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20〕13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鲁建质安字〔2022〕4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鲁建质安字〔2022〕4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7
【摘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建造技术、施工工艺和材料性能发展实际,现就新建住宅工程调整质量保修期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总页数】3页(P32-3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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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民函〔2020〕134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民政局:近年来,各地通过开展省级农村老年人相对集中居住养老试点、结合村庄改造迁建等方式,集中建设农村养老周转房,形成了一批具备老年人集中居住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是对农村养老模式的新探索,深受农村老年人欢迎。
为促进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规范管理、更好发挥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功能定位。
新型农村幸福院是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的村级公共养老服务设施,具备集中居住、日间照料、健身娱乐、精神慰藉等功能,优先服务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等困难老年群体。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依托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村级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人协会,拓展服务对象,丰富服务内容,开展助餐送餐、衣被清洗、家庭卫生清洁、留守老年人巡访关爱等多样化服务。
二、统筹规划建设。
鼓励各地统筹考虑群众意愿、村级财力等因素,结合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采取新建、利用现有闲置设施改建、依托现有幸福院提升、与村级医疗卫生设施合建等多种方式,规划建设新型农村幸福院。
参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行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科学设定规模,合理设置功能,同步规划养老周转房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建得成、用得好,切合群众需要,防止闲置浪费。
三、健全管理制度。
将新型农村幸福院纳入养老服务设施登记和统一管理,明确集体产权性质,确保周转房循环利用,禁止私自改变用途、侵占变卖、出租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鲁建质监函〔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质监函〔2024〕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6月19日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推进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现就强化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一)《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等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新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之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时有效的规范、标准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未进入施工状态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进度情况组织专家综合论证,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以满足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要求。
(二)全面提升施工质量管理标准。
施工企业要编写实施工艺操作手册,编制不低于国家、省标准的企业质量标准。
现场应设置与竣工状态保持一致的实体质量样板进行可视化交底。
住宅工程应加强防渗、防裂、隔音等多发质量问题防控,外窗宜设置附框并完工后进行压力淋水试验,设置排水板、滴水线等构造,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银保监分局,有关银行机构:为进一步挖掘企业抵质押物潜在价值,缓解企业融资困难,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
现将文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0年5月27日附件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为进一步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拓展企业有效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充分挖掘企业既有抵质押物潜在价值,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促进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授信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围绕探索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有关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合理评估抵质押物价值1.科学选用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要严格落实资产评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基本准则、执业准则、道德准则等,区分企业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发展阶段,科学合理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抵质押物进行公允估价,确保评估价值最大限度接近抵押物资产真实价值。
(省财政厅负责)2.合理确定重估频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10•【字号】鲁政办发[1998]20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20号)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驻济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切实搞好省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职工住房(以下简称职工住房)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面向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普通住宅供应体系,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
第三条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房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四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经费。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收回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的租金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为保证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省直各单位都要将本单位收回的售房收入、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收入等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经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开设的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省直房委会的领导下,统筹运营各项住房资金,并根据资金性质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职工住房建设的方式第七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原则上不再实行单位分散建房,而是集中建设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并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和统一管理的办法。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租房房源筹集与管理第三章公租房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四章公租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第五章公租房保障规范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水平,确保分配公平,运营规范,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住字〔2019〕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保障,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出租公租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鲁政办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注民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棚户区改造问题。
通过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在2008年内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全省市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确保到2010年年底廉租住房保障累计达到10万户,其中实物配租比重不得低于30%,基本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各级政府要确保廉租住房资金的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以由政府投资收购或将直管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
省级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补助;对廉租住房年度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好的地区,省财政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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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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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保监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精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人才住房制度
1.做好人才安居工作是实现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的重要服务保障。
各地要根据人才引进发展战略,科学评估预判人才住房需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调动各方社会主体参与的积极性,统筹商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等社会资源和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公共产品,逐步建立完善租售并举的人才住房制度体系。
要优化支持政策,健全服务机制,多渠道、多方式满足人才的多样化住房需求。
二、增加人才住房供给
2.积极创新土地供应、财政补助等人才住房筹集的配套支持政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人才住房筹集计划,科学增加租赁型和产权型人才住房供给,由地方政府以优惠价格向人才定向供应。
3.支持在人才聚集区域、产业园区,采取集中新建、盘活利用闲置建筑改建、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房
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人才住房。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规划建设国际化人才社区。
4.支持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通过租赁方式解决本单位人才的阶段性住房需求,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要按照人才分类标准,合理控制户型、面积,严格配租和退出管理,严禁借人才公寓之名变相福利分房。
5.继续执行现有土地、财政、信贷、税费减免等公共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合理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给。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当地保障性需求且预留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后,可调剂作为人才临时租住房,具体预留比例由各城市参照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物房源供给、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因素综合确定。
6.政策性租赁住房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及税费优惠等政策。
用足用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的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
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快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按照限定的住房使用和处分权利,以优惠价格向符合当地标准的人才配售。
三、落实人才住房配套政策
8.人才住房筹集实行计划管理。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确定人才住房筹集的年度计划和项目库,科学合理确定筹集数量,避免闲置空置和资源浪费。
政府投资的人才住房必须实施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年度计划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省级部门备案。
9.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申报省级重点项目,用足用好省政府《关于“实施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有关政策,优先支持“拿地即开工”项目建设用地,资金安排上重点向手续完备、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项目倾斜。
支持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人才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和维修维护。
10.鼓励金融机构对人才住房建设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各地人才住房筹集计划的建设项目贷款,当地财政可给予贴息补助。
11.人才住房的用电、用气、用水执行居民类价格,鼓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四、创新人才安居激励政策
12.落实同城待遇。
全面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和居住证制度。
降低柔性引进人才在鲁购房门槛,来鲁开展项目合作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在购买省内首套住房时,享有本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13.发放安家补贴。
鼓励各地向购房居住的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补贴。
各地可依据财政状况,结合人才类型,合理设定补贴种类和补贴标准。
支持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一次性发放自用住房安家补贴。
14.发放租赁补贴。
用人单位要为人才租房提供便利,鼓励各地向符合当地人才标准且租房居住的人才,发放一定数额的租房补贴。
对持有当地居住证或城镇户籍、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毕业一定年限内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人才,可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各地结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自行确定。
住房租赁补贴不得与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15.落实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人才安居的住房贷款产品。
积极做好引进人才的公积金转移接续工作,支持购买首套住房和住房租赁,落实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政策。
五、规范人才住房服务
16.规范人才住房分配。
各地要按照分级分类、按需保障的原则,结合人才类别、承担任务、服务年限等,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科学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17.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健全人才住房申报审核服务流程,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简化申报手续,依托大数据、政务云平台,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时效。
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8.充分利用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为引进人才租赁住房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19.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高品质租房服务。
各地人才住房可采取政府购买运营管理服务方式,引导专业机构推进标准化运营管理,不断提高人才住房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20.人才住房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同时符合两种以上人才住房政策的,可根据人才意愿择一享受。
六、加强组织领导
21.各地要强化对人才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关于人才住房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要抓紧完善人才住房工作制度体系,加强统筹规划,细化落实人才住房项目用地、建设和分配管理等配套政策措施。
要创新对引进人才激励政策,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切实提高人才吸引力、城市凝聚力。
22.各地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