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有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9.19【实施日期】2011.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国资委,沣渭新区统筹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38号)文件和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市人社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5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包括退职,下同)人员一次性补发5%养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发范围和标准(一)企业范围: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二)人员范围: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依据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优待证、独生子女证,下同)、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纳入统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三)补发标准:补发5%养老金的月标准为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统计报表明确的200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25元)的百分之五(即31.25元/月),补发月数为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至2009年6月,补发金额为补发月标准乘以补发月数。
西安市五险一金的标准

西安市五险一金的标准西安市作为陕西省的省会城市,是中国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对于工作和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作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五险一金的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西安市五险一金的标准。
首先,关于养老保险,西安市的标准是根据个人工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为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8%,合计20%。
而养老金的领取年龄为60周岁,参保年限为15年以上。
其次,医疗保险的标准也是根据个人工资而定。
单位和个人的缴纳比例为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合计10%。
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个人需要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才能够报销医疗费用。
再者,失业保险的标准是单位缴纳2%,个人不需要缴纳。
在失业期间,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帮助其度过难关。
另外,工伤保险的标准是由单位全额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一旦发生工伤,受伤人员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补助。
最后,生育保险的标准是由单位全额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女职工需要提供相关的生育证明和医疗费用发票。
而对于住房公积金,西安市的标准是单位和个人各缴纳5%,合计10%。
在购房、装修或者还房贷时,可以使用公积金进行贷款或者提取部分资金。
总的来说,西安市的五险一金标准相对较高,能够有效保障员工的权益。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合理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和未来。
同时,希望用人单位也能够依法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9•【字号】市政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6号2006年1月19日)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暂以市和区县两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分级运行,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和各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并确保基金的运营安全。
市卫生、财政、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对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8年社会保险政策(西安市操作指南)

三、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4、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 工资)÷2×缴费年限×1%
退休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 存额÷计发月数(120)
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1.4%
二、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
2、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
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20%
8%
2%
1%
7%
2%
6.4元
1.6元
0.50%
-
0.5-2.0%
-
5%-12%
5%-12%
失业保险:农业户口的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 第35号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社会保险、公积金概述
2、什么是个人账户,什么是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 缴费个人
社保基金
个人账户 统筹基金
二、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
1、五险一金是如何缴费的?
统筹范围内
转 出
提供接收社
统筹范围外
保机构全称、 账号、开户
行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不转移
携带转移申请 表到社保中心
办理手续。
转出单位开具 转移介绍信办
理转移手续
单位填报《增 减变动表》增 加或减少参保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工作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函[2015]219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09【实施日期】2015.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5〕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定浙江等50个地区作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单位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80号),我市被人社部确定为全国50个“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单位之一。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我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于2015年9月启动,2016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旨在促进我市社会保障由“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一)总体目标。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9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参保率达98%以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覆盖所有法定群体,实现各类人员公平参加社会保险。
(二)具体目标。
建立全市统一的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和完整准确的个人社保基础信息资料,形成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实现全民参保登记,登记率达100%。
实现社会保险经办和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实现社保业务数据动态管理和跨业务、跨地区、跨部门共享,促进社会保险制度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有效衔接和社保关系跨地区顺畅转移。
二、主要措施(一)全面开展参保登记。
以目前覆盖人数最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整合城乡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信息,通过与公安部门同期户籍人口和外来居住人口信息数据进行筛查比对,清理重复信息、剔除无效信息、纠正错误信息,分类进行参保登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陕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国家外专局交给地方政府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含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西安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可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2020年(金融保险)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金融保险)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壹壹年十二月十日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实现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四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行县(区)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含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筹集第六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
参保人员每年度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30元,1000元及之上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40元。
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区)各承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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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有关业务规则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有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开区公共事务管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和经办规则,推进我市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统一审核征缴工作,现就有关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规则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管理规则(一)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的登记和管理实行市、区(县)分级登记和管理原则。
凡在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首先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在区、县、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注册的用人单位,分别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
用人单位申请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是其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的经办机构。
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须同时参加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四项社会保险。
(二)新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同时参加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的,须由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由用人单位向“西安市社会保险统一审核征缴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阐明原因,经批准后确定办理登记和经办业务的经办机构。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管理规定(一)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用人单位各险种不在相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社会保险分险种转移时,应填写《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分险种转移交接表》,将其他险种转移到其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及时按新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西安市统筹范围内由于迁址等原因,需整建制转移已参加的社会保险时,由转出和转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协商办理,但所参加险种的社会保险关系须同时转入到同一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在办理整建制转移时,使用《西安市社会保险整建制转移登记表》。
(三)险种不全的用人单位新增加登记其他险种社会保险时,应在其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办理新险种增加手续。
(四)用人单位应按营业执照统一登记申报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四项社会保险。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统一申报和管理的,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阐明原因,经“西安市社会保险统一审核征缴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按统一原则办理四项社会保险拆分登记管理。
(五)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时,负责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经办机构应积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能够及时得到接续。
三、用人单位注销管理规则用人单位在区、县、开发区已登记参保的,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填写《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
四、各项社会保险统计报表的调整规则鉴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关系的上下调整,将会影响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统计数据。
因此,用人单位在办理重新登记之后,应及时调整各险种统计报表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
附件:1.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2.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3.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4.西安市社会保险整建制转移登记表5.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分险种转移交接单6.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参保险种转移人员明细表7.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表8.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分(并)户登记表9.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分(并)户人员明细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14日附件1西安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登记表单位名称(章)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单位社保专管员姓名申请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本表由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
2、单位名称(章):与工商登记、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中单位名称一致。
3、登记类型、单位类型、经济类型、事业单位经费来源、隶属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参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所选项的括号内用“√”表示。
参保单位是事业单位类型的,还需在“企业化管理”项内相应打“√”。
4、组织机构代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5、行业名称:按其从事的主业确认。
6、行业风险类别: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行业类别填写。
7、工商登记信息:按工商执照的有关内容填写。
8、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
不具法人代表人资格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中国国籍,其证件类型和号码按我国居民身份证填写;如为外籍人员,根据护照内容填写。
9、单位地址:按单位所在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写明所在区(县)、街(乡、镇)、路(道、胡同)和门牌号码。
10、参加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新参保单位只需填写参保时间。
11、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和单位编号:由社保机构审核后填写。
12、本表一式三份: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单位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各存一份。
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单位名称(章)年月日登记类型新参保()统筹范围转入()跨统筹范围转入()单位分立()单位合并()其他()单位类型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信息执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济类型国有()集体()外资()私营()其他()发照机关执照号码发照日期有效期限机关事业社团等批准成立信息批准单位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有效期限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是/否)主管部门名称行业名称行业风险类别隶属关系中央()省()计划单列市()市、地区()县()乡镇()部队()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参保单位专管员姓名联系电话所在部门身份证号单位地址邮编开户银行户名银行基本账号参加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参加项目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参加时间当前费率原保险编号缴费方式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方式1委托扣款2小额借记3电汇4本票5缴费卡6地税代征7失业保险省级管理 8其他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单位编号用人单位制表人:经办机构审核人:经办机构(章)用人单位负责人:经办机构复审人:参加险种情况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经办机构名称不参加险种原因和意见经办机构经办人经办机构负责人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行业类别行业名称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二房地产业,体育,误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能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附件2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单位代码:年月日单位名称(章):单位:人、元项目序号险种类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甲乙123456一、职工人数01其中:在岗人数02不在岗人数03退休人数04灵活就业人数05农民工人数06二:工资总额07其中:在岗人数工资总额08不在岗人数工资总额09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10三:月平均工资总额11四:缴费人数12其中:工资超过缴费最高标准人数13工资低于缴费最低标准人数14五:个人工资合计15其中:工资超过缴费最高标准金额16工资低于缴费最低标准金额17六:个人缴费基数合计18用人单位制表人:经办机构审核人:经办机构(章):用人单位负责人:经办机构复核人:说明:①本表内容除工资总额及其下属项目,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单独录入申报核定项目外,其余项目均由《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基数确认表》生成;②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总额小于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时,单位缴费基数应按个人缴费基数合计确定。
附件3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参保单位名称(盖章):单位编码:序号市社保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上年月平均工资(元)人员状态农民工标识参保时间联系电话居住地址职工签字123456789101112缴费基数合计(元):退休职工月基本养老金合计(元):单位劳资人员(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字):申报时间:说明:①市社保编号为原医保编号。
未参加医保人员,导入信息系统时自动生成市社保编号。
②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均以身份证为准,身份证号必须按18位填写。
③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全年工资收入月平均数,无上年工资的,按当月应发工资填写。
④人员状态为在岗、未在岗、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四种,只有灵活就业人员代理户可选择灵活就业人员。
⑤农民工标识可选择是与否,必须如实填写。
⑥参保时间必须如实填写。
⑦缴费基数合计为在岗、未在岗、灵活就业人员月基数合计。
附件4西安市社会保险整建制转移登记表单位基本信息单位编码单位名称单位社保专管员联系电话转移原因迁址()、单位分立()、单位合并()转往区(县)单位参保信息在职人数离退休人数险种欠费情况险种名称医疗生育工伤失业欠费金额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意见经办人:经办机构(章)年月日转入地经办机构审核意见经办人:经办机构(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业务系统打印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