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打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和《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委托有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代理投资人或业主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严格掌握投资概算、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根据“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探索前进”的原则进行。

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委托非政府中介机构进行代建。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相关政策,审定年度代建项目计划、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嘉奖及项目代建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监督小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评价。

第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确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筛选确定代建项目,并提出代建形式和代建单位的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议打算。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初步设计批复中对领导小组审议打算的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实行阶段性管理。

全过程代建是指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由代建单位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代建单位必需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管理队伍,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代建单位承接代建工程后应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研究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研究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研究摘要: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本文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概念进行深入的分析。

并结合我国代建制产生的背景以及其发展的历程,通过对目前代建制的管理模式展开系统性的研究,从而找出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这些问题找出相关解决对策,促使我国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达到一定的水平。

有效地解决好管理问题才能够使我国投资项目能够取得巨大的收益。

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仔细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光明的方向。

关键词: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一、代建制的发展历程1.1代建制的背景我国在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的时候,通常将管理、建设、投资、使用四个模块居为一体。

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然后由使用单位临时组建项目管理组织(基建科)负责实施。

这种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项目超概。

项目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一体化,使用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多的为自己争取利益,随意改变立项批复内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然后追加概算投资,建设“三超”(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是管理不规范。

项目管理团队为使用单位临时组建,很多人员缺乏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更缺少项目管理经验,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指标和法律法规知之甚少,项目变更成为必然结果,更有甚者会严重威胁到工程质量。

三是经验无累积。

传统的管理模式下,当项目完成后,意味着项目管理组织面临解散,项目管理经验没能得到很好的总结和传承发扬,对以后的项目管理不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导致项目经验成效的浪费。

在这种背景下,由专业化工程管理单位代项目业主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成为优选方案,即为代建制。

1.2代建制的发展代建制的发展起源于我国的厦门,其发展的历程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

将厦门市的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代建制的试点,委托专业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工程的施工。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实行代建制的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政法设施项目;(四)其他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省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

第五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9〕13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监督”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项目;(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市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项目;(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

总投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若干同类项目捆绑后实行代建制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或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组织建设。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形式:(一)全过程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云南省代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和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审判用房等政法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四)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代建管理机构),承担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推进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经使用单位申请,项目审批部门确定,也可以实行代建。

第六条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应当遵循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指导、投资管理和稽察;省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第八条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法组织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二)监督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开展代建工作;(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代建工作;(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五)监督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六)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与资产移交工作;(七)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将本部门或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建设等管理行为,委托给专业建设管理机构代理项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具体负责项目策划、建设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取直接投资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建设和管理能力、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的,可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且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代建单位由项目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依法进行招标活动,择优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承诺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代建的内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合同必须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估单位,不得同时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七条代建项目可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项目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

第八条实行代建的项目,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广东省代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省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省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经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省政府同意,以下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一)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二)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五条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所谓代建制,是将有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交给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

长期以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揽,政企不分,这种状况必须及时改变。

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性项日,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选择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实施,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

(一)项目管理公司的基本职能初步设想如下:选择若干新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试点,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确定对应的项目管理公司(一般是一个项目由一家公司负责),由其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成后对政府实行交钥匙工程。

政府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

这些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什,专业技术性比较简单,主要是一些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团体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缺乏足够的基建力量和管理经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

项目管理公司的定位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参加项目的工程建设,人员要精干,做到高效运作。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项目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理甲方的权利义务,其工作职能主要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负责项目开工前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工作,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利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什;项目完工后将建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政府。

项目管理公司的利润来自两部分,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二是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节余资金分成部分。

具体操作如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管理公司为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建议按项目总投资x2.5%或单项工程费用x3%的标准计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镇海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理顺建设管理体制,充分利用专业化、社会化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镇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工程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但使用单位没有自行建设管理能力的,也可以实行代建制。 上述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不实行代建管理: (一)救灾抢险急用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四)经区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管理的。 第四条 镇海区公共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 (一)市场代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实施项目管理代建。 (二)直接代建: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相关单位,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三)经区政府特许的其他模式。 第六条 农林、水利、围垦、交通、新城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等部门在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实施相关基础设施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采用“市场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或工程设计、或监理、或专业施工总承包、或工程咨询相应资质; (三)在本市注册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五)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 区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 区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规划、城市管理、农业、水利、卫生、教育、安全生产、消防、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产、统计、档案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完善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细则,参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储备管理和研究工作; (二)负责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检查监督; (三)参与项目前期工作,会签初步设计委托合同。根据初步设计批复组织开展工程代建、造价咨询、监理等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四)监督代建单位对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合同签订及履约工作,会签相关合同; (五)监督和审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金拨付等工作; (六)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七)参与工程交工验收、产权登记、资产及工程资料移交; (八)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将招标情况、中标通知书、合同报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会签和备案。 (二)督促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合同职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 (三)编制代建项目年度执行计划,根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四)审核工程竣工结算,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办理备案手续; (五)组织项目产权登记、资产及工程资料移交; (六)负责工程索赔、工程保修等事项; (七)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采用“直接代建”模式的项目,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及其下属单位承担本条所有职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指派专职工作人员代表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二)协助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向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三)参与代建合同会签; (四)参与工程交工验收; (五)协助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六)会签工程保修金结算。 第四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根据区发改部门批复的代建项目,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管理协议》,明确代建项目建设与使用双方的职责和分工。《代建管理协议》应由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鉴证。 第十三条 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用“市场代建”或“直接代建”模式。采用“市场代建”模式的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逐步建立代建单位名录库,市场代建单位从名录库中招标产生。 市场化代建单位不愿承担或不宜承担的代建项目采用“直接代建”模式,由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直接代建,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 代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执行镇海区投标保廉保证金制度。 第十四条 确定代建单位后,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五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提供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不低于代建服务费总额的30%。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特点、规模、工期等,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六条 采用“市场代建”模式的项目,与代建单位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咨询、审计工作和主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安装等业务。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如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采取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将代建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 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及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代建单位负责保修。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经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明确资金来源及金额,抄送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 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 资金来源中使用单位自筹或其他单位出资部分,必须确保落实,并由使用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向区发改、财政和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出具建设资金到位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工程合同提出拨款申请,经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请区财政部门核拨。 第二十五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区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完整、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财务活动,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工程交工验收后,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表,报请区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根据区审计部门审计结论,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区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批复给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代建项目在概算投资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列入工程建设成本。代建服务费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对于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上限为20万元,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控制在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以内;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2亿元,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以内计算,超过2亿元部分按1.5%以内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7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完成工程资料移交后支付20%,工程交工验收满两年结清剩余的10%。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条 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负责赔付。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代建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后,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区有关部门向全区通报,列入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和工期延误处罚制度。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在约定移交日期前完成移交的,可扣除代建服务费的10%。 第三十五条 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制定代建项目参建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视不良行为情节轻重以及造成损失程度,确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区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各镇、街道负责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