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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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对《江苏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苏卫规(药政)〔2018〕3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的“药品、医用耗材”修改为:“疫苗”。

二、将第二条中的“药品(含疫苗)、医用耗材”修改为:“疫苗”。

三、第四条第四项中的“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医保、物价”修改为:“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医保”。

四、将第十六条中的“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财政、医保、物价”修改为:“市场监管(药品监管)、财政、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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