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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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公司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公司治理 (4)第一节总体要求 (4)第二节股东大会 (5)第三节董事会 (8)第四节监事会 (10)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11)第一节总体要求 (11)第二节任职管理 (14)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7)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24)第五节独立董事行为规范 (25)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9)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30)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31)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7)第一节总体要求 (37)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9)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47)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50)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54)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58)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 (58)第二节实时信息披露 (66)第三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68)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72)第一节总体要求 (72)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73)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 (75)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79)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82)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83)第一节证券投资 (83)第二节衍生品交易 (86)第三节矿业权投资 (91)第四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96)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101)第六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05)第八章内部控制 (109)第一节总体要求 (109)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111)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114)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116)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117)第六节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119)第七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120)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123)第十章社会责任 (127)第十一章附则 (129)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131)附件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143)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巨化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巨化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160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公告编号:临2013-35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通知,巨化集团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买入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1,256,112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9%(已做四舍五入处理,下同),并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未来12个月内(自本次增持日起)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本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8.00元人民币,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5%(含本次已增持的股份)。

增持公告刊登于2012年12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13年6月18日本公司接到巨化集团公司通知,巨化集团公司按照增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继续增持了本公司股票,有关情况如下:1、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6月18日,巨化集团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票14,678,56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36%。

增持后,巨化集团公司已累计持有本公司股票749,190,25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2.87%。

2、巨化集团公司持续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3、巨化集团公司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2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短线交易的规定: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协议转让视同买入或卖出;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视同买入 董监高违反规定者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外披露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不具 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 股份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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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讲义内容是我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整理归纳的 要点仅供有关各方参考我部不对本讲义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 效性作出任何保证对有关各方使用本讲义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 间接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2:短线交易
某公司副总经理于2007年4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52800股又于5月22日卖出 公司股票36400股涉及违规金额431995.2元获利24278.8元
上述股票买入、卖出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
案例3:高管增持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某公司上市日总股本3亿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25%非社会公众股持股比 例75%其中持股10%以上的法人合计持股72.75%、某监事间接持股 2.25%上市后公司一名副总经理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6300股导致公司社 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25%若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连续20个交易日不足 25%其股权分布将不具备上市条件

证券法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证券法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证券法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4. 综合题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是( )。

A.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副经理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D.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关联企业董事长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内幕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包括关联企业的人员。

2.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将其营业用主要资产进行抵押一次超过该资产的一定比例时属于内幕信息。

该比例是( )。

A.15%B.20%C.25%D.30%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内幕信息的范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的,属于内幕信息。

3.2010年1月10日,甲上市公司发布虚假的重大利好消息。

2010年2月20日,在全国范围发行的乙证券报首次揭露了甲公司的虚假消息。

2010年3月30日,甲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

下列投资者中,属于因甲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是( )。

A.张某在2009年12月15日买人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1月5日卖出,产生亏损B.李某在2010年2月5日买入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2月15日卖出,产生亏损C.王某在2010年2月15日买入,在2010年3月5日卖出甲公司的股票,产生亏损D.赵某在2010年4月5日买人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4月15日卖出,产生亏损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欺诈客户的行为。

选项A买卖均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B属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C属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人该证券,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其损失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

2016-157 制度修订

2016-157 制度修订

制度修订最近实在太忙了,周三没有更新,本周一还发了教大家如何提离职申请的,导致大家看我昨天没有及时更新而浮想联翩公众号“价值法库”今年光棍节那天发表了一篇《上市公司规章制度汇总》,里面汇总了上市公司内部应该建立的一些制度这日子选的,绝对说明制度建设工作真的是证券部小伙伴们心头的那颗永远无法消散的朱砂痣最怕领导来句“你把三会层面的制度重新梳理一遍吧”听完这句话80%的小伙伴是直接黑血的,剩下20%血格也就剩一丝了今天小编整理一下制度修订四大步骤,希望对大家有用第一步:把制度所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找齐,通读、理解要求PS:查法律法规就用价值法库/laws/laws.html有一个比较省事的办法,就是上巨潮看别人家制度的第一条,一般第一条里面都会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多看几家,取个并集,然后用价值法库一个一个法规地看第二步:有指引的按指引修订,没有指引的多借鉴有指引的,比如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逐条修订本公司的《公司章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逐条修订本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没有指引的,综合百家大法,巨潮——关键字检索,多看几家的综合一下吧,在此推荐立霸股份(603519,因为他家董秘很细心,制度制定的也很全面)第三步:根据公司自身特殊情况再进行个别调整例如:虽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没有要求,但是很多公司都将《股票上市规则》中第九章、第十章规定的交易审批权限、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写进了《公司章程》,有的公司因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不是同一人,还把不到10%即无需上董事会的部分拆分了一下比如5-10%由董事长审批、5%以下由总经理审批。

不过这块一定要把交集并集弄清楚,详见往期文章《你家律师的数学也是体育老师教的么?》例如:对日常性的交易《上市规则》没有约定审批权限,公司可以自己约定例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王府井: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进展的公告

王府井: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9 证券简称:王府井编号:临2020-020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自2020年2月11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的0.5%,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本次增持不设置价格区间。

●增持计划进展情况: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首旅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以自有资金累计增持王府井813,11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1%。

截至2020年5月11日,首旅集团共持有王府井208,286,337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6.83%。

截至2020年5月11日,本次增持计划时间过半,首旅集团实际增持数量未达到区间下限的50%,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存在因宏观和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公司股价波动,使增持计划实施的时间和价格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风险。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王府井”)收到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的通知。

首旅集团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以自有资金累计增持王府井813,11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1%,增持均价为12.13元/股。

截至2020年5月11日,首旅集团共持有王府井208,286,337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6.83%。

因宏观环境和证券市场变化以及时间窗口限制等原因,截至2020年5月11日,本次增持计划时间过半,首旅集团实际增持数量未达到区间下限的50%,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减持,是股市与期货市场专用术语。

减持规定中,有一些主要的内容是需要人们注意的。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减持规定》大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知识。

减持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

(2)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本条仅针对集中竞价减持设立预披露制度,对于大宗交易转让的披露未作规定,相信不受影响。

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本条规定的质押信息披露较之以往规定更加苛刻,是看身份不看数量的,过往规定以深交所主板的上市规则为例,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版)第11.11.4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即以往规定主要看股份数,5%以上的股份质押才需要信息披露,《减持规定》改成了看股东身份不看数量,极端情况意味着即便大股东只有100股股份被质押了,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据《减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受到《减持规定》的约束,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2)第一节总体要求 (2)第二节股东大会 (3)第三节董事会 (5)第四节监事会 (7)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8)第一节总体要求 (8)第二节任职管理 (10)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4)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20)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21)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5)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6)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7)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2)第一节总体要求 (32)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4)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41)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43)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47)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51)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 (51)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56)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60)第一节总体要求 (60)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61)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 (63)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67)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69)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71)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71)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75)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79)第八章内部控制 (83)第一节总体要求 (8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85)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87)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89)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91)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92)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93)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96)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97)第十章社会责任 (101)第十一章附则 (103)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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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
为指引
摘要:
一、引言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规则
1.适用对象
2.增持股份的程序
3.信息披露要求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监管
1.监管措施
2.违规处理的办法
四、结论
正文:
一、引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这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文将对《指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供投资者参考。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规则
1.适用对象
《指引》适用于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东、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人以及其他符合上交所规定的主体。

2.增持股份的程序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提前披露增持计划: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增持计划实施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数量、价格区间、期限等。

(2)实施增持:在披露的增持计划范围内,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展增持活动。

(3)完成增持后披露:增持完成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增持情况,包括实际增持数量、价格、比例等。

3.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股份过程中,应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公平、公正、透明。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监管
1.监管措施
上交所将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进行实时监管,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对披露的增持计划和实际增持情况开展审查,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加强市场监控:对异常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进行严密监控,维护市场秩序。

(3)开展现场检查:对涉嫌违规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现场检查,查明事实真相。

2.违规处理的办法
对于违反《指引》规定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交所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向社会公众揭示其违规行为。

(2)公开谴责:对严重违规的行为予以公开谴责,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3)纪律处分:对涉嫌违法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报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查处。

四、结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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