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08年度职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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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豫人社办〔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6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10日河南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为适应安全工程专业领域不断增长的人才需求,全面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推动安全科学技术创新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促进社会健康、安全、协调发展,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具有综合性、强制性、跨学科、多行业等特点,制定本条件。

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注重知识能力业内认可、品行端正、业绩突出的原则。

一、评审范围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各行业现职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矿山安全、金属冶炼安全、通用工程安全、职业健康等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含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等)从事的安全技术工作内涵: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安全工程规划、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运行控制;安全监测检验、评价评估与技术咨询;事故灾难预测预防、应急应对与调查分析;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安全生产软件、模型、仿真系统与信息系统开发;其他相关安全技术工作。

(二)矿山安全。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称信息补录和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称信息补录和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称信息补录和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称信息补录和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3年度职称申报工作,现就职称信息补录和资格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职称信息补录根据省人社厅《应由关于全省职称互认互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65号)精神,河南省职称管理平台(职称管理系统)可以查询到的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高中初级职称,在河南省内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无需重新评审或者确认,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持原证书申报。

我省职称信息请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职称评审—职称证书查询”中进行查询。

职称信息补录流程:(一)经我市申报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在职称管理系统内查询不到职称信息的,提交相关资料,由各区、县(市)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后交市人社局职称处1203室办理补录。

提交材料如下:《职称信息补录表》、证书原件、评审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外地入郑人员已办理职称资格确认,职称管理系统查询不到信息的,提交相关材料,由各区、县(市)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后交市人社局职称处1203室办理补录。

提交材料如下:《职称信息补录表》、证书原件、职称资格确认审核表原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来郑前在省内外地市或省直单位取得职称的人员,在职称管理系统内查询不到职称信息的,应由原职称任职文件印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实后完成信息补录等评审数据归集工作。

自通知之日起至7月31日之前集中办理职称信息补录。

二、关于职称资格确认省外及国有企业入郑人员,在来郑前取得的省外或国有企业职称评委会评审取得的初、中、高级职称资格,需办理资格确认并换发资格证书方可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省管企业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为做好2024年度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考核认定工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80号)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范围申报人须是在我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近5年从海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2〕3号)、《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3〕14号)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申报条件要求。

二、申报评审流程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符合“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规定的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核认定申报工作。

考核认定委员会采取申报人业绩展示答辩和专家评议的方式进行评定,主要评议参评人业绩成果的社会贡献度、示范引领作用、创新创造能力以及在行业发展中的影响力等。

申报人员和用人单位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首页,在职称评审专栏中、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单位和个人账号的创建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80号)的相关要求创建。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2年度全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程系列各专业评审条件和郑州市工程系列注册类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郑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市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一)网上申报:2022年8月1日---8月25日;(二)资格审查时间:2022年8月1日---8月31日;(三)评审时间:2022年9月1日---9月30日。

三、申报评审政策(一)正常申报工程师符合我省工程系列各专业评价标准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按要求正常申报。

(二)考核认定工程师1. 考核认定的范围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

包含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单位和注册单位必须一致。

(1)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注册消防工程师、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注册设备监理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豫人社办〔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4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我们对《河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6〕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标准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四章附则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学术造诣、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调动和激发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推进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管理员和助理馆员为初级职称,馆员为中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中级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关于2017年度河南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7年度河南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7年度河南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做好2017年度河南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规定(一)2017年度全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6号)进行。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

自2017年起,取消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2009年及以后经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河南省乡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聘任满6年以上者,经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原证书上加盖“全省适用”印章,并将考核通过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考核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行制定。

(三)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简化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程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高评会承办部门负责申报资格的复核,省职改办进行抽查监督。

依据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条件参评的人员、委托评审人员、中央驻豫单位人员、在河南省工商局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人员,以及正常申报、转评、学历破格申报以外的人员,仍须按程序报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合格后参评。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3年度全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河南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郑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市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一)网上申报:2023年7月15日—8月10日;(二)资格审查时间:2023年7月15日—8月15日;(三)评审时间:2023年8月20日—9月28日。

三、申报评审政策(一)正常申报工程师符合我省工程系列各专业评价标准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按要求正常申报。

(二)考核认定工程师1. 考核认定的范围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

包含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单位和注册单位必须一致。

(1)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注册消防工程师、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注册设备监理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度全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河南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郑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市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一)网上申报:2024年8月9日—8月30日;(二)资格审查时间:2024年8月9日—8月30日;(三)评审时间:2024年9月2日—9月30日。

三、申报评审政策(一)正常评审工程师根据我省工程系列各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要求正常申报: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3.具备大学本(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考核认定工程师1. 考核认定的范围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

包含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已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豫职改办[200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各省辖市职改办,省直各单位,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职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现就加强我省职称工作信息化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我省的职称工作信息化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人事部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以科学化、规范化为基本原则,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评价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为目标,以建立全省职称信息数据库、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数据库、评委会专家数据库为主要内容,全面加强职称工作信息化建设,努力为用人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一)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信息化适应社会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信息化,逐步实现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无纸化、网络化。

自2006年起,全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评审工作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

各级、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评审工作都应按照统一的职称信息标准,通过统一的职称信息工作平台进行,实现从职称申报信息的采集、上报,评审过程管理,评审情况处理以及发文、办证等全过程的信息化、自动化。

(二)职称信息数据库建设1、职称评审结果数据库按规范、完整、准确的原则,建立河南省职称评审结果数据库。

各级职改部门、各评委会要认真落实评审情况备案制度,在评审结束后要按照省职改办的要求,通过统一的职称工作信息平台,及时将评审结果(含证书编号、资格文件号等内容)向上级职改部门进行备案,不断充实完善职称评审结果数据库。

自2006年起,将依据河南省职称评审结果数据库实行全省高、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的网上查询认证。

2、职称考试结果数据库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各类职称考试结果的管理,建立规范、完整、准确的职称考试结果数据库。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河南省重大创新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河南省重大创新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1.07•【字号】豫科项〔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河南省重大创新项目的通知豫科项〔2024〕45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25年度河南省重大创新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省重大创新项目指南发布的专项进行申报,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河南转型发展需要,聚焦产业发展和服务民生公益,不在指南范围内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4年11月1日后出生),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等重大创新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已承担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且截止到2024年10月31日逾期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注册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前,建有省级(含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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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08年度职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8.08.20
【实施日期】2008.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08年度职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实际,我们对原《河南省工程系列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和《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河南省教授级高
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申报、评审条件》。请按照修订后的申报、评审条件,认真准备参评材料。
2008年8月19日,省职改办召开了全省职称工作会议,对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了
具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厅实际,现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审批,办理时间:9月1日-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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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语免试审批,办理时间:9月1日-9月12日;
3、申报高级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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