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典当行申请表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2篇)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____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____形式与____机构适用《____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____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___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___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___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____个月);(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典当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具有方便快捷、手续简便等特点,是银行信贷融资的补充,对于解决群众应急性资金需求,缓解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典当业发展较快,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4433家,2010年度累计发放当金1801亿元。
随着典当业的快速发展和典当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加强典当业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健康持续发展。
法制办会同商务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关于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由于典当行是具有特殊性质的企业,需要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并加强监督管理。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以下制度和措施:1.对设立典当行以及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实行许可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从注册资本、股东条件、营业场所、人员资格、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确规定了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申请人领取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3.为保证典当行资本充裕,规定典当行的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补足到注册资本的数额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021典当管理办法

2021典当管理办法2021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福建省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1.05.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典当行与当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典当业风险补偿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六条有关协会组织按照章程为典当行提供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典当行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八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两个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且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控制和安全防范制度;(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典当行的设立,应当符合典当业发展规划。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典当业发展规划。
典当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布。
第九条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者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典当业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典当业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川商建[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典当业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商建〔2013〕42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典当业监管实施办法》经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典当业监管实施办法》四川省商务厅2013年5月21日附件四川省典当业监管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典当业监管制度,切实保证典当业规范经营,促进我省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典当业监管实施办法。
一、监管责任(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监管工作政策,安排部署典当企业设立和年审工作;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开展监管和检查工作。
(三)市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典当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的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二、监管内容(一)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监管。
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的核查。
典当企业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1)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2)典当企业经营盈余;(3)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
(二)加强对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
对典当企业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抽查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融资。
现金管理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加强现金安全管理。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2年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截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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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

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5•【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施行日期】1994.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典当业管理,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行是以实物质押形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贷款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所属各市、县、自治县分、支行(以下简称当地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机关,对典当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特种行业依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需要,有一定的业务量;(二)具有足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在海口、三亚市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其他市、县、自治县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三)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四)有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善的财务制度;(五)有固定、安全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企业及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典当行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典当行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典当行出资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企业出资不得低于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资本金的70%,一家企业在企业出资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每一个人在个人出资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筹建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经法定验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拟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设立典当行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
第八条设立典当行由当地人民银行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浙江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文号:[1997]浙银发第122号发布日期:1997-3-17执行日期:1997-3-17第一条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保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典当行是特殊金融企业,在城市和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县(市)设立,设立原则是:从严审批、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稳步发展。
设立典当行的县(市)原则上当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亿元、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非国有经济总量占80%以上。
第三条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有5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资本金,其中企业(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入股总额不得低于75%,个人(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入股总额不得超过25%。
企业入股股东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个人股东投资资金必须是合法的自有资金;㈡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具备1-2名专职评估师,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㈢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㈣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安全条件要符合《典当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设立典当行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五条申请筹建典当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四份:㈠筹建申请报告;㈡可行性报告(包括设立典当行的必要性及其业务量、经济效益预测,筹建方案等);㈢典当行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典当行名称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典当行的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典当行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㈣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㈤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企业股东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个人股东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职业、收支状况说明)及其出资承诺书;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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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级 管 理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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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确认: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含虚假成源自。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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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区 市 经 贸 主 管 部 门 推 荐 意 见
单位(公章)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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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区 市 公 安 部 门 初 步 审 核 意 见
单位(公章)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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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注:此申报表请用一张 A3 纸折叠双面印,共 3 页)
典当行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
姓 名 曾用名 身份证 籍 贯 出生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学 起止时间 习、工 拟定职务 作 简 历 毕(结/肆)业 /职务职称 性别 出身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邮政编码 民族 贴 照 片 处
此申报表请用一张a3纸折叠双面印共3性别民族曾用名出身年月身份证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地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拟定职务起止时间院校专业单位部门
设立典当行申报表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股
法人股东名称和工商注册号、个人股东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院校、专业/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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