exhibition展览会时间:2011年9月8日-9月10日,展期3天展览会地点:波兰华沙国际展览中心展览会规模:按3X3平方米标准摊位计算,300个标准摊位,总面积约8000平方米主办单位: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波兰国际展览公司二、展会介绍中国出口商品展(波兰)是在中东欧举办的最大的中国出口商品展览会。
展会大厅面积约一万平方米,是华沙最新现代化的展馆。
本次展会计划设置标准摊位三百个。
展会立足波兰市场,面向欧盟,辐射中东欧几十个国家和地区。
展期前两天对专业采购商开放,第三天为公众开放日。
预计来自波兰及周边国家的专业客商一万人,公众到会人数一万人。
展会得到波兰经济部,波兰商会,波兰信息和外国投资局的支持,届时波兰政府副总理,经济部长,华沙市市长等将出席开幕式。
主办方有信心把每年一届的中国出口商品展览会办成欧洲最大的中国商品交易平台。
展会期间将邀请波兰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到场举行中波商贸洽谈会,举办中国商品准入欧盟的报告会,进行中国品牌产品推介会,安排有投资和合作意向的波兰中小企业和中国相应单位进行配对交谈(经和波兰各地几十个工业组织确认,展会前会预先准备一份波兰各地企业和中方配对企业的名单,让参展商有机会通过一定的合作方式,如收购工厂、合资、贴牌生产、提供零配件、出口代理等,把其产品通过波兰行销整个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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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第107届广交会组团参展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0.03.11
•【字号】内政商贸发字〔2010〕133号
•【施行日期】2010.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第107届广交会组团参展工作的通
知
各参展企业:
根据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关于第107届广交会组展工作的通知》(商广函字[2010]1号)要求,现将我区交易团组团参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机构
团长:高晓峰商务厅副厅长
副团长:闫立功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副处长
秘书长:闫立功(兼)
二、时间、地点
第107届广交会于2010年4月15日-5月5日在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琶洲展馆A、B、C区分三期举办,整体会期为21天,每期展览时间为5天,撤换展时间为3天,每天闭馆时间为18;00时。
参展期:第一期4月15日-19日,第二期4月23日-27日,第三期5月1日-5月5日。
换展期:第一期4月20日-22日,第二期4月28日-30日。
展期对外洽谈时间为每日9:30至18:00。
三、参展总体要求
第107届广交会继续保持三期展览格局,仍按照15大类商品划分50个展区,其中第一期以机电产品为主,第二期以消费品和礼品为主,第三期以纺织服装、医药保健和食品、文体用品等为主。
根据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我区对外贸易的影响,提请各参展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展样品,确保做好本届参展工作。
同时密切关注“广交会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与自治区商务厅网站相关信息发布,按时完成相关筹备参展工作。
四、展区布局
本届广交会,在各参展企业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申报基础上,经我厅审核汇总,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自治区商务厅网站公示,提交相关商会复核,报送商务部和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审定,共获得各类展位261个,其中:品牌展位24个;一般性展位237个,各参展企业在各期相关展区展位数量(见附件1)。
请各参展企业认真核对,务于2010年3月26日前向我区交易团提交《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见附件2),企业可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易捷通”下载)和《参展企业治安防火保证书》(见附件3),企业可通过自治区商务厅网站下载)。
五、布展要求
所有参展企业布展,必须符合广交会《安全保卫规定》、《展馆防火规定》及《展馆用电安全规定》(详见《参展手册》,待下发)。
除品牌展位和已申报并获准一般性展位特装方案企业外,其他企业对大会统一搭建的展位和配置的展具,未经交易团审核并报广交会审图组许可,所有参展商和布展单位不得擅自拆装和改动,否则,所发生的费用和后果均由参展企业自行承担。
六、参展费用
目前,第107届广交会展位费用标准尚未正式下达,各参展企业应缴展位费用
暂按我厅《关于申请第107届广交会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政商贸发字[2009]873号)附件2《第106届广交会各展区标准展位参展费标准》和本《通知》(附件1)所列各参展企业在各展区展位数量进行分解并收取了展位费保证金。
参展企业展位费将从所交展位费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余款将于近日以转账方式退还参展企业。
届时,如果大会调整费用或企业自行申请增加配置产生的费用,则多退少补,由变更企业自行承担。
七、会务保障
(一)住宿。
本届交易会我区交易团参、布展人员原则上统一入住广州华海大厦。
其中:布展人员入住时间:第一期4月11日-14日;第二期4月19日-22日;第三期4月27日-30日。
布展人员按实际报名和交费情况由会务组统一安排住宿。
参展人员入住时间:第一期4月13日-20日12:00时前;第二期4月21日-28日12:00时前;第三期4月29日-5月5日12:00时前。
参展正式代表按每个展位不超过3人报名与交费情况,由会务组汇总,交易团领导审核后,会务组统一安排住宿。
会务费标准:布展人员2000元/人;参展人员4000元/人(含2人1个标准间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贴)。
请各参展企业按此标准计算,并于3月26日前将应交会务费汇至下列账户:
开户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账号:204101201110122945
开户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银泉支行
请各参展企业将《第107届广交会参、布展人员住宿申请表》(附件4),于3月26日前送交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逾期则视为无需交易团安排住宿,届时
交易团不予安排住宿。
会务组将严格按照报名人数与交费情况安排住宿,迟到与早退均不予退款。
会外代表原则上不予安排住宿,特殊情况需会务组安排住宿的,必须提前填表申请并交费,所报申请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否则,所订住房不予保留,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二)交通。
我区交易团所有参展人员的城市交通不做统一安排,由交易团从企业交费中发放交通补助,参展企业自行解决。
(三)进馆证件。
自第104届起,广交会已全部使用可5年10届重复使用的IC智能卡证件。
按照大会有关规定,特别提请本届参展人员注意:凡在第104届广交会以来已办理硬卡式IC参展商证本届继续参展的人员,务请将已办证件带至广州,由交易团统一办理注册登记后继续使用。
丢失、损坏或未带回已办硬卡式IC参展商证的参展人员,一律按丢失处理,必须由本人写出检查或情况说明,报交易团领导审核后转报大会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重新办理,并需向大会缴纳每证200元工本费。
本届布展和新参展人员的进馆证件,由会务组按经交易团领导核定的人员名单统一办理。
其中:布展证件按报名与交费人数办理IC智能卡证件,每证大会收取工本费标准为:1天10元,2天30元,3天50元,4天70元,5天90元,6天110元。
参展商证按每个展位不超过3人(化工展区2人)的报名与交费情况(参展企业至少1人,联营供货商不超过2人,化工展区联营供货商不超过1人),由参展企业负责人签名申请,经交易团领导确认同意后办理硬卡式IC智能卡证件,每证大会收取工本费150元。
请各参展企业将《第107届广交会筹、参展商证申请表》(附件5)于3月26日前送交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逾期进馆证件不予保证。
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个别缺乏诚信和假借其它企业名称申请获得展位企
业,因筹备参展工作不到位而转让(出卖)、倒卖展位问题的发生,交易团研究决定,自本届广交会起,申请获得展位企业,无论是否联营,必须由申请企业派出展位负责人到会参展并坚守展位洽谈业务,届时交易团将在参展期内实行逐日早晚入出馆签到制度。
凡参展企业展位负责人不到会的,本企业所有展位参展商证不予配发,展位负责人虽然到会,但不能很好履行职责且不执行逐日按时签到的,下届申请展位时,参展表现全部10分一次性扣除,并视情况停止该企业一年两届广交会和其它展会展位申请。
会外临时代表按从严控制的原则,由会务组每天对报名交费情况汇总,经交易团领导批准后办理,并对联营供货单位和外省市籍人员加收一倍以上费用。
为加强安全保卫,杜绝违规使用展位,所有参、布展办证人员资料必须由参展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安保问题负主要责任。
凡无联营供货备案的展位,或参展期间联营供货企业与备案企业不一致的,交易团均拒绝接受外省籍人员参展商证办理。
八、有关工作联系人、电话
梁蓉:************(电话、传真)
李春雨:************(电话、传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