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和信息披露义务

合集下载

股东行为规范制度范本

股东行为规范制度范本

股东行为规范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保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第三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公司、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行为规范第四条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形成的决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股东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缴纳股款、出席股东大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等。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第七条股东之间应公平交易,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股东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信息披露。

第九条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股东,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股东纠正违规行为;(二)限制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表决权、分红权等;(三)要求股东赔偿公司损失;(四)解除股东资格。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董监高买卖股份案例
(一)董监高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公司法》第142条
1、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含上市后新买入的股份) 2、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法》第47条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1.部分期间内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法(试行)》第18条、第 2.部分期间不得行权 26条、第27条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 不具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相关人员买卖前应向董秘报备书面计划
董秘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提示操作风险
敏感期间不得买卖
8
买卖中 --- 小心操作
谨防误操作引起短线交易 分清买卖的方向 管理好自己的账户
谨防超买股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谨防超比例买卖股份 股东增持后持股比例达5%、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5%、增减变 动5%应停止买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登提示性公告六个月内不得超过5% 解限存量股份股东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减持不得超过1%
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 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三)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三条上条所指的“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第九条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上市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第五条在上市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各上市公司: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三、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发生涉及上市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的情况下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义务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控股股东责任义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股东和控股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控股股东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义务:1. 财产出资责任: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向公司出资。

而控股股东则应当履行更加深入的出资责任,保证公司有足够的资金用于经营发展。

股东和控股股东还应当注意不得利用虚假出资等手段损害公司利益。

2. 尊重公司独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控股股东应当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得随意干涉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在决策关键事项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整体利益,不得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

3.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

特别是对控股股东而言,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4. 股东及控股股东的监管责任:股东及控股股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监督作用。

特别是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其应当充分履行监管责任,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义务实际控制人作为对上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在公司经营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义务:1. 公平对待股东的权利:实际控制人在行使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的权益,不得滥用控制权谋取不当利益。

实际控制人不得对其他股东进行不正当的不利竞争行为,需要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真实披露实际控制关系: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如实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得隐瞒实际控制关系以逃避法律监管。

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自身与公司关联交易等信息。

3. 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忠实、审慎、勤勉等法定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管理)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董事会管理)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权激励计划; • 《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返回
2.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
• 《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
1.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 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
返回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1. 《证券法》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要)
第3条、第5条、第12条、第15条、第24条、第27条、第37~40 条、第42~45条、第48条、第58条、第59~70条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非绝对禁止) • 竞业限制的范围: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具体而言,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类或类似、 具有竞争关系或者替代关系的商品或服务。
• 违反前述忠实义务的责任: • 归入责任:《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将董事、高管人
员违反该项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 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如果董事、高管人员违反该
返回
1. 董事行为规范
•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控制权的含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通过持股比例 • 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的比例 • 对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影响力 • 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影响
力 符合上述任意条件的,就可以认为拥有控
制权
股东权利的使用
▪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某 公司大股东集团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双环科 技资金累积4.461亿元。某公司2006年6月 16日披露清欠完成后,又发生新的资金占 用。截至2006年10月31日,集团占用某公 司资金余额为2.366亿元。2006年11月21日, 集团才用现金偿还全部占用资金。直至 2007年1月10日某公司才披露上述资金占用 事项。
股东权利的使用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资产重组、利润分配、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 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法》第二十条
•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发34号文
• 控股股东要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侵犯上市 公司享有的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权,违反上
(二)财务独立
• 相关规定: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上
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 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 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二)财务独立
• 具体要求
➢不得将上市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财务公司管理;
➢不得向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人员不独立表现形式
• 一些公司的董事、监事的任命在公司股东大会选 举后仍然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程序。
• 总经理等经营层由股东直接指派。
• 某些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直接向上市公司指派财 务总监,并为派出财务总监发放薪酬。
(一)人员独立
具体要求:
➢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 任免;
➢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聘任决议履 行任何的审批程序;
➢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 员履行职责;
➢不得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职务;
基本法规体系
自律性规则
• 《股票上市规则》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为指引》
基本法规体系
公司内部规定
• 公司章程中规范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 条款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的定义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公司治理五独立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控
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 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一)人员独立
• 相关规定: • 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 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 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 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法规体系
法规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 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
•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 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基本法规体系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不得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
➢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不得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 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进行控制;
➢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帐户; ➢不得不当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案例一:某公司资金占用案
• 上市公司高管在股东(实际控制人)除上市公司 以外的关联单位任职。
• A公司案例
• 2007年10月24日,A公司公布《公司治理 专项活动整改报告》,报告称,公司存在总 裁兼任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总经 理的问题。后来逐步得到008年11月18日,某地证监局向B公司下 发了《限期整改的通知》,《通知》指出: (1)B公司财务总监的薪酬由控股股东市投 资控股公司发放。(2)董事、监事的薪酬直 接由控股股东考核确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行为规范和信息披露义务
主要内容
一、股东(控制人)的行为规范 二、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

一、股东(控制人)的行为规范
基本法规体系
• 法律 •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自律性规则 • 公司内部规定
基本法规体系
法律规定
• 公司法 • 证券法 • 刑法修正案(六)
• 上市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股东行使权利主要通过股东大会
股东权利的使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高于其他股东 的股权,因而享有了比其他股东更大的权 利
• 权利的不平衡常常导致股东控制权的滥用, 如操纵董事会、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或资产、 违规获取担保等
股东权利的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