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刑法罪名口决

有趣的刑法罪名口决
有趣的刑法罪名口决

有趣的刑法罪名口决

1.非法侵入住宅罪:进错了房

2. 盗窃罪:开错了箱

3. 招摇撞骗罪:撒错了慌

4. 强奸罪:上错了床

5. 奸淫幼年罪:看错了样(已取消改定强奸罪)

6. 强制猥亵妇女罪:挠错了痒

7. 组织淫秽表演罪:走错了光

8. 传播淫秽物品罪:贩错了黄

9. 强迫卖淫罪:逼错了良

10. 嫖宿幼女罪:嫖错了娼

11. 协助组织卖淫罪:帮错了忙

12. 聚众淫乱罪:挤错了床

13. 传播性病罪:长错了疮

14.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开错了行

15.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刻错了章

16. 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罪:建错了仓

17.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冲错了浪

18.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抬错了杠

19. 交通肇事罪:挂错了档

20. 组织越狱罪:翻错了墙

21. 分裂国家罪:称错了王

22. 武装叛乱暴乱罪:开错了枪

23. 战士违抗命令罪:打错了仗

24.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发错了榜

25. 侮辱诽谤罪:骂错了娘

26. 盗窃尸体罪:送错了葬

27. 偷越国边境罪:渡错了江

28. 医疗事故罪:开错了膛

29.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入错了组织

30. 重婚罪:续错了房

31. 暴乱干涉婚姻自由罪:嫁错了郎

32. 故意伤害罪:挥错了棒

33. 赌博罪:坐错了庄

34. 猥亵儿童罪:淫错了荡

35. 行贿罪:大错了方

36. 贪污罪:装错了囊

3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发错了胖

38. 私分罚没财物罪:发错了奖

39. 玩忽职守罪:下错了岗

40.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上错了当

41. 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开错了腔

42. 叛逃罪:留错了洋

43. 投敌叛变罪:认错了娘

44. 私放在押人员罪:松错了绑

45. 非法狩猎罪:打错了狼

46. 失火罪:烧错了香

47.投放危险物质罪:加错了糖

司考刑法复习方略

2010-12-30 9:38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一)研习历年试题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重点和特点不可或缺的途径。

1、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复习方法:

(1)广泛复习,不寄希望于押题。40道选择题,每题四个选项,每个选项可能涉及一个知识点,这样计算下来,仅卷面实际考查的知识点就可能达到160个之多。因此复习时保证一定的知识面是必要的。面对琐碎的选择题,押题是不可取的。

(2)注意考查的角度。注意两个交叉点:A、分则各罪与总则重点的交叉点;B、分则各罪与常见罪的交叉点(区别点)。刑法中每一个重要的制度或者每一个罪名,都包含很多的知识点,比如保险诈骗罪,最基本的就有四个构成要件的知识,另外还涉及数罪并罚、法条竞合、犯罪形态、共犯等共同性问题;另外,刑法的基本制度在具体罪名上可能有不同的特点,如诈骗罪、绑架罪既遂的特点就不同。因此,具体罪名与刑法基本制度(如故意、刑事责任年龄、行为、结果、共犯、未遂、中止、正当防卫、数罪并罚等等)的交叉点往往容

易成为考查的角度。

(3)处理好重要基本点(常考知识点)与知识面(非常考)的关系。

在重要基本点上出题概率高,每年刑法试题中属于基本点的知识占一半以上,必须扎实掌握。如总则方面:A、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B、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C、客观方面的行为的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行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D、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E、未完成罪,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未遂犯与中止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F、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一些貌似共犯但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G、罪数形态,如对想像竞合犯、牵连犯、继续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用;H、累犯;I、自首犯立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J、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K、缓刑、假释的适用与撤销;L、死刑、罚金刑的适用等。分则方面如: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等。

(4)善于对不同问题作不同程度地掌握。对于重点问题,应当深入、细致、全面掌握;对于面上的问题,只需要浅浅地了解就足够了。对于一些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则记

住即可。即所谓“面面俱到、程度不同”。

2、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虽然每年试题的风格有所不同,但通过了解历年试题得出的总体印象,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所以,全面、深入研习历年试题,甚至包括从1986年开始举办律师资格考试以来的历年试题,是掌握考试特点的有效途径。

3、研习历年试题应讲究方法

(1)着重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因为时过境迁,立法、司法、理论会有较大变化,导致答案发生变化,这不奇怪。法律总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时俱进的。只是不要被过时的结论所误导、也不要因为结论过时而丧失研习的兴趣。

(2)注意每年试题风格存在着波动。有时偏重于理论有时偏重于法条。

(二)通过熟记法条和司法解释打好基础

2004年、2005年试题中就有大量直接考法条或以法条为解答基础的试题。对于刑法这样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无非是考查对刑法规定的掌握和运用,因此,熟悉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或规定)是应对司法考试最基本也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司法考试就是考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法条自然是考试的核心知识点。司法解释,则是对法条适用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因为如果不难,不必解释;如果不普遍,则不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解决。

而法律适用中普遍而疑难的问题,从来都是考试的重点、要点。

(三)适当看一点案例、做一点练习

对于初学者,看一看由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的供法学院在校学生使用的教学案例集或案例教程,比较合适。对于程度较高者,也可以看一看出题老师或权威学者编写的教材,这对于正确把握疑难点和争议点很有帮助;或者看一看法院编写的案例集,如最高法院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或《刑事审判参考》一类的刊物,这对于弥补司法经验不足的缺陷具有重要的作用。不过这些判例选集对案情处理和对法律要点的评说不够简明,读起来有些费力。

此外,就是适当做一点练习。大家想一想应对高考、托福考试的方法,“题海战术”不可或缺。司法考试也可沿用此战术。不过一定要注意法律考试的人文特色,不可斤斤计较个案

的结论、钻牛角尖

例如刑法总则部分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共犯理论、数罪并罚制度;分则部分的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简直是百考不厌,而且考的非常细致。大家要注意:无论谁来命题,以经典考点为主要考查内容都是不会改变的,对这些传统考点要深入、仔细地掌握。

重点复习,注意特例。

根据命题特点,复习时不能面面俱到,一定要学会掌握重点。总则部分条条都是重点,其分值至少占到总分值的一半左右。总则难在法条的含义较深,不易理解,但一旦理解了就不用再死记硬背。总则是刑法的基础理论,指导着整个分则。对总则的条款的掌握必须达到

融会贯通的程度。

对于分则:要区分重点章(指《刑法》分则的章)和非重点章、重点罪和非重点罪。对不同的章和罪,采取不同的复习方法。第三章和第六章罪名极多,但除少量重点罪外,大量的罪名只要能够区分它们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就可以了,说直接一点,不需要能够背诵罪名,只要能够分类“辨认”即可,因为非重点罪名一般仅以选择题的方式考查,罪名已经给出,会“认”即可。第九章也可照此复习。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就不能这样复习,这几章的罪名不多,但每个都很重要,经常考,而且考查得细致、深入。例如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强奸罪,诈骗罪,贪污罪可以说是“每个毛孔都滴着分数”,对这些罪就要掌握得很深,很广,相关司法解释要全部掌握。危害国家安全罪虽然排在第一,但一向分值不多,看几个重点罪即可。第七章和第十章是两个比较特殊的章,考得非常少,

复习时间不够的话,可以不看。

刑法的多选题有一个特点:很多答案直接来自法条或者司法解释。这样的多选题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同一法条本身有数项、数款的;另一类是不同法条的关联规定。例如2010年试卷二第64题: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A.网站建立者;B.网站直接管理者;C.电信业务经营者;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本题主要考

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根据该规定:(1)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2)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很长、很复杂,但其核心就是这些人也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这种知识点,在复习时就应当有

意识地进行比较记忆。

为了对付这类题目,我们在试题解析中加强了对知识点的归纳、总结,特别对关联知识点进行了提示。对于牵连犯如何并罚,也进行了专门总结,在解析中收入了我们总结的《牵连犯立法例总结》。该总结对常见的、法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都进行了仔细的归纳。

5.案例分析不急不躁、回答完整。

在2007年以前,刑法的案例分析题都是分析题(这是大纲里的正式名称,区别于简析题)。这种题有一个独特之处:问题只有一句话:“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就增加了答题难度。2007年、2008年刑法竟然破天荒地出了简析题,(一问一答的题目),这样就显著降低了题目难度。…遗憾的是,2009年又变成了分析题。不过,2010年又变成简析题

了。但大家仍然应该掌握刑法分析题的答法。

对这种分析题,最重要的答题原则是不急不躁:逐句分析每个行为人的每个行为,首先看其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再找出其定罪和量刑的各种事实,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分

析。

在回答时,一定记住要回答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的事实。许多考生在答题时只重定罪,不重量刑。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案例分析题中,有时量刑部分的分值能占到一半左右。

考试时,很多考生一看见案例分析题里有自己不会定罪的行为就发慌,开始乱答,甚至放弃整道题。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在案例分析题中,行为人一般都有数行为,都构成数罪,其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一般也不止一个。如果我们会一个知识点就答一个知识点,我们不就

得到这l分了吗?

6.多做真题。

从我们归纳的已考考点可以看出,常考的内容总是那么多,考查方式也差不多,因此精做历年真题是极为有用的。我们在每年的解析中都发现,几乎每道题都是考过数次的,都有对应的历年真题。所以,一定要重视历年真题。“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是毫不夸张的一句话,是我们所有辅导老师的肺腑之言。

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加

重情节。

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

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

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如果在劫持航

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

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

罪论处。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

8.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

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个人或单位。直接故意。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

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一般主体。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

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

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故意。

12.洗钱罪:个人和单位。

13.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个人和单位。

14.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伪造的,使用作废的,冒用他人的,

恶意透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

15.保险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论。

故意杀人,放后等方法与保险诈骗罪并罚。

16.偷税罪:情节严重:(1)10-30%,1-10万;(2)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3)30%以上,10万以上。累计数额计算。特殊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故意。

17.抗税罪:个人,单位不构成。情节严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按转化后犯罪定罪

处罚,若过失不转化。

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个人和单位。故意。牟取

非法利益。

19.假冒注册商标罪:同一种,商品,注册商标。情节严重。个人和单位。故意。

20.侵犯著作权罪:营利为目的。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个人或单位。

21.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重大损失。单位和个人。

22.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个人和单位。

23.故意伤害罪:强奸、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不转化。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

力取证、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打转化。

24.强奸罪:婚内强奸不算。考试大收集整理

25.非法拘禁罪:转化。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

从重。

26.绑架罪:不转化。所取债务为目的绑架他人不构成绑架罪,其债务不一定为合法债

务。勒索财物的目的达到与否不影响成立。

27.拐卖妇女儿童罪:出卖为目的。不转化。

29.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指向特定

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最从重。

30.侮辱罪: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进行,针对特定人。情节严重。告诉才处理,严重

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出外。

31.诽谤罪:捏造,散布,针对特定人。情节严重。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国家利益的出外。

32.刑讯逼供罪: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目的在于逼取口供。对象: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转化。

33.报复陷害罪: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

34.破坏选举罪: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关领导人。情节严重。

35.重婚罪:不以犯罪论:外流谋生,生活困难,受虐外逃,拐卖再婚。

36.虐待罪:特殊主体,共同生活动家庭成员。非家庭成员之间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告诉才处理。

37.遗弃罪:纯正不作为。情节恶劣。不需要告诉才处理。

38.抢劫罪:不转化。出于其他目的伤害或杀死被害人后将其财物拿走,构成2个独立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和盗窃罪并罚。抢劫后灭口或其他目的杀害被害人按抢劫与杀人数罪并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

胁以抢劫论处。

39.盗窃罪:死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

40.抢夺最:乘其不备。携带凶器抢夺不论是否使用,均已抢劫罪论处。

41.侵占罪: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告诉才处

理。

42.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之便。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数额较大。

43.挪用资金罪:特殊主体,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规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

大、超3月。未超3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44.敲诈勒索罪:威胁或要挟。数额较大。

45.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毁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冬季故意破

坏公司财物的,并罚。

46.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方法,但暴力不包括至人重伤或杀人,上述行为安牵连犯择一重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之间。严重后

果。自然人。

47.招摇撞骗罪:谋取非法利益,各种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然人。骗取财

物数额特别巨大按想想数罪原则,定诈骗罪。冒充人民警察从重。

48.寻畔滋事罪: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共场所欺哄闹事。行为对象不特定。至人轻伤按本罪论,至人重伤死亡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4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本罪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50.伪证罪:刑事诉讼中。特殊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案件立案、侦

察、起诉、审判过程中。

51.窝藏包庇罪: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提供交通工具。知情不举不认为犯罪。

5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脏物罪:对本人犯罪所得窝藏转移不单独构成本罪。

5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特殊主体。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暴力抗拒执

行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择一重处。

54.脱逃罪:特殊主体: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错拘等无辜者逃离不以犯罪论。

使用暴力至人重伤死亡择一重处。

55.医疗事故罪:特殊主体: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和经主管部门

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过失。

56.非法行医罪:自然人。情节严重。故意。

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自然人和单位。过失。

5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自然人和单位。故意。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算。毒品以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假毒品冒充真毒品符合诈骗构成以诈骗罪论。不知是假毒品的以未遂论。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或向其出售的从重。

59.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不以纯度折算。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过刑,

又犯本罪从重。

60.组织卖淫罪:对被组织者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不并罚,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并罚。

61.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熟悉作案环境等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其他。5000以上或不满但情节严重。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可成立共犯。个人贪污5000-10000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减轻免除处罚。

按累计数额计算。

6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活动(5000-1万)、数额较大营利活动(1-3万)、数额较大3月未还。挪用后潜逃、挥霍、犯罪无法退还以贪污罪论。

想还还不了的结果加重。挪用救济款物从重。

63.受贿罪:索取;非法收受为他人牟利,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数额同贪污。国家工作人员。骗人的以诈骗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要挟威胁方式勒索的以敲诈勒索罪论。收受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斡旋受贿要求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64.行贿罪:自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被勒索,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6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如查明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按贪污罪、受

贿罪论。

66.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67.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也可构成本罪。泄漏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的商业秘密属想象竟和,择一重处。

68.徇私枉法罪: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侦察、检查、审判、监管。故意。因受

贿犯本罪责一重处。

69.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审判中。司法工作人员。

70.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否则以逃脱罪共犯论处。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

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原文地址: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作者:大理著名专家律师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含修正案八)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 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华东政法刑法考研心得

华东政法刑法考研心得 考研心得体会1 经过一年多的备考,现在付出的汗水终于有了收获了,我考上厦大的研究生了。 一路走来受到很多人的支持、鼓励和帮助,真的非常非常感谢他们! 我觉得我是幸运的。首先,一路上我有两个好队友一直陪伴左右,一直互相鼓励支持。再次,20xx这一年考研,数学比较简单,而数学恰好是我的弱项,所以我也是幸运的。再者,复试时,我笔试不理想,最后还能过复试,这也是幸运的。最后,虽然没能选到想要的导师,但是那个导师给我推荐了一位非常nice 的导师,这是幸运的。 通过考研,我觉得我收获的不仅仅是拿到了录取通知书,还收获了一段非常珍贵的友情。南神是我的考研队友,是两个队友里面跟我最要好的一个。他在大一时跟我同班,但是后来转了专业,本来在班上就没什么交流,他转了专业之后几乎就没联系过,连面都没见过几次。大三那时,要准备考研了,却突然遇见了,一番寒暄后,知道都是考研的。我当时是在实验室学习,一个人也是觉得挺孤单的,另外他还是大神,所以就邀请他到实验室学习,大神愉快的答应了。在实验室学习了一段时间,由于实验室要给毕业生做毕设,所以后面也就搬到自习室学习了。在实

验室的这段时间里,我们总有一种相见恨晚,惺惺相惜的感觉,觉得之前大一时,怎么就没有好好交流呢,真是太浪费!那时我就觉得如果那时早点跟大神交流了解的话,我可能就会跟着大神转专业了。 接下来的复习时间里,我们虽然不是考同一个专业,没有在一个教室复习,没有朝夕相伴,但是每次在路上碰巧遇到时,彼此都有说不完的话。印象最深的是政治这门课,我们都是用石磊的教材和视频,所以可以找到许多共同的话题。记得大神有一次看完思修时,特意来找我说,石磊的思修讲的很好,你看了没。我说没有,然后大神就开始给我讲他从中学到的东西,说石磊讲的哪些真的好有收获,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思修云云。 到现在印象还是很清晰,晚上十二点多了,我们一起走在校道上,一起谈论马克思,一起谈论资本论,吐槽资本来到世间,每个毛孔都留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一起谈论考研的意义,以后要做的事。 这是我考研过程中最最宝贵而美好的一段回忆! 考研心得体会2 复习时间系统安排 在暑假期间,大家首先要这段时间将教材过一遍,将大纲规定的知识点弄清楚。这个阶段的工作很细碎,但很重要,一定要细致地做好。可以报一个考研辅导班,并利用假期时间消化。通过老师辅导可以将前一阶段的知识串起来,提高自己解综合题的

关于新中国刑法的一点思考 (对死刑的认识)

对新中国刑法发展的一点思考 摘要:刑法是法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经历了种种变迁,在社会大潮的带动下,不断完善,促进着经济的发展,维护着社会稳定。在日新月异的新时代,刑法不断迎接着新的挑战。本文简要介绍了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就当今刑法的死刑问题、人权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进行了一些小小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刑法有更深入的理解。 关键词:中国刑法死刑人权 一、前言 作为一个理工科的学生,我很庆幸选了才斋讲堂这门其实不算是课程的课程。当初怀着一半好奇一半无所谓的心情选了这门课,真正上课后,才发现这门课远比我想象的要丰富、要精彩。已经结束的八场讲座,不仅涉及到人文、社科、历史、经济,甚至还有法律、科学、天文,每一场都是被精心准备并认真讲授的,每一场都座无虚席。在这些讲座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莫过于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前沿问题》一讲。 在我原来的印象中,刑法与我们这些守法小公民几乎没有什么交集,一提到刑法最先想到的就是监狱、死刑。但是在陈教授用通俗幽默的语言,为我们剖析了近几年来热议的一些刑事案例后,让我们透过案例的故事性,看到了更深层次的法律与社会伦理,看到了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的刑法。正如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沈泽玮在评论中国九月的审判活动时说了以下这么一段话:“无论如何,将这七八起案件拼凑起来,基本形成照出中国现状热点议题的一面镜子。上至原中共政治局委员及其关系圈的权钱交易往来、下至底层摊贩杀死城管的悲情暴力行为,中国社会的公与不公、罪与罚、法治与人情之间的各种灰色地带,通过一个个案件具体走进公众视线并引发舆论深刻地思考,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到底怎么了?” 带着这些启发与疑惑,我查阅了一些相关的论文,第一次想要了解刑法,第一次对刑法有了一些小小的思考。 二、中国近代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历史和国家的历史一样长,最典型的比如死刑,是国家统治人民的一种有力手段,也是最强硬的手段。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随着国家制度的发展

中国刑法条文对应罪名总览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 刑法条文罪名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7个) 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第1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7+1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法硕考研专业课的背诵技巧

法硕考研专业课的背诵技巧 法硕考研专业课的背诵技巧 这种方法就是“口诀记忆法”,先举个例子,《刑法》中的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多,二是散,三是易混淆,反复记忆仍觉模糊,做题时一半靠印象,另一半就靠蒙了。只需一套口诀,即可轻松攻破难关,如下: 可从轻、减轻处罚————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自首;立功 应从轻、减轻处罚———4、8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 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聋哑盲预备——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预备犯 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应从减免——从犯 可减轻、免除处罚———外公戒贪行——在外国已受处罚;重大立功;介绍贿赂; 应减轻、免除处罚———防弊从自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立功 可免除处罚———自轻毒可免——自首又较轻微的;种植毒品 可免于刑事处罚———轻微可免刑——情节轻微 应减轻处罚———有害中止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免除处罚———无害中止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口诀记忆法有如下优点: (1)在理解的基础上对繁杂的书本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理清其脉络,在大脑中形成清晰的框架结构,富于条理性。

(2)面对大量的知识信息,提取其精髓,用一句话或一个字概括 其含义,再由少到多,由简到繁,逐步展开,联想记忆,轻松自如,事半功倍! (3)口诀幽默诙谐,简单易记,让你在捧腹之余轻松牢记知识点,想忘记都难! 一、如何开始专业课的复习 1.合理安排复习时间 2.合理的看书步骤 国家从03年开始将不指定考试用书。往年国家指定人民大学出 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为考试指定 用书,由于考试指南考试大纲出版较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生 的复习,因此国家教育部决定从03年开始不指定考试用书。但建议 考生开始复习的时候还是要买一本指南。看指南可以首先看一遍, 跟看小说一样,不要幻想自己可以都记住。这时候最需要的是培养 对法律的兴趣。 第二步,一边看一边做笔记。做笔记的时候有个标准,力求简洁,不要跟抄了一遍指南一样,这是很重要的一步。这一步需要把民法,刑法的内涵的一条"线"悟出来。这条"线"可以把大部分的东西串起来。当然这条"线"不是那么容易就出来的,往往是看了好几遍指南 才有所领悟的。 第三步,光看你的笔记,靠你对"线"的把握,回想指南上所讲的内容。如果想不起来,那就是还不熟悉的部分,是需要加强理解或 者记忆的地方。 第四步是做题,靠做题来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知识点。因为往往有些时候,觉得自己掌握了,但一旦做题却发现很模糊。 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A) A.受贿 B.贪污 C.侵占 D.滥用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D) A.行贿 B.贪污 C.侵占 D.受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 A.责任人 B.领导 C.行贿人 D.单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罪。(A)A.行贿B.贪污C.侵占D.受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C) A.单位行贿 B.介绍贿赂 C.单位受贿 D.对单位行贿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D)A.受贿B.贪污C.侵占D.行贿 7.《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D)A.15B.20C.25D.30 8.《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人以上的,应予立案。(D)A.4B.6C.8D.10 二、多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刑法总则快速记忆口诀

刑法总则快速记忆口诀 口决: 1、中无损应当免; 2、中有损应当减; 3、未成年应从减; 4、仅从犯应全三; 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8、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9、外已罚立大功贪万退行介贿追前交可减免。 口诀解释: 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9、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刑法罪名大全

刑法罪名大全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1997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罪名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 爆炸罪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 安全罪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21华南理工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经验参考书

英语:在考研英语大家都还蛮公平的。也是从十月开始,背单词尝试过十日记忆法,很不适合我,所以改成背《一本单词》了,每天背一百个,自测的话能记得八十我就很满意了。这里有个小窍门,这一百个单词不是随机的,而是我每天做过的阅读中间不会的单词,这样在考试之前我就基本掌握了(注意是掌握,而不是仅仅眼熟,眼熟的话上考场就会很吃亏)约三千个考研词汇,而且剔除了例如星期一,钱,这种完全浪费时间的词。单词特别重要所以写的多了点,阅读是其次重要,因为掌握了单词就掌握了阅读一半的分数。阅读的做法就像在和出题老师斗智斗勇,读这篇文章不是最重要的,能够在读完后有个大致总结才是做题的关键。带着问题去读文章比较高效,我一般都是先看出的题都是什么。这里也有个小小的发现,绝大多数时候老师是按照段落顺序出题,所以第一题答案除非是总结全文(但其实几乎没有),否则就在文头几段找,第二题,第三题,第四题,依次。这些经验其实前人都有总结过,但只有自己理解了才能真正提高阅读能力。 关于这些点《木糖英语真题手译版》真的编写的很棒,适合所有水平的考生,可以自己选择开始复习的卷子。翻译的话我觉得唯有多多练习,改卷老师只会追求“信”,“达”和“雅”若有足够水平当然可以,但若没有这种自信还是以准确翻译所有(重音)词语最好。新题型大家也发现了,排序真的很难,所以去年我做错了一次之后苦练排序,居然真的考了,这十分真的很重要,若可以,建议考前两周每天一篇。 大小作文我只有一个忠告:不要相信任何模板。但这不是不背作文的借口哦。我报的蛋核英语的冲刺班,背了十几年的大作文和几个不同题材的小作文,背多了写作的时候东一句西一句200字轻松凑够,如果时间充足建议自己写作文体会(或者说你自己的模板,别人拿走都不会用的那种)。以上大家都可以搜索到相关的微信公众号。时间安排的话,英语要保证每天至少两个小时哦,我一般半个小时到四十分钟给单词(一开始做不到,久了就会发现越背越快),一个小时给阅读加翻译或新题型,半个小时背作文。其实学习时间应该是每次都超过两小时的,因为有时候对答案错的比较多改得比较艰辛,临考的时候更是直接三个小时起步了。又是小窍门时间啦,由于没有前摄记忆和后摄记忆干扰,醒来和睡前是最适合背书的。我为了能早起背书,晚上坚持十点半睡觉,早上五点起,除了冬

中国古代刑法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到明代又改为从新主义,无论轻重,并依新律拟断。清同明制。这也是“刑罚世轻世重”政策的一个方面。 二、犯罪主体 1、“化外人” “化外人”类似我们现在说的外国人,但当时的范围要广一些,除了外国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之人。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是指“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这一定义适用于以后历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部分,部分名词解释 1.刑法: a) 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 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 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9.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 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 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 责任相适应。)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5.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 效力。 16.刑罚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7.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 用的问题。 18.犯罪的形式概念: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9.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 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20.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 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2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典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 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2.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23.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2018法硕考研:刑法轻松记忆的口诀

2018法硕考研:刑法轻松记忆的口诀 2018考研将要来临,小编特整理了法律硕士考研刑法轻松记忆的口诀,帮助考生记忆刑法的知识点。以下排序从量刑从宽到严排序,严重注意区分应当、可以及法定刑以下的情形,另根据量刑种类对比记忆,如下: 1、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 中止(无损当免损当减); 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 2、胁从(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 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 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 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应当减轻或免除; 防避过当胁从族。(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同) 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应当从轻或减轻; 十四十八过失翁。(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 6、可以减轻或免除; 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行贿介贿快声张。(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尚未造成严重果,欠帐不赖诉前偿。(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自首、立功只要有一样就可以从轻或减轻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老翁故意半癫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都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 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指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这一族人) 9、可以从轻、可以免除;

论中国刑法发展史

论中国刑法发展史 打开历史的卷轴,首先映入我们眼帘的便是泱泱华夏五千年的进程,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是如何能在沧桑岁月中屹立不倒,是如何能在改朝换代中激流勇进,这一切的一切,终究都逃不过一个“法”字。 法度,是维系一个国家耐以生存的纽带,特别是刑法,更是以铁腕手段促使国家安定统一的法宝。 早在氏族社会时候,刑法的身影便以悄然出现,但那时,无国度一说,刑法便只能作为一种规则存在于社会上,夏商周也并为对其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一直到了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出现,让底层阶级的人更加深入的了解到刑法。 作为法家代表人物的李斯,最终确是死在了自己所推崇的法度之上,“具五刑,诛三族”,可谓惨兮。 到了唐代,刑法完成了从封闭到开放的转变。朝鲜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唐,无论是法典的体系,刑法总规的具体规定,刑法分责罪名的规定,还是在刑法的执行上,近乎相似。日本与中国的交往,随着唐朝的强大日益频繁。公元645年,日本开始学习唐朝的法律文化模式。其中,唐朝对日本关于刑法方面的输出颇重。以至于日本学着也不得不承认,他们的某一部分法律采用了唐律,只不过稍微斟酌国情,改变了下。 1840年鸦片战争,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使得中国的社会经济关系,阶级结构和社会主要矛盾,民族矛盾发生了

重要的变化,出于风雨飘摇之中的清王朝统治者为救亡图存,变法自强,开始了一场以“斟酌各国法律”为指导思想的法律活动,中国法律传统向主罚合体,刑法为主转变。刑法的修订遂成为整个清末法律的核心和关键内容。它首次采用了独立的刑法典型式,完全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体例和名称,既实现了刑法分则的民族化,也完成了犯罪类型的现代化。虽据中国国情不能废除死刑,但酌情减少了死罪条目,引导中国刑法在体系上与世界刑法的接轨。在共犯的规定上,完全受大陆法系刑事立法例与刑法理论的影响,采用了正犯,片面共犯,过失共犯等诸多中国传统刑法没有的概念,在刑事制裁体系上,参照世界通例,使刑事制裁体系符合了当时的世界潮流。 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一直强调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但也学习苏联刑事立法方面的经验。以此便有了“刑法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是统治阶级进行斗争的武器。” 我国刑法的目地和一切剥削者国家刑法的目地是完全不同的,一切剥削者国家适用刑法只有惩罚一个目地,我国刑法的目地是惩罚和教育,,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 中国的刑法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无论是唐朝对朝鲜,日本的法律输出,还是晚清对各国刑法体制的吸收,都说明刑法的国际化离不开国家间的相互交往,只有开放的国际环境,才能促成中国刑法体制的改革更新。当下中国正在进行的刑法国际化建设,也面临着学习与移植的对象选择问题,比如说向说学习,俄罗斯还是西方列

法律常识快速记忆口诀

法律常识记忆口诀 一、管辖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二、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民法口诀 1、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诉讼时效没有包含进来,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在遇到时编进去一起记忆,效果会很好。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作者:陈忠林 我国《刑法》第6 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该款即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属地原则的规定,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理解《刑法》第6 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哪些属于该款中中提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犯罪”。鉴于我国刑法学界对这几个问题的解释,多有与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国际法学界以及刑法规定本身内在逻辑相悖,或者不甚清楚的地方,笔者愿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望能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正。 一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我国刑法学界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属于我国领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上。 从刑法效力角度看,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涉及到两个不容混淆的问题:一是在我国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否适用我国刑法;二是对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对前者的回答必须以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为基础,而对后者的回答则只能以我国领域的范围为据。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国的刑事管辖权是一个没有地域限制的概念,因为一国的刑事管辖权不仅包括属地管辖,而且也包括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和专属管辖(后面我们将看到,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用来表示一国对该国船舶行使管辖的崭新的概念),除属地管辖外,后四种管辖的范围都与特定的地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一国的领域则是一个必须有明确地域界限的概念,因为所谓一国的领域是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地域范围,因而一国的领域只能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注:王献枢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法》,第137页。)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定及国际惯例,应将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理解为我国的领域,对在上述空间范围内发生的犯罪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的这一理解,不仅不符合国外刑法学界、我国国际法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主导性观点,更是违背国际法有关的基本原则,有悖于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公约规定的精神。 (一)我国的船舶、航空器不应解释为我国领域 在一国登记注册的船和航空器是否属于该国领域,在国际法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除少数人外(注: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第296页;李恩慈:《论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完善》,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第188页。),绝大多数的人都对此持肯定的态度。理由是根据国际惯例,在一国登记的船舶或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军用,不论是国家所有或是私人所有,都是该国的“拟制领土”,旗籍国应对其享有属地管辖权。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将船舶、航空器视为旗籍国的浮动领土,不能说一点都没有依据。因为,尽管我国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认为认为对船舶、航空器适用旗籍国刑法属于属人管辖(注:王献枢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法》第84页。),但是,根据国际法学界“占主导地位学说(有争议!)(惊叹号为原作者所加—笔者),公海上的船舶是船旗国的国土”(注:[德]英戈·冯·文希:《国际法教程》,知识出版社(1997),324页。)。而且我国国际法学界也有人认为,国家属地管辖权中的“属地”“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也包括在该国

(整理)刑法罪名及犯罪类型

刑法分则罪名总览 划“—”的内容为修改的罪名,划“□”的内容为新增加的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33、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4、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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