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解答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答案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 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
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一样。
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评析,合理。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
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得地,开具得提单为5月10日。
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得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
我方得失误:(1)拖延交货期、(2)将5月6日装运出口得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就是违法行为、(3)最严重得错误就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得货物装在5月6日得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得提单就是倒签得。
再者,将分批装运得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得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得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得行为成立,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得货物,虽然5月装运就是按信用证规定得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得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
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得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
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她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得金额付出。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国际贸易是指在国家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越来越重要,各种案例也在不断涌现。
在本文中,我将为您提供一些国际贸易案例的分析和解答,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的实践和挑战。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加征关税背景:美国政府决定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作为应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和知识产权侵犯的措施。
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战的问题。
美国认为中国存在贸易不平衡和知识产权侵犯的问题,因此采取了加征关税的措施。
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贸易摩擦升级,对双方的经济都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加征关税还可能引发其他国家对美国的报复措施,进一步加剧全球贸易紧张局势。
解答: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对话和谈判来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贸易不平衡和知识产权侵犯等问题。
同时,各国也应该加强国内的改革和创新,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应对国际贸易的挑战。
案例二:英国脱欧对欧盟贸易的影响背景:英国决定退出欧盟,引发了对英国与欧盟之间贸易关系的担忧。
分析:英国脱欧对英国与欧盟之间的贸易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英国将失去欧盟内部市场的自由准入权,可能导致英国出口到欧盟的商品和服务面临更多的贸易壁垒和关税。
其次,英国退出欧盟后,需要重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谈判贸易协议,以保障其国际贸易利益。
最后,英国脱欧还可能导致投资和人才流动的减少,对英国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解答:英国脱欧后,英国政府应该积极寻求与欧盟的贸易协议,以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英国也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寻找新的贸易机会。
此外,英国还应该加强国内经济的改革和创新,提高竞争力,以应对脱欧带来的挑战。
案例三:跨境电商的发展与挑战背景:随着互联网和物流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商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增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分析:跨境电商的发展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跨境电商可以降低贸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答案合同的磋商与签订1、经常会有一些动机不好的外商,很轻易地下订单,而且言明在收到样品后才肯开信用证。
当我方寄出样品后,外商却销声匿迹了,我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样品白白被骗。
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评析,一是在寄样品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特别是客户的资信。
二是可以对样品内收取一定的费用。
2、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2)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
(3)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4)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5)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评析: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理由,首先,11月1日A邮寄的实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经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
根据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其次,A 在寄出实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通知。
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
由于撤回通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通知到达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3、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买方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规定了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自己是否能按所提供的条件生产供应。
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两周后,突然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
此时,卖方已因设计、寻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
问,卖方能否提出异议?评析:卖方可以提出异议。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的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EXW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与付款,问:买方的行为就是否合理?1、买方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就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与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与提货理由就是不充分的。
FCA我国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就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
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订后两星期,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
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
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
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
于就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
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就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 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就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她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就是卖方所在地,而就是其她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她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她人的处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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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西部某贸易公司A于某年10月向韩国出口50公吨货物,以FOB天津的条件成交,即期信用证结算,装运期为10月底之前。
由于A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0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失火,由于风大火烈,抢救不及货物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A 公司并要求尽快补发货物,否则无法按期装船,但A公司总部已无现成货源。
请评析此案。
答案要点:贸易术语使用不当,应使用FCA术语。
2.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1、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规定成交货物为不需包装的散装货,而卖方在交货时采用麻袋包装,但净重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且不要求另外加收,麻袋包装费。
货到后,买方索赔,该索赔是否合理?答案要点:不合理。
根据惯例,凡买卖需要包装的商品,交易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包装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如果一方违反了所约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可以拒收货物。
但案中的情况并非如此。
2、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 交货品质太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 商增加了税收负担。
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
请评析此案。
答案要点:A要求合理。
因为根据国外一些法律的规定,凡是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保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3、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 IoOO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应如何作价给予规定。
事后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 40吨。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这样做是否可以?如行,该40吨货物应如何作价?答案要点:可以。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多交货物,且买方收取,则需按合同价格付款。
1.我口岸某公司出口货物共50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USD275 CFR London0 几天后,国外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Tianjin。
己知该批货物每箱的体积为45cm×35cm×25cm,毛重为38千克,净重32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100美元,到LOndOn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 港口拥挤附加费20% o试求FOBTianjin价为多少?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了班轮运费的计算。
运费计算步骤如下:选择相关的船公司运价表;根据货物名称,在货物分级表中查出相应的运费计算标准和等级;在等级费率表的基本费率部分,找到相应的航线、启运港和目的港,按等级查到基本运价;再从附加费部分查出所有应收(付)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或百分比)及货币种类;根据基本运价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总运费=实际运价X运费吨。
根据上述步骤,总结出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为:F=Fb×(l÷Σs)×Q,其中,F为班轮运费;Fb为基本运费率;∑s为附加费率之和;Q为总货运量。
本案例中,由于计费标准为W/M,根据已知条件,可求出积载系数为大于1,故按重量计算运费。
在计算出单位运费后,以CFR价格减去运费,便可得到FoB 价格。
2、某年3月20日,我国某进口商B公司与巴西某出口商A公司签订一份购销货物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 H ,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A公司擅自变更为托收方式付款。
B公司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运往中国上海港,并注明合同号和信用证号。
6月14日B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
为此,B公司以A 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拒绝付款,同时提出双方解除合同。
试分析,B公司以 A公司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答案要点:在本案中,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A公司交货时间仅迟延一天,不能构成“根本性违约“,所以,B公司如果以迟延交货一天为由,则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只能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但该案中,合同规定装运期为6月10H,而提单日为6月11日,是倒签提单。
根据国际惯例,B公司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上说明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支付货款。
1.我某公司以每箱IOO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万箱,货物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其保险费率分别为0.7%、0.3%和0.2%,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试计算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答案要点:根据规定,保险金额,也称投保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还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价或CIP价再加上一定的百分率。
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
按国际贸易惯例,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的1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投保。
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 货值X (1+加成率)。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
保险费率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
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在本案中,保险总金额=CIF货值X(1+加成率)X10000箱=50X(1 + 10%) =550000美元;总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5500OoX (0.7%+0.3%+0.2%) =6600美元。
2.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II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 10%的货物。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该案评析:本案例考查了保险中的可保利益原则。
在FOB条件下,买方投保的海运保险是自货物在装运港有效越过船舷之后才生效的;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尚未承担风险,因此,对货物没有可保利益。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是有道理的。
1.某公司向加拿大出口某商品,外销价为每公吨500美元ClF温哥华,支付运费为70美元,保险费6.5美元。
如果该公司收购该商品的收购价为每公吨1800元人民币,且国内直接和间接费用加17%,试计算该商品的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和出口换汇成本。
假若当期银行外汇牌价为1美元合8.3元人民币,试计算该笔出口的盈亏率。
答案要点:出口商品盈亏率是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X 100%;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是指以某种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与出口所得的外汇净收入之比,得出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
其计算公式如下: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2.中国某公司按CFRC5%的价格条件出售一批货物,合同总金额为52500 美元。
外商开来的信用证金额为49875美元,并注明“议付时扣5%系给某中间商的佣金由于卖方审单时,忽视核对信用证金额,故在缮制发票和汇票时,都以合同金额52500美元为准。
议付时,中国银行扣除5%的佣金,即按49875美元借记开证行北京账户。
开证行接单后,以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为由拒付。
后经与开证行及中间商多次交涉无效,只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另行按信用证金额49875美元,再扣去5%佣金,赶制发票与汇票,结果重复支付了一笔佣金。
试评析本案。
答案要点:信用证业务是单句买卖,要求出口商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且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
1、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 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
问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答案要点:B银行的要求不对。
保兑行的职责与开证行一致,都是承担第一付款人的地位。
2、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
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答案要点: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
信用证的特点之一是单据买卖。
1.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
B公司向A公司供应一批化工产品,货款价值10万美元。
A公司向B公司交纳了 1万美元的定金,并与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违约金1.5万美元。
后来,B公司违约,不能向A 公司发货。
A公司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试问,A公司是否可以向B 公司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承担违约金?如何选择?答案要点: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根据有关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
此外,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金责任不能与定金责任并用。
不能并用是指不能要求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罚则。
不过,受损害方有权选择适用二者之一,要求对方承担。
至于选择哪一种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一般依据的是有利于非违约方的原则。
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向B公司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但同时不能要求B公司再承担违约金。