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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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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毕业劳动合同违约需知《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就两处,分别是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篇2:毕业劳动合同违约需知就业协议2113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5261订立的书4102面协议,但两者分处1653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劳动法论文内容摘要: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并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
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
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不能以孤立的眼光,应该从基本原则的概念下手,进而讨论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标准,并在对国内外诸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以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引论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所仅有并以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每个法律部门的特有法律原则又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的框架和主题,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该法律部门的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其始终的基础性原则。
我国于1994年7月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里程碑似的的法律对于劳动法制建设具有历史性意义.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部法律竟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虽然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众说纷纭,缺乏权威。
且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的劳动立法过于繁琐,复杂,冲突摩擦不可避免,甚至层出不穷,为劳动守法,执法,司法带来不少困难。
因此,确立统一,明确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关怀老师的统编教材将劳动法法基本原则定义为“各国在劳动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后的教材大致与此类似,一般无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此定义有一点值得讨论,其将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纳入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实是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劳动合同论文

劳动合同论文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
雇主,[雇主公司名称]地址,[雇主公司地址]联系方式,[雇主联系方式]雇员,[雇员姓名]地址,[雇员地址]联系方式,[雇员联系方式]聘用日期,[雇员入职日期]工作职位,[雇员工作职位]工作地点,[工作地点]1. 工作职责。
雇员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并服从公司的管理安排。
雇员应按时完成工作,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有违公司利益的行为。
2. 工作时间。
雇员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小时数]小时,工作时间为[工作时间安排]。
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有权调整工作时间,并提前通知雇员。
3. 薪酬福利。
公司将按时发放雇员的工资,工资标准为[工资标准],具体福利待遇根据公司规定执行。
4. 保密条款。
雇员应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解雇条款。
在雇佣期内,若雇员违反公司规定或工作表现不佳,公司有权解雇雇员。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 其他条款。
其他相关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并在劳动合同附加条款中明确说明。
7. 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自[生效日期]起生效,至[终止日期]止。
双方如需续签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重新协商劳动合同条款。
雇主,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雇员,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雇主和雇员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加条款)。
以上是一份基本的劳动合同范本,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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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合同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法律效力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的定义、法律效力、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分析,探讨劳动合同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中的作用,并提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我国,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劳动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因此,研究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签订的协议。
2. 合同的法律效力(1)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1. 工资保障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以及工资待遇调整等事项,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工作条件保障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保障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3. 休息休假保障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之余能够充分休息和恢复体力。
4. 社会保险保障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保障了劳动者在退休、疾病、工伤等情况下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
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1. 完善劳动合同法加强对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明确合同条款,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
2.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认识,使其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增强维权意识。
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案例论文

劳动合同法案例论文【篇一: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用人单位可以强行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吗?【现实困惑】2003年9月,小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职位及薪金等事项。
然而两个月后,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小李降职为普通的技术员,月薪也随之下调。
小李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的工作职位,公司不能擅自更改,但小李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公司可以随便调换李某的职位吗?【法律王说法】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调换劳动者的职位。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没有法定的变更事由,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的内容。
工作职位是劳动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内容。
对其更改就可以视为对合同的变更。
本案中,这家公司在没有其他事由,也没有与小李协商的情况下,就擅自变更了小李的工作岗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现实困惑】某污水治理厂的污水治理设备已经严重老化,但是该厂一直没有行动。
前不久,该厂职工出现大面积的中毒现象,经调查发现:是由于经过治理的水不小心渗入到饮水管道,致使食用过饮水管道的水的职工全部中毒。
经过抢救,虽然中毒的职工都被救过来了,但是大家因为此次事件都想辞职,这样做可以吗?【法律王说法】职工们可以这样做。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厂没有及时地更新污水治理设备,致使大批职工饮水中毒,职工们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论文(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论文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引》(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EMPLOYMENTCONTRACTS)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合同的作用: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对劳动者来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有益于保护劳动者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便建立了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一旦受侵害,就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法律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有了合同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相互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便有了规范依据,各自均按照合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从而减少许多不必要的争端。
(3)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特长等选择职业和参加培训,发挥个人潜能和积极性。
劳动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劳动合同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劳动合同法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案件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李某于2015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双方如有意愿,可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在李某试用期间,甲公司以李某工作表现不佳为由,于试用期满前一个月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甲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案件分析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 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本案中,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甲公司以李某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可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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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范文模板(16页)2021-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201X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更好地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制定了执行依据。
此法规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报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段明其以及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为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关键词:适用范围案例:熊明是南昌一家民办幼儿园的聘用幼师。
因为工资问题,熊明与幼儿园发生纠纷,熊明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
得到的答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之内。
解读: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律师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迫切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内。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等等。
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劳动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日益凸显。
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探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子产品。
2018年5月,张三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部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进行发放。
合同中还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
2018年8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张三进行试用期满考核。
考核结果显示,张三未能达到公司要求,因此公司决定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张三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四、法律分析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张三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然而,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三不能胜任工作,且未对张三进行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相关论文
劳动合同法相关论文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首先有两点应当予以说明。
一是有学者从一个国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出发,认为我国的劳动合同的性质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合同是根本不同的。
“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劳动者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所决定,我国劳动合同的性质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合同。
如果仅从表面形式上来看,二者似乎有不少相同之处,” 显然,如此看待劳动合同的性状是毫无疑义的。
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
更是因为这种说法从劳动合同的外在环境出发来看问题,而不是从事物的内部来看问题。
而我们知道,事物的性质取决于事物的内在要素。
二是,我国学者基本上都倾向于强调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之间的区别。
笔者并不否认,两者在当事人、内容、法律效力和形式等方面的差别,也不反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分别立法的做法。
但是,笔者认为,对两者之间差别的认识,应当界定在具体操作的范围内。
而在本质属性上来看,如果我们强调两者的差异,在显然是不恰当的。
相反,笔者认为,从本质属性来看,集体合同也是为了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为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集体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只不过,这种劳动合同是采取了集体的方式。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劳动合同观不同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
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也随着经济发展的脉搏而发展演变。
纵观劳动法的发展史,我们大致可以看到劳动合同不同的时代命运。
学者们研究发现,“早期的民事立法大都将劳动合同纳入民事合同范畴进行统一调整。
如《法国民法典》将劳动合同归为租赁合同范围,称劳动力租赁;《德国民法典》将劳动合同纳入劳务合同关系中;《意大利民法典》则干脆将整个劳动问题规定为独立的一编” .这就表明,在早期,劳动合同被认为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并无大的差异。
人们之所以如此认为,基本的根据是,在劳动合同的早期,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简单。
劳资双方之间的实力对比还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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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的劳动合同法论文范例鉴赏(共5篇)第1篇: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此文在充分调查多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后结合《劳动合同法》,科学性地对比《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相关情况,依据具体情况探讨我国企业现阶段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概念等多方面内容,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提升管理员工间的相关关系,减少劳资冲突的发生,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的优化配置。
近年来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劳动者和企业间的冲突和矛盾越来越多,这说明了我国社会两极分化情况极为严重。
如伺改变劳动者和企业间的冲突现象以及不和谐关系,协调劳资双方关系,保护弱势群体权利,面对众多问题国家及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不同阶段,其内容让企业和员工间在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候能够有所依据,在处理法律纠纷时有法所依。
《劳动合同法》对所有企业都十分重要。
现阶段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重点正逐步转移。
我国经济形势以劳动力输出为主,以往众多企业在管理经营期间都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样不仅造成了人才流失,而且导致了人力资源成本的浪费。
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深入发展,众多企业逐步发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组份。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存在追求眼前利益情况。
现阶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着重于控制企业人力投资上的投入,在管理过程中,大多数企业更看重控制员工,而忽视了员工自身的发展,企业为了能够减少成本投入增加收益,过多的追求眼前利益,放弃职工进一步提升的培训机会,这样导致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缺乏创意,员工的人生规划和企业的发展理念和文化不能相融合,在工作中没有主人翁意识和参与感,最终导致人才流失和劳资双方关系紧张。
企业文化培养上投入严重不足。
好的企业文化提示该企业具有成功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体系,同时也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而对员工来说,在受企业文化熏陶的同时也会凸显自身特点,而中国现阶段很多企业都没有自己的企业文化。
《劳动合同法》中的新规定和《劳动法》相比,企业在用工期间没有签到书面劳动合同将遭受严重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企业在用工期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违法,企业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新添加了两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仍需要继续签订的;二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满一年。
除非劳动者个人原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企业仍要为员工做出经济补偿。
以往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无需再为员工支付补偿金,因此导致很多企业更喜欢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防止后期纠纷的发生。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了明显改变,这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了企业任意终止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督促企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减少损失。
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不能随意设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能够在合同中随意设定违约金条款,劳动者违反合同相关服务期限约定以及劳动者违法合同中相关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外。
此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转型的几点建议重视企业文化健康,提高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给予了劳动者更多的选择权。
同时也提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单纯依靠提高工资的方法已经不能吸引和留住有效人才,反而会降低职工的忠诚度,人才不断流失,企业间出现各种工资竞争的恶性循环。
好的企业文化会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增加企业良好工作氛围,促进员工自身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完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合理的薪酬制度,形成系统的绩效考核体系,切实维护员工自身利益,有助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通过增加技能培训以及学历深造的机会来提升员工个人能力,让员工不再将薪酬作为考虑的唯一因素。
严把招聘关,提升员工外出培训深造机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位必须把好员工招聘这道关,招聘是不能只注重学历、专业,要形成完善的招聘管理体系,根据需要的人才形成系统、科学的考核标准,综合评估应聘者是否符合企业文化、价值观以及岗位的需求,在企业内形成长效的培训机制,促进员工不断成长,久而久之能够有效减少人才流失,降低解约解雇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妥善地处理好企业与劳动者间的关系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面临的首要问题,这既能够吸引和留住人才,又能够减少人力成本上的浪费。
企业只有把员工的利益和发展放在第一位,才能够实现企业和员工双发展。
作者:高卫林第2篇:劳动合同法的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研究一、双倍工资的规定及属性界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第二个月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的法律责任,即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法学界,二倍工资的法律属性主要有“劳动报酬说〃和“惩罚性赔偿说〃两种意见。
关于"劳动报酬说〃主要以陈玉江等学者为代表,其要认为“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即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不存在歧义,所以要对"双倍工资〃赋予另外的法律属性,应当通过立法的明确规定。
对于“惩罚性赔偿说〃的理解是,劳动者获得“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并非是通过劳动且不符合“有损失才有赔偿〃的法理,对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很不公平。
笔者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性质应当是惩罚性赔偿,其和劳动报酬取得的方式不同,而且对其支付的期限,法律是有着明确的规定,也不同于正常情况下约定的劳动报酬。
二、双倍工资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分析(1)对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各地法院也是按照不同的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并扣除加班费等以外所应得的工资;第二种是劳动者在对应月份所有应得工资;第三种是劳动者在相应月份的实得工资;第四种是以当地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2)关于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在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最长为11个月,因为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满一年后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不能再继续要求二倍工资。
二是不受满一年的限制,计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到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年,视为补签劳动合同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也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
(3)仲裁时效的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了一般仲裁时效起算点,即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又规定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即是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为起算点。
主要争议点还是对二倍工资的属性认定,是劳动报酬还是惩罚性赔偿。
在仲裁时效方面的争议,还有对于二倍工资是按照整体计算还是按月分别计算。
若是整体计算,只要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主张二倍工资,无论前面的月份有无经过仲裁时效,都应当计算在内,若是分月计算,那就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4)对于公司的高管,尤其是负责人力资源的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能否支持其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三、二倍工资的司法雁对与立法建议二倍工资赔偿制其实施起,就有引发劳资冲突的矛盾点:一是二倍工资违反了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原则;二是违反了"无损害即无赔偿〃的原则;三是实务部门过于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忽视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无形中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无形中又增大了就业压力。
(1)完善二倍工资的法律规范。
如在二倍工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加入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要件,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已经尽到雇主义务,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应支持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
当然这一规定的举证责任是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2)司法实务部门要严格限制仲裁时效适用。
严格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之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起算,这样虽不符合仲裁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但这样处理可以有效限制部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以防止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赚取利益。
对于负责合同签订的高管人员,由于其工资基数太高,更要严格审查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和过程,不能过度加重用人单位的义务。
(3)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各地的劳动力市场的规范程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难以出台统一具体的法律规定。
但为防止司法实务中的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尴尬,需要最高院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对于双倍工资性质的认定,期限的计算,仲裁时效的起止时间等,各地再根据具体情况对于计算基数再相应的调整。
四、结语二倍工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为规范劳动力市场,降低劳动者在权益侵害后的维权成本,但在实施后的近几年,已经完全不符合初始的立法初衷。
当然一部分原因是在于用人单位自身的管理制度不规范,主要原因是在于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务的中出现了很多疑难问题。
所以,要更规范劳动力市场,不能采用一味加大用人单位成本的一刀切方式,而是要综合考虑,使得更好的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作者:周海云第3篇: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研究一、经济补偿金制度概述(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对于劳动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及性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界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针对的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无过错的劳动者,具有单方性、义务性。
据此,可以将其定义为: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给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费用。
(二)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对于经济补偿金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一直是国内学术界关注和探讨的热点话题。
目前,学术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以下四种学说: 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以及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本人认为,应当将我国的经济补偿金性质认定为用人单位帮助义务性质。
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
该学说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其合理性在于,通过强制规定企业的帮助义务,使得用人单位解雇成本增加,从而起到解雇保护的作用,也使得劳动者在被动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
同时,此种学说能够较好地阐释经济补偿金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设立目的以及企业的义务来源,较好地表明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