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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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最早在美国确立,并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更新,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我国适用,成为一个亟需讨论的话题。

文章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在我国适用的基础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构想和难点分析,在程序正当性与辩诉交易的合理性之间展开博弈。

[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正当性;司法效率;契约精神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在英美法系,在我国的引入和移植一直是一个争议性话题。

如何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既能做到相对公正,又能提高司法效率,辩诉交易制度无疑给我们带来些许借鉴。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什么是辩诉交易制度,相信研究法律的人应该都不陌生。

该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的审判开始前,就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

在这一协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检察官则考虑降低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严重程度,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处较轻的刑罚。

该制度是一种庭前协商,协商主体是控辩双方,因此形象的称为辩诉交易。

该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布雷迪诉美国政府案中,首次在美国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并予以推广施行。

我国首例辩诉交易制度案件就是著名的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根据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200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某某发生争执。

随后,孟某某和王某某等数人争吵。

因感到势单力薄,孟打电话叫来了6个人,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某某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该案的难点在于没有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也无法确认在这起群殴事件中,究竟是谁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检察机关也认为,在这起多人混战的案件中,即使全部抓到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也困难重重。

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双向分析与理性思辩

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双向分析与理性思辩

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双向分析与理性思辩
吕金芳;汤忠华;郭林将
【期刊名称】《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7)4
【摘要】分析了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建立后对刑事诉讼带来的影响,认为辩诉交易由于与我国法律传统文化、诉讼模式、诉讼制度具有内涵一致性,因而具备了移植的可行性.但同时认为我国对辩诉交易应持理性思辩的态度,不应停留在讨论的层面,而应大胆将其付诸实践,不断探索,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
【总页数】4页(P75-78)
【作者】吕金芳;汤忠华;郭林将
【作者单位】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富阳,311400;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富阳,311400;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富阳,3114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理性认识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J], 王强
2.浅议在我国司法活动中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构想 [J], 宋珊珊;字文锐
3.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J], 方纯
4.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J], 林欣
5.关于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探究 [J], 严奇彪;颜梅雀;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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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齐新海(新密市人民法院河南新密452370)摘 要: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是追求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产物。

由于其自身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以及重效率轻公正的弊端,导致司法界对其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

当然在中国这种争议也存在,人们对能不能在中国移植辩诉交易有争议。

本文对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以及诉辩交易的价值进行评析。

本文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是没有生存环境的。

关键词:辩诉交易;原因;利弊;价值基础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4-0059-01一、案情简介根据2003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

2002年12月18日,两群人群殴。

犯罪嫌疑人孟广虎被抓获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获其他同案犯,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

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困难重重。

由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了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辩护人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经双方协商,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2003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是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就结束了,然而这一司法实践却在全国掀起了一个高潮——使早已不是新鲜名词的辩诉交易在整个法学界乃至全国各界人士中引起了争议。

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此或大加赞赏,或是横加指责,使得本已持续三十年的争议继续地延续着。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乃至迅猛发展,决不是偶然的现象。

它正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起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虽然长期以来受到学者的质疑,但其仍然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发端于20世纪中叶兴起于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从传统的犯罪人视角转向了以被害人为中心,从强调惩罚犯罪到追求加害人的社会复归。

虽然学者们对这两种制度的探讨争论不决,但是,现实是这两种制度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

在我国,如何借鉴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客观地加以分析。

鉴于此,本文以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两个制度的含义以及产生背景为起点,从多个维度对这两项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为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及其产生背景所谓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商或辩诉协议,它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或被告人)在法院开庭审判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检察官通过提供比原来指控罪名更轻的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这一制度主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被告方(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与指控方(检察官与官方指控律师)之间达成一种协议;二是这种协议的前提是被告人针对这种指控表示认罪,提出认罪请求;三是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认罪请求从法院获得较轻的定罪和量刑。

如果法院接受此协议,该起刑事案件便可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告终结,即被告人放弃沉默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法庭上与证人对质的权利。

[1]辩诉交易制度最初产生于美国。

19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蓬勃发展,美国的犯罪率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刑事案件的数量成倍上升,这些都对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施加了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为了及时处理积压的刑事案件,同时为了避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就开始采用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协商和交易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 V. U. 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在第二年对Santobell V. U.S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它的合理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略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可行性

略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可行性

略论中国引入辩诉交易的可行性【摘要】辩诉交易是刑事诉讼的一大亮点,也是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

目前,我国还未确立辩诉交易制度,但是现有的刑事司法现状、辩诉交易第一案的实践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等等为中国引入辩诉交易提供了可行性。

我们应该利用当前的有利环境,积极借鉴西方现有的经验,并结合目前的实际国情,不断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只有这样,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才能很好地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并对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刑事司法改革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可行性一、辩诉交易简介辩诉交易是指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控方检察官通过被告人之辩护人与被告人达成的被告人一方作有罪答辩,检察官一方作降格指控、减少指控或者允许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量刑建议的协议的一项司法制度。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把“辩诉交易”解释为:“刑事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英文是“plea bargaining”,其字面含义是“(关于被告人对犯罪指控之)答辩的讨价还价”。

二、中国引入辩诉交易的可行性目前许多国家都结合本国国情创造了各具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这充分说明辩诉交易顺应了对刑事案件迅速处理的国际趋势。

我国在立法上还未确立辩诉交易制度。

但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为此项制度的引入提供了一线生机。

下面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及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进行具体分析。

1、中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现状及辩诉交易第一案的实践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正经历如同辩诉交易当年在美国产生之时的社会境况。

其一,刑事大案、要案有增无减,小案不断,犯罪日趋猖獗;其二,我国的司法资源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增加,司法机关超负荷运转,尤其是基层司法系统,多数情况下只能疲于应付。

所以,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之下,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著称的辩诉交易已经成为时势所趋。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以辩诉交易制度的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以辩诉交易制度的

社 科 笔 谈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以辩诉交易制度的公正性探讨为切入点牟丹阳(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875)【摘要】 辩诉交易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就是否达成有罪诉讼的司法交易,它的推行对于维护相对正义,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以及司法资源的节约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过程正在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推行,相应地解决了现阶段的一些刑事司法问题,但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在此,必须寻找一种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法来应对案件多发、资源匮乏的难题。

【关键词】 辩诉交易;公正;认罪认罚从宽【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619(2019)36-0270-021 辩诉交易制度概述1.1 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 辩诉交易制度是发源于19世纪美国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自然发展阶段后,1970年在Bardy V.U.S案中首次为美国最高法院所确认,并于1974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得以制度化和法典化。

具体而言,辩诉交易制度包含两部分内容。

第一,关于控罪方面的交易(charge bargain),即检察官减少或降低起诉书中所载的罪状,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第二,于判刑方面的交易((Sentence bargian)。

在这种交易中,检察官可以向法官提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幅度较小的刑罚的具体建议,并希望法官能够采纳这一建议。

这两种交易方式均是由检察官进行主导,法官本身参与较少,且一定程度上对刑事诉讼法“正当程序”原则造成了破坏的行为,其核心目的在于以更小的代价换取被告人认罪,从而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

1.2 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缺陷 根据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批评者往往指出,这一制度可能存在如下问题:第一,认罪者和拒绝认罪者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差距过大,导致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任何人不得强制其自证其罪”的基本权力。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作者:赵婷来源:《发展》2020年第03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过两年的试点之后,其成功的经验被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学界一直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呼声颇高,希望可以将其引入中国。

现在我国有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度被认为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是通过比较研究就能够发现,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之间存在诸多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的司法土壤中发展起来的,而中美差异显而易见,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具有中国色彩的一项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在18个城市进行试点,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上升为法律层面的一项制度,更是一度被认为此乃中国式的辩诉交易的确立。

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皆有公权力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的协商性司法的内涵,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出现的初衷或者说是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改善犯罪率居高不下导致的案件积压的困境,其主要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协商后达成一份双赢的协议。

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和控方进行协商,以认罪为前提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

但即便如此,能否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看作是引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结果?则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之比较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应该给出一个回答。

虽然认二者均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进行协商,且皆以认罪为前提,但二者仍然存在着立法背景、协商内容、证明标准等方面的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同于是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应该通过仔细比较研究体会两者之间的不同,正确认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立法背景之比较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更加倾向于职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反映在协商性司法上,就是控辩双方就案件某些事项进行协商时,国家司法机关对整个协商进程占据主导地位。

公正与效率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公正与效率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自在美国产生以来,由于其所带来的高认罪率提供了迅速而低成本地处理大量积压案件的途径,所以其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传播。

但即便如此,该制度也还是存在诸多有待于研究的问题,其一就是公正与效率两大基本价值目标问题。

如何认识辩诉交易制度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就是本文的重点论述方向。

关键词:辩诉交易公正效率价值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称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运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开庭时间仅用25分钟,控、辩、审以及被告人、被害人五方均满意,由此引发国内关于辩诉交易大讨论。

辩诉交易,这一最早产生于美国的法律制度,为何能成为中国司法改革中一个炙手可热的法学焦点,成为法律学者热烈讨论的话题?笔者认为,这与该制度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衡量有着必然联系。

谈到制度的价值,我们首先应当探寻的是该制度本身的内容。

一、辩诉交易的主要内容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为答辩交易。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

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 [1]作为法律制度的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它应受到鼓励。

” [2]当前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据统计,在美国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的方式来审结的。

简言之,辩诉交易的价值基础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效益观,其中涉及的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二、公正与效率的基本关系辨析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两大价值目标。

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

而效率,一方面作为司法的外在价值尺度,是评价司法好坏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有作为公正的内涵之一,通过公正这一中介与司法产生密切的内部联系。

(一)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在西方,司法与公正具有同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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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摘要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促进庭审方式的改革以及均衡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而辩诉交易制度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在我国也已经基本具备。

因此,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以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辩诉交易相对公正效率价值
辩诉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事项或内容包括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

辩诉交易自产生之日至今,已经广泛运用于西方刑事诉讼的实践中。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
因素。

因此,探索新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1.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的实现。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效结合。

在此过程中,诉讼的公平与效率是其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

近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等复杂原因,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刑事案件持续增长,1978年全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15万余件,2008年达76万余件,增长倍。

无疑,随着我国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负担将明显加大,在司法资源及其有限的条件下,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普遍。

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的效率以实现诉讼目的。

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

1996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刑事庭审过程中的职权化倾向有所
减轻,开始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但对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的真实状况考察可知,这种改革仍然是不彻底的。

辩诉交易引入后,允许公诉人与被告人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前在法院主持下就应判的罪行和刑罚讨论,在原来的审理程序基础上,通过赋予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人协商的权利,法院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即交易内容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做出的诉讼权利。

在事实清楚情况下,为当事人开辟了新的解决路径,体现了被告人的参与行为,增强了双方的对抗性和平等性。

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均衡各方当事人利益。

刑事诉讼的总体目标应当是使国家、社会整体利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利益得到大体上的平衡,并为此而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人道性和合理性。

而辩诉交易的适用有利于这一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

(1)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被害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充分、及时的保障。

造成被害人利益保障不及时、不充分的根本原因在于
对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缺陷。

如果能够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考虑被害人的因素,允许被害人参加辩诉交易程序,尊重被害人参与交易的权利,把赔偿金额和赔偿金的支付也当作协议的内容,无疑会使被害人的权利能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2)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

首先,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一种体现,“对于社会来说,允许对手分享利益和价值不是更好吗?被告人接受惩罚或将这种接受作为一种好行为欢迎它不是更好吗?” 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被告能以诉讼主体身份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避免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等诉讼顽疾的出现,另一方面通过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最终以较轻的罪名或较少的罪数起诉,从而获得实际的利益。

因此在辩诉交易进行的过程中,获益的不仅是被害人,也包括被告人。

综上所述,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解决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激增与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目的,还可以在客
观上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化进程,实现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合理均衡。

(二)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1.我国已经具备了辩诉交易制度赖以
生存和发展的程序环境。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共同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两个法律文件中,虽然没有直接涉及辩诉交易的内容,但从中不难发现,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而进行简易化审理的案件的范围如此之广,并且对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已经为审前辩诉之间默式的“交易”提供了很大空间。

尽管这两个只能作为司法解释的文件,还不具备将辩诉交易正统化的资格,但司法实务界对辩诉交易所持的欢迎态度却可见一斑。

我国已经具备了辩诉交易制度赖以生存和
发展的制度环境。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含有一些辩诉交易成分,如监察机关为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对那些坦白认罪并对案件真相的查明起了重要作用的犯罪嫌
疑人,在提起公诉时是有所考虑的;而对那些认罪态度不好的犯罪嫌疑人,则是采取严格依法办事的态度。

此外,辩护制度、代理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为我国辩诉交易的构建提供了有利土壤。

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被追诉方从事辩诉交易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帮助。

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此产生了酌定不起诉制度。

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

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

此款被不起诉的人应视为作无罪处理的人。

而如果通过辩诉交易的形式使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达成一种合意,则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目前正在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使检察官的责权相统一,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裁量权,将确保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
的适用。

以上的论述,说明了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二、构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目前理论界对于是否在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事实上是存在争议的。

反对者主要认为,目前我国的制度环境尚不适于该制度的实行,甚至对该制度的运行形成制度障碍。

这里的制度障碍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

其实,任何一种制度的移植都是难以完全再现其原有生存的制度土壤。

反对者所称的这些制度障碍事实上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所在。

目前我们所需要的是根据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可能的缺陷,采用相应的制度或措施加以规避,而不是彻底将其拒之门外。

(一)限制辩诉交易适用的案件范围
辩诉交易的实质可以理解为是国家追诉主义的例外。

将对犯罪的追诉权完全赋予私人,毕竟会使犯罪分子受处罚的可能性降低,如果操之不慎,很可能造成整个社会秩
序的混乱,致使刑事诉讼的目的难以实现。

因此限制辩诉交易的案件适用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现有的制度基础,我们可以将辩诉交易案件的范围确定为:必须是案情简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一般刑事案件。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应明确禁止。

当然, 随着实践探索经验的积累及各方面制度的成熟,以后可以适用放开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同时对这一制度进行理论上的论证,使之成为一项精致严密的司法制度。

(二)明确规定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
适用辩诉交易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只能是证据确实但欠充分的案件。

就是说,案件有一定的证据,但证据未达到充分程度,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公诉条件,若做出不起诉决定,又不符合微罪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若退回补充侦查,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证据也有可能收集不到,反而使羁押期延长的情况。

其次,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参与协商并取得
一致意见。

适用辩诉交易应当建立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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