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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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假释制度的适用状况及主要做法

(一)假释制度的价值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适用率普遍

较高。

当代,在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世界趋势下,由于假释制度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其在调控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假释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价值已经取得了国际社会的公认。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家监狱罪犯出狱的形式均以假释为主,假释人数约占5 0一90%不等。2 000年美国罪犯的假释率就已经达到了7 2%,假释率相对较低的加拿大、澳大利亚也分别达到了3 2.7%、3 9.7%。尽管近年来,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对假释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政策,甚至美国的有些州废除了裁量假释,但假释适用率从总体上看依然较高。据统计,美国自1 9 9 5年以来,每年获得假释的人数都在以1.6%以上的速度递增。200 6年英国的假释犯人数比2 00 5年多出5 9 44人,增长了3 1%。与欧美相比,亚太地区在假释的实务运作上虽然相对审慎和保守,但从统计数据上来看,假释的适用也相当普及。日本的假释率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 0%以上。我国澳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罪犯假释率也达到了48%和2 1%左右。

除了适用率高,国外假释制度在减少重新犯罪方面也取得了

相当的成效。据统计,2 0 1 1.年,美国约6 3%的假释犯未违反假

释规定,再犯新罪者不到1 0%,这一数字低于未假释者的再犯罪率。加拿大在近五年当中,约90%的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9 9%的假释犯未犯暴力型犯辱,在新的犯罪记录当中,只有千分之一的案件是由假释犯涉及的。以上数据表明,高假释率并不一定带来犯罪率的增长。假释作为被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的一种刑罚制度,无论从刑罚理念还是从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都是值得肯定的。

(二)实行裁量假释和强制假释并行。从世界范围来看,假释主要有裁量假释和法定(强制)假释两种类型。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裁量假释的模式。近年来,裁量假释由于其主观随意性较强在国外受到批评,而法定假释由于其优点而开始受到重视。数据表明,美国州一级监狱的裁量假释占各种假释的比例从1 9 9 0年的6 9%下降到20 1 0年的2 9%;而法定假释在各种释放中所占的比例则从1 9 90年的2 9%上升20 1 0年的到5 1%。2 00 1年,美国的1 5个州废除了假释委员会,对所有的罪犯都实行法定假释,而不再使用裁量假释;另外还有5个州对暴力罪犯不再使用裁量假释。此外,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也摒弃了传统单一的裁量假释制度,而采用裁量假释与法定假释并行的假释模式。如加拿大刑法规定:“刑期2年以上的重刑罪犯,除凶杀、恶性等高风险罪犯不得假释外,经监狱的心理学专家心理矫正、风险评估后,服完三分之一刑期,罪犯可以申请有条件假释;服完三分之二刑期,可以_申请法定假释。终身监禁的,服完原判设定的或者经申请可改判1 0年至2 5年的禁止假释期后,罪犯可以申请法定假释。’’德国也规定对终身犯实行必要

的法定假释,最低服刑期为1 5年。应当说,各种假释均有自身的利弊,任何单一类型的假释都难以全面发挥假释之功能。国外将裁量假释和强制假释相结合的做法,可以扬长避短,比较充分和全面地发挥假释的作用。

(三)假释适用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关于犯罪人要执行原判刑罚多长时间以后才能适用假释,各国规定不尽一致,但大多数国家都根据行刑个别化的原则,对不同的罪犯予以不同的刑期标准,以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第一,对未成年犯、女犯或老年犯的假释规定了相对宽松的条件。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少年犯无论判决刑期的长短,均可随时适用假释,而不像成年犯那样有执行期间的限制。青少年犯剩余刑期不超过两年的,必须予以假释。还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怀孕妇女或老年罪犯,在适用假释时特别优先考虑。第二,严格重刑犯人的假释条件。近年来,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对假释制度做了修改,主要是按照“重罪重罚、严谨假释’’的刑事政策精神,对累犯和再犯社会危害性大罪犯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假释条件。例如美国1 9 9 4年签署了暴力犯罪控制与执行法。该法对那些有犯罪前科的如果三次再犯重罪,即重罪累犯,则加重其法定刑至2 5年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日本经2 004修订刑法后,将有期徒刑的上限由1 5年提高到20年,将有期徒刑中的数罪并罚、累犯以及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假释后的刑罚,也将上限由以往的20年提高到3 0年。第三,尽管世界各国都对某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假释持谨慎态度,对累犯和严重暴力犯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但大多数国家并未绝对禁止对累犯适用假释,仍然为服刑人员的个别化处遇留有余地。一些少数在刑法中规定了假释禁止性规定的国家,也大都在修改刑法时取消了这些规定。例如,1 9 60年《苏俄刑罚典》规定“特别严重的累犯和许多因严重犯罪而判刑的人不适用假释’’,但1 9 9 6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取消了所有适用假释条件的限制。法国和德国刑法典原来也有无期徒刑不得假释的规定,但现在这些规定也都取消了。除此之外,更多国家选择逐步扩大假释适用范围和比例,在刑法中对假释进行禁止性规定已是不合时宜的做法。(四)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假释被定位为罪犯的权利而非恩惠。

罪犯通过自己在监狱的改造表现,证明自己的人身危险性大大消失或降低,就可以申请获得假释。同时,罪犯享有参加庭审或者听证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发现自己在假释方面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裁定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均有机会加以主张或者申诉。国外在假释适用中还特别注重兼顾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尽管各国在受害人权利保障的机制上存在差异,有的国家是被害入主动行使权利,例如德国、法国;而有的国家则是由有关官员直接向被害人征求意见,例如美国、加拿大。但不论方式如何,被害人的程序权利均会在减刑假释程序的设置中得以彰垦。此外,部分国家还为罪犯与被害人提供了协商对话的机制,假释犯能在假释监督中以工作或服务方式向被害人补偿犯罪伤害。例如日本200 7年1 2月1日起施行的《更生保护犯罪被害人施策》规定,“在假释等保护观察期间,被害方有权将自己的情绪传达给保护观察中的加害人,同时被害方有权了解加害人的保护观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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