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业务分类
中小金融机构的界定范围

中小金融机构的界定范围
中小金融机构的界定范围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监管政策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中小金融机构指的是相对于大型金融机构而言的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小金融机构的类型:
1. 中小银行:指的是资产规模较小、业务覆盖范围相对较窄的银行,通常是在国有大型银行和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机构。
2. 中小信托公司:指的是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信托服务、金融咨询和资产管理等业务。
3. 中小保险公司:指的是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各类保险产品和服务。
4. 中小证券公司:指的是规模较小、主要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纪、承销、交易和资产管理等业务。
5. 中小担保公司:指的是规模较小、主要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增加借款人信用,承担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并可能存在不同的标准和分类方式。
此外,中小金融机构的界定也可能会根据其业务范围、资本规模、员工人数等指标进行综合考量。
保险公司业务的分类

保险公司业务的分类1. 保险公司业务概述保险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它的业务是以承诺经济赔偿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各种风险保障服务的公司。
保险公司的业务种类从传统意义上分为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两类,但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其业务细分为许多大类和小类。
本文将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进行分类和介绍。
2. 按保险类型分类2.1 寿险业务寿险业务又称为人身保险业务,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
寿险业务包括以下主要的基本险种和附加险种:- 终身寿险- 分红型寿险- 储蓄型寿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 养老保险等2.2 非寿险业务非寿险业务也称为财产保险业务,指以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
非寿险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财产保险:包括车险、住房保险、企业资产保险等。
- 机构保险:包括质量保险、维修保险等。
- 环境保险:涉及到污染责任等事项。
- 团体保险:包括团体医疗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3. 按保险对象分类3.1 个人保险个人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个人提供的风险保障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个人寿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 旅游保险等3.2 企业保险企业保险是针对企业提供的风险保障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企业财产保险- 质量保险- 人员担保保险- 信用保险等3.3 个人和企业保险混合型保险个人和企业保险混合型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特点,既可满足个人需求,也可满足企业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对击保险- 教育保险- 债权保险- 投资保险等4. 按保险投保方式分类4.1 承保方式承保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为投保方提供保险保障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自愿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业务条款为投保方提供保险保障。
- 请求承保:投保人通过特别申请,由保险公司为其解除特别的保险业务,包括无赔款保险、减少责任保险等。
担保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与维护策略

担保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与维护策略在现代社会中,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机构的一种特殊形式,承担着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了能够建立稳固的客户关系并保持持续的业务发展,担保公司需要制定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与维护策略。
本文将探讨担保公司在客户关系管理与维护方面应采取的策略和方法。
一、客户分类管理在客户关系管理中,担保公司首先需要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客户类型、业务规模、潜力等因素,可以将客户分为A、B、C类客户,并制定不同的管理和维护策略。
1. A类客户:对于那些业务规模较大、与担保公司有深度合作的重要客户,担保公司应始终保持高度关注和重视。
这类客户一般对担保公司的业务贡献较大,因此,需要为他们提供个性化、高质量的服务,及时回应他们的需求和问题。
此外,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定期的座谈会、走访等方式与A类客户保持密切的沟通,增进彼此的了解,为今后提供更好的服务打下基础。
2. B类客户:B类客户是担保公司的潜力客户,虽然在业务规模和贡献方面还不如A类客户,但是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
担保公司应该通过积极的市场开拓和推广,与这些客户建立起合作关系。
对于B类客户,担保公司可以通过给予一定的回报或优惠政策来提高他们的忠诚度和满意度,以促进客户关系的深入发展。
3. C类客户:C类客户是担保公司的普通客户,业务规模和贡献相对较低。
尽管如此,C类客户仍然是公司的重要资产,应该给予足够的关注和服务。
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加强与这些客户的沟通和合作,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反馈,不断改进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提升客户体验和满意度。
二、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担保公司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客户信息数据库,用于存储和管理客户的基本信息、业务往来记录以及重要沟通内容。
通过客户数据库,担保公司可以随时查阅客户信息,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支持。
此外,客户数据库还可以帮助担保公司进行数据分析和业务预测,为业务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三、定期客户跟进和回访为了保持与客户的良好关系,担保公司需要定期进行客户跟进和回访。
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是担保公司资产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担保公司的资产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率高效、信息透明的原则,保障担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公司特点和业务需求的资产管理规定和程序,并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资产的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门负责资产管理的管理人员,负责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和业绩评估。
第七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高级管理层进行资产管理情况的汇报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对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三章资产管理制度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分类、管理权限、存储保管、使用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当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设定,明确各级别员工的资产使用权限和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资产存储保管制度,对公司资产进行登记、盘点、保管和防盗防损。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资产使用处置制度,对公司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进行管理和监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资产折旧摊销和减值准备制度,依法依规进行资产折旧摊销和减值准备,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资产分析和评估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资产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资产管理流程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管理流程,包括资产申请、采购、领用、使用、维护、报废等各项环节。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的资产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担保业务经营管理,及时准确揭示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担保业务风险分类是指由我公司担保业务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对担保业务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担保业务按风险程度划分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风险分类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各业务部门应广泛搜集客户信息,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的反映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
二、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分类人员应对客户财务状况、现金流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还款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担保业务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三、重要性原则。
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影响客户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区别其重要程度,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评价。
四、及时性原则。
各业务部门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担保业务管理工作,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债务偿还的有利、不利因素,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加强保前、保中、保后管理工作,及时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
第二部分风险分类标准第四条根据担保业务按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担保业务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为不良担保业务。
第五条五类担保业务的核心定义分别为:一、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二、关注:尽管目前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明显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反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反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仍然无法偿还债务,或只能偿还极少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一般风险准备

融资担保公司一般风险准备融资担保公司是一种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担保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由于融资担保业务的特殊性和风险性,融资担保公司一般需要建立风险准备,以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下面将介绍融资担保公司一般风险准备的相关内容。
一、风险准备的概念和作用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担保公司根据不同的风险情况,提前预留一部分资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损失或不良资产,以防范风险和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
风险准备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防范风险:风险准备可以在担保业务发生风险时,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因风险事件导致的重大损失。
2. 保障企业稳健经营:风险准备可以提高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保障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稳定性。
3. 提升市场信誉:通过建立风险准备,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显示其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提升市场对公司的信任度和声誉。
二、风险准备的计提方法风险准备的计提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要求来确定。
一般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计提方法:1. 担保业务发生额比例法:根据历史担保业务的不良率和损失率,确定计提比例,将担保业务的发生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准备计提。
2. 担保业务余额比例法:根据历史担保业务余额的不良率和损失率,确定计提比例,将担保业务余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准备计提。
3. 风险等级法:根据担保业务的风险等级进行分类,不同等级的业务计提不同比例的风险准备。
4. 综合预测法:基于企业自身的风险评估和不良贷款的历史数据,综合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进行风险准备的计提。
无论采用哪种计提方法,都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和评估担保业务的风险,确保风险准备的合理性和充足性。
三、风险准备的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应由公司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制定详细的风险准备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
风险准备的使用应经过审批,并且在合规范围内使用。
使用风险准备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合规性使用:风险准备的使用应符合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规定,合规性是使用风险准备的基本要求。
担保公司的主要指标解释

担保公司的主要指标解释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2.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14.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1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1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8.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1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21.担保业务成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2.利息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2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4.业务及管理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5.投资收益,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26.营业外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27.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2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30.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G4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3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3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3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3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3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3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_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_3.1D等项之和;3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40.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41.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额;42.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年初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融资性担保代偿额;43.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44.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本年度融资性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45.拨备覆盖率,其计算公式: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其中,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G4表_5.2D;四、主要指标解释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2.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14.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1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1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1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21.担保业务成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2.利息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2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4.业务及管理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5.投资收益,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26.营业外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27.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2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30.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G4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3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3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3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3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3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3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_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_3.1D等项之和;3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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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业务分类
担保公司的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分类:
1. 信用担保业务:担保公司承担借款人的债务责任,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并减轻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信用风险。
2. 押品担保业务:担保公司以不动产、动产等具有一定价值的资产作为担保物,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3. 保理担保业务:担保公司向企业提供保理服务,并为企业的应收账款提供担保,确保企业能够获得应收账款的款项。
4. 项目担保业务:担保公司对某些具有风险的项目提供担保,降低项目的风险水平,吸引投资者参与。
5. 融资担保业务: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
6. 出口担保业务:担保公司为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担保,降低企业因交易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7. 诉讼担保业务: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担保,确保其能提供相应的担保金额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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