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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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为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7日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信息披露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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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信息披露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

第九条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天交股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详解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详解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详解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信息披露义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旨在确保交易各方能够充分了解交易对象的相关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本文将详细解析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信息披露的定义和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交易各方应当将相关信息公开、透明地向对方披露的行为。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于确保交易各方均有平等的透明度,能够全面了解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等,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

二、信息披露的对象和内容1. 信息披露的对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涉及卖方和买方。

卖方应当向买方披露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表、股权结构、主要财务指标、关键管理人员等。

买方也有义务向卖方披露其相关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对等披露。

2. 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结构等。

(2) 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指标等。

(3) 经营状况:包括公司运营情况、销售渠道、市场前景等。

(4) 潜在风险:包括公司面临的法律诉讼、债务风险、合规风险等。

三、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时间1. 信息披露的形式信息披露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书面形式更为常见和可靠。

对于大型交易或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编制信息披露文件,以满足监管要求。

2. 信息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应当在交易前充分、及时地进行。

具体时间要根据具体交易的情况来确定。

对于大型交易,可能需要提前数月进行信息披露,以便买方充分了解交易对象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要由信息披露义务方承担。

如果某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损失、解除合同、违约金等。

五、信息披露的例外情况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是一刀切的,还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

2017-079 信息披露义务人都是哪些人?

2017-079 信息披露义务人都是哪些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都是哪些人?2017年第79篇信息披露义务人都是哪些人?作者:寇英步说在开始大多数公告的开头都会有个黑框框,里面写着“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成这样:框框里都是程式化的内容,一般没人在意。

但这框框里隐藏着一个魁梧的身影--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叫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这身影可能是公司,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董监高。

咱们今儿就嘚吧下界定了义务人的规则,再说说框框里的东西怎么写。

一、相关规则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字样的规则有200多个,翻几个给出定义的咱们瞅瞅。

1.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义务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

4.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义务人: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5.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6. 证监会微博问答义务人:发行人、收购人、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咱们总结一下啊,信披义务人的界定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人、收购人、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业机构(债券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董监高。

二、中介机构算不算信息披露义务人咱们暂时抛开上面的规则,换个思考角度。

《上市规则》中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义务人应当对自己出具的文件负责,包括报告、公告、专项说明等等。

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在证券市场中,信息的透明度对于投资者的决策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文将就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展开讨论,并分析其重要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

一、信息披露义务的内涵和法律依据信息披露义务是指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的核心条款包括:“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全面、真实、准确披露。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1. 维护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及时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投资者能够更准确地判断股票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同时,披露重大事项可以避免内幕交易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促进市场的有效运行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通过披露相关信息,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策略以及业务发展计划,从而更好地评估公司的风险和回报。

只有在信息透明的基础上,市场才能形成有效的供求关系,价格才能反映真实价值,从而提高市场的效率。

三、信息披露义务面临的挑战1. 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控制或隐藏信息来操纵市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

另一方面,一些投资者可能会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从而扭曲市场的公平性。

2. 披露标准不一致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法律、监管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面临着不一致性的问题。

这给全球投资者带来了困扰,阻碍了国际投资的流动性。

3. 信息披露技术手段的更新换代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兴的信息披露技术手段不断涌现,如互联网、移动通信等,这也给信息披露带来了新的挑战。

信息披露规定

信息披露规定

信息披露规定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行为。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场信心,促进公司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对于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1. 对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通过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公开透明地展示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计划,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提高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降低融资成本。

2. 对投资者而言,信息披露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息披露了解公司的业绩、风险、前景等重要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收益。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和范围信息披露的主体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

1. 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公司治理、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重要信息。

2. 证券交易所应制定和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组织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公开监管信息。

3. 证券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和处罚。

4. 投资者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与其投资相关的信息,并有权通过询问、函件等方式向公司提出问题和意见。

三、信息披露的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对所有投资者公平披露,不得对少数投资者泄露重大信息或提供内幕信息。

2. 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以及时的方式进行,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3. 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4. 完整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不得遗漏或歪曲重要信息。

5. 清晰原则:信息披露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呈现,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复杂的表达方式。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要求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合同协议。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交易双方更全面地了解交易标的的情况,保护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交易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卖方需要全面、准确地披露交易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主要经营地等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交易双方了解交易标的的实际情况非常重要,能够帮助双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交易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除了基本情况,交易双方还需要对交易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清晰的认识。

卖方应提供交易标的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同时,还需要披露公司是否存在未清偿的债务、涉诉纠纷等重要情况。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购买方了解交易标的的经营状况,并评估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披露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如果交易标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卖方应当如实披露。

关联交易是指与交易标的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与关联方进行的销售、采购、资金拆借等交易。

披露这些信息可以让购买方了解到交易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避免因此导致的法律纠纷。

四、法律法规的披露股权转让协议中,卖方还需披露与交易标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政策等。

购买方需要了解与交易标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交易标的公司的风险提示卖方需要对交易标的公司的风险进行充分披露,以保护购买方的权益。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等。

卖方在信息披露中应如实、准确地提示交易标的公司存在的风险因素,帮助购买方全面评估风险和回报,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信息披露能够帮助交易双方更全面地了解交易标的的情况,减少交易风险。

公司章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范本说明

公司章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范本说明

公司章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范本说明随着企业治理的逐步完善,信息披露已经成为公司内部及外部交流的重要环节,对于投资者、股东和监管机构而言,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决策过程至关重要。

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义务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公司章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提供一个范本说明,帮助读者理解和应用。

一、公司章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1. 定义和范围公司章程是一份规定公司组织结构、运营机制以及权利义务的文件,它承载了公司法律框架下的规范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披露与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相关的信息。

2. 信息披露的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状况,不得有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2)公平、公正、公开:信息披露应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不得对特定投资者或者特定利益群体进行歧视或偏袒;(3)时效性:信息披露应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股东和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3. 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具体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2)公司的股本结构、股东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及履职情况;(3)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重大投资、重组等事项;(4)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情况;(5)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情况;(6)其他相关方应当了解的信息。

二、公司章程中信息披露的范本说明为了帮助企业编制公司章程,以下是信息披露义务的一个范本说明:第一条公司章程的目的本章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依法运营并维护股东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开展信息披露,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1)定期报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和其他相关方提交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2)内幕信息披露: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时,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3)重大事项披露:对于与公司治理、经营状况、重大投资等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4)关联交易披露:对于与公司关联方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控制的公司、关联方及其主要股东等,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5)股东会议决策信息披露:对于公司股东会议的决策及履职情况,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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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信息披露义务归集
1、具有以下事项,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1)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2)通过协议方式,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3)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

即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的股份达到10%后,如果每次增加或者减少X (X大于等于5%),或者虽然一次变动没有达到5%,但连续几次变动后合计达到5%,即需进行披露。

(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其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

(5)投资者虽不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导致其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

2、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司。

收购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注: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股
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
(十)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在一个非上市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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