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06建筑工程计算规则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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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

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

DBJ 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43/T×××-2019J×××-2019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2019-×-×-发布2019-×-×-实施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测量基准3.2 测量精度3.3 成果质量检查4 控制测量4.1 平面控制测量4.2 高程控制测量5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5.1 一般规定5.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5.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5.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5.5 特殊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6 房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6.1 一般规定6.2 房产勘测6.3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6.4 成果提交7 规划测量7.1 一般规定7.2 竣工地形图测绘7.3 竣工建(构)筑物测量7.4 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物面积测量7.5 车位测量与统计7.6 建筑工程竣工图绘制7.7 竣工规划比对7.8 主要技术指标编制8 绿地测量8.1 一般规定8.2 绿地面积测量9 消防测量9.1 一般规定9.2 建筑类别测量9.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测量9.4 防火、防烟分隔和防爆测量9.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测量9.6 消防设施测量10 人防测量10.1 一般规定10.2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10.3 成果提交11 幕墙测量11.1 一般规定11.2 幕墙测量12 地下管线测量12.1 一般规定12.2 地下管线测量12.3 地下管线竣工图13 建设用地复核测量及地籍测量13.1 一般规定13.2 权属调查13.3 要素测量13.4 成果图测制13.5 宗地面积计算和汇总13.6 成果整理与组卷结合14 成果数据要求附录A 综合测量报告附录B 房产测量图表附录C 规划测量成果图表附录D 绿地测量成果图表附录E 消防测量图表附录F 人防测量成果图表附录G 幕墙测量成果图表附录H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统一全省建筑工程综合测量技术标准和建筑面积计算,确保建筑面积计算和测量成果质量,满足城乡现代化建设发展、信息化管理和信息资源综合应用的需要,制定本规程。

(完整word版)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完整word版)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清单计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以下简称定额计价)。

采用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计价为主的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采用单位工程估价表或单位工程基价表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基础。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的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综合考虑。

(三)标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

《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

《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1、人工费调整说明?《计价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及费用表“五、有关问题的规定”第3条“人工费按22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

一般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市政工程、路灯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其人工费取费标准均按22元/工日调整。

”是指95年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中的人工费是按每工日15.61元、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与99年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的人工费是按每工日19.7元、2002年安装工程基价表中的人工费是按每工日22元计算作为取费基础的,从2003年元月1日起且按《计价暂行办法》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的、其人工费每工日均应调到22元,调差部分应作为计费基础计取相应费用。

超过22元价差部分不计施工管理费(含财务费)、利润。

但应计取不可竞争的费用和税金。

2、《计价暂行办法》附件四(48-49页)确定有关参考费率,其费率均为区域值,具体如何取定?《计价暂行办法》第46页第三条规定编制标底“其取值范围应依据工程复杂、难易程度计取。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附件五(51-55页)建筑安装工程分类标准取定。

”建筑安装工程可按下公式计算取定:费率最大值-(费率最大值-费率最小值)/(类别等级-1)*(工程类别实际等级-1)式中:类别等级:土建为5(分五个等级);安装为4(分四个等级)编制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予以取定。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含财务费)及利润费率计算表3、吊装及打桩工程没有确定参考费率,如单独承包吊装及打桩工程者,其费率如何取定?吊装及打桩工程不论总包或单独承包均按单位工程类别计取;独立的打桩工程,如护壁桩、锚杆桩、止水帷幕桩等可参照三类工程类别或在签订合同时予以约定。

4、《计价暂行办法》其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及费用表:五、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土石方工程除每栋建筑物的基础土石方小于3000立方米并入一般土建工程取费外,其他土石方工程均单独取费。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建筑工程总说明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规定要求,以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消耗量标准作用: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四、消耗量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消耗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消耗量标准将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消耗量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

工作内容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消耗量标准中已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和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的。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基价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材料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原材料(不含半成品、成品和周转材料)地面水平运距超过15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计算规定如下:其超运距按场内运距材料实际运距减去150m计算。

06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

06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

06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随着工程领域应用的不断深入,受压构件的承载力计算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受压构件是指在受到外力作用下,以抵抗压力为主要承载形式的构件,如柱、墙、梁等。

本文将介绍关于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首先,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的基本原理是根据构件的几何形状、材料特性以及外力情况来确定构件能够承受的最大压力。

在计算过程中,一般会考虑构件的屈服强度、稳定性以及整体的平衡状态。

其次,受压构件的承载力计算方法主要有弯曲屈服强度法、稳定屈服强度法和极限承载力法等。

弯曲屈服强度法是基于构件受压时的挠度和变形来计算承载力的一种方法。

该方法主要考虑构件在受压时的弯曲和屈曲现象,通过应变-应力关系和变形-受力关系来计算构件的承载力。

这种方法适用于承受轴向压力作用下的细长构件,如柱、墙等。

稳定屈服强度法是基于构件受压时的稳定性和屈服强度来计算承载力的一种方法。

该方法主要考虑构件受压时的稳定性问题,如整体变形和局部失稳等。

通过分析和求解构件的稳定性方程来计算构件的承载力。

这种方法适用于承受轴向压力作用下的短柱、框架结构等。

极限承载力法是基于构件受压时的极限承载力来计算承载力的一种方法。

该方法主要考虑构件在受压时的破坏模式和破坏机理,通过分析构件的极限承载力来计算其承载力。

这种方法适用于承受轴向压力作用下的混凝土构件、钢结构等。

在实际工程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计算方法非常重要。

且在计算过程中需要考虑一些约束条件,如构件的几何尺寸、材料特性、外力作用、边界条件等。

同时还需要对构件的安全系数进行合理设置,以保证构件在承受压力时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涉及到多个因素,包括构件的几何形状、材料特性以及外力情况等。

通过合理选择计算方法,考虑约束条件和安全系数,可以准确计算出受压构件的承载力,为工程实践提供重要的指导依据。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建筑工程总说明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规定要求,以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消耗量标准作用: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四、消耗量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消耗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消耗量标准将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消耗量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

工作内容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消耗量标准中已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和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的。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基价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材料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原材料(不含半成品、成品和周转材料)地面水平运距超过15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计算规定如下:其超运距按场内运距材料实际运距减去150m计算。

计算墙体时应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建筑工程总说明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规定要求,以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消耗量标准作用: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消耗量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消耗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消耗量标准将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消耗量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

工作内容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消耗量标准中已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和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的。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基价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材料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原材料(不含半成品、成品和周转材料)地面水平运距超过15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计算规定如下:其超运距按场内运距材料实际运距减去150m计算。

《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计算规则

《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计算规则)一、《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消耗量标准)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装饰装修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计量标准。

二、本消耗量标准是编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装饰装修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装饰装修。

四、本消耗量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五、本消耗量标准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

六、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七、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本消耗量标准采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消耗量标准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4.施工工具用具未列出消耗量,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工具用具使用费内考虑。

八、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1.本消耗量标准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测算确定的。

2.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的小型机械未列入,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考虑。

九、本消耗量标准均已综合了搭拆3.6m以内简易脚手架用工及脚手架摊销材料,3.6m以上需搭设的装饰装修脚手架按第七章装饰装修脚手架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十、本消耗量标准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锯材取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一部分房产面积测算一、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2.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以上含,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3.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得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6.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分三级,如下表:房产面积精度等级一二三限差√s+中误差√s+测量面积范围>100000 m2100000~20000m2<20000m2测量工具手持式测距仪经检定的纤维皮尺、钢尺测量方法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丈量较差±2√ma+mb×D×1062+mz2±+D/600上式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D——测量长度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mz ——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7.测量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应按规定检定或鉴定;二、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计算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1、应具有上盖;2、应有围护物;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4、层高在 m以上;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其中: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不包括隔热层高度的垂直距离;三、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房屋内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层高在 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房屋的自然层是指已列入房屋总层数的各楼层;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为,负层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平线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不低于 m以上的架空层也计算自然层数,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房屋的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m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8 、与房屋相连且相通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为准计算;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4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5、与室内相通,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16、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按层高以上的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7、突出外墙的落地凸窗、无油烟灶台,高度大于以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8、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多层按多层计;19、机械停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20、设有结构层的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计算;21.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2、有柱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按其主墙体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3、独立户室内已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四、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五、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 m以下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 m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台;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7、临街房屋、挑廊下的底层作为社会性公共道路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8、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9、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10、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11、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12、底层架空用作公共休憩、绿化园艺使用的以及空中花园;13、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的下方空间;14、与室内不相通的阳台、挑廊、檐廊等;15、非落地的凸窗、无油烟灶台;16、起隔热作用的非结构墙体;17、成套复式住宅上层为空的相关外围墙体;18、无顶盖、隔层设置顶盖或顶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挑廊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9、地下层中的水池;六、特殊情况的处理1、阳台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按阳台围护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墙体向外倾斜的房屋,按各层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墙体向内倾斜的房屋,按距底板层高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3.商业楼层、车库层内无间隔墙的产权单元须埋设永久性界址标志后才能进行分户测绘; 第二部分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一、一般规定一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1、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2、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之和;3、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净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般根据内墙面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内墙面的装饰厚度应计入使用面积;4、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与套之间的共有墙体,套与公共部位的共有墙体,套与外墙包括山墙的墙体,均按墙体的中线计算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5、套内阳台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前款有关规定计算;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1、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2、产权各方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产权各方相关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仅限于本幢房屋内的仅为本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4、整栋房屋在销售和产权转移、分割中只能采用一种分摊方法;三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使用功能;2、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四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方法1、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及功能的确认,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2、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及功能的确认,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3、商业层、车库层内无间隔墙的产权单元,其内部通道等设施的设置如符合消防要求,该层共有建筑面积方可确认;五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为:δSi=K×Si上式中:K=∑δSi/∑SiK——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Si——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δSi——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Si——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δSi——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二、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1、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幢内电梯井、管道井、公共厕所、垃圾道、楼梯间、屋顶梯间、配电间、屋顶水箱间、水泵房、电梯机房、智能监控室、消防设施房、消防通道、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技术设备层等为本幢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各产权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一下列情形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但应分摊所在幢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1、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3、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4、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内可独立使用的部位;5、产权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二下列情形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但不分摊所在幢内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1、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2、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3、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4、幢与幢之间连接的通廊;四、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一住宅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其中:分摊系数=幢内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幢内各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之和2、多层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级分摊,如楼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时,采用多级分摊;二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功能区域的划分1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将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2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为单个功能区;3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其实际作用功能不同设定不同功能区;2、共有建筑面积划分1商住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2服务于消防的人行楼梯、屋顶梯间和幢内为本幢服务的其它共有空间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其他共有建筑面积列入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4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商业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3、住宅部分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其中:分摊系数=幢共有分摊面积+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住宅部分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4、商业部分各产权单元的分摊面积产权单元的分摊面积=产权单元套内面积×产权单元分摊系数其中:产权单元分摊系数=层分摊面积+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层内各产权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层分摊面积=层套内建筑面积×层分摊系数其中:层分摊系数=幢共有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共有建筑面积/商业部分各层套内建筑面积+商业部分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层内共有建筑面积:专为本层服务的内走道、层内公用厅等其他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三多功能综合楼等共建筑面积分摊方法;1、确定各功能区域范围;2、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第三部分名词解释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因消防需要在高层建筑中每隔一定高度留出某楼层作消防避难用;技术设备层:简称技术层设备层,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假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夹层:亦称附层;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插层: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自然层:房屋的主要层次,即计入房屋总层数的各楼层;阁楼: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部位、局部层高可能达到以上,不能计入房屋总层数;挑楼:楼房向外悬挑出底层的封闭楼层房屋,层高不低于;骑楼:建在道路旁,部分底层面积用作行人公共通道的房屋;过街楼:部分跨街道或街道穿过的房屋,称为过街楼;阳台:具有底板、顶盖和围护结构,且与户室开门连通,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封闭阳台:采用木质、金属质或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空间; 平台:亦称露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复式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以上的住宅,居室内厅高为两楼层高;错层住宅:套内部分空间地板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层,无重叠面积;廊:与房屋墙体相连,有顶盖和围护结构,作为通道的空间;柱廊:有顶盖,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通道;檐廊:房屋檐下有顶盖,无支柱和房屋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挑廊:是指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物,无支柱的外走廊;门廊:是指房屋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的通道;门斗:房屋门前有与房屋相连的顶盖,且由承重墙体支撑顶盖进出通道;楼梯:是指供房屋各层间上下步行的交通通道;梯间:内有电梯或楼梯,供载人、载物或人员上下的空间或房间,或称为楼梯间、电梯间; 屋顶梯间:突出房屋天面指屋面有顶盖,四周有围护结构,供房屋维修、消防安全出口用的梯间;屋面水箱间:指突出房屋天面或顶层的水箱周围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房屋;凸窗:指突出外墙面,有围护结构对外作全封闭的空间,如凸窗、无烟灶台等;幕墙: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石材等材料形成的围护结构。

[精编]湖南建筑工程定额

湖南建筑工程定额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建筑工程总说明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规定要求,以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消耗量标准作用: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消耗量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消耗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消耗量标准将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消耗量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

工作内容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消耗量标准中已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和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的。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基价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材料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原材料(不含半成品、成品和周转材料)地面水平运距超过15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计算规定如下:其超运距按场内运距材料实际运距减去150m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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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建筑工程总说明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规定要求,以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消耗量标准作用: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消耗量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消耗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消耗量标准将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消耗量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

工作内容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消耗量标准中已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和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的。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基价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材料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原材料(不含半成品、成品和周转材料)地面水平运距超过15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计算规定如下:其超运距按场内运距材料实际运距减去150m计算。

实际运距计算,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十二、预制砼构件制作、运输、安装损耗率,按下表计算后并入构件工程量内。

计算制作损耗时应包括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计算运输损耗时则应包括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

现场就位预制构件不需要运输者,不得计算运输堆放损耗。

十三、模板、脚手架材料,包括25km以内的场外运输。

十四、定额中的锯材是指经过加工的木材,包括板材和方材,未经过加工的指原条或者原木。

十五、挖土机挖土、机械打桩及构件吊装,由于施工场地土质松软,作业机械在铺钢路基箱的条件下操作时,挖土方打桩按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1.18,构件吊装按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1.30系数。

铺钢路基箱(每块面积6.0m×1.5m)摊销费按每块每台班18.32元计算。

钢路基箱的进(出)场费按相应项目计算。

十六、预制钢筋砼构件及金属构件安装,按机械回转半径15m以内距离计算的,如图施工场地狭小,当时构件无法运进吊装机械回转半径范围内而造成构件二次搬运时,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包工包料的工程,按汽车运输1km计算。

包工不包料工程,按交通运输部门规定执行。

十七、消耗量标准中××以内包括本身,××以外不包括本身。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 总则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2.0.7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 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l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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