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委托代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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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操作规程为了规范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中国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及回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第一节基本规定一、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包括我行自营品牌贵金属销售与代理贵金属企业销售贵金属两部分。

1、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销售:我行自行借入原材料或利用积存金库存作为黄金原料、自行设计并经总行指定贵金属加工企业铸造的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通过我行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向企业或个人出售。

2、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我行接受贵金属企业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电子渠道代理贵金属企业与投资者(企业或个人)进行实物贵金属制品买卖。

二、产品销售模式。

产品销售模式可分为铺货式销售和订单式销售。

(一)铺货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根据银行销售需求,提前生产加工出产品并配送至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银行实现销售后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销售基础金额上划至总行金融市场中心指定账户或将销售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二)订单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不提前生产产品或仅提供少量产品供网点柜台展示,客户有需求并下单订购时,贵金属合作企业再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相应产品生产和配送,银行收货或客户提货后再由银行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相应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中各类贵金属制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方式、销售价格、规格种类等销售信息详见总行每期发行通知。

三、个人和机构客户都可购买我行销售的实物贵金属制品。

(一)个人客户可以从阳光卡(活期一本通)转账或以现金购买。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交易金额单笔转账类5万元以上(含)、现金类1万元以上(含)的,客户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机构客户只能以转账方式(可从他行转入)购买,转账支票及进账单上收款人为“中国银行”,用途为“购买贵金属制品”。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审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审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以下简称“非公募产品”)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及公司关于制度,特制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代销非公募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估工作。

本细则所指的非公募产品指除基金公司、公司子公司、其他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

非公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公司发行的专户类产品或类专户类产品、公募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公司子公司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项资产管理计划等类专户类产品、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它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专户类产品、保险公司发行的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以下简称“阳光私募基金”)自主发行的产品等。

第三条公司代销产品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的决策机构。

详尽职责参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代销产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工作。

详尽职责参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工作组中的非公募产品引入岗、非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非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

主要负责非公募产品的引入、评估等组织工作和关于制度的修订工作。

第二章产品评估程序第五条产品及发行人评估程序包括立项推荐、产品立项、评估筹备、项目评估、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存档共五个环节。

第六条产品推荐环节。

产品来源可以由集团内部主要公司、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总部、销售交易部、分公司、营业部、其他业务部门推荐。

《证券从业资格证》其他业务(一)

《证券从业资格证》其他业务(一)

摘要这部分是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九节其他业务,里面包含了第1-4个知识点,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与禁止行为,对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措施。

01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熟悉)(1)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定义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基本原则证券机构代销金融产品的两个基本原则:1.避免利益冲突;2.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防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应当集中进行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审慎调查、风险评估、统一与委托人签署合同,统一制作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基本要求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基本要求:代销合同必备内容证券公司应与委托人通过签署书面代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在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咨询查询、投诉处理、违约方面应急预案和后续处理机制等方面的分工,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委托人资格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1.委托人资格审查。

证券公司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2.产品尽职调查。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信息。

资金支付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既可以由客户直接向委托人支付,也可通过证券公司支付。

在通过证券公司支付时,证券公司不得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受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保障预案及应急处理预案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保障预案及应急处理预案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保障预案及应急处理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切实做好迅速有效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代销金融产品投资风险对产品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xx证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xx证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工作指引》、《xx证券客户信访与投资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公司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代销金融产品风险事件是指在由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存续期间,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代销金融产品本息偿付的、产品存续和产品交易的、需要立即处置的重大事件。

主要包括:产品风险、销售风险以及技术设施风险等。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部门、证券营业部人员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公司及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保障体系第四条经纪业务事业部负责牵头成立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简称应急小组),具体负责各种异常情况的处理和落实。

应急工作小组由公司分管经纪业务事业部的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经纪业务事业部、信息技术部、清算部和行政管理部以及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为应急第一负责人并应指定一名成员作为应急联系人,配合部门负责人做好本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小组人员明确专业分工和各项应急工作任务,责任明确,建立健全完善的组织保障体系。

第五条各营业部成立由营业部负责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应岗位人员、风控岗人员、电脑主管、财务主管组成的突发紧急事件应变处理小组,全面负责营业部突发紧急事件处理的应急计划执行,定期演练突发事件的处理,事件发生时启动各项应变处理措施,全面实施营业部层面应变处理事项。

各营业部负责人作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突发紧急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第一责任人。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题库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题库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单选题(共40题)1、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转入历史记录库的信息不再提供查询服务B.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C.客户融券卖出的,只能通过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人的证券D.证券账户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答案】 B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培训与教育,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

A.每周B.每月C.每个季度D.每年【答案】 D3、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A.3:1, 2:1 , 1:1B.2:1, 2:1 , 2:1C.1:1, 3:1 , 2:1D.3:1, 1:1 , 2:1【答案】 D4、下列行为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是()。

A.Ⅱ、ⅣB.Ⅰ、ⅢC.Ⅲ、ⅣD.Ⅰ、Ⅱ【答案】 C5、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在处理与股东及股东关联方之间的关系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持有股东的股权B.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锁定期、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等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写人公司章程C.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D.公司章程未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答案】 B6、(2018年真题)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行为。

A.Ⅰ.Ⅱ、ⅢB.Ⅰ.Ⅱ、Ⅲ、ⅣC.Ⅱ、Ⅲ、ⅣD.Ⅰ.Ⅲ、Ⅳ【答案】 B7、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包括定期向首席风险官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XX农商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XX农商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XXX(以下简称本行)产品线,满足客户理财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金属是指通过本行网点代销指定贵金属公司生产的黄金投资品、纪念金银币等实物产品,包含主产品、发票、配套证书及包装物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贵金属代销业务是指在本行网点代理销售贵金属公司的黄金投资品、纪念金银币产品,并向贵金属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第四条本行代销的贵金属根据铸造工艺繁杂程度分为投资金与工艺金两类品种,投资金提供回购服务,工艺金制品不提供回购服务。

第五条本行开展贵金属代销业务应坚持“预约代销,集中订购,先订先得,货到提货”的原则。

代销网点应采取预约的方式代销贵金属产品,客户必须付清全部货款后,支行方可订购,货到后通知客户提货。

1第二条部门分工及职责第六条金融市场部(一)牵头开发和组织本行的贵金属代销业务;(三)制订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三)选择贵金属公司合作方,审查贵金属公司经营资质;(四)向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报告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零售业务部(一)组织贵金属代销业务营销拓展、宣传推广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支行贵金属代销业务;(三)提出产品设计与制造需求,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四)组织支行贵金属代销业务培训;(五)协助贵金属公司做好产品售后服务。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一)制订贵金属代销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二)设置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相关账户;第九条安全保卫部(一)监控贵金属产品收货、入库、交货;(二)运送和保管贵金属产品。

第十条各支行(一)执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推广贵金属代销业务,营销贵金属代销产品;(二)指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操作贵金属销售系统,代理开展订货、收货、退货、保管、回购、封包、出入库、解送等贵金属业务;(三)开设贵金属预付款专用账户,结算代购资金;上报各类报表、报告;(四)做好代销贵金属产品的保管工作。

金融产品题库

金融产品题库

金融产品业务一、单选题1.国信证券保本收益凭证属于: (A)A、证券公司的一种债务融资工具B、基金公司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C、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D、期货公司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2.国信证券保本收益凭证的风险等级为: (D)A、高风险B、中风险C、较低风险D、低风险3。

国信证券保本收益凭证的发行场所是:(C)A、上海证券交易所B、深圳证券交易所C、国信证券柜台市场D、银行间市场4. 国信证券保本收益凭证的最低认购金额是:(A)A、5万B、50万C、100万D、300万5。

“东风系列”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期限是:(B)A、半年B、1年C、2年D、以上答案都不对6。

“东风系列”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费收取方式是:(A)A、无认购费B、有1%的认购费,价内支付,例如客户认购100万,支付100万即可C、有1%的认购费,价内支付,例如客户认购100万,需支付101万D、有1.5%的认购费,价内支付,例如客户认购100万,支付100万即可7. 金天利为资金()到帐的现金增值类产品。

(A)A、T+0B、T+1C、T+2D、T+38. 金天利单笔交易单位的最低资金额度为()。

(C)A、人民币5万元B、人民币1万元C、人民币1000元D、人民币2万元9。

金天利01~03为自动续做固定期限产品,金天利07~273为可选自动续做固定期限产品,客户可在交易时段(交易日的9:15-9:25,09:30—11:30,13:00—15:05)提出提前终止申请。

如提前终止客户将获得(): (A)A、持有期的活期存款利息B、金天利205001的产品收益率计算持有期间所得利息C、买入时持有到期收益率计算持有期间利息D、没有利息10。

总部于交易日(T日)下午( )统一为签约客户下达“金天利1天期(205001)品种买入指令,并于次交易日(T+1日)上午9:15(含9:15)前执行相应不再续做委托指令操作,资金即时可用. (A)A、15:00-15:10B、15:00—15:05C、15:00-15:30D、14:55-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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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委托代销协议
金融产品委托代销协议
甲方:(委托人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代销人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运营的金融机构,拥有销售金融产品的资格和能力;
2. 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运营的销售代理机构,拥有销售金融产品的资格和能
力;
3.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代理销售其金融产品,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基于上述鉴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任务委托
1.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其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产品名称)。
1.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金融产品的详细信息、销售政策、销售目标等相关资料,
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代销义务
2.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推广、销售金融产品,并为客户提供相关咨询和服
务。
2.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销售政策和规定,确保销售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3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商业
目的。
第三条 佣金与报酬
3.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销售业绩支付相应的佣金或报酬,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双
方另行协商确定。
3.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业绩进行核查,如发现虚假销售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
甲方有权中止支付佣金或报酬,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保密条款
4.1 甲乙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予以保密,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泄露。
4.2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用于其
他商业目的。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全部
或部分义务,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并尽力减少损失。
第六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有效期)。
6.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如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可续签协议;如未达成一致,
本协议自动终止。
6.3 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互相结清未了结的款项,并归还对方的文件和资
料。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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