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责任追究制1

债权债务责任追究制1
债权债务责任追究制1

债权债务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分配资金,严禁出现新的债务,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构建新农村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办事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事处不良举债的概念

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脱离实际、在没有偿债保证和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盲目搞建设项目、更换公务用车、豪华装修办公室、更换办公设备等情况下出现的债务均视为办事处不良举债。

二、防范新债的具体办法

目前办事处既要杜绝新债形成,又要促进办事处经济发展,严格财政管理体制。

(一)完善办事处干部考核机制。一是要制定合理的考核方法。要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方法,建立有效的干部问责机制,完善办事处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领导责任考核制度,并与职级晋升、评先选优挂钩,把眼前的实绩与财源建设的目标和责任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性考核,以防止经济建设中的短期行为。二对盲目举债营造所谓“政绩”工程的干部,既不能提拔重用,也不能让其留下债务异地为官;凡

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同时严格执行办事处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防止新的债务产生。

(二)严格财务管理。村级财务实行办事处代管,办事处各部门财务继续纳入办事处财政所统一管理。认真执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审批制度,坚持村级干部离任审计、村财办事处审核、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三)严禁民间高息借贷。要规范办事处债务管理程序,整顿办事处担保行为,禁止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办事处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弥补收支缺口。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准向非法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需要借款的要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并报办事处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审核,否则谁决定借款,谁负责偿还。严禁党员、干部及其家属参与高利贷活动,否则,要追回所有非法所得,并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

(四)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级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一事一议、量入为出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个人垫付、承担各项费用。

(五)发展农村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才是防止农村举债的治本之策。一方面,可选择合适的项目,

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另一方面,应积极鼓励农户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可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和招商引资等形式获得收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

三、新增不良债务的责任追究

(一)实行不良举债责任追究制度。凡是以个人名义给集体贷款所形成的债务,应由当事人负责偿还;办事处、村干部在任期内决策失误形成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在债务问题上发现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国家和集体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党工委、办事处对办事处、村举债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举债,由党工委、办事处把关,不准入帐。纪检、财政和审计部门每年定期进行联合债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不合理债务的发生。

(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办事处、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贯彻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对办事处政府的举债

行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在本辖区内不出现违反政策举债的行为。根据不良债务的情节和后果,取消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评优、评先进资格。办事处纪委、财政、审计要定期检查,定期通报。财政部门要建立奖励资金与办事处工资发放、偿还债务、扣减办公和人员经费挂钩的制度。

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举报办事处举债的行为。

(四)办事处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追究对象为发生新的不良债务的各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和对事件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组织处理手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要树立不借

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办事处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办事处、行政村发生新债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从重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连续两年举债的部门负责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

二0一一年一月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 __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出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

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条接受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要认真负责回答联合问责小组提出的询问,全面细致地说明问责事项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整改措施,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同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根据不同适用对象所负的责任和情节轻重实施。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对非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137-93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更好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本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该制度。 一、副总以上矿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法人负责,法人向全体员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

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4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3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6、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

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明确食品安全职责,应制定规范的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乡政府主要领导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在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落实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主管领导,配备必要的人员; (四)组织实施安新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等信息。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定期向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七)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八)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县政府及县

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而予以许可,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实施执法检查的或不按法定程序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日常执法检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以及其他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或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幅度,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阻挠或干扰执法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致使本地形成假劣食品集散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 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 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 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 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 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 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 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 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书面检查;二是谈话诫勉;三是通报批评;四是对照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五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烤烟办党组和领导班子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二、内容: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内容: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级行政领导及各车间、处室。 第三条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基础,强化安全措施为保障。 第四条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下列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 (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责任事故; (三)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重大行车责任事故; (四)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六)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责任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对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涝灾害等不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组织救助的; (八)其它虽未形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各级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安教处是我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厂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七条各车间、处室等部门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安全应急求援预案;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安全检查,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八条厂工会组织负有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应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照本制度规定对行政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信息中心作为办公网网上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对信息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管理权。网络中心负责办公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二、办公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办公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的一切信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真实有效的。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四、各部门应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一)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二)不允许单位以外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三)各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

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 (一)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三)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四)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五)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六、各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然后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在办公网上发布。主办单位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七、在办公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doc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行为,督促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保证我办正确行使行政的各项职能,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避免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贻误工作,以至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我办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便于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不在此),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站所有在岗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本制度所称依法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对全站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一定损失,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给予的行政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坚持权责统一、惩教结合、失责必究、过罚相当的原则。 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水电办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成员组成,负责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的指导、监督和决定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该工作办公室设在

水电开发办公室,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事项。 按照各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水电办机关人员分工文件和相关制度依次对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我办利益,保守秘密; (三)遵守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注重社会效益; (五)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在突发紧急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进行有效处理或者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和重要数据的; (二)未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行政行为,经查实给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条件、权限和时限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给国家和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相关责任人不及时答辩、举证和应诉,致使正确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学习资料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云顶煤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以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界定、处罚、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追究安全隐患排查责任,治理“三违”,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以人为本、预防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有效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自律与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处罚违章人员时,必须遵守《义煤集团新安云顶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按照其违章行为和可能产生或已产生的后果,处理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处四种形式。其中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条根据危害程度,将“三违”划分为一般“三违”、严重“三违”、重大“三违”三种。 一般“三违”,指“三违”情节轻,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严重“三违”,指“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重大“三违”,指“三违”性质极其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直接引发重大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第五条对一般“三违”,必须由“三违”人员写出保证书、进行家属联保,并由本班班组长或安全表现好、无“三违”现象的人员担保后方可重新上岗。是一般职工的,并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是管理人员的,并给予400元以下的罚款。若同一人在3个月内出现2次一般“三违”的要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严重“三违”人员要按照未交罚款不放过、未脱产培训不放过、考试合格未不放过、未写出保证书不放过、未实现家属联保不放过、未找到保证人不放过的“六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是一般职工的,给予500元的罚款,管理人员给予1000元的罚款。若同一人在6个月内出现2次严重“三违”的要按上一级处理,即按重大“三违”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重大“三违”除按照第六条“六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外,未造成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按违章严重程度不同,是一般职工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予以辞退。是管理人员的,给予行政处罚或2000-5000元的罚款,一律撤职,如是部室管理人员一律辞退。 第八条查处“三违”,必须经当班现场人员确认,“三违”发现人或举报人向安监部门汇报登记,安检部门按照本规定对“三违”人员做出处理,填写《罚款通知单》,告知违章人员,对“三违”罚款签字确认,受理安全处罚争议事件,对拒绝接受处罚事件进行仲裁和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具体实施细则 1.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罚款必须经当事人及仲裁委员会(安委会)主任签字认可后方为有效。当事人或单位对安检部、生产部门的处罚存有异议,或施罚人对被罚人做出处罚遭到拒绝时,在事件发生两日内提出仲裁申请。

XX镇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XX镇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为加强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镇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就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向 镇政府全面负责,同时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镇各村、食品生产、药品零售、经营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村、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 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分析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制订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查处;组织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条镇宣传办主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镇工商分局、卫生院、公安分局负责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开展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工作。 镇农业办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对植物、动物产品中农药、兽药的残留量检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负责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农产品安全技术标准,并负责粮油收购、储存和运输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镇中心医院负责食品药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 按月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卫生、食品污染物以及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实施食品药品卫生质量监督抽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四条各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药品零售单位必须将食品药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抓好落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食品药品安全负首要 责任,要增强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意识,确保生产、加工和经营食品药品的安全。 第七条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企业要严格依法组织生产或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技术改造和硬件建设,改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规范操作程序;

公司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2)

公司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使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定义: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责任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者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3、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3.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3.6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4、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扣罚月度绩效奖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降职、调离岗位或扣罚全年度绩效奖等处分。 4.1计划负责人不认真掌握所管物资库存信息,对基层需求计划应利库而未利库造成重复采购并产生积压的;或造成积压物资超过20万元的。 4.2计划负责人不按规定流转计划,造成计划流转迟误或计划丢失导致物资供应不及时出现使用单位投诉的或造成生产单位停产事故的。 4.3采购负责人在选择供应商时,未严格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选择供应商,造成不同等级供应商同台参与竞争的或导致采购物资质量下降给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 4.4采购负责人在询价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采购管理细则”询价补充规定》程序开启报价,采取私自开启密封报价或向供应商透露报价信息等行为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4.5采购负责人未按《物资采购管理细则》规定,擅自决定采购方案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6采购负责人在招标过程中,未按《招标管理办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或在招标过程中未尽应履行义务,导致招标工作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4.7供应商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程序履行供应商评审而擅自将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或在社会上或集团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的。 4.8 物资验收项目负责人在物资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合同、协议(审定单)约定的物资不上报,擅自出具验收合格手续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9催货项目负责人在催交未到货物资时,未按规定程序向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汇报,擅自对供应商提出的处理意见或承诺进行答复,影响物资供应的或造成停产事故的。 4.10合同承办项目负责人在承办合同审批过程中,对申办合同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丢失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11公司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监察、考核义务,对查出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4.12信访人员违反信访有关规定,对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转交、办理、办结的或造成群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 4.13各业务项目审核责任人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未尽到审核义务,对审核的事项未予认真审查,草率签字造成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4.14部门领导未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对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的审批权限违规违章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4.15负责参与公司各类评审、审议会议的相关管理人员,对评审、审议的相关事项存有异议或对评审、审议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仍履行签字确认手续的。 4.16经公司办公会或公司领导督办的重要事项,承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或压案不办的或对已

安全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行政(经 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依法组织安全生产,确保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人员到岗尽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立足“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责权利相统一”等原则,预防和解决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安全工作意识淡薄,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企业内部安全隐患不断甚至发生责任事故的问题;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责任与利益对等、行政处分与经济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委会依据本办法实施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公司财务审计处及各单位财务依据公司安委

会决定负责罚款收缴。 二、安全管理责任行政(经济)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职(级) (五)撤职 (六)解除合同 上述处罚种类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其他人员适用(一)、(二)、(三)、(六)。对违反本法被行政处罚的人员,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安全管理责任行政(经济)处罚 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自觉按照公司规定参加公司安全例会,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安全教育活动,强化内部安全管理,抓好职工各岗位职责落实,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公司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在本单位落在实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处500元罚款: (一)无故不参加公司例会3次及以上的;年内参加安全例会少于8次的; (二)单位内部未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安全教 育培训、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致使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doc

精选 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安置房项目十标段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批: 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 安置房项目十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五年七月

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安置房项目十标段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完善激励机制,确保西临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总体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罚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关心员工劳动安全和人身安全、不重视安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事故隐患严重、员工违章违纪,导致发生伤亡事故和铁路行车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济罚款,对重大责任事故者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项目成立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组长:杨建龙 副组长:王朋勇 组员:宋胜利、周润成、陈曼、常鹏娟、任娜娜、赶继蓬、张正军 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答疑涉及本制度中各类奖罚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安质环保部,具体负责奖罚管理的组织工作。 各类奖罚按程序,由项目安质环保部起草,提报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核,项目经理批准。 第四条为确保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项目、施工队各级必须 逐级建立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为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证本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项目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 考核,通过考核评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奖罚。 第六条项目各级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确定每个人的 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分为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底考核。 第八条日常考核情况纳入月度考核成绩,月度考核成绩纳入季度考核成绩,季度考核成绩纳入年度考核成绩。每季末月度和季度考核、年末与第四季度考核合并进行。同时季度考核成绩和年度考核成绩纳入劳动竞赛总成绩。 第九条日常考核由项目安质环保部组织,采用不定期检查的方式。 月度、季度考核由项目安全分管领导牵头,安质环保部组织,相关部室参加,在每月末、每季度末前完成。年度考核由项目主管领导主持,安全分 管领导牵头,安质环保部组织各相关部室对每个施工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 行集中检查,在年末完成。 第十条在日常检查中,项目安质环保部发现问题并下发整改通知单的,没有按期整改的单位,每次扣 2 分,连续两次出现同类问题(包括连 续两次没按期整改)的单位,加倍扣分,三次以上出现同类问题,而拒不整改的单位,扣 8 分,并报请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同时所扣分值纳入月度安全考核评比。 第十一条月度安全考核采用集中检查方式进行,考核情况由项目安质环保部以通报形式下发。 第十二条季度安全考核结合各单位月度安全考核成绩,取平均分作为本季度安全考核成绩,项目对考核达标且评分结果最高的单位进行表彰 ,

食品安全责任制

白洋小学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 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学校及幼儿园,由于学生是特殊群体,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指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外出活动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二、成立组织机构: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胡从风 副组长:王学群 组员:王国纯王秋明王均田夏佑华 陈叔军南友军徐波涛 三、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1、学校校长(胡从风)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后勤的办公室主任(陈叔军)为直接责任人,食堂负责人(陈淮安)为具体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后勤的办公室主任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2、后勤部门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3、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4、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6、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校领导、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S有限公司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 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 了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 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 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本制度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负有领 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 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 影响的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 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 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 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六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有错必究原则;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16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通 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区行政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实用版

YF-ED-J589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 策,更好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 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 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本矿安全管 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该制度。 一、副总以上矿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 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 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法人负责,法人向全体 员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

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4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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