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巫山县渝河水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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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答辩书模板(2篇)

运输合同纠纷答辩书模板(2篇)

第1篇答辩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被答辩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联系电话)(地址)案号:(法院案件编号)案由:运输合同纠纷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之间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情况:答辩人于(签订日期)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合同中约定了运输货物、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运输时间、交货地点等内容。

2. 运输履行情况: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于(履行日期)完成了货物的运输任务。

货物已按照合同约定送达被答辩人指定的交货地点。

3. 纠纷产生的原因:被答辩人在收到货物后,提出货物存在损坏、丢失等问题,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运输费用。

答辩人认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货物损坏、丢失并非因答辩人的原因造成。

二、答辩意见1. 关于合同效力:答辩人认为,《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被答辩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否定合同的效力。

2. 关于运输费用: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且运输过程中无任何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支付运输费用(具体金额)。

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3. 关于货物损坏、丢失问题:答辩人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货物损坏、丢失的情况,但答辩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运输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运输人不承担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 不可抗力:在运输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损坏、丢失,答辩人不承担责任。

- 其他不可归责于运输人的原因:如货物本身存在缺陷、包装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坏、丢失,答辩人不承担责任。

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货物损坏、丢失并非因答辩人的原因造成。

因此,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受委托,作为XX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与XX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之间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代理人,特此发表代理词。

一、案件概述委托方与受托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公路运输合同,约定由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按照约定支付了运输费用,但受托方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导致货物损失及运输延误,给委托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法律分析1.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标的物,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运输标的物,并安全、及时地送达。

- 委托方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运输费用,并要求受托方安全、及时地送达货物。

受托方未能如约履行,构成违约。

2. 货物损失及运输延误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受托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失,并导致运输延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委托方因受托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损失及因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

三、代理意见1. 请求法院判令受托方赔偿货物损失:- 受托方在运输过程中未能保证货物的安全,导致货物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赔偿金额应根据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直接损失及因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2. 请求法院判令受托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招投标公司法律诉讼案例(3篇)

招投标公司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

2010年,XX公司成功中标Y市某市政道路工程,并与Y市政工程局(以下简称“Y市政”)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XX公司负责该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总工期为12个月,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施工成本大幅增加。

XX公司多次与Y市政协商,要求增加合同价款,但Y市政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2年,XX公司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向Y市政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

Y市政在收到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和支付工程款。

XX公司遂向Y市政发出催告函,但Y 市政仍未支付。

2013年,XX公司无奈将Y市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Y市政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条款的效力;2. 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是否构成合同变更;3. Y市政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是否构成违约;4. XX公司请求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XX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同文本,证明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报告等,证明实际施工情况;(3)与Y市政的往来函件,证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存在争议;(4)设计变更通知、材料价格变动证明等,证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

Y市政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XX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增加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2. 法庭辩论XX公司认为:(1)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条款合法有效,Y市政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2)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实际施工成本增加,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认可;(3)Y市政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4)XX公司请求的违约金合理,应予以支持。

Y市政认为:(1)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条款存在争议,应按照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解释;(2)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并非由其造成,不应由其承担;(3)XX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降低。

道路运输法律案例分析(3篇)

道路运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然而,在道路运输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案例以一起道路运输事故为背景,对道路运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

事故发生时,一辆大货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型轿车驾驶员及乘客死亡,大货车驾驶员受伤。

经调查,事故原因是大货车驾驶员在疲劳驾驶状态下,未能及时发现前方障碍物,导致事故发生。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疲劳驾驶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大货车驾驶员在疲劳驾驶状态下发生事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道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管理,建立健全驾驶员培训、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本案中,大货车所属的道路运输企业未能对驾驶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驾驶员在疲劳驾驶状态下发生事故,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大货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死者家属和受伤驾驶员进行赔偿。

4. 违法超载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载客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

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大货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超载行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普法简报公司法规部2016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8月6日中铁四局集团某公司(后简称四局某公司)某铁路项目部(后简称项目部,甲方)与天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简称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廉政责任协议》及《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项目部新建铁路工程某段路基工程交由天某公司施工,开始工作日期为2009年8月20日,结束工作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101天;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附表1综合单价是工程质量为优良的价格,包括人工工资、工资附加费、机械费、材料费及其场内外运输、机具、临时设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等,合同附表1所示各项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单价内不含税金,税金由甲方缴)一次性包死,合同一经签订,不作调整;甲方在乙方计价款中扣留5%做为质量保证金,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发包人(业主)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双方协商可适当调整工期:1、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因乙方未及时排引造成损失除外),2、遇有重大事件致使本工程停建或缓建时,3、遇有按规定发生一类变更设计时。

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

补充协议附件1劳务费用一览表载明:汽车增运土方1公里,单价1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调配人员和机械设备、租赁办公场所于2009年8月12日进场施工,截止2009年12月11日天某公司开累计价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9.42万元,扣除质保金3.97万元,项目部应付劳务费75.45万元,至2009年12月13日项目部已付劳务费75万元。

因征地拆迁问题未能解决致停工。

2012年9月25日项目部致函天某公司,载明:贵公司已与我项目部签订劳务合同,根据合同第15.2.7条规定,不服从甲方指挥、未履行完合同责任和义务、自行停工或未经甲方同意自行退场时,合同解除,我方将安排其他队伍进场施工,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贵公司承担,请贵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于2012年10月20日之前,前往项目部办理结算手续。

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马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马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马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6【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47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希亮【审理法官】高希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马斌【当事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马斌【当事人-个人】马斌【当事人-公司】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斌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王东波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斌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王东波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斌王东波【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马斌【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中铁建设应否向马斌返还全部购房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马斌购买的房屋系工程抵账房,其对所购房屋的性质、权利状态、购房程序是明知的。

双方签订的协议为《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抵账房选房协议》(以下称选房协议),《选房协议》首段及第一条均明确了马斌所购房屋为工程抵账房,且第十条明确马斌对选房规则及相关提示明白无误。

马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职业为律师,如果其在选房时不知工程抵账房的性质、权利状态和购房程序,便一次性选购两套房屋并支付435万元的购房款,明显不符合常理。

二、马斌拒绝支付所购房屋的差价款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其拒绝办理网签手续的行为亦违反《选房协议》的约定,铁工建设有权解除《选房协议》并追究马斌的违约责任。

公路施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路段公路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为某市交通运输局,施工单位为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

双方于2019年3月签订了《某市某路段公路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担该路段公路的建设施工任务,合同工期为18个月。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于2020年11月因故未能按期完工。

2021年1月,业主单位某市交通运输局向施工方发出《工期延误通知》,要求施工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交工期延误原因及补救措施。

施工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交了《工期延误原因及补救措施报告》,但业主单位认为施工方提交的报告不符合要求,遂拒绝接受。

此后,双方就工期延误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业主单位遂于2021年3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方是否构成工期延误?2. 若施工方构成工期延误,其应承担何种责任?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 施工方是否构成工期延误?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18个月,施工方应在2020年7月前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施工方在2020年11月尚未完成施工,构成工期延误。

业主单位在2021年1月向施工方发出《工期延误通知》,要求施工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交工期延误原因及补救措施。

施工方在接到通知后,虽然提交了《工期延误原因及补救措施报告》,但业主单位认为施工方提交的报告不符合要求,故拒绝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施工方未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已构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施工方构成工期延误,其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铁路纠纷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铁路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了一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铁路局负责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铁路局支付了运费。

然而,在货物到达B地后,甲公司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损失惨重。

甲公司认为,乙铁路局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要求乙铁路局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1.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运输安全,防止事故,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2.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铁路局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乙铁路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乙铁路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其辩称不能成立。

四、启示1.加强铁路运输合同管理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运输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防止货物损坏。

铁路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铁路运输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被告:张某案由: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基本事实:2019年3月,张某通过铁路公司官网购买了一张从北京站至广州站的动车二等座车票。

张某在购票时,选择了无座票,并在购票页面中明确标注了无座。

2019年4月,张某携带行李,按照车票信息前往北京站候车。

在进站时,张某被铁路工作人员告知,其购买的车票为无座票,需在车站指定区域等待,待列车无座票售罄后,可进入车厢寻找座位。

张某在车站等待期间,因天气炎热,加之车厢内人满为患,感到非常不便。

在列车开车前,张某未能找到座位,因此无法乘坐。

张某认为铁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座位,导致其无法正常乘坐火车,遂向铁路公司提出索赔。

铁路公司辩称,张某购买的车票为无座票,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在购票页面中明确告知。

张某在购票时已知晓无座票的相关规定,但仍然购买并进站候车。

铁路公司已尽到合同义务,张某要求赔偿无理。

二、争议焦点1. 铁路公司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座位?2. 张某是否可以要求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购买的无座票,系铁路公司提供的合法有效车票。

铁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在购票页面中明确告知张某,其购买的车票为无座票。

张某在购票时已知晓无座票的相关规定,但仍购买并进站候车,表明其已接受无座票的条款。

因此,铁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座位。

关于张某要求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购票时已明确知晓无座票的相关规定,其要求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故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性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预先拟定合同条款,旅客在购买车票时,必须完全接受合同条款,否则无法购买车票。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的主体是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2)合同的标的物是铁路运输服务;(3)合同的订立采取格式条款方式。

运输公司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名为“华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公司”)的运输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等。

2018年5月,华运公司与某制造商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华运公司负责将制造商生产的100吨货物从工厂运送到指定目的地。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运输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案情简介2018年6月1日,华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始运输货物。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货物部分损坏。

事故发生后,华运公司立即向制造商告知情况,并采取措施将受损货物运回工厂。

经双方协商,制造商要求华运公司赔偿因其货物损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2. 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3. 货物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4. 诉讼时效的适用。

四、案例分析1. 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华运公司与制造商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由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

本案中,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因此华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货物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华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完整地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导致货物部分损坏,因此华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如下:(1)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货物价值清单,确定受损货物的价值;(2)根据货物损失程度,确定赔偿比例;(3)根据赔偿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4. 诉讼时效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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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巫山县渝河水
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巫山县渝河水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
同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山县渝河水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巫山县渝河水陆运输
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X年10月13日
作出(201X)山法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
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X年1月25日针对上
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
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二群,被上诉人巫山县渝河水陆运输有限责任公
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前卫、李伟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X年4月15日,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公司)董事长王涛经合法授权,特代表该公司授权中铁十
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隧道专业化公司的樊培山经理为代理人,并授权代
理人在有关国家重点公路杭州至兰州线重庆巫山至奉节段A18合同段摩天岭隧
道工程施工过程中,以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巫奉路段A18合同段
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一公司A18合同段项目部)的名义签署协议、办理
结算手续、代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及处理与该项目有关的一
切事务。同年6月16日,巫山县渝河水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河公
司)(供方)与中铁一公司A18合同段项目部(需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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