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实现经营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方法和措施,用于规范和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提高经营效益、防范风险。
财政部作为我国财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为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化建设,制定了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本文将对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指引的背景和意义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是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际上通行的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财政部门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的一套适用于财政部门的企业内部控制指引。
指引的制定旨在帮助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1. 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指引明确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包括明确责任、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等。
财政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建立适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2. 内部控制的组成要素:指引对内部控制的组成要素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等。
财政部门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合理配置各个组成要素,确保内部控制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 内部控制的建设流程:指引对内部控制的建设流程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包括规划设计、制度落地、执行运行、监督评价等。
财政部门应按照指引的要求,逐步完善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4. 内部控制的评价和验证:指引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和验证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风险评估、控制活动的有效性评价、信息系统的可靠性验证等。
财政部门应按照指引的要求,定期进行内部控制的评价和验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内部控制的效能和稳定性。
三、指引的实施和效果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实施需要财政部门的积极配合和主动参与。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津国资产权〔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2〕13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全面掌握国资系统企业落实产权管理制度情况,简化企业产权管理有关报告统计事项报送流程,促进企业提升产权管理工作水平,我委对现行产权管理制度中需要报送统计的事项进行了梳理汇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范围和内容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应对上一自然年度本企业、本区各级企业产权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统计报表和报告,内容包括产权管理部门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执行情况;产权管理内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产权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企业(本区)年度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年度工作报告)以正式文件(加盖公章)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年度工作报告提纲电子版可在“智慧国资—产权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模块中进行下载,后附表格请在系统中完成填报并下载。
三、工作要求(一)各企业、各区国资委填报前请认真阅读智慧国资系统中“通知公告”有关表格的填报说明,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二)国有资本运营投资、运营公司填报事项不包含所属市管企业,由其直接填报。
市管金融企业按产权关系填报。
(三)年度工作报告质量及报送及时性将作为我委对企业年度综合管理考核产权管理部分打分的重要依据。
(四)除特殊情况外,产权管理工作需报送的事项全部纳入到年度工作报告中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专项事项不再单独报送。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2〕18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上市公司:《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已于2011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平稳实施。
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2012年2月(财会〔2012〕我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3号)加以明确,对推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效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境内主板上市公司2012年正式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内控组织实施、内控实施的进度与重点、内控人才队伍培养、小型企业内控建设等,需要研究解决。
为此,我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有关上市公司、咨询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
经会签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现予印发。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财政部2012年9月24日附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正式实施一年多来,总体平稳,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还存在理解认识上的不到位和实际执行上的偏差。
为了稳步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贯彻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1.企业应如何正确把握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答:企业在开始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确定的内部控制目标、要素、原则和具体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内部控制基础。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全体员工广泛参与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
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实行年薪制的在兑现年薪前,必须进行审计。
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本市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采取分级分层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具体的组织实施方式是:(一)市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区(县)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县)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三)未列入本第一项、第二项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部门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
必要时,可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后实施。
对于年内临时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已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机关及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津国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津国资〔2021〕11号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经市国资委第30次党委扩大会、第2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国资委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21年6月23日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管理体系,强化公司战略执行与管理,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要求,按照《××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注:具体依据自身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确定)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战略委员会的规范建设与运行。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注:具体依据自身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细化确定):(一)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三)审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审议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五)审议公司重大股权变动、公司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等的方案;(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控制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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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 涯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 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
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企业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
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
学 海 无涯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财会[2008]7 号 财政部 审计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5-22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 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 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 央管理企业: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控制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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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5-22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财政部等五部委继2008年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之后,又于2010年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要求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
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为全面推进本市企业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定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防范经营风险、规范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和积极推动作用。
企业是实施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各有其责。
财政部门应组织领导所属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对企业实施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明确自身职责,并成立相应工作组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组情况表见附件1),通过宣传培训、组织动员等,全力推动企业实施内部控制体系,不断提升企业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水平,有效改善本市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是会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精髓,努力提升专业水平,不断充实实务经验,切实为企业实施内部控制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指导。
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抓住实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有利时机,加强与国资委、审计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联系,紧密配合,明确分工,务必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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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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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0.13
•【字号】津财会[2011]18号
•【施行日期】2011.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11〕18号)
各主管部门、各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
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为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我市于2010年12月召开了动员大会,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与重视。
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建设是继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
深入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
转变,促进企业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财政部等部委颁布的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结合六部委领导在北京发布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部署、实施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贯彻实施,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天津市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聘请高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专家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实施研究相关配套政策,为全市企业贯彻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供培训与指导。
上市公司和有关大中型企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贯彻落实,增强责任意识,做好以下相关工作:一是成立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工作领导机构和实施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担任相关机构的负责人;二是组织内部控制规范的全员培训;三是制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方案;四是按照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对现行内控制度进行梳理与完善,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五是加大对企业信息系统的改造与新建投入,不断完善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将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尽可能嵌入信息系统,从而实现对各类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
三、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的要求,本着“选择试点、逐步推广、积累经验、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规划,稳步开展内控规范体系的贯彻落实。
自2011年1月1日起,本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 2012年1月1日起,本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与此同时,鼓励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和具备条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执行。
四、全面动员,加大宣传
各主管部门要召开所属大中型企业及相关单位参加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宣传实施动员大会。
上市公司、市属大中型企业要重视和加强企业内控的学习宣传。
营造一种注重风险防范、强化责任意识、崇尚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内控文化,为全面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五、强化培训,注重实效
强化培训是确保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
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内控体系建设的组织推动、实施原则与目标的确定和师资培训,并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内容纳入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围。
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实施方案、政策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各企业要认真做好内部控制规范的培训,培训方案要细,培训面要广,力争全覆盖。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组织注册会计师参加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培训,特别注重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培训,进一步提升自身执业能力。
六、协同配合,跟踪监管
各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注重提高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监管效能,构建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有效的内外部监督评价和跟踪管理模式,确保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顺利实施。
企业应当重视和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实施的监督作用,赋予审计委员会监督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等方面的职能。
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应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披露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出的各项要求,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同时积极探索内控建设规律,总结经验,为企业内控建设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各事务所应以内控咨询与审计为契机,加强队伍建设、拓宽业务范
围,进一步促进执业质量的提升。
市财政局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将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有关的政策指导与监督检查结合起来。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与联合检查,共同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我市的贯彻实施。
市财政局
天津证监局
市审计局
市国资委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