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分析
法律点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以下简称张)系某知名作家,其创作的小说《梦回唐朝》在市场上广受欢迎。
被告李某某(以下简称李)未经张的许可,在其个人网站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梦回唐朝续集》的小说,并在其个人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上进行推广。
张发现后,认为李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是否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李未经张的许可,在其个人网站上发表《梦回唐朝续集》,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法院判决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李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点评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以下是针对本案的法律点评:1. 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保护权利。
本案中,张作为《梦回唐朝》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李未经张的许可,在其个人网站上发表《梦回唐朝续集》,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李未经张的许可,在其个人网站上发表《梦回唐朝续集》,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赔偿。
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作和传播。
在著作权法律实践中,许多案例涉及著作权权的归属、侵权判定、赔偿数额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著作权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著作权归属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品牌服装的设计商,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为服装图案的设计者,依法享有该图案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乙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赔偿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例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乙公司系某知名歌曲的词曲作者,被告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乙公司为歌曲的词曲作者,依法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甲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侵权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系我国某知名网络小说作家,以笔名“墨染江湖”在网络上连载小说《江湖行》。
该小说自连载以来,深受广大读者喜爱,获得了极高的点击率和好评。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小说改编成网络游戏,并在其官方网站和多个平台上进行推广和运营。
张某发现后,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一、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对《江湖行》是否享有著作权?2. 科技公司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3. 如果科技公司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法院审理过程1. 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以“墨染江湖”为笔名创作的《江湖行》小说,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连载,并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张某作为该小说的作者,依法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
2.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该小说改编成网络游戏,并在其官方网站和多个平台上进行推广和运营,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科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著作权的侵犯。
3.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江湖行》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张某的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游戏,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明确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著作权案例评析

著作权案例评析一、案例背景。
在一个充满烟火气的城市里,有两家火锅店,一家叫“热辣一号”,另一家叫“超辣联盟”。
这两家火锅店一直处于激烈的竞争关系中。
“热辣一号”的老板老王是个很有创意的人,他精心设计了一款独特的菜单,这个菜单不仅菜品介绍生动有趣,还搭配了很多手绘的火锅食材小插图,整个菜单的排版也是独具匠心。
这份菜单一推出,就受到了顾客们的喜爱,很多人甚至因为这个菜单觉得“热辣一号”特别有文化氛围。
没过多久,“超辣联盟”推出了一款新菜单,“热辣一号”的老王看了之后差点气炸了。
为啥呢?因为“超辣联盟”的新菜单从菜品介绍的风格、手绘插图的样子,甚至排版布局都和自己家的菜单非常相似。
老王觉得“超辣联盟”这是赤裸裸地抄袭,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决定要讨个说法。
二、著作权的相关分析。
# (一)作品的原创性。
1. 菜单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我们得看看“热辣一号”的菜单是否能算得上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般来说,作品得是具有原创性的智力成果。
老王的菜单可不是随便拼凑的,那些生动的菜品介绍是他绞尽脑汁想出来的,手绘插图也是专门请画家画的,排版更是反复调整才确定的。
这些都体现了创造性的劳动投入,所以这个菜单是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作品的。
2. 原创性的程度要求。
不过呢,著作权法里对于原创性的要求并不是说要完全独一无二,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有一定的创造性就可以。
“热辣一号”的菜单虽然可能用到了一些常见的火锅菜品元素,但是它整体的表现形式是独特的,这就满足了原创性的要求。
# (二)侵权的判定。
1. 相似性分析。
再看看“超辣联盟”的菜单,和“热辣一号”的菜单相似到什么程度呢?从菜品介绍来看,像“热辣一号”把毛肚描述成“脆嫩爽口的毛肚,像是在舌尖上跳舞的精灵”,“超辣联盟”就写成“毛肚脆嫩,吃起来就像舌尖上跳跃的精灵”,这简直就是换汤不换药嘛。
还有那些手绘插图,虽然不能说完全一样,但是形象、风格都极其相似,就像是照着画的一样。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并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出版社以“作品集”的形式出版发行。
然而,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将小说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
作者发现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作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出版社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作者的赔偿请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作者因出版社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论我国网络原创小说的著作权保护

节的随意性而倍受现代人青睐。伴随着网络原创小说 的快速扩张 , 其著作权 的保护也引起 了更多人关注。
一
、
网络原 创 小说 的著 作权
著 作权 作 为一 项 法律权 利 由来 已久 。著作权 是 指 自然 人 、 法人 或 者其他 组 织对 文学 、 艺术 和科 学作 品依 法 享有 的财 产 权利 和精 神权 利 的 总 称 。 财 产 权 利 和精 神 权 利 是 著 作 权 法 规 定 的作 者 享 有 的两 项 基 本 权
( 二) 网络 原创 小说 的 复制权 与 信 息 网络 传播 权
近 年来 , 随着 网络 的大 规模 普及 , 网民数 量 的急剧 增加 , 网络 盗 版 问题 已成 为 网络 原创 小 说 著 作权 保 护
的最大障碍 。部分网站为了赚取点击量 , 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擅 自使用他人的作 品或者进行有营利 目的的链 接; 一些 网民通 过破 解 部分 网站 的技 术措 施 , 将 作 品进行 复 制 , 上 传 到其他 网站或 者互 动性 社 区 ; 一些 网络 服 务 商为 了获 取利 益 , 将作 品向不 特定 人群 提供 随 时随 地 阅读 。这 些 现象 和行 为严 重 侵 害 了著 作 权人 的复 制 权和信息确规定 , 著作权可以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权利 。网络原创小说既有 般作 品 的著作 权保 护 内容 , 同时也 有 自身 的特点 。
一
( 一) 网络 原创 小说 的修 改权和 保 护作 品 完整权
网络原 创 小说 具有 文本 开 放性 的显 著特 点 , 网络 写作 的便 利性 与 随意性 更加 突 出 , 作 品 的修 改 权和保 护 作 品完 整权 更 容易 受 到侵犯 。因为 网络 原创 小说 作 品发表 在 网上 , 多数 作 品是 向大众 公开 免费 阅读 的 , 即使 少 部分 作 品需要 付 费 阅读 , 但 其 开放 性并 没有 完全 消 失 , 许 多读 者在 阅读 完作 品 之后 , 可 以不经作 者 同意 , 就 有 机会 对作 品进 行更 改 、 删减、 续 写 。这样 的行为 严重 侵犯 了原 著作 权人 的修 改权 和保 护 作品完 整权 。
著作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2001年进行了修订,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
本文将以一起著作权法律案例为例,分析著作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某知名作家被告:乙,某出版社案情: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在乙出版社出版的杂志上连载。
甲在连载过程中发现,乙出版社未经其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
甲认为乙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小说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甲对其享有著作权。
乙出版社未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乙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创作的小说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条件,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
法院根据甲提交的证据,认定甲的小说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乙出版社未经甲同意,将甲的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著作权法,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五、启示1. 创作者应重视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创作者应充分了解著作权法,并在创作过程中注重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一旦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出版单位应遵守著作权法出版单位在出版、发行作品时,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
同时,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作品版权的审核和监管。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读 的 网页链接 ( 往往 由盗版 网站提供 ),如快 眼看
书小说搜索 引擎 ;三是 大型搜索 引擎网站站具有 内容 搜索方面 的 巨大优势 ,这些 门户 网站也就 成为 了网络文学 的首要 “ 侵权者 ” 。
关键词 :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 ;文学网站;盗版侵权
网络 文学 有 广 义 与 狭义 之 分 ,本 文 的研 究 对 象— —狭 义 网络 文学是 指首发于 互联 网站 ,在互 联
网上 阅读 、流 传 ,在创 作过程 中不断得 到读者 反馈 并随时修正 其 内容 的文学作 品 。 据2 1年 7 C 0 月 NNI 发布 的 第2 次 中国互联 1 C 8 网络发展状 况统计 报告》调 查结 果显示 ,截至2 1 0 1 年 6 ,我 国 网络 文学用 户 规模达 到 1 9 亿 人 ,使 月 .5
网络 史 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摘 要 : 由于网络文学市场的旺盛需求 以及 网络传播的开放性 ,网络文学的发展正遭遇版权保护问题的重
重考验。从非法获取 、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的方式和途径来看 ,网络文学的侵权方式主要为盗版链接 、恶 性搜索和 内容复制 。对此 ,可 以从受众、技术、法律等角度对网络文学版权进行相关保护。
径 来看 , 目前 网络 文学 的侵权方 式主要分为盗 版链 接 、恶性搜索和 内容复制三 类。
1盗 版 链 接 .
超 链 接 是 互联 网技术 的一 大 飞跃 ,它使 网络 上 的 信息 无 缝 对接 ,互联 网成 了真 正 意 义上 的 信
息海 洋 。链接可 分为链 出 (i k n — u )和链 入 1n i g o t
器 ”的相关证据 ,这无形 中加大 了正版 网络文学寻 求版权保 护的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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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部 NEW WEST 2019年01月中旬刊M96政治与法律丨Z
本文系西安市科技局软科技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大西安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编号:2016040SF/RK03-(4))阶段性研究成果;该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陕西自贸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研究》(立项号:2017F012)阶段性研究成果
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分析
王涵立(西安财经学院 陕西西安 710000)
【摘 要】 文章阐述了网络小说的概念及特征,对现有的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现状进行了综述并分析了目前我国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完善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体系;加大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打击力度;加强技术保障措施与行政救济;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著作权保护法律意识。【关键词】 网络小说;著作权;法律现状
一、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考察1、网络小说的概念及特征网络小说顾名思义,是以网络为载体,作者在互联网上发表文字供他人阅读。这种新兴的小说载体,随着网络快速发展而出现。[1]网络小说的出版相对简单且文风自由,主要小说类型以都市言情和武侠为主。网络小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小说可以包含所有在网络上发布和流传的小说;但狭义的网络小说主要是指网络写手创作并首次在网络发布,进而流传的小说形式。 2、我国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现状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可以看出,享有著作权的个体为公民或者法人,该《通则》118条明确规定了当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损害、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相对于《民法通则》,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更加明确了哪些作品客体属于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而在近期国家提出的《民法分则草案》中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面对当今复杂的网络环境,《草案》970条到972条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明晰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时所应承担的责任。[2]同时,我国先后
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例如:于2010年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49条对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给予50万元以下的限定;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也为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二、我国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存在问题1、立法相对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在当今时代,无论何种形式的作品受到侵权,维权人主要还是依据相关的《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出台时间过早,不能适应当前现实的网络环境,已跟不上当今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变化。即使我国著作权法经过了多次修改,同时借鉴了许多国外的立法思想,在司法实践中,还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法规 ,但是每年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数量仍然很高。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许多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科技进步从而导致其无法对相关的侵权行为进行界定。2、处罚力度不够我国《刑法》第217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各类情形所应承担刑事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3]因此网络小说著作权
的侵权情形必然适用于本法条。但近年来鲜有听过有谁因为
著作权侵权而被判刑的案例。例如2014年热播连续剧《宫锁连城》就因涉嫌抄袭琼瑶老师的小说《梅花落》而被告上法庭,最终判决结果也只是由该剧五家联合制片公司赔偿500万元,由该剧编剧于正进行公开道歉。这样类似的案例枚不胜举,但就500万的赔偿金对于这些影视公司而言就如九牛一毛,想想这种低成本抄袭而获得的高利润回报,这种处罚力度也就显得微乎其微了。3、侵权人侵权容易成本低,著作权人维权困难成本高对于网络小说这种文字性的文学作品,侵权行为就显得轻而易举了。侵权人根本不需花费要太多的人力物力,只需将文字进行复制粘贴进行转载即可。即便转载人是我们这些普通的读者,即便我们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供自己和身边的人阅读不构成侵权,但由于自媒体和流媒体的广泛交互性,难保不会有不法的网络经营商进行盗版谋取私利。归根结底,网络小说侵权现象屡禁不止,还是因为互联网文字的侵权成本过低,且没有相应的有力的技术保护屏障。同时,当网络作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无法及时得知加以制止,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更广,这也是造成侵权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使网络作者在偶然间发现自己的作品正在被大量散播,但由于互联网的流动性和隐匿性,想要认定侵权行为人无疑等同于大海捞针; 并且一般情况下,侵权人与作者的居住地距离较远,权利人若想搜集证据提起诉讼必须花费很多精力和财力,目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规定,若起诉侵权案件不在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或者被告人的居住地,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有的网络作者面对如此状况认为就是赢得了官司反而会赔钱,这一切使得维权的成本变得十分高昂。4、部分网络经营商和网络用户著作权意识淡薄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衡量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意识到了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制著作权侵权的各类问题。但是网络小说的侵权现象却时有发生,为何有的网站如此猖獗,肆意“顶风作案”,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因在于许多网络经营商以及网络用户根本不了解著作权,那也就更谈不上著作权侵权了。中国是一个山寨大国,从十多年前的盗版光碟盗版书籍到如今的“盗版互联网小说”,经销商们似乎更看中以低成本牟取高回报的利益,却从来没有考虑过如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在如今互联网时代,许多网络经营商同样看重的只是网络小说的点击率和网站的访问量,很少审查作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在网络经营者的理念中作品是否抄袭是网络用户的责任,与自己无关。而对于网络用户而言,许多97新西部 NEW WEST 2019年01月中旬刊
M丨政治与法律Z网民大篇幅抄袭当今知名小说的片段、章节据为己有,有的甚至直接将他人的作品署名更改为自己。这种个人的侵权行为隐匿性更高,范围更广,使得作品的原作者除了公开谴责之外,似乎也没什么更好的办法来制止这种行为。三、我国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1、完善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体系想要从根本上遏制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现象,必须构建出一套完整地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从立法层面看,为完善网络作品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深入地去实地调研,归纳总结近年来的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案件类型,将其统计入库,并随时关注新的案件类型,保持统计库更新的流动性。同时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判例法经验结合我国本土实际情况纳为己用,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得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相关问题变得有法可依。其次从司法层面看,在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地域管辖问题,因为被告居住地有可能在全国的任何地方,然而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司法判定标准。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网络著作权司法审判标准迫在眉睫。最后从执法层面看,想要有效的打击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现象,还需要政府间各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可以将文广新局、工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管理,建立统一的领导小组。2、加大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打击力度加大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打击力度是防止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兜底措施,我们不提倡“以暴制暴”,但是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一项重要原因是因为侵权人违法获利所得远远高于惩罚性赔偿,因此国家应为网络小说的盗版抄袭现象注入一剂“猛药”。[4]例如:若侵犯网络作品
著作权行为属实,没收侵权人非法所得全部金额并处高额的罚金,对于屡教不改者禁止其在互联网发布任何文章等。只有侵权人所承担违法责任高于违法利益所得,侵权人才会放弃抄袭的侥幸心理,专心创作,保持网络小说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3、加强技术保障措施与行政救济加强技术保障措施目的是为了提高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的代价,使侵权变得困难。一个强有力的技术保护措施是防止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重要关卡。一方面我们可以将保护系统持续升级,争取能研发出一个更为先进、缜密、多功能的保障技术 ,达到一种“攻无不克”的地步,使得侵权人在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的道路上寸步难行;另一方面,我们可以人为的去提高监管技术,例如:实行网络小说的实名制,也就是在网站上备注网络小说作者的真实姓名,也许这种行为在实操中实现困难,但我们可以尝试的在某个网站上先进行试点。这样才可以有效的避免网络作品侵权案件的发生,也会大大的提高司法办案效率。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比具有灵活、简便的优势,加强行政救济目的是为了当网络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有一个直接的快捷的救济途径。国家可以专设一个类似于网络文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互联网上建立各省协调机制,相互协作,为被侵权人提供一个明确而又快捷的救济场所。4、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著作权保护法律意识8月20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网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止2018年上半年,我国网民数量已达到8.02亿人次。我国网民数量庞大,当然无法保
证每一个网民都具有很高的著作权意识,很多人侵犯了他人网络小说的著作权而不自知,这需要我们政府部门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强调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不仅要使每位网络作者具有强烈地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还要使网络用户和网络经营商熟知网络作品盗版的危害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才会从源头上制止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行为。四、结语网络小说长期以来都是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盗版的“重灾区”,网络小说不同于传统的小说形式,它具有自己的独特性,所以我们面临著作权侵权问题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近来国家版权局联合有关部门多次开展打击网络作品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想要彻底地杜绝网络小说著作权侵权现象并非一朝一夕,必须建立一套完整地长效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与机制,这一切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注 释】[1] 鲁晟辉, 林创.论侵犯网络小说著作权犯罪的思考[J].江苏科技信息,2016.8.22.[2] 民法分则草案第970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971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第97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 赵秉志,袁彬.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法学,2013.9.
【参考文献】[1]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 杨昱婷.网络文学及其版权保护模式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1.[4] 周亮, 唐宗超.论我国网络原创小说的著作权保护[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3.[5] 刘文军、吴元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 孙茜.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系的构建[J].中国出版,2013.5.[7] 吕凯、刘飞.网络著作权严格保护机制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8] 朱贝妮,刘雪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