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00﹞24号【发文日期】2000-05-08【实施时间】2000-05-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抟靠在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兴办的税务代理机构已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实行了改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了解经济法律法规,掌握财务会计知识,熟悉税收政策的特长和作用,帮助纳税人不断提高办税质量,降低税收成本。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要继续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积极为他们提供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税收信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进一步发挥其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各地需要改制的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已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工作已基本完成。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严格复核。
5月15日之前,各地耍按规定完成复核验收工作,5月15日之后。
总局将对这次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进行抽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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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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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以产顶进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1999﹞36号
【发文日期】1999-05-31
【实施时间】1999-05-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税发[1999]6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管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服务工作。
二、在监管证书下发之前,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可根据监管小组开具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先对“以产顶进”钢材办理免、抵税手续,待监管证书下发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证明材料的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本通知所附监管证书要求的内容。
三、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抓紧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并及时分送给监管小组和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函﹝2008﹞21号【发文日期】2008-01-22【实施时间】2008-01-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抓好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
纳税申报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纳税人的申报表和申报资料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最基础资料,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总局关于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政策规定,准确掌握新报表填报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确保纳税人按照要求准确、及时填报新报表。
二、加强对新申报表的审核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申报表严格审核,对错项、漏项以及逻辑关系不正确的,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调整,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保证申报质量。
三、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的督导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基层,及时了解掌握申报工作情况,特别是第一个所得税申报征收期,确保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实施。
四、做好新申报表印制和发放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印发的报表表样,自行组织印制,并及时发放给纳税人。
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企业应对增值税检查平销返利的认定

有限公司 向供应 商收取费用征 税问题 的请 示 ( 深国税 发[9 94 0号 )国家税 务 总 1 9 ]6 。 局 20 0 0年 7月 1 7日以 《 关于沃 尔玛商 业 咨询( 深圳 ) 有限公司向供应 商收取费用征 税 问题的批复 》 国税 函 【0 05 0号 ) ( 2 0 ]5 批 复 . 尔玛 商业咨 询( 圳 ) 沃 深 有限公 司应 一 些 生产 厂家 或 供 应商 要 求在 商 场 内为 其 提 供场 地 、服 装 和灯 箱 等进 行 商 品的 展 示、 广告 宣传等 各种促 销活 动 以及制作 条 码等 服务 。 收取相应 的场 地 和服务 费用 并
口 山东文登 东安黑豹股份有限公 司
曹全清 / 撰稿
减 当期 增值税 进项 税金 , 应按 营业税 的适 用税 目税率 征收营 业税 ; 商业企 业向供 对
【 摘要 】 企业遇到主 管税 务机关 平销行
为 和返 还 资 金 认 定 时 。 定要 引 经 据 典 。 一 据
。 杀伤 ”力度 很大 。几乎 购买方 从销 售方 取 得 的 所 有 资 金 都 被 定 性 为 。 还 资 返 金 ” 发 生 了 很 多 。 杀 ” 情形 , 。 错 的 并且 不 同地 区之 间 政策 执 行不 平 衡 。国 家税 务 总局 在其 后 对该 问 题又 直 接或 间接 地进 行 了明确 和 规范 。 ( )深圳国税局 1 9 一 9 9年向国家税务 总局上 报 了《 关于 沃尔玛 商业 咨询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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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取 得 的返利收 入 。 不应做 冲减进 项税 额
处理 。 ( )0 4年 1 三 20 O月 1 日 , 家 总 局 下 3 国
发 的《 关于商 业企业 向货 物供应 方收取 的 部 分费 用 征收 流转 税 问题 的通 知 》 国税 ( 发 [0 4 1 6号 ) 2 0 】3 规定 , 对商业企 业 向供货 方收取 的与商 品销售 量 、 销售额 无必 然联 系 。 商业企 业 向供 货 方提供 一定劳 务的 且 收 入 。 如进 场 费 、 例 广告 促销 费 、 架 费 、 上 展示费 、 管理 费等 . 不属 于平销 返利 . 不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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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手续费与平销返利的纳税区别有哪些
委托代销商品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按照增值税法规规定,应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下面为大家介绍代销手续费与平销返利的纳税区别有哪些。
代销手续费与平销返利的纳税区别有哪些
委托代销商品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按照增值税法规规定,应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因此,增值税法规将委托代销货物和受托代销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征增值税。
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
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
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只有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法规定
营业税对代销商品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
这是由于代销本身的内含所确定的。
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07]17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发布日期】2007.12.17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7]1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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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体制改革,企业登记注册管理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0﹞32号
【发文日期】2000-02-18
【实施时间】2000-02-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地税系统兴办的一切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要求进行脱钩改制,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精神进行登记注册。
向省局报送改制材料的时间可延长至二○○○年三月十日。
二、各级要加强对脱钩改制工作的领导,要树立长远发展观点。
应本着既坚决脱钩改制,又积极发展税务代理事业的原则,尽量给现有税务代理机构创造条件,做好现有已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工作,机构尽量予以保留,使其顺利实现改制。
在脱钩改制后,愿继续留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可办理与原单位脱钩手续。
三、为鼓励在职税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确保税务代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搞好服务的通知》﹝鲁人﹝1998﹞20号﹞和《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搞好服务的补充通知》﹝(鲁人﹝1998﹞135号﹞精神,对已经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税务人员,在脱钩改制后留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三年期满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可由原单位根据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适当工作。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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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税政﹝1999﹞58号
【发文日期】1999-03-26
【实施时间】1999-03-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进﹝1998﹞4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1998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认真贯彻。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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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计税工资扣除限额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财税﹝1999﹞24号
【发文日期】1999-04-23
【实施时间】1999-04-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确定我省境内未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月均扣除最高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确定计税工资标准。
实发工资高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实发工资低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税前扣除。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实行计税工资企业的人员,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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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
知》的通知
【标 签】铁路工附业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财税字﹝1995﹞46号
【发文日期】1995-10-17
【实施时间】1995-10-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鲁财税字[1995]23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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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鲁国税流一[1997]9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2.11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