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摘要】本文主要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分析了审核存在的困境,包括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这些困境,作者提出了加强审核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建设、提高审核人员专业素养、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以及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四项对策。
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研究内容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并提出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也有利于规范行政管理的程序和规则,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困境,对策,审核标准,程序规范化,审核人员,专业素养,协同机制,信息化建设,研究内容,未来研究方向,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政府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存在着诸多困境,如审核标准和程序不规范、审核人员专业素养不足、部门之间协同机制不畅等。
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效能和效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旨在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推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
通过对研究背景进行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为后续的研究内容提供有效的引导和支撑。
1.2 研究意义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举措。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开展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依法行政的原则。
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文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提高行政行为的法治性和规范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政府机构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时,对其进行法律、程序、内容等方面的检查和审查,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政府机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不断增加,审核工作也变得日益繁重。
现有的审核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审批流程繁琐、合规性标准不清晰、人力资源紧缺等,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分析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困境的对策,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合规标准、加大人力投入等措施势在必行,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大约2000字】。
1.2 问题概述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困境,这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还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和不当行政干预。
具体来说,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审批流程繁琐、合规性标准不清晰、人力资源紧缺以及整改难度大等方面。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亟需加以解决。
审批流程繁琐导致了审核工作的耗时长、效率低。
在当前的审核制度下,文件审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复杂、繁琐,容易出现环节耽搁、审批流程不畅等问题,不仅增加了审核工作的难度,也影响了审核任务的及时完成。
合规性标准不清晰是另一个困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问题。
在审核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合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框架,审核人员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容易出现主观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审核结果的不确定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面临诸多困境,需要在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合规标准和加大人力投入等方面采取有效对策,以提升审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正文2.1 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着审批流程繁琐的问题。
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涉及范围广泛,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才能最终通过,因此审批流程常常繁琐而复杂。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和引导作用。
由于其直接影响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其合法性审核是至关重要的。
1. 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
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程序并不明确,常常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这导致审核结果的不一致和不稳定,降低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 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往往由于自身利益关系或政治因素的干扰而不能独立、公正地进行合法性审核。
这导致审核结果的公信力不足,容易引发社会质疑和纠纷。
3. 审核工作的过于繁琐和耗时。
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而审核人员有限,造成审核工作的过于繁琐和耗时。
这不仅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也延长了行政行为的时效,不利于履行政府职能和公众利益的实现。
针对以上困境,可以采取以下对策:2. 提升审核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确保审核机构的人员具备专业素质和道德观念,遵守法律原则和职业道德,不受政治因素和利益关系的影响。
可以加强对审核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制定审核工作的简化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通过制定审核工作的简化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减少审核工作的繁琐性和耗时性。
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审核系统、优化审核流程等方式简化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4. 加强对审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审核结果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可以通过公开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申诉渠道等方式加强对审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主要包括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审核工作的繁琐和耗时等问题。
针对这些困境,需要确定明确的审核标准和程序、提升审核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简化审核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审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等对策,以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管理,对于规范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结合工作实践,就当前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存在问题(一)规范性文件界定不清,多备漏备现象普遍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是各级行政机关用以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和进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因此从概念上理解应当是只要对管理相对人产生影响和要求的均应属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政府和行政机关,本身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除了个别只涉及内部管理,纯内部事务的活动外,都不可避免地与外界管理对象产生联系,因此,在文件的制定中也均会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安排中的职责划分和有关执法工作的纪检监察类文件等从严格意义上说对于管理对象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在其文件内容上规范性特征不明显,发放范围有限,只是做为单位或系统内部的文件要求进行学习、贯彻和落实,并没有面向全社会发布,该类文件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进行报备,没有明确的要求,仅从备案审核人的个人理解进行文件管理,多备漏备现象不可避免.(二)文件制定主观随意性大,存在违法现象部分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法制意识淡薄,迫于工作压力,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追求规范性文件的“力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违法设定了许多条款和内容。
还有一些过分追求开拓创新,对于一些管理新方法新举措缺少论证,或是仅仅根据上级领导的讲话、批示,不经调查研究,不走法定程序,草草出台文件,导致文件出现违法内容.与法律法规内容相抵触,影响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不仅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直接影响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部门制定的具有规范性、强制力和可执行性的文件,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福祉具有重要作用。
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则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的过程。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存在诸多困境,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审查标准不统一困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来进行判断。
然而,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审核标准上出现了差异。
这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策:建立规范统一的审核标准。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程序、范围和标准,以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审查程序不完善困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的不完善也给合法性审核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例如,一些单位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缺乏程序性、公开性,导致审核人员往往无法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三、主体权力与合法性的矛盾困境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主体权力和合法性之间往往存在矛盾。
尽管政府拥有决策权和行政执行权,但是过程并不总是合法的,因此造成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难以妥善处理这种矛盾,尤其是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阶段。
对策:加强行政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让他们了解并遵守行政法规和程序,减少违法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监管行政执行的过程,对行政过程中的权力行使加以规范。
四、法律制度不健全困境现阶段,国内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全面的、完善的法律机制来约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这就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带来了诸多困难。
对策:加强法律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政府部门应该加紧完善法律管理体系,加强各级法院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协同作用,在法律机制的制订和执行中加强监督、规范和引导。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近年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在我国不断增多,如何确保其合法性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必要程序。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存在困境,可能出现审核不力、审核不合理、审核不及时等问题,这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管理的规范化产生了不利影响。
本文在分析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对策,以期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供借鉴。
一、实践困境1.审核不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需要对文件内容、效力和程序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些审核机构可能由于人员不足、能力不足等原因,往往不能充分了解文件内容及背景,而过于简单粗略地审核文本以达到审核的目的。
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审核人员对上下文理解不充分,容易查漏补缺。
此外,审核人员的审核标准与文件所适用的适用标准不一致,也可能导致审核不力。
有时,审核机构可能会在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存在意见主观化、权力过度集中化等情况。
审核人员在审核时可能会产生过度保护局内人利益的倾向,可能会导致规范性文件的缺陷得不到揭示和解决。
这样的审核不合理可能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受到威胁,也可能导致行政管理的不规范。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过程通常较长,审核的过程也常常会占用较长时间。
当文件审核被拖延时,可能会给行政管理带来困难,也可能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缺失,从而影响行政管理效率。
同时,审核人员可能由于时间原因而不能仔细查阅文件,容易留下漏洞。
二、对策1.完善审核制度为了解决审核不力的问题,可以考虑加强人员培训,以提高审核人员的审核功力和审核标准。
另外,还可以建立审核流程和规范制度,确保审核人员在审核时符合标准。
为了解决审核不合理的问题,需要建立审核机构间相互制约的机制。
在审核流程中建立“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模式,尤其是引入民间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可以增强审核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减少审核人员的主观因素干扰,从而有效解决审核不合理的问题。
杨国民: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杨国民: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
制定规范性文件已成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之一。
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蚕食”行政机关应有的公信力,阻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进程。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提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为:(一) 认识上的差异性。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受人治思想影响很大,缺乏对公众负责的精神。
但是一些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人治思想大于法治思想,常常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惯于用红头文件行使行政管理权。
曾有“黑头(法律、法规、规章)不如红头(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领导批条),笔头不如口头(领导口头交办事情)”的说法。
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制定文件的出发点不是处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的态度,行政相对人参与很少或者干脆没有参与,导致很多文件脱离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二)内容上的随意性。
主要表现在:一是内容笼统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号召性的东西多,解决实际问题的东西少;无关紧要的问题不惜笔墨、详尽阐述,敏感问题则避实就虚、回避矛盾。
二是照抄照转,缺少特色。
有的行政机关大段地抄录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则将外地的规范性文件原封不动地“拿”过来,没有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结合实际,缺乏地方特色。
三是随意扩大部门的权限,大搞“纵向越权”、“横向越权”,甚至一些政府机关将“红头文件”作为“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通行证”,擅自设定和扩大行政职权范围,其代价是践踏了公平与公正原则,造成政出多门、相互矛盾、文件“打架”等现象。
(三)程序上的混乱性。
由于没有完整和统一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陷入了无章可循的境地。
虽然有一些行政机关制定了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或者内部操作规范,但是由于起草人员的程序意识淡薄,没有遵循这些内部操作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陷入混乱状态。
杨国民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杨国民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杨国民: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
制定规范性文件已成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之一。
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蚕食”行政机关应有的公信力,阻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进程。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提一些肤浅的看法。
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为:(一) 认识上的差异性。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受人治思想影响很大,缺乏对公众负责的精神。
但是一些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人治思想大于法治思想,常常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惯于用红头文件行使行政管理权。
曾有“黑头(法律、法规、规章)不如红头(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领导批条),笔头不如口头(领导口头交办事情)”的说法。
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制定文件的出发点不是处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的态度,行政相对人参与很少或者干脆没有参与,导致很多文件脱离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二)内容上的随意性。
主要表现在:一是内容笼统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号召性的东西多,解决实际问题的东西少;无关紧要的问题不惜笔墨、详尽阐述,敏感问题则避实就虚、回避矛盾。
二是照抄照转,缺少特色。
有的行政机关大段地抄录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则将外地的规范性文件原封不动地“拿”过来,没有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结合实际,缺乏地方特色。
三是随意扩大部门的权限,大搞“纵向越权”、“横向越权”,甚至一些政府机关将“红头文件”作为“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通行证”,擅自设定和扩大行政职权范围,其代价是践踏了公平与公正原则,造成政出多门、相互矛盾、文件“打架”等现象。
(三)程序上的混乱性。
由于没有完整和统一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陷入了无章可循的境地。
虽然有一些行政机关制定了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或者内部操作规范,但是由于起草人员的程序意识淡薄,没有遵循这些内部操作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陷入混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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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
问题和对策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管理,对于规范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结合工作实践,就当前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存在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界定不清,多备漏备现象普遍
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是各级行政机关用以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和进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因此从概念上理解应当是只要对管理相对人产生影响和要求的均应属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政府和行政机关,本身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除了个别只涉及内部管理,纯内部事务的活动外,都不可避免地与外界管理对象产生联系,因此,在文件的制定中也均会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安排中的职责划分和有关执法工作的纪检监察类文件等从严格意义上说对于管理对象均有直接
或间接的影响,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在其文件内容上规范性特征不明显,发放范围有限,只是做为单位或系统内部的文件要求进行学习、贯彻和落实,并没有面向全社会发布,该类文件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进行报备,没有明确的要求,仅从备案审核人的个人理解进行文件管理,多备漏备现象不可避免。
(二)文件制定主观随意性大,存在违法现象
部分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法制意识淡薄,迫于工作压力,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追求规范性文件的“力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违法设定了许多条款和内容。
还有一些过分追求开拓创新,对于一些管理新方法新举措缺少论证,或是仅仅根据上级领导的讲话、批示,不经调查研究,不走法定程序,草草出台文件,导致文件出现违法内容。
与法律法规内容相抵触,影响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不仅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直接影响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三)照抄照搬上级文件,不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在行政部门日常工作中,落实转发上级文件是工作中经常需要做的事,但在转发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时,照抄照搬,不去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消化吸收,甚至上级文件中部分违规、违法的内容也被引入规范性文件,导致出台的规
范性文件与实际工作脱节,出现违法现象。
(四)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落实工作不到位
按照《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这两项规定要求很明确,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有许多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起草制定的,上级未明确有效期,下级在制定过程中无法确定有效期。
二是在历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均存在有部分规范性文件因时间久远,虽与现阶段工作已无关联,但考虑到对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仍有影响而继续存在的现象。
三是政府和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因缺乏计划性、又迫于具体工作时限的要求,在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的确定方面存在问题,甚至出现文件实施日期超前于发布日期的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统一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对规范性文件给予了明确的解释,但较为笼统,是一种广义上的范畴,在对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判定上,经常是因人而异,甚至是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工作人员在文件的认定上都有分歧,思想认识上不能达到统一,从而使规范性文件的管
理工作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二)法治意识不强
部分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仍喜欢凭主观臆断下命令;有的凭过去的工作经验办事,轻视法律的权威;有的仅仅考虑到方便管理,考虑到调动积极性,而忽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有的急于出成绩,急功近利,只重视对上级负责,不重视对法律负责,根本没有考虑到依法行政和群众利益。
凡此种种,造成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经常出现违法或不合理的内容,政府法制部门屡审不绝。
(三)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
目前,通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设,部门的工作的机制已基本建立,但由于法制机构是内设部门,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工作中法制机构处境尴尬,部分机制落实情况不好。
诸如法制部门应当从调研、论证、起草阶段就介入审查的规定就经常落实不到位,因此造成法制部门只负责法制审核但很少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这种局面,而业务部门、业务科室在起草过程中往往重视部门利益,重视业务管理,对某些行政措施存在的合法依据考虑不足或者根本不考虑,有的还干脆省略掉广泛征求意见、法制科室审查和集体讨论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的准确性。
(四)文件起草审核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心不强
一些部门的文件起草审核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受人治思想影响较大,缺乏对公众负责的精神,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唯上级部门、唯领导是从,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没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的态度,导致很多规范性文件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要求,统一规范管理
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分,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对于不同类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以专用文号收编管理,严格落实起草、审查、集体审议、公布、备案、清理等制度。
同时对于规范性文件涉及到的一些诸如有效期问题、上级来文中有关不合法内容的处理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处理意见,提高文件法制人员的实务处理水平。
(二)强化法治意识,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途径,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改变原来重权力轻义务、重管理轻服务、重行政效率轻行政程序的错误认识,树立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
具体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就是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以法律法规为根本,不得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超越法律,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随意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扩大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经常性的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培训活动,提高起草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通过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点评文件等形式,掌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同时,还要重视法制机构的建设,由讲政治、懂法律、钻业务、敢于说真话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发挥作用,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高效。
(四)提高法制部门的地位,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法制部门是行政监督指导部门,是依法行政的保证,法制部门的在行政机关中所处的地位和人员的整体素质直接影响着整个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
同时,法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管理工作是保证部门依法行政的关键这就要求文件法制部门和审核人员必须具有权威性,因此,提高法制部门的地位,保证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协调组织能力水平,也是落实好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