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北省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使用单位:运输有限公司罐车车牌号码:罐体识别代码:报告编号:检验日期:注意事项1、本报告书为依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2006)对在用罐车进行定期检验的结论报告,检验结论代表该罐车在检验时的安全状况。
2、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公章无效。
4、使用单位在罐体使用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上规定的核定载质量、介质、审验有效期等要求使用罐体,保证车辆的标志、标牌等符合要求。
5、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第 1 页共8 页6、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目录注:使用单位信息和罐体基本信息栏按照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填写;检验项目表检查结果栏中符合要求则填“√”;不符合要求则填“×”;无此项或无法检验则填“—”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结论报告检验项目表罐体壁厚测定报告报告编号:2017-CYSZ-0052注:测厚记录表格不够时,可按测厚记录格式增加续页。
安全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CYSZ-0052声明目前,为防止仿照及出具虚假报告现象的发生。
为维护本公司信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及相关法规,严格落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要求,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我公司特别制作了防伪标识,加以防范。
并郑重声明:1、在我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每页无单位防伪标记水印无效。
2、在我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除公章或者检验章外无公司钢印无效。
3、出现疑问,查证及举报是对社会的责任。
请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支持,请安监部门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行中相关的部门及单位协助,予以重视、把关。
危险化学品罐车监督检验

践 ,就危 化品车罐体质量监督榆验 的 2 0 道路运输液体 危险货物罐式 车 G 2 6 —0 5《 险货 物物 品名 表 》 0 6《 B12 82 0 危 辆第一部分 :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 危险货物 的危险性分为 9 ,品名涉 类 若 干问题进行 讨论 。
制 造 、安 装 和使 用 维 护技 术 标 准 进 期 检 验 两 个 方 面 。 首 先 是 新 产 品 出 ( 也包括安全性 能的检验 ) 。
完善质量监督检验要求
危化 品 车罐 体 质 量 监 督 检验 包
家 有关 法 规进 行 的第 二 方 安全 性 能
的监 督 检 验 ,而后 者 则是 按 照 产 品
括新产品 厂验收检验和在用罐车定
安 全评 价 在用危化 品车罐体运行 系统 的安
全评价 ,是根据 国家安全生 产管理局
量 将 直 接 关 系 到 交 通 运 输 和 人 民 群
善检验质量 管理体 系 ,不断强化监督 训 ,由目前从 事该项工作 的压力容器
众的生命 财产安全。
20 0 2年 3 1 t 国 务 院 【 0 ] 月 5E, 2 2 0
检查 ,为保证危化 品罐车罐体 的安全 检验员承担。 由于危化 品车罐体具有 质 量 发 挥 r 要 的作 用 。 重 定的特殊性 ,其运 输介质 为液体货
已于 2 0 0 6年 1 月正 式 实 施 ,这 是 一 1
及 21 1 ,这就要求检 验人员通过 9 种
建立质量监督检验 机制
目前 随着 国民经 济的迅 速发展 ,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

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锋社、刘晓东、程宇群、张永红、刘峰育、王景人、易菡。
本标准由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解释。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制造的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表压),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常压罐体(含安全附件、相关管件、阀件、紧固件和控制件等)的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真空绝热结构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B/T4730.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4730.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JB/T473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3 一般规定3.1 检验单位及人员常压罐体检验单位、检测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检验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应对检验结论负责。
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检验问题思考付红栓

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检验问题思考付红栓发布时间:2021-08-17T05:39:08.241Z 来源:《防护工程》2021年13期作者:付红栓1 朱旭晨2 金立玺3[导读] 常压罐车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重要工具,罐车的安全状况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关。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 200062摘要: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数量逐年增多,对我国化工行业及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来了巨大贡献。
但是由于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罐体产品质量未纳入监管,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带病运行”问题突出,且运输的八类危化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侧翻,装卸时违反操作规程出现泄漏造成爆燃、爆炸、中毒等群死群伤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业各领域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逐步增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保有量也在持续增加。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作为道路运输最主要的工具之一,由于危险品介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氧化等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等安全风险。
关键词: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检验分析引言常压罐车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重要工具,罐车的安全状况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关。
罐车的安全质量把控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各相关部门应精心准备、通力合作、相互协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补充和健全相关标准规范,尽快出台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明确检验单位和人员资质,进一步提高罐车的检验质量,避免漏检错检,保障危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
相关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规范操作程序。
1 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现状分析1.1出厂检验难以落实。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企业生产的常压罐体应经国务院质检部门(注:现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也要求“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doc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化工行业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与此同时,存在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带病运行”等突出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坚决予以治理。
为规范罐车生产、使用、检验和管理,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度审验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交由罐体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的要求,对在用罐车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对于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运输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及复检,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注销罐车道路运输证,并责令运输企业将罐车退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
对于罐体检验结论为合格、但附有风险提示的罐车,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运输企业按照检验报告意见,采取缩短检验周期、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与监控等措施,消除使用风险。
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罐车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审。
(三)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
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度审验时换发道路运输证件,不再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关于检验查验环节执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的工作提示

物《道路运输证》资格等信息的事宜,并非必须由查验岗执行,也可以由登记审核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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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观点 Public Viewpoints
一、罐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以《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报告》上的“检验日期”为准,下同)起, 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新罐车进行注 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除执行 GB 38900-2020 国 家标准外,还应检查: 1. 送检罐车是否随车携带有新生产的罐体的 《 出 厂 检 验 证 书 》( G B 1 8 5 6 4 . 1 - 2 0 1 9 的 附 录 F , 式样参见图 1),以及罐体《出厂检验证书》上 是否记载有“适装介质列表”“下次检验日期” 等信息;在具备条件时,还应核查罐体《出厂检 验证书》的出具机构是否为具有可移动罐柜、集 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或取得 CMA 资质认定的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 检测机构。 2 . 送 检 罐 车 的 罐 体 标 识 是 否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罐 体 两 侧 后 部 色 带 的 上 方 喷 涂 有 “ 罐
1. 应确认送检罐车的罐体标识是否符合以 下要求:
罐 体 两 侧 后 部 色 带 的 上 方 喷 涂 有“ 罐 体 下 次 检验日期:×××× 年 ×× 月”,字高不小于 200mm,字体为仿宋体,字体颜色为红色;
罐 体 两 侧 前 部 色 带 的 上 方 喷 涂“ 罐 体 设 计 代 码:××××”,字高不小于 200mm,字体为 仿宋体,字体颜色为红色。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程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程》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2015年11月19日,由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申请地方标准的立项,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安豫质监标发〔2016〕127号2016年5月9日下达的《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6年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批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程》地方标准的制定。
2、标准编制过程立项批准后,由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牵头,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研究讨论了标准框架结构、标准涉及内容、确立标准调研内容等。
标准起草小组组织人员走访了有关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制造、检验检测及使用单位,充分了解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及使用情况,同时收集有关技术资料及使用情况。
具体工作如下: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开展调研和资料搜集工作。
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22日召开标准起草小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标准起草小组和单位领导全体人员共16人。
与会代表就标准编制工作大纲、编制分工和进度计划等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讨论。
2016年6月至2013年7月:编写标准初稿。
2016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22日召开标准起草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主编单位的有关领导、标准起草小组全体代表共23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逐章、逐节、逐条对标准初稿的主要内容、需研究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讨论,对下一步的编制工作计划和进度做出具体安排。
2016年7月标准起草小组根据第二次编制工作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6年08月01日前发征求意见稿,2016年09月06日前汇总多方面意见,进一步修定编写标准及编制说明,并形成送审稿。
3、主要参加单位和标准起草小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济源市中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晓威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一)制定原则及目的意义1、编制原则1)、适用性原则:本标准适用于GB18564.1-2006规定范围的金属常压罐体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为规范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1〕 35号)部署安排,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在全省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全面提升罐车本质安全,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协同推进、联动治理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罐车重大风险、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引领和带动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
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工作,依法按职责加强对罐车(包括车辆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企业、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按照GB 18564.1的要求设计、制造罐体;强化罐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保障产品一致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罐车生产监管,督促罐车生产企业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
治理期间,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定期检验中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定期检验中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摘要:文中对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定期检验中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见问题处理方法近年来,道路运输液体危险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事故频发,如广东广州“6·29”事故、陕西延安“8·26”事故、山西晋城“3·1”事故、湖南邵阳“7·19”事故等,分别造成20人、36人、31人、43人死亡,损失惨重。
为此,国务院安委会颁布《关于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安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要求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额定牵引质量匹配、载运介质充装、罐体材质、强度及安全检验等情况,确保在用车辆的安全质量。
一、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检验基本要求由于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的介质主要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介质,从历史经验教训来看,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为此,对该类车辆定期开展检验,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处理,是保障该类车辆安全运行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检验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06);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1号);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DB43/964-2014)。
(二)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主要检验内容和方法有:罐体质量技术资料审查、罐体外表面宏观检查、导静电装置测量、壁厚测定、紧急切断装置检查、呼吸阀检查等。
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定期检验中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1.缺出厂技术文件和资料在湘政发(2013)31号文发布以前,用户无法提供设计和制造原始资料的,检验员依照“两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罐体铭牌进行核查,以确保检验报告中各检查项目参数与罐体实物真实对应,罐体经检验未发现危害运行安全缺陷的,检验员以合乎使用原则作出检验结果评价,可评定为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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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省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金属常压罐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
罐体产品质量的省级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省级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车载钢罐体、车载铝罐体。本
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
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种类
本次抽查产品种类包括:车载钢罐体、车载铝罐体。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的术语和定义参照: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液体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氧化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
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
液体货物。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系指罐体内充装液体危险货物,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罐
式半挂车行走机构采用永久性连接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
4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产品行业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道
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具
体划分标准见表1:
表1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30000≥3000且<30000<3000
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2-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3730.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
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T23336《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
NB/T47003.1《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
NB/T47014《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47015《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NB/T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QC/T93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
HG/T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
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设计文件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按本规范第2条所列出的产品种类抽取样品,对型号和规格不作限制。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
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查时抽取1台样品进行检验,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具体抽样方法见表2。
表2随机抽取方法及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1台大于等于2台
抽样方法-随机数抽取、随机数使用骰子或扑克牌方法产生。
抽取数量1台
6.3样品处置
-3-
6.3.1封样
抽样结束,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在
样品上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被抽查单位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必要时,可对样品的相关部位进行拍照或录像等实况记录。
6.3.2样品运输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产品抽查实施现场检验,不需要运输样品。
6.3.3验样
实施检验前,检验人员应仔细检查所封样品的封样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检验。
实施检验后,如当天未完成检验工作,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做好封存记录。第二天检验
前,在对样品的封样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验。
6.3.4样品保管
现场检验时,样品由企业保管。在抽查工作结束后,对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样品进行再封样
保存,并通知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要求企业在样品保管期间注意防潮、防火、防
损。
6.4抽样单
在封样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样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
上一年度生产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
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
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查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检验项目判定标准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
格程度分类
A类aB类
b
1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1、设计文件2、焊接工艺规程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GB18564.1资料审查●
-4-
序号检验项目判定标准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
格程度分类
A类aB类
b
2材料与结构1、罐体的横截面形式2、筒体3、封头、隔仓板4、防波板5、人孔6、罐体焊缝布置7、垫板8、罐体操作平台与护栏9、装卸管路系统GB18564.1资料审查、现场检验●
3外观与几何尺寸1、罐体尺寸2、焊接接头及母材外表面缺陷3、纵、环向焊接接头最大咬边和对口错边量4、纵、环向焊接接头最大棱角度5、纵、环向焊接接头的余高6、罐体表面直线度7、罐体与底盘或行走机构的连接8、铭牌9、标志GB18564.1资料审查、现场检验●
4附件确认1、安全泄放装置2、真空减压阀3、紧急切断装置4、仪表5、装卸阀门6、装卸用管和快装接头7、其他附件GB18564.1资料审查●
5系统试验1、耐压试验2、气密试验GB18564.1资料审查(必要时现场试验)●
6无损检测1、X射线检测2、磁粉检测3、渗透检测GB18564.1NB/T47013资料审查(必要时:X射线抽查罐体对接焊接接头总长度的5%;磁粉、渗透抽查罐体人孔、接管、凸缘等处的焊接接头总数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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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验项目判定标准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
格程度分类
A类aB类
b
7出厂文件1、罐体合格证2、罐体质量证明书3、产品竣工图4、罐体安全附件质量证明文件5、使用说明书GB18564.1资料审查●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注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
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
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
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
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
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
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
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3现场检验工作控制及检验结果确认
7.3.1检验人员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如实认真记录检验数据,及时在每一页记录上签字;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将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告知企业。
7.3.2检验工作全过程应有企业代表陪同。检验工作结束后,企业代表应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并在检验记录上签字。
7.3.3全部检验活动结束后,对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样品进行重新封样,同时对封样状态进行拍
照或录像,并按6.3.4条要求处理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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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检验人员应按抽查工作要求带回以下文件资料:企业标准复印件或照片、企业明示的产
品质量要求复印件或照片、产品合格证复印件或照片。
7.3.5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除记录检验结果外,必须记录相关影像,影像应清晰。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
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
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
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附则
本细则编制单位: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本细则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