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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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教案

第4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教案

第4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教案引言:本教案旨在介绍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原则。

通过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全面了解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以及权利的保护范围。

教案涵盖内容包括侵权行为、损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能够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进一步加深对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的理解。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分为通常侵权和特殊侵权两类。

通常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行为,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

特殊侵权则是在特殊情境下,根据特定法律规定,对特定主体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例如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

二、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要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 违法性:侵权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各个领域的法规。

2. 过错:侵权行为必须有过错行为,即主体必须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违法行为。

3. 损害:侵权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

三、侵权责任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情况,侵权责任可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

1. 过错责任: 指侵权行为主体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故意过错责任:行为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损害,但仍然故意实施。

此时,行为主体将承担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

- 重大过失责任:行为主体在知情或应当知情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必要的注意措施导致他人损害。

此时,行为主体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一般过失责任:行为主体未能采取合理的注意措施导致他人损害。

此时,行为主体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可能会适当减少。

2. 无过错责任: 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主体没有过错,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类责任通常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法规中,如产品责任法、交通事故责任等。

四、权利保护的界限权利保护的界限是指法律对权利行使的范围进行规定,主要包括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权利行使的限制。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债权
绝对权:1个权利人N个义务人。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1个权利人1个义务人。
死者人格利益 胎儿利益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胎儿利益 商业秘密
占有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纯粹经济损失
1.债权
(1)一般情况,侵害债权不成立侵权责任。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他人一般不知晓该债权存在。债权受到侵害,分别适用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与无因管 理规则。
◆乙为甲的投资顾问,顾问费每年20万元。甲征求乙意见后,向丙公 司投资1000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未发现丙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 甲因丙公司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
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由于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且乙有违约行为,就该纯粹经济损失,甲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乙主张违约 损害赔偿。
丙侵犯了乙请求甲办理过户房屋的权利。乙请求甲办理过户房屋的权利 ,为债权,相对人。侵犯债权,一般不成立侵权责任。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 责任,
◆甲公司将奔赴乙公司演唱会路途中的歌星丙(故意)控制(起来)。 甲公司侵害乙公司请求歌星丙演出的债权,属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 法侵害债权,成立侵权责任。 ◆甲将门面房出租给乙,拆迁时因未就补偿达成一致,拆迁公司丙将门 面房包围,禁止乙继续经营。 丙公司侵害了乙的占有(民事权益),成立侵权责任。
B.加害人故意造成受害人纯粹经济损失。
◆甲在高速公路违规驾车撞到乙车,致乙人伤车损。车祸导致交通中断 ,导致:丙迟延向丁交货,需要向丁赔偿损失50万元;丁上班迟到,被单位扣 500元;戊延误飞机,付出改签费1000元。

侵权责任编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 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
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
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
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
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 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 责任编第一章(一
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 般规定)。
任。
2.将“可以”改为
“有权”。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
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连带责任。
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
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
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
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
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
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
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
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
责任。
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
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备注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 1“. 责任”改为“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责”,表述更规范。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探析摘要: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上,由于实践中往往动物的管理人与饲养人不一致,并且在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法条的规定。

笔者试图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责任,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更为合理。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一、我国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一)我国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

该条包含以下几个意思:首先,要有受害人受到来自动物加害致损事实;第二,该加害行为是动物的本能行为所致,即排除了加害人利用动物的行为的故意行为;第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不能证明第三人原因或者受害人故意和过失行为导致行为损害,则应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能够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然而,过错本身属于主观范畴,实践中很难把握其程度。

然而理论上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审判实践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概念的界定所谓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所作的比较符合民法精神的解释是”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在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时,所有人既是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又是饲养动物的管理人。

当饲养的动物被他人借用、租用,如某甲饲养的狗被某乙租去看牧场,在租用期间,狗的饲养人为狗的所有人某甲,狗的管理人却是狗牛的租用人乙。

第十五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十五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 争吵,继而动手打斗, 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 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 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 结果甲头部被砸伤。 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 承担? 承担?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由乙承担,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由酒店承担,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乙承担,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甲可以要求 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 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 .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 任 C.路人 可以要求甲、C以及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以要求甲、 以及 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路人E可以要求甲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 公司承担赔偿 .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
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
有过错的, 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的, 无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由于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导致的,承担 由于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导致的, 侵权责任(并非为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并非为无过错责任)
三、用工责任
(一)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 (34) )
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七编和附则

民法典第七编和附则

第七编侵权责任目录第七编侵权责任 (1)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损害赔偿 (3)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4)第四章产品责任 (7)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8)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10)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12)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13)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4)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5)附则 (17)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
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 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 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 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 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 、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 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 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 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
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 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 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 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 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 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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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
成伤害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殊责任主体是指在特定领域中具有
特殊地位和特殊职责的主体,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可能更为严重,因此其
承担的侵权责任也相应更加重大。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特殊责任主体,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医疗行业的专
业标准和医疗纪律,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如果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
过错或者违反医疗行业的规定,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作为特殊责任主体,对学生的教育和安全负有特殊的责任。如果教育
机构在教育过程中存在疏忽、不当行为或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受到
伤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侵权责任:
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作为特殊责任主体,承担着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
务的职责。如果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设备故障或者驾驶
员的过错行为,导致乘客受到伤害,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特殊责任主体,对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质量和安全负有特殊
的责任。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销
售过期食品等行为,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伤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是基于特殊职责和地位的考量,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伤害后果可能更为严重,因此其承担的侵权责任也相应更加重大。在侵权责任的认
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特殊责任主体的专业能力、专业标准、行业规范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并非绝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
断。在确定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时,需要考虑到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伤害后
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确保对侵权行为的责任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定。

总之,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是基于其特殊职责和地位的特殊性而设立的,
其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当与其特殊责任相匹配。在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造成伤害
后,受害人有权依法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赔偿。同时,特殊责任主体也应当加强自
身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以保障公众的
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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