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监管对象发放行政执法重点事项事先告知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行政执法委托书1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xx 市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委托xx市xx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行政职权,具体内容如下:一、管辖范围:xx市xx镇行政区域二、委托权限: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察三、法律责任:(一)委托单位的责任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委托期限: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三年。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xx市法制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行政执法委托书2(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十)暂扣木材通知单(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林当罚书字[ ]第[ ]号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文书格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制作和使用文书,原则上不得自行增加文书种类或改变文书格式。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四条文书统一使用A4纸张印制,文书中“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使用3号黑体,文书名称使用2号宋体;表格内文字使用5号仿宋。
需加盖公章的制作式文书,正文内容使用3号仿宋字,公章与正文尽可能同处一页。
文书页数在2页或2页以上的,需标注页码。
同一文书正文保持字体、字号一致,表格及填写式文书尽量同处一页。
第五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打印,并做到黑色字迹,页面整洁。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的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不得遗漏或者涂改。
文书中有选择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勾选。
第七条询问调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笔录式或者叙述式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的案由,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具体条款的表述进行归纳,一般表述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
如“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案”、“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
第九条文书编号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简称+食药监+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的形式编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六条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津金监规范〔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行政执法,以及开展与行政执法相关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
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等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
第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二)执法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三)执法人员与行政执法活动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未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事项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当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
行政指导方式单一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实施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指导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或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
第七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决定(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8 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作出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 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 行政机关备案。
写作要求
填空式文书,由三部分组成:
➢首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XX行罚字(20XX) 第X号、被处罚人姓名/名称
机关的印章。
注意问题
决定书须具备法定内容,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事先告知并听取当事 人陈述辩解,未告知/拒绝听取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当事人放弃权利的除外。
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第三节 行政复议 法律文书
作用:P233
写作要求
填空式文书,一式两份,由三部分组成: ➢首部:XX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字号:XX行复( 20XX)第X号,被通知人姓名/名称 ➢正文:受理情况,审查依据,审查结果 ➢尾部: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盖章,日期,附项。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XX行复(20XX)第X号
XXX: 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___年___月____日作出的 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 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738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738号)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本市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现就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将有关要求通知到辖区相关企业,并监督落实。
一、关于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一)申办主体根据《办法》第7条、8条、62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属于本市的申办主体: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备案凭证的申办主体,应当是企业组织,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等。
2、对于委托和接受委托进行仓储、配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仍应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器械经营储运环节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1〕633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事项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3]569号)的要求,实施相应的许可与监管。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销售其他公司所属的或其他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仍应按照规定申办经营许可或备案。
(二)许可、备案条件1、关于人员的配置要求:经营范围为“所有第三类医疗器械”(原“各类医疗器械”),或“零售连锁经营总部”,或“医疗器械产品仓储、配送服务(第三方物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设置至少由3人组成的质量管理机构,并明确设有质量管理组、验收组、仓储与运输组、销售与售后服务组等;其他情形的,至少应配备熟悉医疗器械经营法规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深市监规[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8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辖区分局或者监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局或者辖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或者辖区分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审理复议案件,按照全面审查的原则进行。
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适当性;既要对实体性问题进行审查,也要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的复议原则,坚持行政复议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通过复议纠正行政行为不合法及有瑕疵的部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相互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复议机构与受理第六条市局政策法规处及各辖区分局法制科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
政策法规处受理申请人提起的,以分局名义办理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正式文本)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总体说明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定。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考本文书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文书格式范本。
文书格式范本中“□”表示其内容可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文书格式范本中的“/”表示制作文书时应在其前后内容中进行选择,同时删去其他选项。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目录1. 案件来源登记表2. 指定管辖通知书3. 案件移送函4. 案件交办通知书5.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7.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8. 现场笔录9.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0. 询问通知书11. 询问笔录12.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3. 协助调查函14. 协助扣押通知书1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6.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8.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9.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1. 抽样记录22.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23.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24.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25. 责令改正通知书26. 责令退款通知书27.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8. 案件审核表29.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0.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1. 听证笔录32. 听证报告33.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3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5. 行政处罚决定书36.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7.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8.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39. 送达回证40.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41. 结案审批表42.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43. 卷内文件目录44. 卷内备考表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市监字〔〕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案管辖权问题,经本局研究决定:指定该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解读
目录
一 自律监管依据及架构 二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三 违规案例分析
2
2
一、自律监管依据及架构
自律管理部职能 *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规则的拟定、修订和废止; * 对需要采取重大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 * 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安排纪律处分审议会议; * 向证监会相关部门移交需要立案查办的案件线索; * 对挂牌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4
对存在严重违规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 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
3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监高
以公开方式认定监管对象三年及以 上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17
第三章: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程序 纪律处分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审议纪律处分事项,形成审议意见。拟实施
2. 事后复核: 《细则》第三十九条
监管对象对全国股转公司实施的自律监管 措施和纪律处分不服,且根据我司业务规 则可以申请复核的,可以按照复核程序的 相关规定,向我司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不停止 执行,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 除外。
15
15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1 总则 2 自律监管措施 3 纪律处分 4 其他事项 5 附则
16
16
第三章: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措施种类
通报批评
在一定范围内或以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批评
其他
5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1
纪律 处分
公开谴责
以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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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监管对象发放行政执法重点
事项事先告知书
红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市局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安排部署了2009年度
工作。紧紧围绕“统一思想、坚守岗位、狠抓落实、努力拼搏、确保安全”的总体要求,积极开
展了向监管对象发放行政执法重点检查事项事先告知书活动。针对日常监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确定了“十条”重点监管事项,即:一、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是否登记齐全、
真实,按规定使记录保存完整。二、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供货企业是否合法,证件、票据、
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并按规定保存完整。三、对无发票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包括借
调、互换、代销等非法渠道购进等)的处理事项。四、对过期失效药品、医疗器械不作下架下柜
处理的事项。五、对包装袋上未标明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的中药饮片和虫蛀、发霉、串斗
等事项。六、对药师不在职在岗,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上岗经销、调剂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事项。七、
对高风险的药械品种和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的品种实施重点监控,加大抽检力度。八、对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生物制剂、血液制品、疫苗类药品、兴奋剂类药品等的购进、
储存、使用、流向、记录等是否完整、真实。九、对药品经营企业未经卫生部门批准,擅自聘请
坐堂大夫非法使用药械以及非法广告、测试推销药械的行为作为重点监管事项,加大执法处罚力
度;十、上级交办的其他检查事项和阶段性专项检查。这次发放告知书覆盖所有的药械经营企业、
各级医疗机构。告知书重点事项使监管对象更加明白监管重点,更加明确安全责任,充分体现行
政执法以人为本的科学监管理念,为规范整顿药械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