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对占有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合集下载

湖北荆州电梯“吃人”,商场负赔偿责任

湖北荆州电梯“吃人”,商场负赔偿责任

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刘真武律师湖北荆州电梯“吃人”,商场负赔偿责任一、事情经过:7月26日,在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商场,30岁的母亲向柳娟带着儿子乘扶梯时,因迎宾踏板松动被卷入电梯内。

在向柳娟踩空的瞬间,她将儿子推向前方,交给了正在扶梯边缘的两名商场工作人员。

当日下午2点左右,向柳娟被救出,但已无生命迹象。

二、安监部门结论:7月27日晚上9点半,荆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荆州市安监局陈观鑫局长通报称,发生事故5分钟前,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电梯盖板1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导致当事人踏在已松动翘起的盖板发生翻转,坠入上机房驱动站内防护挡板与梯级回转部分的间隙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电梯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一)电梯事故责任依据如何确定?电梯属于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事故。

因事故产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后,应依法确定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主体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前确定上述法律责任的相关依据如下:《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

(二)电梯致人伤害法律责任如何确定?1、存在损害事实。

必须是已经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本次事故中当事人向柳娟遇难已经成为事实。

2、电梯存在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

即电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法律上的过错反映到物体上就是该物体存在瑕疵,瑕疵也被称为故障、欠缺,是指物体欠缺通常所应有的安全性,具有对他人带来危害的危险性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5•【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2007年10月25日 )●平等保护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征收补偿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财产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阳光权”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车位车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选聘物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物权法学习笔记

物权法学习笔记

物权法笔记一、占有1.占有:人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2.占有的要素:①心素(占有的意思)。

②体素(对物的管领控制)占有体素的认定:①依相应的法律关系直接认定;②一般社会观念居主导,人与物结合的时间关系和空间关系(某种场合上)为辅助判断因素。

3.占有继承: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无需心素和体素。

占有的分类4.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⑴区分意义: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34条),相对人无权占有;②债权人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成立留置权;③《物权法》242-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范,不调整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人没有使用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占有物磨损、折旧、毁损、灭失)赔偿,分三种情况:①恶意占有;②善意的他主占有;③善意的自主占有。

⑵占有连续:先前有权占有人一直传递现有权占有人,突破债相对性。

5.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之再分类。

恶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的权利。

242条244条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间接占有:依一定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通过直接占有人间接管领控制该物(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区分意义:①交付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也可以通过移转间接占有完成。

②间接占有形成占有阶梯,直接占有不可;③《物权法》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包括无权的直接直接占有人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④《物权法》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也保护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⑵司考标准:①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出租、借用、保管、质押、买卖)或者法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回复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监护关系、留置等)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民法典》解读之物业管理

《民法典》解读之物业管理

《民法典》与物业管理划重点▷ 1、《民法典》颁布后,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系统,业主的权利意识会增强。

▷2、《民法典》颁布后,政府有关部门在物业领域的职责更加明确。

▷3、《民法典》颁布后,小区表决增加了业主参与度的要求,可能导致小区重要事项通过难度增大。

▷4、《民法典》颁布后,明确要求利用公共部位开展多经业务需经全体业主表决,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经服务的难度增大。

▷5、《民法典》颁布后,物业服务收支项目要求公开,包干制、酬金制计费方式差异变小。

▷6、《民法典》明确了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更换物业会变的更容易。

《民法典》作为一部民事法律,却列出了不少条文对行政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厘定,这正是体现了国家对物业行业的重视,体现了对有关行政部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对物业行业予以指导、协助的要求。

同时,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纳入《民法典》中,也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指引,体现了《民法典》对业主、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相关实践中的指导意义。

无论是业主、物业使用人还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领域遇到问题时,都可以合理寻求有关行政部门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和物业管理相关的详细条款第二篇物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一、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二、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三、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民事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

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经济责任追究办法

经济责任追究办法

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的责任,避免和减少因行为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追究是指因失职或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时,公司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对经济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决策管理、投资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管理、财务金融管理、物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行为过失。

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进行。

在依照本办法追究经济责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员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流公司全体员工。

第五条经济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处理为手段、警示为目的和失职必究、渎职从严、故意从重的原则。

对应承担经济1责任的当事人采取经济处理和行政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六条被追究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章原则第七条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恰当公正的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应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公司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连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第十条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

在对违规经营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20日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和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政府监管、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执法责任清单制度,强化执法部门进小区执法的责任落实;应当将物业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完善扶持、激励政策,推动物业服务行业专业化、产业化、规范化、市场化、智能化。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流浪动物损害责任1


第一,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类似 的成功范例。流浪动物致害社会救助基金的启用程序、基 金的垫付过程,以及基金的管理都可以借鉴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规定。 第二,流浪动物致害社会救助基金有比较广泛的资金 来源。该基金可以是动物饲养者每年上缴的管理费的部分, 可以是有关机关对未按规定饲养动物收取的罚款、基金组 织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侵权责任追偿所得,也可以是政 府的拨款、动物爱心人士的捐款,还可以是对该基金管理 产生的孳息等。
4.没有规定追偿制度 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动物侵权,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现实 中,流浪动物侵权责任往往是由其他主体来承担的,很难 找到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那么,其他主体承担之后 是否有权向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追偿,是立法时忽视 的问题。
司法现状:流浪动物侵权案件法律适用混乱、判决 结果各异 由于前我国流浪动物侵权立法方面存在着上述问题, 导致了同样是流浪动物侵权的案件,不同时间、地域、 级别法院的法官所做的判决却五花八门。从以下四个案 例可见一斑: (1)旅游公司=实际管理人。2007 年 10 月游客 在距青龙瀑布景区大门 20 米处被流浪狗咬伤,重庆市 万州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三峡旅游开发公司万州分公司是 伤人流浪狗的实际管理人,判决由其承担责任。 (2)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008 年 10 月, 流浪狗进入镇江市康泰花园小区伤人,镇江市开发区人 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 担四成责任。
(3)饭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008 年 2 月顾客到 饭店吃饭被流浪狗撞倒受伤,向饭店老板主张赔偿残疾 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4.5万元,四川省泸州 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饭店 有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无法找到流浪动 物饲养人的情况,应由饭店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 决饭店老板赔偿 3 万余元。 (4)投喂者也要承担责任。2012 年 6 月 4 日,北京 某小区居民肖女士到户外遛狗,行至小区 4 号楼(乔女 士家附近)时,未栓狗链的家狗和正在此处觅食的流浪 猫展开了猫狗大战。肖女士见状,为保护自家狗,上前 将追赶流浪猫并将其踢开,流浪猫反击肖女士,将其抓 伤。由于乔女士经常在小区里投喂这只流浪猫,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十四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义务人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问题。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一、概述(一)法律的变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归责方式的多元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 免责事由的严格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

《侵权责任法》对于提升了免责的标准:①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

3. 增加规定了两种情形:①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人对占有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
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予以清偿,
以此来保障此类债权人优先实现债权。但是,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
清偿该债务的,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基于其履行职责的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应对权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以此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取回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保护财产权利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3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
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
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上述债务作为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以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
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以得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
一、管理人及相关人员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理解
《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
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于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认定管理人的行
为是否构成“故意”和“重大过失”,应结合管理人是否尽到忠实、
勤勉的义务来综合判断。
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强调的是破产管理人实施的与债权人和其
他利害关系人利益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正性,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
务表现形式如下:
1、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
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3、破产管理人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
4、破产管理人非经允许不得泄漏破产业务的商业秘密;
5、破产管理人不得侵吞破产财产及其掌握的其他财产;
6、破产管理人不得利用破产财团的信息和商业机会。
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的标准为客观标准,不用深入考察破产管理
人的主观意图,只要具备一定的行为即可认定违反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一般注意义务。管理人注意义务是破产管理
人在管理破产财产活动时应依法运用自己的才能、技能、知识、判断
和经验并达到某种标准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表现如下:
1、谨慎接管债务人移交的全部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一切账册文件;
2、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包括保管清理破产财产、继续经营债
务人事业等;
3、对破产债权的调查审查;
4、对取回权、别除权的标的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5、尽心处理各种诉讼仲裁活动;
6、依法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7、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报告工作和通告信息;
8、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
9、审慎选择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士;
10、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其他注意义务。
破产管理人除了要承担其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外,还应承担
其他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如果破产管理人继续经营公司业务,必须遵
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表现为: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
规定的注意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在授权范围内行为
的注意义务;一般的勤勉义务等。
二、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赔偿的条件和顺序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管理人或者相关
人员所从事的不当转让财产或者其他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发生在
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属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
在认定是否赔偿时应将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从事的非职务行为或
者无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排除予以排除;在确定管理人或相关人
员的职务行为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先将其损失按《企
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列入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如果债务人财产已能满足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就无再向管理人或
其他相关人员提出赔偿请求的必要。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严重不足,其
损失列为公益债务仍不能满足权利人请求时,才能向管理人或者相关
人员提出赔偿请求。先考虑债务人财产,后考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
的赔偿责任,是处理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对财
产所有人的赔偿顺序。
由于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而他人通过将损失
列入公益债务的方式取得赔偿之后,债权人可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
不当执行职务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相应损失为由提起
诉讼请求赔偿。
作者张学增律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