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全文原文4.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业务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
第三条私募债券在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私募债券的登记、清算、交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中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第五条私募债券备案实行备案会议制度,由本所私募债券备案小组(以下简称“备案小组”)通过备案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
本所债券业务部门负责备案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三)期限在3年以下;(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试点期间,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
本所可根据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调整私募债券的备案条件。
上证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规则.doc

目录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10)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材料内容与格式 (23)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 (27)附件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 (30)附件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32)附件5: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要求35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在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重点整理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要点整理(2012年)2012年5月22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公布了各自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私募债券业务已经进入了实质性运行阶段。
本文讲以上《办法》为依据,进行要点整理。
(附图):公司债、银行贷款、私募债的要素对比备注:1、评级费用:10-25万之间,按发行额度,1亿以下10W,1-2.5亿收费千分之一。
2、发行额度建议:建议在5000万以上,不然发债成本高;可单体发也可集合发债;建议规模在净资产的50%-100%之间。
3、三者关系:发行人愿意发,承销商愿意承销、投资者愿意购买,三方积极性很重要。
4、相关费用:承销商费用发行额的1%-3%;评级费10-25万、律师费10万内、担保费。
5、风险控制:私募债发行信用债(不评级无担保,发债利率高,都是在10%以上,三方积极性低)、增信(分第三方担保或担保公司担保,有评级,发债利率低,已发债成功案件看,最低7.5%,一般在8-10%),不评级不接收备案,债项评级高有利于发行利率。
6、发债主体还可以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发债,母公司担保,不受净资产40%的限制。
7、营销重点:客户资源在银行,但只有券商有资格承销。
券商联合银行,或有客户资源的联系券商。
担保公司的客户资源.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承办商名单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8、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扎堆发行作者:潘侠来源:证券日报2012-06-13 07:12:196月12日,由平安证券承销的无锡高新物流、江宁水务、钱江四桥、深圳拓奇四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全部发行完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二章发行条件与程序
第一节发行条件
第二节发行程序
第三章投资者准入与风险评估
第一节投资者准入
第二节风险评估
第四章发行人管理
第一节发行人申请
第二节发行人信息披露
第三节发行人责任
第五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一节债券持有人权益
第二节债券持有人会议及表决第三节债券持有人行动权利第六章债券违约与风险处理第一节债券违约处理
第二节风险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一节法律责任
第二节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节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节实施细则
第三节监管部门
3.其他相关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私募债:指中小企业发行用于融资的债券,面向特定投资者
发行。
2.投资者准入:指对投资者资质、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决定其是否符合投资条件。
3.风险评估:指对发行人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和市场风险进
行评估。
4.信息披露:指发行人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与债券相关的信息,
包括财务数据、经营状况、风险提示等。
5.债券持有人会议:指债券持有人之间召开的会议,讨论与债
券相关的事项,并进行表决决策。
6.债券违约:指发行人无法按照债券合同约定的偿还条件履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业务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
第三条私募债券在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私募债券的登记、清算、交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中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第五条私募债券备案实行备案会议制度,由本所私募债券备案小组(以下简称“备案小组”)通过备案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
本所债券业务部门负责备案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三)期限在3年以下;(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试点期间,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
本所可根据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调整私募债券的备案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0.16•【文号】深证会[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深证会〔2014〕112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促进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规范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施行。
试点期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试点发行资质认可,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10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促进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短期债”),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以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证券公司短期债实行余额管理。
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时间、期限和规模。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债,每期证券公司短期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证券公司短期债由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0522.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在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本所接受备案并不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指南解读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指南解读首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范围明确了相关主体。
根据《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业及其持有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在前三年内经营连续性良好,并符合金融机构对品质客户的要求。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刚性要求也在《指南》中进行了明确。
按照《指南》的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债券起点面值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按照一定比例设置不同面值,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此外,债券的期限不得低于一年,且不可转让。
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指南》还明确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相关流程。
根据《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应通过受理机构进行申报并进行初审。
经审核通过后,发行人需在发行时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召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
透明、规范的审核流程将有助于保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顺利开展。
此外,《指南》还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发行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定期披露发债后的运营情况。
这将有助于增加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了解度,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实施将是一次重要的机遇。
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以获得定向专业投资者的融资支持。
这既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也有效降低了金融风险。
总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发布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促进其持续发展。
相关主体应按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规定,认真遵循各项要求,确保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顺利进行,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910/5000相关政策发布标志着中国证监会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高度重视。
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受到了国家政策和支持的关注。
然而,长期以来,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制约了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之欧阳引擎创编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欧阳引擎(2021.01.01)上证债字〔2012〕17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在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本所接受备案并不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上海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上海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上海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融资,上海交易所决定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试点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发行主体为中小企业,发行对象为合格投资者的债券融资工具。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试点办法的目的和意义上海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的推出有以下几个目的和意义:1. 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将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渠道,丰富其融资工具的选择。
2. 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将特别关注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需求,通过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的融资方式,为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3. 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的推出,将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多元化产品体系,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试点办法的要点上海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的主要要点包括:1. 发行主体: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必须为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并符合上海交易所规定的创新型企业条件。
2. 发行对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对象限定为合格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3. 发行规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规模应符合上海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严禁超出规定的范围。
4. 发行方式: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发行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发行方式。
5. 交易及结算: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将通过上海交易所进行,交易方式为场内交易,交易结算方式将根据上海交易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6. 风险控制:上海交易所将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并要求发行主体在发行过程中充分披露风险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试点办法的实施和展望上海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计划从年月日开始实施,试点期为X年。
在试点期间,上海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试点办法进行评估和调整,并逐步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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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全文原文4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全文 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
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 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将私募债券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 发行人财务状况; (三) 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 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 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五) 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六) 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七) 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八) 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九) 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十) 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十一) 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十二) 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三) 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
(十四)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十五)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
第十五条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包括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十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神奇的太阳花女孩》读书心得(精选多篇)-读书笔记
第一篇:《神奇的太阳花女孩》 每个人都要承受挫折 —— 读《神奇的太阳花女孩》有感 李最最,听她这个名字就能判断出她不是一个凡人。 看完这本书后,我不禁发现,李最最这种完美女孩居然还有一种致命的缺点,那就是受挫能力。世界上每年有数以千计的人因为经受不了挫折而自杀。 人生是一场漫长的旅途,有平坦的大道,也有崎岖的小路;有灿烂的鲜花,也有密布的荆棘。每个人
都会遭受失败,而生命的价值就是冲出坎坷!没有一个人的 生命是风平浪静的,在人生的海洋中遨游,不经历风浪怎有作为?若一个人连受挫折的勇气都没了,他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
海伦·凯勒是享誉全球的一位女作家,谁能想象她自幼就眼睛失明,耳朵失聪。许多困难都是常人无法想象的。而她,没有面对困难和挫折而低下头。美国作家海明威曾有一句这样的话:“一个人生来不是被打败的,你可已毁灭他,但不可以打败他。”困难的终点就是成功的起点。打败困难和挫折,就能向成功更进一步。
挫折不是上帝的不公,而是上帝的恩惠。打败今天的挫折,就是打开成功的大门。每个人都要学会承受挫折,承受住了挫折,就能享受美好的明天!
陈菁仪六(二)班 第二篇:神奇的太阳花女孩 《神奇的太阳花女孩》读后感 暑假里我读了好几本书有:《神奇的太阳花女孩》、《樱桃沟的春天》、《一头灵魂出窍的猪》、《稻草人》和《小水精》这几本书。《神奇的太阳花女孩》这本书使我印象最深刻。而且能让你打开心灵之窗,为什么这么说,那是因为:这是一个既曲折又可爱的完美友情故事,有太阳花灿烂的光彩,有粮果店奇妙的味道,有男生无所不在的幽默动感,有女生奇妙清澈的美丽情调。读前半段,你会笑得打滚,读后半段你会器得灿烂。……本书的主要内容是:女生李最最运动全能,知识全能,简直无所不能。国生 雷子浩不服,结果两人分别带着女生和男生,在扳手腕、竞选演讲、英语接龙,班级种菜,炎柴变战舰等各项稀奇项目中rk得没完没了。雷子浩和他的死党郑小未渐渐李最最,可女孩突然消失。当三个人再次相遇,李最最已经变成了浑知长刺的自闭女孩。雷子浩和郑小未在壁虎老师和小鹿陈子哥哥的帮助下,打开了李最最所有心结。两个男孩像李最最的一双翅膀,牵引她走过生命中最黑暗的一段路程……百年难遇的日全食那天,三个男孩女孩手拉手,心灵在刹那间奇妙接通!这是一个美好的友情故事,李最最以前都没有好好的回味着每一天,是老天爷给的机会,让李最最回味身边的友情,回味自己的人生,回味每天发生的趣事,回味……。我们也要好好的回味,也要相信友情,爱护身边的每个人,把友情传递给他们,只要有深深的友情,奇迹就会发生。
三(5)班孟湑玥 指导老师:袁娟老师 第三篇:读《神奇的太阳花女孩》 读《神奇的太阳花女孩》有感 今天,在闲暇之余,我拿起《神奇的太阳花女孩》这本书看了起来。这本书的作者是“辫子姐姐”郁雨君,这里面讲的是一个既曲折又可爱的完美友情故事,这里面有太阳花灿烂的光彩,有糖果店奇妙的味道,有男生无所不在的幽默动感,有女生奇妙清澈的美丽情调。读完前半段你会笑得打滚;读完后半段,你会笑得灿烂。
我们每天都用眼睛看东西,用耳朵听声音,有嘴巴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