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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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或定期检验标志,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或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检、检修并作出记录,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一)未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包括:1、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包括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的;3、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或者未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4、未设置定期检验标志或者未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管理主体及其责任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对于多个产权人共有的特种设备,比如住宅电梯,它是“多业主共有财产”,所有权涉及众多业主,使用管理也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各主体在电梯使用管理上相互推诿,安全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落实。

因此应当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一、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以上规定,产权共有人应当对所拥有的设备履行管理义务,并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二、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住宅的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现实中,往往是业主将电梯等特种设备以合同等方式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其管理权和责任就发生转移,受托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共有人没有委托管理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现实中,一些住宅电梯等特种设备虽没有以合同等方式进行委托管理,但实际上由物业公司、村委会、居委会或个人进行管理,这些实际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特种设备的安全法规和标准

特种设备的安全法规和标准
特种设备的பைடு நூலகம்全法 规和标准
contents
目录
• 特种设备概述 •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 • 特种设备安全标准 •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 特种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理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建议
01
CATALOGUE
特种设备概述
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等。
法规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和使用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
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
格执行。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和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 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及时

指用于经营目的的乘客载具,且在室外、高低空使用的集游乐 和观赏为一体的设施。
特种设备的安全重要性
特种设备的使用广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财产损 失,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影响巨大。
由于特种设备本身的特性,及其在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性 ,使得其安全问题尤为重要。因此,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 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03
CATALOGUE
特种设备安全标准
国内特种设备安全标准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使用等环节的 安全要求,是制定国内特种设备安全标准的基础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规范
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等,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具体安全要求进行了详细 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的义务和与作业人员处理紧急事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安全管理人员有处理紧急事务的权利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给予单位内的安全管理人员必要的责任和权利。

必须要求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制度的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且赋予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权力,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何人不应该予以阻扰。

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和采取的必要措施,必须及时处理。

安全管理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条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包括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使用部门的责任人。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事故隐患的报告义务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事故隐患或者出现某种不安全因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能够及时发现。

这就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方面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另一方面也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密切监控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

当问题出现时,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泄漏、起重机械有异常声响等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而且是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制造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两种:(一)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行为。

与《特设条例》相关规定类比,增加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修理也应当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

(二)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行为。

(三)告知的方式有多种,一般有直接递交文字材料、寄送信函、发送传真等方式。

本法规定为书面形式,具体的格式、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为防止推卸责任,规范告知行为,应当采用直接递交书面材料、挂号信、传真等不易丢失的方式,接到告知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告知单位出具收据凭证。

4.移交使用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范围,以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

三、责任形式(一)行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活动的行为。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
(一)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都应当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二)刑事责任。

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学习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学习

起重设备自行检查记录



一、特种设备隐患排查自检报告(表1) 作业区组织每月每台设备至少一次,并出具自检 报告,检查负责人为作业长。 二、特种设备年度自检评价报告(表2 ) 每年最后一个月出具本年度每台设备自检评价 报告,由公司安全环保处和分公司设备能源科 组织协同作业区共同开展年度自检工作,评价 报告由公司安全负责人签字。
特种设备使用要求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 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 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 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 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亮点

一、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管理的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里所确立的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叫做“三位 一体”,即: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原有的 监察条例侧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管理。而《特种设备安全法》 已经不是单纯的强调政府的监察,而是让它成为一个社会安全 法。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事。这部法律确立了一个好的体制, “三位一体”比安全监察条例上升了一个层次,使它成为全社 会安全管理的一个大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第一层:法律—全国人大批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层: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年3月11日发布,2003年6月1日实施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493号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发布)2、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授权的颁布的法规性文件。

如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湖北省省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8项分别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安全监察人员、作业人员考核,气瓶充装单位资质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第三层:部门规章——由政府机构行政长官签发,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四层:安全技术规范——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

115个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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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摘要: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四、特种设备的生产和经营
五、特种设备的检验和检测
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
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
八、法律责任和处罚
九、附则
正文:
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设备选型、购置、安装、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等环节。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和批准。

禁止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和标准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的检验和检测应当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安全培训、安全演练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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