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广告侵权的认定及规避
试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第2 3卷 第 1 期
21 0 0年 1月
烟台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un l f ati nvri P i spya dSc l c ne ora o na U i s y( h ooh n oi i c ) Y e t l aSe
V 12 No 1 o .3 .
有 学 者 认 为 , 假 广 告 代 言 人 承 担 的 是 产 品 侵 权 责 虚
任 , 告 代 言 的法 律 责 任 只 是 把 广 告 代 言 人 加 入 到 广
了产 品 侵 权 责 任 的 主 体 当 中 , 为 要 么 你 是 给 生 产 因
者做 广告 、 么是 给销 售 者做 广告 。 要 该 观 点 有 法 律
杨立新教授的发言 。会议实录见 ht / w w.il w tm c/ rc / eah 鹪p d= 57 . t / w cvl .o .n atl df . ?i 4 64 p: ia ie u
第1 期
李轶 : 论公 众人物 代 言虚体 、 他组织 和公 众人物 。 其 第 三 , 品是 否 有缺 陷 不影 响公众 人 物 广告 责 产 任 的承担 。如果产 品存 在 缺 陷 , 是 公 众 人 物真 实 但 的 介 绍 了产 品 , 不 存 在 虚 假 宣 传 的 成 分 , 众 人 物 并 公 无需为 消费者 的损 害 承担 责 任 。 即使产 品无 缺 陷 , 如 果 公 众 人 物 对 产 品 的 质 量 和 功 能 进 行 了 夸 大 宣 传 , 成 消费者 损 害的 , 众人物 也要 承担责 任 。 造 公 第 四 , 告 责任 也不单 纯 限于普通 产品广 告 , 广 还 包 括其他 商 品 ( 房 地 产 ) 服 务 的宣 传 产 生 的侵 如 和
侵权判定及规避[文字可编辑]课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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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判定及规避[文字可编辑]课件 (一)侵权判定及规避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学术研究、商业活动、文化传播等领域中,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了解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和规避方法。
一、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侵权行为判定的标准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相似度标准、实质相同标准和混淆误认标准。
1.相似度标准相似度标准是指要求作品在外部表现形式上或内部结构上与原作相似程度达到一定程度,才被认为侵犯了原作著作权人的权益。
判断相似度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作品的性质、内容、创作手法、表现形式等。
2.实质相同标准实质相同标准是指要求侵权作品与原著在表面形式和内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不能有任何差别,才能认定为侵权。
这种标准在实践中较为严格,因为即使是稍有差异的作品也可能被认为是独立的创作。
3.混淆误认标准混淆误认标准是指要求侵权作品与原著类似程度足以让受众或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程度,才能认定为侵权。
这种标准常用于商标或标识等商业领域中。
二、侵权行为的规避方法1.避免抄袭抄袭是最常见和最易犯的侵权行为。
要避免抄袭,需要注重原创,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学术研究和文学创作等领域中,要注意引述他人观点和作品时的来源注明和处理方式。
2.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他人的作品。
如新闻报道或评论中的引用、教育、研究、评述等方式。
但是要注意判断使用的范围和程度,以免侵权。
3.尽可能利用公开资源公开领域的作品是指其著作权已经消失或者不受保护的作品,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使用。
这些作品包括已经过期或没有续展的著作权、政府的公共文件、城市景观等。
4.保护自己的作品保护自己的作品是防止他人侵权最重要的方法。
在发表作品时,要有明确的版权声明,尽可能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如水印、版权标记等,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之,侵权行为判定标准的实践有效性取决于特定案件的情况,但通过了解判定标准和规避方法,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增强创作的信心和热情。
广告语侵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纷纷在广告语上下功夫,希望通过独特的广告语吸引消费者。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广告语侵权现象的增多,给相关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广告语侵权案例——“护眼宝”之争,探讨广告语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原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眼部保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其注册商标为“护眼宝”。
被告是一家保健品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同类保健品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护眼宝”近似的广告语“护眼神器”,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焦点1. 广告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广告语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的广告语“护眼神器”与原告注册商标“护眼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护眼宝”近似的广告语“护眼神器”。
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广告语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的广告语“护眼神器”与原告注册商标“护眼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2. 广告语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媒体在广告侵权中的责任认定及规避

媒体在广告侵权中的责任认定及规避
白锋哲
【期刊名称】《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04)001
【摘要】媒体和广告的关系形同唇齿,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随着近年来广告侵权的增多,媒体也跟着麻烦不断.广告侵权具体情形不同,媒体在广告侵权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本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媒体在其中的责任做了具体厘定,并提出了规避和预防措施,目的在于为有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以期减少广告侵权及媒体卷入其中的几率.
【总页数】4页(P35-38)
【作者】白锋哲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0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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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图书馆镜像服务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著作权法律风险规避--基于一起图书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思考 [J], 秦珂
3.对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认定的探讨 [J], 唐自政;孔峰;李郑阳
4.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媒体侵权责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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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媒体侵权责任[J],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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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策略

网络广告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策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广告也成为了商家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
然而,网络广告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网络广告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策略。
一、网络广告的法律风险1.虚假宣传网络广告中的虚假宣传是最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
虚假宣传不仅违背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有可能引发消费者的误解和误导,影响商家的信誉和商业利益。
而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也是比较严重的,因为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商家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罚款、撤回广告的要求、某些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2.侵犯知识产权网络广告中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都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商家在做广告时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可能会给商家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例如,商家在广告中使用了他人的商标、专利等,被侵权方有权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商家可能面临赔偿费用的要求、撤回广告的要求等。
3.侵犯个人隐私人们在网络上留下的个人信息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商家如果在广告中涉及到了个人信息,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个人隐私。
例如,在广告中使用了他人的姓名、照片、电话号码等,被侵权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责任。
二、网络广告的防范策略1.保证广告真实性商家在发布广告时一定要保证广告真实性,不得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效。
商家要注意广告的语言是否夸张,同时还要注意广告所使用的图片、视频等是否与实际产品或服务相符。
如果广告中使用的图片等是虚假的,商家应及时纠正错误并撤回广告。
2.尊重知识产权商家在发布广告时一定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商家要保证所使用的文字、图片等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商家要避免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专利等内容,同时需要对自己的广告内容进行专利、商标查询等工作,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保护个人隐私商家在发布广告时一定要保护个人隐私。
商家要注意广告中是否泄露了个人信息,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个人信息,商家可以在准确基础上对个人信息进行模糊处理,避免过度泄露。
广告知识产权侵权条款

广告知识产权侵权条款1. 概述本条款旨在明确广告主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并保护广告主的合法权益。
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以下规定,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 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双方在本合作中应互相尊重和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3. 广告主责任3.1 广告主保证在广告创作、发布过程中所使用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元素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且已经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3.2 若广告主在广告创建、发布过程中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相关元素,广告主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书、购买协议等。
4. 后果和赔偿4.1 广告主承担全部责任和法律后果,若广告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造成纠纷或损失,广告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2 合作方享有拒绝发布和撤回广告权利,一经发现有侵权嫌疑的广告,合作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并追究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4.3 合作方也将协助广告主抵御他人对广告创意侵权的指控,提供法律支持和合理协助。
5. 争议解决5.1 对于因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提交所在法域的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并接受其最终裁决结果。
6. 保密条款除非相关知识产权的公开使用需要,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7. 附则7.1 本条款的任何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7.2 双方共同认可本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合作关系解除或终止,本条款仍然有效。
以上为广告知识产权侵权条款,双方在合作中应严格遵守并维护各自的知识产权权益。
通过明确的条款约定,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因知识产权侵权而引起的纠纷,也为合作关系的长期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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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广告侵权的认定及规避作者:王海燕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0年第18期摘要:五花八门的广告充斥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给人们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也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文章对如何认定广告侵权,广告活动主体如何预防和规避广告侵权,进行了逐一探讨。
以期减少广告侵权责任的发生。
关键词:广告侵权;侵权认定;侵权规避;广告法广告是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广告媒体也越来越丰富,广告的形式和内容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随之而来的,各种形式的广告侵权行为不断增加,不同程度地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也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广告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既要通过法律进行自我约束,也要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
一、广告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承担者提供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侵权行为是法律研究中经常接触的一个概念,如何对其进行科学的定义,法律界争议颇多。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三版中对侵权行为做了如下定义:“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而对于“广告侵权行为”的概念,目前我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界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定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相关法理及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可将广告侵权行为定义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利用广告或者从事广告活动中,由于过错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侵权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广告内容虚假、失实和误导消费者;(2)广告目的不正当的行为;(3)广告侵犯了公民、法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等绝对权。
二、广告侵权的表现形式及认定从广告侵权行为的定义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广告侵权是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涉及的行业和从业人员也比较多,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正因为如此,如何进行认定广告侵权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从笔者工作的实践中看,比较常见的广告侵权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类:1.广告内容本身引起的侵权。
其主要表现为:(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构成侵犯未成年人或残疾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2)假冒他人专利发布广告的,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3)在广告中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其名义、形象的,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和侵犯法人名称权、商标权等行为;(4)在广告中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其文字、影像、音乐、美术等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5)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主要为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在所出售商品的说明书、包装、装潢上采用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较的方法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或者利用媒体刊登不实比较广告,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抬高自己企业或商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地位的比较广告,这类比较广告侵犯了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在实质上还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述因广告内容本身引起的广告侵权,通常是对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人格权或知识产权的无形损害,一般来说:该类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
2.广告内容虚假引起的广告侵权。
所谓广告内容虚假,是指广告宣传的内容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符合。
即广告活动的主体在广告活动中,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宣传的商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
主要表现为:(1)商品或服务信息事实虚假,即其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本身并不存在;(2)品质虚假,即其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并未使用广告宣传中所说的材料、也未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质量或技术标准;(3)功能虚假,其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并不具备广告所宣传的功能或服务内容;(4)价格虚假,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货币与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符;(5)证词虚假,即广告假借他人言论或者采用其他带有欺骗性的证据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等。
我国《广告法》第3、4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也做了这样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由此可见,虚假广告是我国有关法律禁止的,关键问题在于虚假广告如何认定?1993年6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和185号)指出:“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三、广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广告侵权是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从事广告活动中由于过错引起的,使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人身权遭受损害,那么广告侵权应首先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同时,广告侵权具有浓重的行业色彩及自身的一些特有属性,即广告侵权行为常常在侵犯民事权益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以至于广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特点。
具体表现为:1.必须存在广告违法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是任何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也是民事责任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广告侵权责任也不例外。
2.发生了损害事实。
此处的损害,是指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后果。
损害事实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也是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一个重要区别。
广告违法行为只有在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前提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的确认不以造成损害事实为必要条件。
3.损害事实与广告违法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的广告违法行为所致,才有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才能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广告活动主体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如何预防和规避广告侵权的发生《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出现何种形式的广告侵权,都可能会造成对广大受众的侵害,根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主对广告侵权负有绝对责任,除广告主外,作为专门经营广告业务的公司、企业和作为广告发布者的新闻媒体,对侵权广告造成的法律后果当然也责无旁贷。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预防广告侵权发生: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主动预防和规避广告侵权的发生,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从广告的源头避免侵权行为出现。
首先,广告主发布广告时,必须严格履行法定手续,根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9条和第24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和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证明并应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在制作广告稿时,如广告内容涉及到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要事先征得监护人的同意;需要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著作、私人信息或者其他法人的名称权、商标权等,应与权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民事合同的相关条款签订使用协议或者取得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按书面许可约定的内容使用;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时候,应尽可能保持作品的完整并予以作者署名,如果一时无法联系到权利人,可以通过向第三方提存许可使用报酬等方式,尽量避免违法使用;对于对比广告,应尽量做准确容易理解的描述,并有科学客观依据和证明。
其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的审查,这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
审查内容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即对广告主发布广告时提交的证明类资料的审查;二是对广告表现形式的真实性的审查,即对表现广告内容的语言文字、画面、声音等广告表现形式的真实性审查,使广告表现形式与广告内容一样真实、可信,与事实相符;三是对广告合法性的审查,即要审查广告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还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我国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
2.健全广告侵权的行政监管体制,优化广告审查、监管权限分配,建立健全广告行业的自治机构。
我国的广告监管属于政府主导型,根据我国《广告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而该法第34条及国家工商总局1993年起颁发的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兽药、农药等一系列的审查办法规定,广告行政审查机关包括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畜牧业行政部门等。
审查和监管职能分离极易导致出现管理的真空,因此有必要统一配置审批、监管权限,优化相关部门职能划分,避免多头管理,权责不清。
随着我国广告业的迅速发展,各类广告侵权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仅仅依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自律很难保证审查的公正性,而在行政监管体制尚有些薄弱的情况下,引人类似律师协会性质的广告行业自治机构显得十分必要,由行业自治机构作为广告发布审查的第二梯队,逐步形成以国家行政监管机关行政审查、行业自治机构的行业审查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自我审查三层体系。
3.加强立法。
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新闻法》,广告作为新闻行业的生命线,广告行业自身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尤为重要一项立法本应该是对社会现实生活的反映,1995年《广告法》实施至今,我国广告业发展迅猛,十几年来,社会在进步,事物在发展,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广告形式丰富多彩,广告侵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复杂多样,要从根本上遏制各类侵权广告,必须尽快制定中国的广告基本法,全面修订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将广告商业行为看作是一种基本的市场行为,并以基本法的方式全面规范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同时,必须尽快颁布新闻传播法,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为,防止新闻报道与商业广告混淆在一起,防止新闻媒体借助于自己的优势地位从事违法的广告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