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通过协议、信托、持股平台等方式相互关联的股东。
在我国,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一致行动人的定义、认定标准、权利义务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一致行动人,是指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权结构中,通过协议、信托、持股平台等方式相互关联的股东。
具体而言,一致行动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投资者;2. 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3. 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4. 股东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等。
二、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1. 直接持有关系:股东之间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者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对方股份。
2. 间接持有关系:股东之间通过持股平台、协议或者其他安排间接持有对方股份。
3. 控制关系: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4. 委托持股关系: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如委托他人代持股份。
5. 其他关联关系:股东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等。
三、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义务1. 权利(1)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2)依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3)依法转让股份;(4)依法参加股东大会。
2. 义务(1)依法履行股东义务,如缴纳出资、分红等;(2)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3)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4)如实披露持股信息。
四、一致行动人的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义务:一致行动人应当依法披露持股信息,包括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持股目的等。
2. 交易限制:一致行动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3. 交易禁售期:一致行动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遵守交易禁售期。
4. 监管机构调查:监管机构有权对一致行动人进行调查,包括询问、查询、取证等。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一、一致行动人(一)概念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来源:新财富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5日15:55作者:杜晓堂关键词:新财富;一致行动人;海内外证券市场立法对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虽然有所差异,但在立法范围上,一般都涵盖了具有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和非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均把行动的合意性作为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实质要件。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而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引发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因此,关联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是与一致行动人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
杜晓堂/文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在实践中,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动,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一致行动”(Concerted)和“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London City Code)中。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来源: 何秀娟律师•发表时间: 2006-9-6 17:09:05•关键字: 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阅读次数: 5059论文简述: 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过程中,笔者发现该领域几个常见的概念,如: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持有人与股份控制人等,它们各自的含义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很容易被混淆,于是抽出一点时间做了一些研究以厘清自己的思路,现发布出来以期同行们指正。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一、一致行动人(一)概念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关联方的界定以及一致行动人-ok

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的方式更优。
2.《会计准则》的一个不足之处是有遗漏。
根据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定义,监事的职责当然不是“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那监事显然不是关键管理人员,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
3.《会计准则》的另一个问题是,根据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定义,独立董事不是关联方。
而根。
详解关联方认定

详解关联⽅认定⽂章来源:学法律的⼩姐姐⽆论是股权投资还是公司上市、证券发⾏,关联⽅认定和关联交易披露都是其中最重要的⼀环。
不同的领域适⽤的法律规定不⼀样,认定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那么到底该如何准确认定关联⽅呢?见下⽂详解。
⼀、主要法规列举法律法规名称条款《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六条第(四)款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具有关联关系。
第⼆⼗⼀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关联关系董事⼈数不⾜三⼈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披露》第三条⼀⽅控制、共同控制另⼀⽅或对另⼀⽅施加重⼤影响,以及两⽅或两⽅以上同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影响的,构成关联⽅。
第四条下列各⽅构成企业的关联⽅:(⼀)该企业的母公司。
(⼆)该企业的⼦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影响的投资⽅。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个企业或者对⼀个企业施加重⼤影响的个⼈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员,是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或关键管理⼈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或受该个⼈影响的家庭成员。
论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认定

论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摘要: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的分析,并对我国认定一致行动人的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字:一致行动人法定推定一致行动人基于一致的意思表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实现各自的利益,从经济角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由于一致行动人与其他投资者相比存在信息不对称且经济实力较强的优势,易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法律需要对其进行规范,而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是规范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一致行动人的基本理论一致行动人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收购与兼并法典》。
狭义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为了共同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而达成协议的两个以上的人。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一致行动已经被业内人士列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新发展方面出现的八大趋势之一”。
笔者认为一致行动之所以为投资者所青睐,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收购成本高、风险大,因此多个投资者联合收购有利于降低收购风险和减缓资金压力。
另一方面采取一致行动可以规避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我国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有限制,于是外资投资机构寻求中资投资者与其成为一致行动人来规避这些限制。
此外,投资者可能联合起来成为一致行动人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来谋取不法利益。
二、一致行动人认定的具体标准许多国家和地方的法律都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作出规定。
如被誉为全世界公认的规范一致行动人问题最为完备的《香港收购与兼并守则》,对一致行动人作了详细的规定:”一致行动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通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的人。
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下列每一类别的人均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
”并列举了8种可视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可将一致行动人分为法定的一致行动人和推定的一致行动人。
(一)法定的一致行动人法定的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而达成合意,共同对同一目标公司进行收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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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一、一致行动人
(一)概念
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
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二、关联关系人
(一)概念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上市公司与自己的关联人进行交易。
关联人可以是关联法人,也可以是关联自然人。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规定散见在几个法规中,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的规定被视为一般性的规定,其他法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①中对关联方的定义均采其定义。
根据我国1997年1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关系主要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
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我国关于关联关系的其他规定散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③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④中。
三、实际控制人
(一)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披露公司股东情况时,要求上市公司除了介绍控股股东的情况外,还必须介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收购办法第六十一条界定,有如下5种情形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1)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3)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4)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时应当披露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持有人与股份控制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对控股股东作了如下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
在实践中,社会公众投资者往往很容易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谁。
但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则很难辨别。
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监管部门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必须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亦要求各上市公司严格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以便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充分的信息。
2、股份持有人与股份控制人的关系
根据证监会2002年9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份持有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几个概念之间的比较
(一)一致行动人与关联关系人
从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可知,一致行动人包含关联人,即关联关系人必为一致行动人,而一致行动人只有通过关联方关系进行一致行动时才为关联关系人。
因此,除了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①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外,在共同争夺公司控制权过程中我国必须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还应该包括:(1)合伙人;(2)一家企业与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3)投资者与其控制企业的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4)信托财产受托人与其委托人。
(二)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控制人
实践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方式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目的,并联合这些一致行动人完成对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之目的。
即用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联合其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以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