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权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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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拥有自身独立想法的权利而不受剥夺;再次是指公民 具有缄默的自由,指公民拥有在受外界压迫的情况下有权不发 表自身意见的权利;最后是指表现自由,即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笔者以为,所谓言论自由是 指,公民在没有违背宪法及合宪的法律明令禁止的状况下,可以 合法公开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可以通过各种媒介自由地 表达自身想法和意见的状态。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价值
言论自由权的释义
河北经贸大学 康雨薇
引言 言论是人们表达思维、传达信息的基本方法,人们依靠着这 一途径表达自我的看法和思想,而这份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 的权利,与个人和国家的发展都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我国,即 使言论自由在立法上有发展的趋向,但是与完善的国家相比较, 依旧存在着问题。此篇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我国与其他 国家有关言论自由规定的比较分析,找出目前我国法律中的不 足,加强我国的立法实施,进一步使人们意识到言论自由的必要 性。 1 言论自由权的内涵 对于言论自由的内涵,在不同的法律基础和国情背景下,解 读也不同。例如美国具有权威性的法学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 就把言论自由解释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包括 宗教、言论和出版自由。而中国《法学大辞典》指出,各国宪法要 求的意见自由,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思想方面的自由,指
201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年第 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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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人权公约》当中,第 13 条便明确规定了思想和表达自由不能 冲破底线,不能越过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者道德等保 护界线。在诸多其他法规中也有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表述。
2.2 法国之言论自由 崇尚“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兰西民族,在 1789 年的《人权 宣言》中,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即“每个公民都拥有 言论、著述以及出版的自由,但是不应违背法律法则,否则将为 乱用这份自由而付出代价。这是其在宪法中表述的权利保护规 定。 1791 年法国的第一部宪法也就是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不 仅沿袭了《人权宣言》中言论自由的部分,还对其进行了扩充和 修补,使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处在一个更加完善的环境中。其中法 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界限在法律中也有着清晰的表示,伤害到国 家的根本利益、宣扬战争罪行、因种族歧视或者民族仇恨引起暴 力事件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国法律的严惩。 3 公民言论自由的价值和界限 3.1 公民言论自由的价值 每位公民所拥有的这项言论自由的权利就广泛存在于我们 的身边,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人类社会的进 步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因此,探究言论自由存在怎样的价值 势在必行。 3.1.1 有助于增强公民民主意识 言论自由是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一步, 是它的基本特征之 一,公民拥有了言论自由,才能真正的成为社会的一员积极加入 国家和社会建设事务中来,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3.1.2 有助于实现公民的自我价值 言论自由是对个人的人格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必要因素。 任何人在不同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环境当中,都具有形成自身独 特观点和想法的权利,所以说世界上不存在两个完全一模一样 的人。言论自由是保障人权不可缺席的重要因素。 3.1.3 有助于真理的进步和发展 真理与谬误常常混杂在一个环境当中。处在一个开放的环 境中,有助于真理越辩越明。一个发展的世界,在此过程中萌生 出一个错误的新观点,虽然它是错误的,但是其提出的前提和意 义仍然值得反思。 3.1.4 有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 在平时生活中人们总会因为林林总总的事情迸发出各种各 样的情绪,人们可以用合法的权利去宣泄自己的情绪,达到对情 绪的缓解和安抚。如果没有可以宣泄情绪的渠道,人们的情绪无 处表达,久而久之,极易使一个人的心理出现严重的问题。 3.2 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 在法律上,公民的权利需要得到保护,但同时这份权利是需 要被约束的。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言论自由都不是绝对性 的,它是受到限制以及束缚的。 3.2.1 霍姆斯原则 由美国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提出的“明白而即刻危 险”的原则被诸多学者认为是言论自由边界研究的初步尝试,其 中的涵义是:政府可以合宪地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必须同时 符合两个条件,首先是公民的言论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且这个危
2.“5 市民记者”应当提高新闻素养 与许多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用户可以将信息传播给更加广 泛的受众群,由此应当知晓造成网络名誉侵权的风险。网络服务 提供商、媒体以及其他一些民间组织、教育机构等应该采取相应 措施,通过各种渠道,让人们学会基本的媒介伦理知识。同时,教 育部门还应该在大学的课程中增加关于媒介伦理的内容,毕竟 大学生作为网络中的积极分子,是潜在的“市民记者”,可以在网 络上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3 结论 由于网络自身有着独一无二的特性,所以,网络与传统媒体 在名誉侵权方面有联系的同时,也有着非常多的差异,这值得更 加深入的研究。互联网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领域,会不断产生 新问题,并且网络还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所以本文的探讨只是冰 山一角,以后还会出现新现象、新问题,依旧值得我们不断思考。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第 2 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146. [2]迟阳光.网络媒体是否应轻易为名誉侵权担责[N].青年导 报,2004(11):14. [3]陈力丹.健全有效的传媒自律机制[J].新闻界,200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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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其中之一,始终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亘古不变的话题,它对于个人的发展、社会的 稳定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价值。随着政治经济的历史性变化,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出现在大众的视野。比如有公民利用自身 权利胡乱使用言论自由,肆意散布不实言论,甚至违背道德以及逾越法律底线。故此,本文通过与立法相对完善的国外比照, 对言论自由权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使人们对言论自由权有更多的认知底线,愈加明晰地认识到言论自由权的 重要性,同时更加合理合法地行使自身拥有的权利。
2 国外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2.1 美国之言论自由 美国对于自由言论的规定总结起来即政府不能以非正常状 态为理由,对人民的言论及出版自由等进行干预和控制。在美国 公民的观点中,只要是正常的人类,就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正当权 利,不论发表观点的人是什么身份地位,不论他发表的观点是否 完全正确。 当然,对于言论自由而言也是有限制的。早在 1969 年的《美
2.2 网络媒体应当遵守职业规范,树立新闻专业主义 新闻专业主义以工作人员对自身的控制为核心,“其内涵不 同于政治权力对传媒的要求,也不同于市场经济对传媒的要求, 而是一种服务行业的专业化意识、一系列职业规范以及评判标 准。它包括专业知识的积累、获取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专业资 格的认可、彰显专业精神的范例,以及专业内部的自律等等[3]。”网 络媒体也要具有专业化意识,遵守职业规范,发布新闻应当有一 个标准的程序,并且要审查自己发布的新闻。 2.3 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对传播的信息履行合理主义 由于网络海量的空间以及即时的传播速度,审查核实所有网 络用户在网络上传播的消息是不现实的,而且,若是网络服务提 供商过度使用监管权,随意删除、过滤消息,就会侵犯网民表达自 由的权利。但是对于明显侵犯名誉权的言论,则应当在技术上进 行限制。在被告知或者自己发现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信息后,收 集了充分的证据之后,就应当立刻删除侵犯名誉权的信息。 2.4 构建网络伦理 因为网络具有隐蔽性,所以有时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在 网络传播中约束力较差。但是尽管网络传播具有较强的虚拟性, 传播行为的主体依然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个体,在网络世界中, 现实生活的个人道德素质也会有所反映。增强现实生活中人们 的道德修养,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提高文明网络传播的自觉 性,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的网络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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