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人员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用人单位及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用人单位及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附件2用人单位及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登陆账号相同,职称受理点账号由市里统一分配。

具体审核办法如下: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网上审核操作办法1.登录管理服务平台注册。

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点击“用人单位登录”——“法人登录”后,进行注册。

2.授权审核。

注册完成后,登录管理服务平台。

首次登录用户,需下载打印用人单位委托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提交系统审核,审核通过会收到12333短信提示。

3.业绩档案审核。

用人单位登录管理服务平台后,系统会显示需要审核的业绩档案资料和职称申报申请。

点击“业绩档案审核”,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相关业绩档案进行审核。

点击“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查。

注意:申报人员的业绩档案未完成审核前,无法进行职称申报。

4.申报资料审核。

单位逐条逐项对申报人员的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查,如发现资料提供不全,信息有误等,及时退回修改;审核无误后,点击“通过”按钮,并录入对申报人员的业绩公示情况和审查意见,提交所在地职称受理点审核。

二、职称受理点网上审核操作办法1.申报人员所在地职称受理点登录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028/login.jsp),点击“申报业务管理”——“职称评审资格审查”,进行资料审查。

2.首先点击“收费设定”,对管理服务平台默认的“收费”选项进行更改。

全市工程技术中初级资格评审费采用线下收取,在“收费设定”中勾选“不收费”。

3.点击“待审查”,对用人单位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对不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点击“审查不通过”并说明理由;对资料提供不完整、有误的人员,点击“退回”并注明需修改的内容;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点击“审查通过”,并签署审查意见。

4.县(市、区)申报人员信息审查通过后,提交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按照上述操作步骤进行审核推荐,提交到嘉兴市工程技术中评委。

浙江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审计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审计厅)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一)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聘请人员参与审计(以下称外聘人员);(二)从外单位借用内审机构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参与审计(以下称外借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部人员为外聘人员和外借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管理、保障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原则,省审计厅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1—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工作,并严格保密要求和加强现场管理。

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且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不得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等系统外单位聘请人员参与审计。

第二章聘请管理第四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等要求,省审计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协助参加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协审单位)。

省审计厅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需要外聘人员时,应从中标的协审单位名单中选择。

第五条根据政府采购结果,省审计厅统一与中标的协审单位签订服务期内协审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协助审计时间和工作职责范围;(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费用及支付方式;(四)廉政、回避和保密要求;(五)违约责任;(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省审计厅聘请外聘人员,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临时聘请。

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办法()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办法(精选13篇)为切实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明确临聘人员工作职责,提高临聘人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服务形象,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办法篇1一、临聘人员范围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是指连欣街道办事处在固定编制外临时聘用的其他岗位人员。

二、聘用原则(一)总量控制,按需聘用的原则。

各科室在聘用人员上,要根据科室工作情况,按照岗位所需人员总数,从严控制。

(二)规范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

加强临聘人员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要求,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性质,对临聘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有聘有解,不断优化的原则。

在合同期限内, 每年年底对临聘人员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根据考评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解聘。

三、聘用基本条件(一)临聘人员必须拥护中国***的基本路线、方针、***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安排,并能严格遵守街道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文化知识和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责任心强,身心健康。

(三)原则上男50 周岁以下,女45 周岁以下人员。

(四)单亲家庭并抚养未成年子女、低保户1 年以上、夫妻双方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及本辖区居民可优先吸纳。

四、聘用程序(一)各科室根据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

(二)办公室考察汇总并经***工委副书记审核后,提交***工委会研究确定。

(三)经***工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相关科室配合,办理有关试用手续。

(四)新录用的临聘人员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确定,期满经工委会同意签订聘用合同。

五、临聘人员的管理及考核(一)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科室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

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公司员工、提高员工工作绩效,依据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公司员工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接受公司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考核管理的目的是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促进员工个人成长和公司整体发展。

第四条考核管理应该公平、公正,兼顾员工的个人发展和整体绩效。

第五条公司设立专门的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流程。

第二章考核范围第六条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作绩效:包括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

(二)工作态度:包括工作态度、团队精神、沟通能力等方面。

(三)专业技能:包括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等方面。

第七条考核管理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和职责,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和内容,确保考核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第三章考核流程第八条考核流程分为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两个阶段。

(一)年度考核:每年底进行一次全面的年度考核,评估员工在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现,并做出绩效评定。

(二)季度考核: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简单的季度考核,评估员工在近期的工作表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第九条考核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考核标准和内容:考核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岗位和职责确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内容。

(二)评定绩效等级: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按照设定的标准评定绩效等级。

(三)制定改进计划:针对绩效不良的员工,制定改进计划,确定改进措施和时间表。

(四)奖惩制度:根据绩效评定结果,奖励表现优秀的员工,惩罚表现不良的员工。

第四章考核结果处理第十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员工通报,接受员工的反馈和意见。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由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优秀和良好员工优先晋升、加薪、培训等,不合格员工应接受相应的奖惩措施,并制定改进计划。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如需修改,需重新经过程序审核。

技术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技术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技术人员管理、考核办法(总1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附件1:中基发展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稿)为了加强公司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培养高素质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队伍,规范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与考核,以逐步形成竞争机制,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安心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1 基本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正规院校接受过专业理论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具有初级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技术工作的公司员工。

凡是在公司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都属本办法管理、考核的范围;从事行政岗位工作、助理级以上公司领导参照本办法进行专业技术考核。

2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依据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用其所长,量才使用的原则,对一般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统一调配,关键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用由各单位和部门提出方案,公司总工程师审查后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技术人员的调动手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属分公司(院、部)的技术负责人调度、管理。

逐步推行专业技术岗位竞争上岗制。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采取双向选择、择优选用的原则,由分公司(院、部)等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公司主管领导统筹考虑,优先满足重要岗位或重要项目对技术人员的需求。

对公司返聘的老专家、专业副总工纳入公司总工程师统一调度的范围。

3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程序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相关部门协助,按年度进行,一般在每年的12月初开始,次年2月份结束。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编制所在单位[分公司(院、部)下同]的考核。

因工作需要经人力资源部临时调动的人员:可以参加所在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单位考核;也可以由原单位会同人力资源部、技术质量部根据受考核人平时的综合表现,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单位对于岗位变动频繁的人员,在考核中应注重现实表现,与本单位人员一视同仁,不得厚此薄彼。

科技人员晋升评审考核管理办法

科技人员晋升评审考核管理办法

科技人员晋升评审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人员晋升评审考核工作,确保评审考核的公正性、透明性和科学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在职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考核。

第三条晋升评审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3. 鼓励创新和持续学习。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科技人员晋升评审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由单位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等组成,人数为奇数。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申请晋升的科技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 在现职岗位上工作满规定年限;4.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5. 业绩突出,有显著的专业贡献。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七条晋升评审考核程序包括:1. 个人申请;2. 部门推荐;3. 材料审核;4. 专业考核;5. 综合评审;6. 结果公示。

第八条个人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 晋升申请表;2. 个人业绩报告;3. 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部门推荐应对申请人的业绩、能力和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材料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专业考核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重点考核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综合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根据专业考核结果和申请人的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结果公示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考核内容第十四条晋升评审考核内容包括:1. 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2. 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3. 工作业绩和创新能力;4. 团队协作和领导能力;5. 继续教育和学术活动参与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在晋升评审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质量技术系统人员考核评级管理办法(质检试行)

质量技术系统人员考核评级管理办法(质检试行)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技术系统人员考核评级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落实股份公司和局人才培养总体部署,推进员工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公司将在各系统实行技能评级管理。

为做好本项工作,决定首先在质量检查员(土建、水暖通、强弱电)、测量员开始评级,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评定组织公司薪酬委员会为考核评级工作主导机构,负责考核评级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确定。

为保证质量技术人员定级工作的顺利进行,委员会下设质量技术系统评级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质量检查员(土建、水暖通、强弱电)岗位考核评级的实施工作。

办公室成员如下:主任:刘群副主任:郭军平、倪金华、杨发兵成员:艾杰、周静、杨国富、各分公司总工程师、邢建林、李卓、田洪亮、薛梅另组建评审小组,负责考评中工作绩效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中评委由公司质量技术部主要人员、分公司总工、项目质量技术系统代表组成,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负责评审过程的组织、监督工作。

二、参加考核评级人员范围公司在岗质量系统人员,包括纳入公司薪酬体系的聘用管理人员和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管理人员。

三、考评周期及时间安排考评周期为一年,考评时间为每年四季度(本年度考评拟定于12月初开始)。

四、技能等级划分(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质量人员技能级别设定为十级:土建、水暖、电一级:了解土建、水暖、电施工的专业知识以及工作技能要求,具有一定的岗位工作经验。

二级:熟悉土建、水暖、电施工专业知识,具备本岗位工作技能要求,能够较好完成所分配的工作内容,独立开展本职工作,符合岗位职责。

三级:掌握土建、水暖、电施工专业知识并达到岗位工作要求,熟悉工作流程,能够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效率较高,具备指导他人工作的能力。

四级: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能协调或配合工作流程中的其他工作环节,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力,能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五级: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版的内容要求,善于分析思考,能够针对本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能够较好的指导他人工作。

劳务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劳务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劳务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劳务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 、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 、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 、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厂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 、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 、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3 、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部门、分厂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厂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部门、分厂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部门、分厂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分厂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

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核人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人员的监视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标准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

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方法要求,制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那么,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防止重复审计和审计遗漏。

保险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

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审一级的原那么确定具体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选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受聘进行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足够数量熟悉保险业务和保险监管规定、胜任该项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二)与审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三)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处分;(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中审计年度方案。

对高管人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那么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那么。

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专项审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时间和时限。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中审计现场局部结束后3个月内出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情形的,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离任审计。

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时,其他审计工程已经审计过的内容,原那么上可以借鉴其审计结论,不再重复审计,但有线索说明原有审计工作可能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三章审计报告第十一条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当出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及其职责范围、审计人员;(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三)审计结果,主要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及责任界定。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

审计对象的反响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责。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区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以下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一)直接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行为的;(二)强令、指使、授意、纵容、包庇下属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三)失职、渎职的;(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其任期内对其职权范围内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对总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并同时提交监事会。

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xx〕56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所在地保监局。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列入审计对象的信息管理,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归档管理。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时,可以要求其原任职保险公司提交最近任职岗位的离任报告,也可以参考其过往任职期间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方法规定的范围、时限和要求,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审计报告;(二)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存在虚假陈述,或者成心隐瞒或遗漏审计发现问题;(三)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审查时,要求被审查高管人员的原任职保险公司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原任职保险公司未按期提交或提交虚假报告;(四)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因成心或重大过失,导致审计对象的重大责任未被发现,或者成心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五)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保险机构拒绝、阻碍审计,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或者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提供人。

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它监管规定予以处分。

外部审计机构发生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在行业内公布该审计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委托该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对于审计报告提醒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或者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未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问题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查明:(一)要求审计机构进行说明;(二)听取审计对象的陈述;(三)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审计,审计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四)立案调查。

第十八条对于审计报告提醒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调查取证后,依照《行政处分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违规行为较轻,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于处分;(二)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三)配合监管机构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四)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追究责任或不认真组织整改的,依法从重处分。

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九条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适用本方法。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方法,但涉及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有关规定除外。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审核人员管理方法xx-09-07 16:32第一条为了标准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 )的管理,建立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保证审核质量,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安康、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本规定实施的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

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持有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具有担任审核组组长的资格。

第五条申请审核员资格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安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称;(三)具有不少于三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三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四)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申请高级审核员资格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安康;(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称;(三)具备审核员资格满三年,同时具有不少于六次的审核经历;(四)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申请审核员或高级审核员资格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交《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表》。

第八条完成审核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具备见习审核员资格。

参加不少于一次外部审核后,经审核组考核称职,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审核员证书。

完成高级审核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高级审核员证书。

第九条审核员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前应进行证书再有效。

第十条满足以下条件,主管机关可为审核员证书进行再有效:(一)五年内至少参加过三次相应的审核工作;(二)考核结果称职;(三)参加再有效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审核员证书再有效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交审核员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证书再有效申请表》。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再有效条件者,主管机关给予再有效签注。

第十三条审核员职责(一)遵守审核规定,自觉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信誉;(二)有效地履行审核任务;(三)向受审核单位及关人员说明审核内容和方法;(四)在确定的范围内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公正地进行审核;(五)客观地确定被审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既定质量目标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并清楚地提出不符合项或改进建议;(六)编制审核文件,按要求提交文件,并确保特定文件的保密性;(七)服从审核组长指挥,与整个审核组协调地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审核组长职责审核组长主要负责领导审核的实施,合理安排审核过程,统筹协调与被审核单位的沟通,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审核组内部会议,批准审核方案;(二)向被审核单位宣布审核纪律、审核方案和审核结果;(三)向被审核单位和有关人员说明要求;(四)组织与被审核单位的沟通;(五)监视审核组其他成员的审核工作,组织审核员考核;(六)审批不符合项报告和建议项;(七)主持编制审核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