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项目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全过程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全过程会计处理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同时,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1.采购等业务取得普通发票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为简易计税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等,按价税合计数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采购等业务取得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为简易计税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应按照不含税采购价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 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3.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普通发票及账单后,按价税合计数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若取得的发票为专用发票,参照前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和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不含税的工程结算金额,贷记"工程结算"科目,按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例1】某公司天山熙湖项目部承建小区景观项目,20*6年3月开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1月30日工程项目完工后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税前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3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于第二年11月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该笔质保金应该于收到时产生纳税义务.根据上述业务,该公司应该作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927应收账款103贷:工程结算1000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7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 2)缴纳增值税,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7——应交城建税1.89——应交教育费附加0.81贷:银行存款27借:税金及附加2.7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89——应交教育费附加0.81( 3)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103贷:应收账款103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例2】某建筑企业承建一项土石方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收到发包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拨付的工程款30 万元.月末,企业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本月已完工程价款19万元,按规定应扣还预收工程款16万元.施工项目部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假设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借:银行存款300000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300000预收工程款产生的销项税额=300000:(1+3%)X3%"8737.86(元)借:应收账款----- X工程增值税8737.86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8737.86(2)月末办理结算:工程结算价款产生的销项税额=190000:(1+3%)X3%"5533.98(元)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190000贷:工程结算184466.02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533.98(3)根据业主要求,从结算总金额扣除16万元预收工程款:借: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160000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160000因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16万元在预收环节已经计算过销项税额甚至开过发票, 而按结算金额全额计提销项税额时就存在重复计算,因此可把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的税额冲回: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销项税额=160000:(1+3%)X3%"4660.19(元)借:应收账款----- X工程增值税-4660.19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660.19上述账务处理,企业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核算习惯,和第(2)项业务合并处理.(4)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借:银行存款30000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30000(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例3】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收取业主全部工程款100万元,自建部分成本为16万元,支付C公司分包款80万元.A建筑公司向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建筑公司按差额计算税额申报:(1000000-800000):(1+3%) X3%=5825.24 元.A建筑公司按全额向业主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发票金额(不含税)、税额计算:税额=1000000:(1+3%)X3%=29126.21 元;金额=1000000-29126.21=970873.79元;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差额纳税属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业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包括全部工程的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下差额纳税A公司账务处理:1.工地发生成本费用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60000贷:原材料等1600002.支付C公司分包款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000贷:银行存款8000003.取得分包发票且纳税义务发生时允许抵扣的税额=800000;(1+3%) X 3%=23300.97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3300.97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3300.97该笔业务也可以和上一笔业务合并处理.4.确认收入和费用合同总收入=1000000 ;(1+3%)=970873.79合同总成本=160000+(800000-23300.97)=936699.03借:主营业务成本936699.03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4174.76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3.795.收取业主工程款借:银行存款1000000贷:工程结算970873.79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9126.216.工程项目结束借:工程结算970873.79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36699.03——合同毛利34174.76(四)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1.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简易计税下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简易计税" 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目核算其增值税的相关业务.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参照上述账务处理.。
营业税差额征收操作明细表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端)2010年12月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对在税种登记中有营业税差额征收税目的企业,纳税人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时,需先申报营业税差额征收明细申报表。
一、登录申报系统纳税人登入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2006版主页(图1),输入用户名、密码,按回车键登录,或者输入用户名、密码后,证书用户按“证书用户登录”按钮登录,普通用户按“普通用户登录”按钮登录。
登录后显示界面(图2)。
(图1 )(图2)二、进入纳税申报界面纳税人进入网上申报系统后,点击界面左侧第3个模块“纳税申报“,出现纳税申报界面(图3)。
如果纳税人点击“综合通用申报表”,进入综合申报表后对有营业税差额征收的税目在申报方框打勾,则系统会跳出警告栏“本税目为营业税差额征收税目,请先进行‘营业税差额征收明细申报表’中‘收入情况明细申报表’申报”(图4)。
此处网税系统做了前置设置,即纳税人在进行有营业税差额征收税目的综合申报时,必须先填报“营业税差额征收明细申报表”。
(图4)三、填报“营业税差额征收明细申报表”纳税人点击“营业税差额征收明细申报表”,出现如下界面(图5)。
纳税人需先在税目类别的下拉菜单中选择需申报的对应税目。
然后纳税人依次输入上月有关收入和扣除的相关情况。
(图5)1、纳税人点击“收入情况明细申报表”,出现如下界面(图6)。
首先点击“开票收入”按钮,纳税人可将上月开票收入导入或逐一输入。
(图6)如果纳税人是电脑开票的,在确认发票信息已上传税务机关的前提下,输入相关条件信息后,点击右下角的“导入”按钮,由系统自动导入上月纳税人的开票信息。
如果纳税人使用的是手工发票,则需逐票输入。
点击界面下方“增行”按钮可以增加一行,纳税人顺序输入带*的必输项:开票时间、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取得发票单位名称;取得发票单位识别号为选输项。
纳税人可以多次点击“增行”按钮,来添加需要的行数(图7)。
15种不能抵扣的发票

营改增后,15种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一、三流不一致的发票增值税可以抵扣的条件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例】企业要想抵扣一张由M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款项必须支付给M公司,发票必须是M公司开具,货物或服务必须由M公司发货或提供,三者缺一不可。
这一点对于营改增之后存在挂靠情况或者资质共享业务的企业,尤其要值得重视。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发票【例】一家企业购买的电视机,安装在单位职工宿舍或者职工餐厅,那就是职工的一项福利,这样取得增值税发票就不能抵扣。
如果购买的电视机放在会议室办公用,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这就可以抵扣。
三、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如果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款。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注意啦,一定不要为了所谓的避税进行买增值税发票等违法勾当,一旦被发现的话不仅不能抵扣进项税,严重的话可能牢底坐穿。
四、资料不全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发生涉外业务的企业要想用完税凭证来扣税的话,合同、付款证明、发票缺一不可。
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加入营改增大家庭的财务人尤其要注意这些时间点,攒着进项税票进行纳税筹划的财务人千万错过了这个180天的时限。
六、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BT项目的税收筹划模式分析

BT项目的税收筹划模式分析【编者按】BT项目模式是当今世界上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非常普遍的投资融资运营模式。
中国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迫切的需求,然而,政府的财政资金有限。
为解决这个矛盾,近些年来我国政府采用BT模式,运用非政府资金进行高速公路、大型场馆、港口、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案例越来越多。
BT项目模式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资金的压力,另一方面公司参与政府项目运作,也可以增加业绩,同时对于具有一定实力的工程建设公司可以通过BT项目模式避免与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的恶性竞争,这一模式的运用将越来越广。
但在外部环境上,与BT项目配套的法律法规略显滞后,特别是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规定更是鲜见。
华税律师在此为您解读BT项目如何科学进行税收筹划?一、BT模式简介BT是Build Transfer的缩写,是政府特许经营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
BT项目主要是指项目投资者根据项目发起者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筹措资金并进行项目的施工建设。
即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建设方,由投资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业主,业主根据回购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回购资金,投资建设者由此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资金回报。
BT模式下的主要参与方包括:业主、投资建设方、项目公司、建设单位、回购单位。
业主一般为政府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项目所有权属于政府,政府仅将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特许权转让给投资建设方。
投资建设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项目融资及建设特许权的企业。
为方便操作,在BT项目运营时,业主一般会要求投资建设方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并不提供后续经营。
建设单位是实际进行该项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若项目公司同时承担建设施工,那么项目公司和建设单位是合一的。
若项目公司不自行建设施工,则项目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分离的。
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的现状及对策作者:隋朝辉隋瑞芳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3期随着国家税改力度的不断推进,营业税越来越多的税目规定了差额征税的政策,其中涉及营业税税目中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税目,多达40多个项目。
而各个行业、各个企业扣除比例参差不齐,营业税税负差别也较大,营业税的行业特点越来越突出,随之而来给地税部门营业税征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一、当前差额征税管理现状现行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在给企业带来利好形势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挑战。
主要表现是,税法中的部分抵扣政策给营业税纳税企业进行内部纳税调节提供了空间,使企业逃避缴纳税款可能性加大,若税收管理不及时跟上,就会出现较大的税收流失风险。
征管实际中的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差额征税管理措施相对粗放。
差额征税具体税收政策比较明确,总体原则是与取得的收入有直接关联的支出可以扣除,但在实际的税收管理中,还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对纳税人扣除项目的核算、申报等环节给予约束,导致部分企业随意扩大扣除项目,将营业税扣除项目等同于营业成本,将与取得收入无直接关系的成本、费用均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抵扣,造成税款流失。
例如,在检查中发现的,有的旅游企业将导游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费,发放给旅游者的旅游包、帽、纪念品,本单位招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招待费等均视作扣除项目,使计税营业额大大“缩水”。
(二)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成本相对较低。
目前,相关的抵扣票据的管理水平还很不规范,取得可以扣除的票据相当容易,加之不少抵扣凭证基本跨县市甚至跨省、跨国,发票存根比对几乎不可能。
由于各地地税发票不统一,即使比对,也很难辨认发票的真伪,导致部分纳税人虚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用以抵扣。
(三)核定征收政策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收入和费用难以核实的现象普遍存在,《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三章讲义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释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2】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时间标准:“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解释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二、征税范围——目前共 11项(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问题:1.不予征税项目:(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了解内部退养人员工薪征税问题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建筑业发票差额开票和会计处理

建筑服务差额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预收款不再是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时明确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项政策的调整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之后,推送给纳税人的又一重大利好消息。
那么,对于涉及分包项目的建筑服务业务,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政策规定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涉及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1)发生成本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2)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一般计税方法)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但是财税〔2017〕58号文件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而是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交税费”的财税处理、当期及后期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都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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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项目差额征税原先是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范围较广,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的多个行业中都还有所保留。
案例一:金融商品转让2017年1月,A公司购入B公司(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成交价10元,另支付相关手续费2000元。
2017年5月,A公司以每股15元的价格转让股票5000股。
那么,A公司转让股票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政策指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5-10)*5000÷(1+6%)*6%=1415.09(元)注:购入股票支付的相关手续费不计入买入价,计算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时不可扣除。
案例二:旅游服务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取得不含税旅游收入100万元,支付住宿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共计40万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20万元,上述支出均取得了普通发票。
那么如何确定该旅游公司的计税销售额呢?政策指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如果该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则计税销售额为:100-40-20=40(万元)如果该纳税人不选择差额征税,就要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销售额,则计税销售额为100万元。
案例三:建筑服务某建筑公司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采用简易方法计税。
项目完工后,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中3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另一建筑公司B。
请问建筑公司A这笔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政策指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于建筑公司A采用简易方法计税,应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以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100-30)*3%=2.1(万元)但如果该建筑公司A采用一般方法计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不得差额确定销售额,即应纳税额为:100*10%=10(万元)(备注:2018年5月1日后税率由11%调为10%)1、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5点4、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6点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7点6、旅游服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8点7、建筑服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9、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附件3第五条10、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11、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项12、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13、安全保护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