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填写规范(管局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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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ICP用户注销备案申请表

广东ICP用户注销备案申请表

广东省ICP用户注销备案申请表(*必填)填表须知(本页是填表须知,不必打印,请在打印前选择第1页)1.本表适用范围:ICP备案主体属广东省。

若备案号(主体)为广东省以外的(即非粤字头备案号),请找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处理。

2.如是需要注销本单位备案,原则上管局不受理此类申请,请自行联系原备案接入服务商在线提交注销申请或取消接入,备案系统将自动核对和通过申请。

注:注销网站及取消接入不需真实备案密码,只要网站主办者授权,服务商即可在线提交。

如服务商说无备案密码无法在线提交则为误导,可向我局反映。

3.如是由于域名冲突原因需要注销其他单位以解除域名冲突问题的,可向备案所在地管局提交书面申请,管局接收申请后,将注销需求转发给原备案接入服务商去核实处理。

4.接入商对我局转发的注销需求进行核实,符合注销或取消情形的,将在线提交注销申请或取消接入,备案系统将自动核对和通过申请。

5.按申请依据可分主体依据与域名依据两种,主体依据即主办单位有效证件(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域名依据即域名注册证书。

注销申请时请对应具体情况填写申请表并说明原因。

6.申请表内所有表格应如实、规范、完整填写。

其中,拟注销备案信息要以备案管理系统(,且拟注销单位名称、域名及备案号要一致。

注销主体的备案号要填写主体备案号(以“号”字结尾,如粤ICP备05XXXXX8号),注销部分网站的备案号要填写网站序号(如粤ICP备05XXXXX8号-1)。

7.申请人为“单位”的必须提供盖有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和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则提供本人签字及盖手印的申请表原件、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销申请所填写的内容与提供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假冒他人身份提交注销申请等恶劣情况将报公安机关。

8.关于填表说明。

注销本单位备案(只有忘记原备案接入服务商时方可向我局申请),应勾选“主体依据”,并附上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作为凭证(注销本单位备案可不提供域名注册证书)。

什么是ICP备案号?ICP备案号怎么查?

什么是ICP备案号?ICP备案号怎么查?

什么是ICP备案号?ICP备案号怎么查?什么是ICP备案号?简单来说,ICP备案号,就是你网站的备案号码。

ICP备案号就是当你的网站提交备案资料,经工业信息化产业部(及各地通信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会通过电子邮箱发送一个备案号码给你,例如:京ICP备200901001,津ICP备2009020002等类似的号码。

ICP备案号规则是什么?备案号的编制规则是有一定的规律的。

首先,是省份简称,即备案时主体(网站主办者)所在地省份,也即审批管局省份简称;其次,是“ICP备”,第三,是八位数字的号码,号码前两位代表首次审批时的年份,后面是审批出去的顺序,依次递增;第四,最后有一个“号”字。

ICP备案号怎么查?登录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点击右下角的“公共查询”,在“备案查询”下选择“备案信息查询”,按要求填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

一个主体有多个ICP备案号的如何处理?ICP备案号的发放是根据主体来的,一个主体只能有一个ICP备案号。

ICP备案系统中,对主体的判断是根据“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相结合的。

如果发现主体重复了或者一个主体有多个ICP备案号,正确的做法是留下一个备案号,注销其余的,然后把其他的域名添加在该备案号下面。

有ICP备案号,为什么输入域名查不到?在查询是否备案的过程中,经常发现某个主体已经取得ICP备案号了,但在公共查询里直接输入域名却查不到备案号,输入备案号就查出来了。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两种。

一、该主体和网站备案了,但在网站信息中域名那一栏,没有填写该域名;二、该主体获得了备案号,但新增的网站或域名还没有获得审核通过。

以前备过案,现在为何查不到备案号?一般而言,没有特殊情况,备案通过的网站都能查到ICP备案号。

如果查不到,可能是备案已经被注销了。

发生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导致备案号被注销:1、主动申请注销。

备案用户或者代为备案的接入商有权申请注销备案。

如果用户或者代为备案的接入商主动申请后,管局将依法予以注销,注销之后就查不到该备案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渝建[2013]472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建[2013]47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节能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建筑品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维护建筑节能设计审批的严肃性,确保节能设计质量,结合当前行业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节能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加强工程前期的节能设计管理,避免施工过程中进行节能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节能设计,将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综合考虑,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项目定位,向设计单位明确节能设计的相关需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节能设计标准。

应避免行政审批后进行节能设计变更,影响工程进度,增加社会成本。

设计单位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建设单位需求,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在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节能效果、节能材料的经济性与耐久性、施工难易等各方面因素,精心开展节能设计,并对设计标准及其合理性、经济性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加强对节能设计的审查,据此指导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

设计方案一经审定,不得同意其随意变更,以切实维护行政审批的严肃性,降低行政成本。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认真开展节能设计审查,以对建设单位负责的态度,提出合理化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和《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7〕2号),现将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2013年度,经审查并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63件。

其中,巢湖市3件、肥东县3件、肥西县2件、长丰县3件、庐江县2件、庐阳区3件、瑶海区1件、包河区1件、蜀山区3件,市直有关部门42件。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高度重视,全市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常化、规范化轨道,呈现出良好的工作态势。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报备格式不规范、延期报备以及不报送备案等问题。

2014年,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到及时报备、规范报备,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水平,不断促进我市政务发展环境的优化。

附件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附件二: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2014年1月13日附件一合肥市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序号单位名称数量备注1巢湖市政府32肥东县政府33肥西县政府24长丰县政府35庐江县政府26庐阳区政府37瑶海区政府18包河区政府19蜀山区政府3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412市农业委员会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4市教育局915市科学技术局16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017市公安局18市民政局519市司法局20市财政局42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市国土资源局123市交通运输局24市水务局125市林业和园林局02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7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9市审计局30市规划局31市城市管理局32市环境保护局133市商务局34市房地产管理局435市体育局136市统计局37市物价局138市畜牧水产局039市粮食局40市旅游局4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4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4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45市档案局46市地震局147市残疾人联合会148市气象局49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50市国家安全局51市国家税务局52市烟草专卖局53市地方税务局54市盐务管理局55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156市邮政管理局合计63附件二201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巢湖市政府:1.《巢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巢政〔2013〕67号)2.《巢湖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巢政办〔2013〕71号)3.关于印发《巢湖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巢政办〔2012〕209号)肥东县政府:1.《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3〕22号)2.《肥东县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东政〔2013〕30号)3.《关于肥东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东政〔2013〕47号)肥西县政府:1.《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政办〔2013〕56号)2.《关于印发肥西县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3〕88号)长丰县政府:1. 《长丰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长政〔2013〕11号)2. 《长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长政〔2013〕12号)3.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长政〔2013〕17号)庐江县政府:1.《庐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2.《庐江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34号)庐阳区政府:1.《庐阳区小额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庐政办〔2013〕47号)2.《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意见》(庐政办〔2013〕28号)3.庐阳区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庐政办〔2013〕80号)瑶海区政府:《关于印发瑶海区对建筑业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瑶政〔2013〕20号)包河区政府:《关于印发包河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包政〔2013〕23号)蜀山区政府:1.关于印发蜀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蜀政办〔2012〕43号)2.《蜀山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2号)3.《蜀山区廉租房准入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6号)市经信委:1.《合肥市第三方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评定办法(试行)》合经信推〔2013〕225号2.《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合经信中〔2013〕265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合经信科技〔2012〕481号)4.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3〕58号)市农委:《合肥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试行)》(合统筹办〔2013〕8号)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合国土资发〔2012〕190号)市物价局:1.《关于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合价商〔2013〕1号)2.《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服〔2013〕50号3.《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合价费〔2013〕37号)市民政局:1.《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求助实施细则》(合民规备字〔2013〕5号)2.《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合民〔2013〕56号)3.《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3〕65号)4.《合肥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求助实施方案》(合民〔2013〕83号)5.《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合民〔2013〕350)市人社局:1.《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试行)》合人社秘〔2013〕294号2.《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3〕422号)市房管局:1.《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合房〔2013〕172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房〔2013〕196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合房〔2013〕71号)4.《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合房〔2013〕213号)市环保局:《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合环宣〔2013〕111号市教育局:1、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7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17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3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46号)5.《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合教〔2013〕93号)6.《合肥市公办普通高中孤儿学生接受免费教育办法》(合教〔2013〕145号)7.《合肥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合教〔2013〕197号8.《合肥市普通高中国际班招生及办学行为管理办法》合教〔2013〕199号9.《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合教〔2013〕246号)市财政局:1、《合肥市级财政票据年检办法》(合税政备字〔2013〕1号)2.《合肥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合财社〔2013〕182号)3. 《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合财行〔2013〕548号)4. 《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合财预〔2013〕554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合水资〔2013〕1号)市地震局:《合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合震〔2013〕11号)市残联:《合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员学分册管理办法(试行)》(合残联〔2013〕56号)市体育局:《合肥市群众体育设施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合体〔2013〕34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1号)2.《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2号)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3号)市招管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业〔2013〕94号)——结束——。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江西icp注销备案申请表

江西icp注销备案申请表

江西ICP用户注销(删除)备案申请表办理江西icp证注销手续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呢?如果您对此问题不是很清楚的话,前来金三看看吧,我们将会为您解疑答惑。

下面为您讲解,填写icp 注销备案申请表的注意要点。

Ⅰ.注销备案信息申请类别*(请选择其中一项)○1.注销本单位备案○2.注销他单位备案○3.删除本单位报备数据○4.删除他单位报备数据申请依据*(请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并填写以下相应资料) □主体依据(如主体冲突或注销删除本单位备案请选此项)□域名依据(如域名冲突请选此项,并正确填写该域名)以系统查询为准拟注销备案主办单位名称*拟注销备案号*(无号写“无”)拟注销备案域名列表*注销原因及备注(必须填写详细原因)*Ⅱ. 申请单位信息(必填)主办单位名称*单位公章(个人签名)*主办单位证件类型*主办单位证件号码*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邮箱*Ⅲ.处理结果(以下由通信管理局填写)处理日期:备注:注意:1.本表适用范围:ICP备案主体属江西。

若备案号(主体)为江西以外的,请找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处理。

2.本申请表适用于注销备案与删除备案的申请。

填表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划掉“注销”或“删除”二字,并在申请类别选择类别。

3.按注销(删除)的备案主体与申请人关系可分为申请注销本单位备案和申请注销其他与本主体或域名发生重复(冲突)的主体备案;按申请依据可分主体依据与域名依据两种,主体依据即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域名依据即域名证书。

注销(删除)申请时请对应具体情况说明原因。

4.请检查所填写的备案信息是否正确;如备案填写无误,仍提示重复,请先确定是主体冲突还是域名冲突,并在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共查询”中,查询该信息已被哪个备案主体使用,再根据查询结果填表。

5.请根据以上情况使用A4打印纸打印《注销、删除备案申请表》,纸张不符或未准确清晰完整填写者,视为无效申请。

6.注销(删除)备案必须提供盖有公章的申请表和单位有效证件,申请依据是域名依据还需提供域名注册证书及域名注册人证明材料。

一般网站域名备案要多久?

一般网站域名备案要多久?

一般网站域名备案要多久?表示您提交的备案信息已通过ISP接入商审核, 备案系统正在向通管局系统提交您的备案信息, 备案系统会显示“待提交至通管局审核”, 提交时间取决于通管局的接口可靠性, 正常时间在一天以内;表示备案信息已成功提交至工信部接口, 通管局正在接收数据或审核,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根据国家现有政策,网站域名都需要去备案。

可是,一般网站域名备案要多久呢?很多人表示自己将域名提交备案之后,备案结果迟迟不出来,等不到备案成功就域名就无法解析。

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网站域名备案要多久。

▲一、网站域名备案要多久目前使用国内空间都要涉及到备案,由于需要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所以备案需要一定时间。

一般来说,管局给的域名备案时间为20个工作日左右,但因各地的域名备案数量和备案政策不一等原因,导致备案的时间也不相同。

有的地区三到五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备案,而有的地区则需要15天到30天。

▲二、企业网站备案需要准备1份(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1份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1张负责人的半身彩色照片(.jpg格式);(需有对应服务商提供的专门背景做幕布。

)1公章;主办单位所在地的详细联系方式;填写《信息安全管理协议》;填写《真实性核验单》。

▲三、网站域名备案的相关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方可登陆本网站填报备案信息。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相应的电信管理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性。

填报虚假信息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填报的备案信息有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的,电信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在登陆本网站履行备案手续前,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手续后,应当将备案电子证书放置到指定的网站目录下。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

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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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规范及要求
一、主办单位信息的填写
主办单位信息:网站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主办单位性质相符和,若您的站点属于个人站点,主办单位请填写您的姓名以及您的证件号码,若属于企业或者团体请填写单位名称以及单位证件或机构代码证号码!
常见个人填写规范:
二、主体负责人基本信息/ 网站负责人基本信息的填写
以上号码均要求真实有效,相关部门会对网站信息进行不定期抽查拨测,如发现虚假无效信息或非本人信息将对其主体网站信息进行注销处理。

三、ICP网站信息的填写
网站名称:(1)需填写真实网站名称;
(2)网站名称和主办单位性质相符和,个人网站不得为公司命名、非政府授权机构不得以政府或其他关键字命名;
(3)网站名称中如包含“中国”、“中央”、“国家”等“国”字头命名网站需提供相关证件核实予以通过;
(4)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

网站首页网址:(1)每个主体下可添加多个网站,但每个网站有且只能有一个格式为 的网址;例:
(2)每个网站首页网址下可添加多个域名,但有且只有一个网址与域名相对例:
网站前置审
批项:如涉及到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
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需先到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审核
后下发文件提交至管局核实方可予以审核备案。

网站服务内容:非经营性网站不得涉及到经营行为,如: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

网站备案信息填报规范性与真实性的有关要求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一些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

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

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接入服务商应落实接入服务责任认真核实,对仍存在问题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

一、总体原则
(一)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
(四)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
(五)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

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

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应与其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

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不得以“某某有限公司”等为其网站主办者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字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不真实的姓名。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

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不真实的IP地址。

(十)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010-********”等不真实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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