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6.29【实施日期】201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8年6月29日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灯光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道路、住宅区、城中村、广场、公园、绿道、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城市道路照明和其他功能照明;景观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配电箱、变压器、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五条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照明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照明工作。
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照明工作。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建筑工务、住房建设、财政、科技、公安等单位和供电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按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
第七条本市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营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4年12月23日起施行。
市长臧胜业2004年11月23日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亮化、美化城市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夜景照明管理,是指对本市市内各区、开发区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灯)、市政设施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广告牌匾照明以及绿化、雕塑、喷泉照明等城市照明和城市夜景景观的管理。
第三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石家庄市夜景照明管理处和各区城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园林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夜景照明建设,鼓励采用先进的材料、技术、工艺、光源进行夜景照明的建设和改造。
第五条市区内主要道路、重要公共场所、住宅区、工业区、桥梁、河堤等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按照夜景照明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安装道路及市政设施照明以及霓虹、彩灯、楼寓射灯、建筑物轮廓灯等夜景设施。
市政府在城建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并对投资建设非商业性夜景照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贴。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城市照明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突出特色、科学合理的原则。
根据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功能分区,结合城市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文化风貌和市民的需求,制定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在建设城市照明设施时,应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照明产品和技术,严格控制光污染。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报送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查。
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维护标准和操作规程,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和亮灯率达到规定标准。
在维护过程中,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损坏、老化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拆除和重建的费用。
三、城市照明的节能与环保城市照明应当注重节能和环保,推广使用节能型照明产品和智能化控制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光污染。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措施,对城市照明能耗进行监测和评估。
鼓励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城市照明的补充能源。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节约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公共空间照明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节能、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实行整体统筹、分层次管理。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与社会公众、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的通力合作,形成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市照明管理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二章照明设计第七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照明需求。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居环境要求,力求照明效果与环境协调一致。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注重节能,选择高效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
第三章照明设备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防护、防爆、防雷等功能,确保运行稳定。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调节光照亮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备应配备自动监测和故障报警系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照明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节能效果的评估,为制定优化节能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城市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现城市照明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耗 考 核 制 度 ,定 期 对 城 市 景 观 照 明 能耗 等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 )擅 自在 城 市 照 明设 施 上 架 设 线 缆 、安 置 其 它 四
第 十九 条
城 市 照 明维 护 单 位应 当建 立 和 完 善 分
设 施 或者 接 用 电源 ;
。
区、分时 、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严禁使 用高耗 能灯 具 ,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 、节 能型的镇 流器 和 城市照明管理来自定 第一 章 总 则
划 ,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报同级人 民政
府 批 准 后 实施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能源节约 ,改
善城市照明环境 ,制定本规定。
第 十条
新 建 、改建城市照 明设施 ,应 当根据城 市
第 二条
第 三条
城 市照 明 的规 划 、建 设 、维 护和 监 督管 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 、能耗标准 ,并符
控 制 电器 以及 先 进 的 灯 控 方 式 ,优 先 选择 通过 认 证 的 高效
节能产品 。
为。
( ) 自迁 移 、拆 除 、利 用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 五 擅 (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的 行 六
第 二 十九条
管部 门。
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 当依法 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 当依据城市照 明专项规
一
86—
MO E N S I N E ND T C N 0 Y D R CE C A E H 0L G
21 00 9 年第 卷第7 期总第l8 5期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照明,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以及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城市照明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与分工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美观的原则。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管理相关政策和标准。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各类照明故障和问题。
规划部门负责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照明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电力供应,确保供电稳定可靠。
二、规划与建设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历史风貌等因素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应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布局、照度标准、能耗指标等。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照明设施的能效和使用寿命。
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满足市民出行的基本需求,保障道路、街巷、桥梁等公共场所的照明亮度和均匀度。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突出城市特色,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避免光污染和过度照明。
三、运行与维护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行维护单位的监督考核。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正文:----------------------------------------------------------------------------------------------------------------------------------------------------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2003年9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美化城市夜景,展示历史文化风貌和现代化相结合的城市新形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下简称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一)城市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二)城市广场、桥梁、文物景点;(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四)主要大街的路牌、商业门匾;(五)其它需要照明的设施。
城市主要大街的范围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色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
第四条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突出特色、和谐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该区范围内夜景照明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建设、文物、园林、公安、民政、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夜景照明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夜景照明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是指针导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照明设施建设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布局,包括道路照明、公共场所照明、建筑物照明等。
规定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亮度等要求,以确保城市照明达到安全、高效和节能的目标。
2. 照明节能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节能要求,包括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鼓励使用LED灯具等低能耗、长寿命的照明产品,推广智能照明系统,实现精细化管理和节能控制。
3. 照明环保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环保要求,包括减少光污染、防止灯光干扰生物生态系统。
限制夜间光线过亮、漏光现象,保护天文观测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4. 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机构和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照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
确保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巡查、维修和更新设施,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照明执法和处罚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执法和处罚措施,对违反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
加强对照明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照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照明质量,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城市照明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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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照明成为城市管理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良好的城市照明不仅能够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质,还能够为
居民提供安全、便利的生活环境。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许多地方
都制定了相应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保障城市照明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探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重要性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
要的意义。
首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可以确保城市照明的质量。
通过
规范照明设备的选用、安装和维护,可以提高照明质量,避免出现路
灯亮度不足、光线污染等问题。
其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有助于节能
减排。
通过强制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可以减少能源的消耗,降
低对环境的污染。
最后,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可以提升城市形象。
通过
统一的照明风格和布局,可以使城市更加美观、宜居,吸引更多的游
客和投资。
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照明
设备的选用和安装。
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并按照
规范进行安装。
其次是照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规定必须定期对照明
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再次是照明亮度和照明时间的
控制。
规定必须保证照明亮度达到一定标准,同时合理控制照明时间,
避免能源浪费。
最后是照明布局和设计。
规定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和功
能需求,科学合理地进行照明布局和设计。
三、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也在不
断更新和完善。
未来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智能照
明的推广。
通过应用智能控制技术,可以实现照明的自动调节和远程
控制,提高照明效率和管理水平。
其次是绿色照明的普及。
通过使用
环保节能的照明设备,如LED灯等,可以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碳排放。
再次是照明设计的创新。
通过运用新的材料和技术,可以实现更加创
新和个性化的照明设计,提升城市的照明品质。
最后是照明管理的整合。
通过整合照明管理的各个环节,如设备选用、安装、维护等,可
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综上所述,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有着重
要的影响。
通过规范照明质量、节能减排和提升城市形象,城市照明
管理规定可以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美好生活提供保障。
而未
来的发展趋势则是推动城市照明向智能化、绿色化和创新化方向发展,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将
更加完善,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创造更加美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