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以及分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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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轻罪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论我国刑法轻罪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论我国刑法轻罪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这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逐步趋于完善,随之进入“后劳教时代”。

然而刑法轻罪化是我国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司法文明的体现,也使我国刑法的“宽严相济”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

因此,应当以此为契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轻罪制度。

【关键词】:^p 劳动教养后劳教时代轻罪制度刑罚圈作者简介:焦孟頔,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__)03-026-02一、“后劳教时代”我国法律现状分析^p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前,我国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从上到下依次为刑事处罚、强制性教育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强制隔离制度等)以及治安处罚。

刑事处罚主要根据相关刑事法律为根据,规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治安处罚则处罚的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劳动教养处罚轻微犯罪行为和较为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看起来我国的“三级制裁体系”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涵盖了从轻到重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

其实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些都是表面逻辑上的合理而非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秩序井然。

从运作现状来看,我国的“三级制裁体系”不仅在内容上存在冲突,而且之间界限也较为模糊。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与《刑法》的内容发生竞合,我们可简单的将其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因为法律条文重合或者交叉重合导致的竞合现象。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之规定。

第二类是因为法律条文表述模糊导致的竞合。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与《刑法》第293条规定关于寻衅滋事之行为,两个法条界定的情节是“是否恶劣”和“是否严重”,造成了《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法条上的竞合,导致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界限模糊,致使各部门分工不清,不能各司其职,出现资配置的不合理和浪费的现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21(2007)02-0080-05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吴传毅(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41006)摘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近代宪法是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产生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永恒的主题。

基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我国要通过修宪和宪法解释工作进一步确认一些与中国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必要的基本权利,并通过规范国家权力和加强司法救济等手段来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权力法治;违宪审查近代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到宪政,从法制到法治,其标志在于公共权力得到了有效的约束,而公民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法律是权利的证明书,也是权利的“护身符”。

公民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不至于被公共权力所侵犯。

即便遭受侵犯,也可以通过司法予以救济,使之得以恢复和整合。

宪法作为“法律中的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其他法律对公民具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宪法由于受产生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在宪法文本里,分配、宣示国家权力方面规定较多,制约、监督公共权力方面规定较少。

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尚有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未能确认下来。

尽管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但相对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而言,我国宪法给予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明显不足。

为此,需要加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

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永恒的主题宪法自产生以来,其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强化,但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始终居于核心地位。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是宪法最原初的作用,也是宪法永远不能抹杀的作用。

一是政治权力的原初属性是任何社会都无法抹煞的。

任何社会都需要权力,然而,权力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护人,也可以伤人。

兽药法律法规简介

兽药法律法规简介

一.兽药管理条例
? 2004 年4 月9 日国务院公布了第 45 次国务院常 务会议通过的《兽药管理条例》,该条例自 2004 年11月1日起施行 。
? 《条例》共分九章出口、 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九 个部分。
《条例》规定的兽药管理的基本制度
?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
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
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
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
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 标准的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 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 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三)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 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 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 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 第三十四条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 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6.2.5 物资保障 ?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
? 1、国家对兽药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2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实行许可制度 3 、兽药生产、经营强制推行质量管理规范制度,提高了兽药生产、经 营的准入条件。 4 、对兽药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5 、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管理制度 6 、对新兽药安全性评价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7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8 、对兽药产品和进口兽药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9 、对兽药广告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10、对兽药使用实行安全监控制度

药事管理与法规PPT.

药事管理与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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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管理法》制订及修订背景
1963年,《关于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卫 生部、化工部、商业部联合制定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这也是件好事情。客户没有疑问,销售人员的销售过程过于简单,对于自己销售能力的提高就没有挑战。
可以使用左边的简图按照工作技能选出第一人选和第二人选,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再确定最终人选。将应聘者在每一要求后面的得分与
标志我国药品管理工作取得划时代进展 促使药品监管工作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有利于人民群众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 有利于促进药学事业健康高速发展
(3)现行《药品管理法》的特点
修改面大,新增条款多 体制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 增加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完善行政执法手段,明确相关权利和责任 对社会热点问题制定了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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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药事法规体系基本构成
“十法”及相关一般法 “十四法规” 众多部门规章 大量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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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基本法及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实体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戒毒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

试论《民法典草案》对我国现行法人分类制度的修正

试论《民法典草案》对我国现行法人分类制度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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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社 团和财 团 的基 本分 类标 准 。 由于特定 的历 史原 后 者 又称 为非企业 法 人 。① 非企业 法 人 的范围相 当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4 - 0 2
【 作者简介]  ̄
( 1 9 7 8 一 ) , 女, 中共安徽 省委党校副教授 , t O ̄ ; 王春知( 1 9 6 8 一) , 女, 安徽大学研究生院教师 , 硕士。
① 马俊 驹 : 《 法人 制 度 的 基 本 理 论 和 立 法 问题 之 探 讨 ( 上) 》 , 《 法 学评 论 》 2 0 o 4年 第 4期 , 第 9页 。
②歹 宁 指 出:我 们 不 承 认 任 何 私 法 ,经 济 领 域 中 的 一 切 都 属 于 公 法 范 畴 。 参 见 列 宁 : 《 列宁 全 集》 ( 第3 6
卷) , 北 京: 人 民 出版 社 , 1 9 5 9年 , 第 5 8 7页 。
第 5期
安杨 , 王 春知 : 试 论《 民法 典草 案》 对 我 国 现 行 法 人 分 类 制 度 的 修 正
结 构 和行 为规 则进 行 系统 化抽 象 的结果 , 因此各 国 至 于是 否应 在 将 来 的 民 法典 中对 公 法人 与 私 法 人 在构 建法 人制 度 的过程 中 , 始终 将 有关 法人 分类 的 加 以规定 , 则 是 民法典 制定 过 程 中遇到 的一个 重 大
理论 和原 则作 为重 点研 讨 对象 。 大 陆法 系 国家 的民 问题 。 不过 , 虽然 我 国法律 并未 明确 公 、 私法 人 的概
法典 在 法 人分 类 问 题 上保 持 了高 度 的一 致 性 。 由 念, 但 可 以肯 定 的是 , 《 民法 通则 》 中所 规定 的机 关 《 德 国 民法典 》 确 立 的将法 人在 性质 上 区分 为公 、 私 法人 在性 质 上属 于传 统法 人理 论上 的公 法人 , 企 业 法人 两部 分 ,然 后将 私法 人划 分为 社 团与财 团 , 继 法人 则属 于 私法人 。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极为先进和极端复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事故。

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

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

服务费的法律规定上限(3篇)

服务费的法律规定上限(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服务费作为服务行业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其合理性和规范性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服务费的定义、现行法律规定、上限设定原则、国内外对比分析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对服务费的法律规定上限进行探讨。

一、服务费的定义服务费是指服务提供者因提供某种服务而向服务接受者收取的费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费是服务行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服务提供者劳动报酬的一种体现。

二、现行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服务费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中。

2. 服务费法律规定上限(1)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服务费的数额,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用。

(3)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

三、服务费上限设定原则1. 合理性原则服务费上限的设定应充分考虑服务提供者的劳动价值、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保服务费在合理范围内。

2. 公平性原则服务费上限的设定应确保消费者权益,避免因服务费过高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3. 可操作性原则服务费上限的设定应便于实际操作,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四、国内外对比分析1. 国内我国服务费上限设定相对宽松,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服务行业存在乱收费、高收费现象,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2. 国外发达国家对服务费上限设定较为严格,如美国、英国等。

这些国家通常通过政府定价、行业自律等方式对服务费进行监管。

五、未来发展趋势1. 政府监管加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将对服务费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确保服务费在合理范围内。

2. 行业自律服务行业应加强自律,制定行业规范,规范服务费收取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强条简介

强条简介

关于强制性标准一、标准的划分1、层级分类:国家级、行业级、省部(地方)、企业级。

2、性质分类:强制性、推荐性。

3、属性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二、层级分类1、国家标准:GB、GB/T2、行业标准:JGJ、JGJ/T;DL、DL/T3、地方标准:DBXX/4、企业标准:Q/GDW、Q/SDO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是国家和行业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签约,亦必须执行。

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层)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这一规定,1992年12月30日颁布的建设部部令第24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界定为下述几个方面:⑴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⑵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⑶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⑷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⑸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⑹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但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强制性标准,范围较宽,主要表现如下:⑴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以前,我国的标准体制实行的是单一标准体制,即标准一经颁布就是技术法规,应当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标准的体制确立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体制,为此,1997年建设部对341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进行了划分,其中划分出强制性标准239项,推荐性标准70项,改为行业标准14项,取消标准1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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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以及分类简介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之一,在我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是规范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众多法律类别。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其分类。

一、宪法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织架构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

我国的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他法律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

二、民法相关法律
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个人和家庭的各项权益与义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刑法相关法律
刑法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刑法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犯罪类型、刑罚种类等。

刑法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

四、行政法相关法律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行
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行
使方式,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经济法相关法律
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知
识产权法等。

这些法律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经济的健
康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六、劳动法相关法律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
解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平衡稳定。

七、环境法相关法律
环境法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保护法、资源税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了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对于保护
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八、教育法相关法律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教育的管理制度、教育机构的组织方式以及对师
生的权益保护等,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九、文化法相关法律
文化法是保护和促进文化发展的法律体系,包括文物保护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

这些法律对于保护文化遗产、维护文化创意产业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推动了文化事业的进步。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广泛涵盖了各个领域,并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了分类。

这些法律无论是在制定过程中还是在实施中,都致力于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保障。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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